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基于迁徙自由权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沿革分析

基于迁徙自由权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沿革分析

基于迁徙自由权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沿革分析
基于迁徙自由权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沿革分析

户籍制度改革2019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7757286.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2019 户籍制度改革XX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李娜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非诚勿扰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查看详细规范 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城乡户籍制度是在我国被普遍批评的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这一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共识是众多改革之中最为充分的,但至今改革幅度仍然很小,未见大规模起步。同时它也是近年来众多改革领域中,改革目标方向路径认识最不统一,被利益绑架最深,最缺乏改革动力的一个制度。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三年之内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其实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XX年7月30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制改综述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改革户籍制度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XX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XX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人员和物品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人员和物品出入公司管理规定 一、目的:明确物品和人员出入放行程序,建立良好的放行规则,使出入公司人员、车辆、物品 管理有序,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东泰商业运营管理公司所有物品放行审批权限及所有进出公司人员、 车辆及物品的管理。 三、物品放行规则 1、物品放行的基本原则 1.1生活区和工作区物品分流、即非生活相关物品不进生活区,非工作物品不进工作区; 1.2任何本公司物品放行出门均须书面申报,获准并按规定接受保安检查;任何本公司物品不得被私人侵占或变相侵占后以私人物品方式放行出厂; 1.3任何人不得超越本文件的规定越权批准货物放行,任何进入本公司中转或暂放的其它非本公司物品,均须在进本公司时向值班保安员申报,并登记确认作为放行依据; 1.4任何物品放行均须遵守放行单描述的与实物一致的原则,任何物品放行后均有事后监督; 1.5除成品出货以外,其余物品放行严格实行放行单有效期制度,门禁人员只在该有效期内予以放行,过期无效,对于过期的行李物品放行条须重新请相关授权人员加签; 2、物品出入放行 2.1 A类:固定资产、模具; 2.2 B类:生产物料、成品、半成品、生产辅料; 2.3 C类:员工私人物品、行李箱及工务维修工具、材料; 2.4 D类:本公司公务车辆及租用车辆的放行管制; 2.5 A、B、D类物品放行时间不作限制;A、B类物品使用《物品放行条》(附件一)放行。 3、A类物品放行 3.1人力资源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A 类特定物品(制造部门机器配件、马达、电脑零配件、电话等小资产生或配件)外修放行,由负责维修人员填具《物品放行条》人力资源部经理核签后放行; 3.2固定资产出厂月报:保安队安排专人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份《固定资产出厂月报表》(附件二),由人力资源部呈报副总经理以上审阅批示,人力资源部存档。 4、B类物品放行 4.1成品出由客服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商管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批准,由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出厂物品数量与放行单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2外发加工物料出厂由外发部门开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一并出示物料《外发生产单》(附件三),值班保安人员核实物品出厂数量与 该放行条计划数量相符时准予放行; 4.3物料因品质异常需退回供应商返修时,由责任品管人员开具《物品放行条》,副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提货人员出厂时一并出示《物品放行条》和《退货单》(附件四),值班保安人员核实后放行; 4.4废料物品变卖,由公司指定人员和人力资源部专职人员(或保安人员)、仓储部各安排一人现场作业,严格把好验收、监称重量等手续,废料物品出厂时,由仓储部监称人开 具《物品放行条》,部门主管审核,人力资源部确认签批后,保安员凭条核实放行。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1.1亿。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 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事实上,上海、深圳、广州、厦门、海南等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早在这“四项”改革措施公布以前就实行了“蓝印户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或美元2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深圳市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蓝印户口”政策,截至1998年3月底,深圳已办理蓝印户口3.7万多人,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7000人;广州1998年3月亦推出了“蓝印户口”,其他省市也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特殊的户口政策,如苏州市在苏州工业园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政策解读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7757286.html, 2010年08月06日 06时05分 市公安局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群众 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 日正式实施。《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 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 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51.6%, 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19.5%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11.5个百分点扩大 到22.6个百分点。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 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 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 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 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 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 城镇化进程。“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十五”期 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

自由与劳动——自由六问(之二)

