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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

4.2.5A、4.2.6A、4.2.8A、4.2.8B、4.3.4A、4.4.9、

5.2.10A、5.2.11A、

5.5.17A、5.7.1A、

6.2.4A、6.3.1A、6.6.7、

7.2.17、7.2.18、

8.2.3A、8.3.1A、8.4.8、8.7.6、8.11.9、

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

4.1.10、4.2.3、4.2.12、4.3.4、4.4.2、4.4.3、

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

7.1.3、7.2.15、

8.3.8、8.5.6、8.6.5、8.6.6、8.7.2、8.8.4、8.

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术语 (1)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6)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7)

4.1区域规划 (7)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13)

4.3厂内道路 (18)

4.4厂内铁路 (19)

4.5 厂际管道规划 (21)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23)

5.1一般规定 (23)

5.2装置内布置 (24)

5.3泵和压缩机 (31)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34)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34)

5.6钢结构耐火保护 (39)

5.7其他要求 (40)

第6章储运设施 (42)

6.1一般规定 (42)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42)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48)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52)

6.5灌装站 (55)

6.6厂内仓库 (55)

第7章管道布置 (57)

7.1厂内管线综合 (57)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58)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 (60)

7.4 厂际管道敷设 (62)

第8章消防 (63)

8.1一般规定 (63)

8.2消防站 (64)

8.3消防水源及泵房 (64)

8.4消防用水量 (67)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69)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71)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3)

8.8蒸汽灭火系统 (74)

8.9灭火器设置 (75)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76)

8.11建筑物内消防 (79)

8.12火灾报警系统 (82)

第9章电气 (84)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84)

9.2防雷 (85)

9.3静电接地 (85)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87)

本规范用词说明 (87)

第1章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2.0.1石油化工企业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厂区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生产区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utility&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全厂性重要设施。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

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区域性重要设施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明火地点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明火设备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装置区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联合装置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2.0.12装置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0.13装置内单元process unit

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2.0.14工艺设备process 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2.0.15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7敞开式厂房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装置储罐(组)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2.0.19液化烃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0C时,蒸气压大于0.1 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液化石油气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C4及其混合物。

2.0.21沸溢性液体boil-over 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2.0.22防火堤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隔堤intermediate 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2.0.24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2.0.25罐区tank 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6浮顶罐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

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2.0.27常压储罐atmospheric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 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9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单防罐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双防罐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2全防罐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3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2.0.34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

2.0.35厂际管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

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区域规划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

风地带。

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B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满足表4.1.9A-1和4.1.9A-2的要求。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表4.1.9A-2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

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

50%,但不应小于20m;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20m;

4.1.11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1的规定。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小于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

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

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

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

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

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

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

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

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4.2.6A 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

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

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8A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4.2.8B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

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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