自由与劳动——自由六问(之二) 自由与劳动——自由六问(之二)赵磊(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马克思说:“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换言之,作为人的类本质,劳动这种活动本身就应该是“自由”和“自觉”的。但是马克思又说:“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象逃避鼠疫那样逃避劳动”。换言之,现实中的劳动恰恰不是“自由”的,而是“不自由”的。没办法,说到自由,就不得不讨论“劳动”。因为,在自由与劳动之间,的确存在着令人万分纠结的关系。我注意到,俞吾金认为,自由不应当仅仅是一个“认识论”问题,而应当是一个“本体论”问题——在我看来,俞先生的意思是,自由不应仅仅是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问题,而且更是一个内生于人类生存的问题。 从本体论的维度出发,俞先生强调:自由“是以人实际上可自由支配的时间为基础的”(俞吾金)。在我看来,虽然俞先生对自由的解读颇具唯心主义色彩,但是他毕竟深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俞吾金把自由的本体归结为“自由时间”,就是对马克思有关“劳动时间缩短”思想的深刻领悟。正如马克思所说:——“节约劳动时间等于增加自由时间,即增加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25页);——“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须和

外在目的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6页)尤其应当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主张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居然提出了这样的看法:“以劳动时间作为财富的尺度,这表明财富本身是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上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222页)马克思的这句话隐含着非常深刻的含义:劳动价值论存在的基础不是丰裕,而是贫困。一旦生产力的发展使得社会财富充分涌流出来,一旦社会财富不再建立于贫困的基础之上,那么,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财富的尺度”!这真是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在彻底消除了贫困之后,由于财富的衡量尺度将不再是劳动时间,劳动价值论也就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赵磊)。问题在于,到那时,衡量社会财富的尺度将是什么呢?马克思说:“那时,财富的尺度决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222页)马克思的上述看法之所以深刻,就在于这些天才的思想与我们越来越体会到的事实是一致的:自由时间与劳动时间呈反比关系。事情越来越清楚:一切自由都是建立在“缩短劳动时间”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闲暇是自由的基础。没有闲暇,一切所谓自由都是挂在嘴上的自由,说说而已,当不得真。不少新自由主义者把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等当作自由的真谛。其实,这些自由固然是必要的,但它们并非自由的全部内容,更非自由的真谛。

公司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人员、车辆出入的控制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所有进出公司厂区的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职责 保卫室负责公司进出人员、车辆的出入控制管理。 第四条人员出入管理 一、内部员工出入管理 1、员工进入前岗生活区必须凭员工门禁卡进入。 2、员工进入后岗车间凭面部识别或指纹验证进入,禁止私自跨越门禁,违反者,保卫室及时制止并通知对应部门主管。 3、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带人进入生产厂区参观,一经发现,保卫室禁止进入。 4、禁止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比如危险刀具、黄赌毒等)进入厂区,一经发现,保卫室有权制止。 5、携带物品出厂时,保卫室有权进行检查,发现私自携带公司财物的,上报行政部经理及其所在部门经理,给予开除处理。 二、外来人员出入管理 1、外来人员进入前岗办公区,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并经保卫人员电话联系确认后予以放行。 2、客户需要进入生产厂区参观、考察或学习时,应有相关领导批准并发放通行证,按照公司规定的参观路线,且由公司内部人员陪同入厂,后岗门卫做好客户出入登记。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保卫室禁止进入。 3、上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客人,相关接待部门需提前与保卫室联系,如未提前联系的,保卫室联系相关领导确认后予以放行。 4、一般来访人员,一律在公司外会客。严禁嫌疑人员、陌生人员、儿童进入公司。醉酒者、着装不整及闲杂人员进入公司的保卫人员要及时劝离,不服从者及时上报保卫负责人处理。 5、对故意滋事、惹事,扰乱公司正常生产行为的,保卫人员要给予制止;必要时报警,由驻地派出所协助解决。 三、员工家属出入管理 员工事先提出申请,由行政部统一制作出家属证并在行政部保卫室备案,家属凭证进入公司生活区域,没证禁止入内。 第五条车辆出入管理 一、公司内部车辆管理 1、员工私家车辆管理 (1)所有员工私家车进入公司前岗生活区,员工自觉将车停在停车位上,不按公司规定停放的,保卫人员通知车主到现场调车并给予通报。 (2)员工私家车不准进入后岗生产厂区,禁止在停车区以外行驶和乱停乱放。 2、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云南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取消农非农业户口标识

云南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取消农非农业户口标 识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可落户,在全省取 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6月26日,记者从云南省 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获悉,自7月1日起云南将正式启动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以“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明白卡”的形式通报社会. 其内容如下: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 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 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 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凭落户人户 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 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 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它租赁性质合法稳定 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主城区的 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放宽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 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 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 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 庭规定的标准.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

[宪法,迁徙自由,性质]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谈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

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谈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 从本质上来看,只有将基本权利,人权以及宪法权力三者的内容辨析清楚,才能从根本上厘清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来看,宪法取消的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内容。 一、基本权利,认权以及宪法权力辨析 从基本概念来春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极为微妙,甚至可以说基本权利是在人权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人权的另一种指向,它将人权具象化了,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宪法中所涉及的基本权利,其内涵即指人权。人权指的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候要求阐明的那些应该在法律上受到承认以及保护的权力,进而使得每个人在其个性、精神追求以及道德信仰等其它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与宪法权利的内涵及其关联 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如果说人权是一种人类与生俱来的产物,那么,保障人权就显得是笼罩在宪法之下的一种庇护,这就不符合理想主义的自然法意义上的实践体现。但无可厚非,当现代社会越来越趋近文明理性的社会环境时,尊重以及保障人权是整个时代影响下人们思想深处价值观的反射。相对而言,宪法权利则是从宪法的角度所定义的公民权利,它与人权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简单来说宪法权利中的条文规定仅仅代表人的基本权利当中能够被提炼出来的框架,当然宪法权利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当中最重要的权利内容,主要是为了界定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 (二)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问题实质上是基本权利本身的重新归属问题 在时代的发展变革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社会体制所呈现出来的每一处细微变化,因为这些变化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实质性的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带领我们重新认识到了社会关系和制度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发展的重要性,尤其是法律机制的构成,关系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利益。事实上,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本源,换句话而言,如若无基本权利便无人权。从本质上来春基本权利与人权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 二、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了解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 现阶段,在我国社会体制的变化过程当中可以明显看到,国家法律对广大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逐渐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以往有所提高,国家的法律环境将呈现良性的发展态势回。从整体来看,国内市场经济格局的形成,不仅需要我国社会各环节、各产业链条的共同维护,而且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来支撑。透过宪法的迁徙自由了解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可以遵循。 (一)关于迁徙自由权利性质的辨析 若要想更加深入地研究宪法取消的权利性质,就要从权利归属问题来着手,因其与权利本身并未有太大的干系,而主要在于将权利剥离政治化干扰。就以迁徙自由为例来看,改革

从血缘关系看当今中国社会的变迁

从地缘关系看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 08政一陈万祥 摘要:从改革开放看中国流动人口及其新变化看中国社会变迁 关键词: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社会变迁 正文: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流动人口是指以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和特有的城乡户籍政策为前提,其就业、生活或学习与其户籍所在地处于分离状态的人口,其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主要是指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户籍居民离开本乡本地,进城或对外务工而出现的社会现象,具有十分显明的中国时代特色。 第一:中国现在阶段的人口流动是以农民工------农村户籍人口外出城市务工的劳动力为主体。并逐步向农民工家庭成员及城市居民扩展的人口流动现象,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 第二:中国现阶段的人口流动带有明显的传统户籍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冲突,并使流动人口处于不利地位的痕迹。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中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仍然将中国人口分为

城市人与农村人两个不同的群体,而占人口少数的城市人却在事实上享有远多于农村人口的各种权益,因为他们可以依赖于各种完善的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等,远远优越于农村的生活环境。这两种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冲动的结果使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的利益分歧与冲突,并使农民工等劳动力人口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同时也体现出了人口流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付出相应代价的特征。 第三:容易受到当地户籍及地域的排斥,流动人口大都从事于当地人口不乐意干的工作,甚至遭到当地人的排斥 近几年来流动人口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流动人口的数量规模仍在不断地扩大,当然这得益于中国不断快速发展的经济------需要更多的自由劳动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估计在1.4到1.6亿人之间,其中异地流动劳动力在1.2亿以上,而且城市流动人口也在扩大,估计有2000到3000万人,全国有近百分之十五的人口处在流动状态 二:流动人口的结构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过去流动人口基本上是农村人口,现在扩展到城市人口;过去流动的基本上是劳动力,现在扩展到未成

关于自由迁徙

“自由迁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故而,“自由迁徙”的权利是公民的“生存权”的一部分;而“生存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1982年宪法很显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仍然将“自由迁徙”视作一种政府可操控的行政权利;具体到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种种福利、待遇差别,没有“迁徙自由”的农民,遂成了这个国家里的“二等公民”,而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涵义则是“平等”,没有“迁徙自由”,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又如何体现社会主义之“平等”? 下面扼要谈谈宪法恢复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一、当年直接导致取消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利的主要因素已经不复存在。上世纪50到70年代导致公民失去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决定性直接因素——粮食紧张的困难已不复存在。现在粮食问题已走到另一极端:存粮过多,有“三年灾荒都不会饿死人”之说,进口粮食为的是品种调剂。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全国统一的生产要素市场,通过市场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结合,提高经济效益。现在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远未形成,主要的障碍在于公民没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受户口制度严格的限制。近20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人口流动大大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人才流动对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没有全国人才向东南沿海的流动,就没有特区今日的繁荣。农村劳动力是城市建筑业、服务业的主力。如果没有这些劳动者的支援,那情况是不堪设想的。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对城市GDP的的增长作出了极大贡献。例如北京和上海2003年人均GDP已分别达到3400美元和5000美元,但这是按本地人口计算的,流动人口未计算在内。而实际上外来人口对北京和上海GDP的贡献在20%左右。 第三、公民自由居住和迁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唯一有效的出路。在我国二元经济--社会条件下,城乡发展不平衡,差距不断扩大。目前农村贫穷,主要穷在缺少资金,缺少知识。农民有了迁徙自由,可以流动,才能为农业发展带来资金和知识。不少媒体报道,当前农村居民收入的构成中,非农业收入的比重在有的地区达到五六成。有些农民在城市打工积累了资金,学到经营管理经验,增长了知识,就地或者回乡创业,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农民有了居住自由可在城市定居,他们的后代能够接受与城市儿童同样的教育,有利于普遍提高国民包括农民的素质,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 第四、农村人口减少有利于土地资源集中,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进入了21世纪,我国农业还停留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规模细小的自然经济时代。13亿人口,70%多搞农业,过多的劳动力密集在狭小的土地上,成为隐性失业者。农村要富必须减少农民,让农民向外转移。农民放弃土地应得到足够的补偿。农民留下土地是集中经营大农业,取得规模效益的必要条件,也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第五、公民自由居住和迁徙,有利于扩大内需,繁荣市场,促进生产发展。自“九五”计划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就深受市场疲软、消费不旺之苦。国内外都认为中国十多亿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但这个大市场是个潜在的而非现实的市场。农业生产落后,农民增产不增收,负担过多过重,外出谋求发展要受限制,占人口70%的农民并没有多少现实的购买力。农民有了流动和居住自由,才有可能真正致富,便农村这个潜在的大市场变成现实的大市场。 第六、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必须恢复公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我国已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为此,我们必须克服劣势,发挥自已的优势,特别要充分发挥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同时我国还要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的素质。让高素质的劳动者自由地全方位流动,实现与生产资料的最优结合,是增强国力,争取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的根本。 三、澄清迁徙自由会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模糊认识 我国近三十年的户籍制度改革, 无不趋向于国家依法规范、社会经济调节、个人自主选择的迁徙自由目标, 迁徙自由所需的社会经济基础、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已初步奠定。但也有人担心, 如果取消户籍限制、实行迁徙自由, 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 (一) 实现迁徙自由不会出现农业危机。有人担心, 户口完全放开, 农民都拥到城里来, 农村可能会出现土地弃耕, 农业资源无人开发的现象, 导致农业基础的动摇, 影响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事实上, 从1952- 1999 年正是我国农业现代化逐步实现的过程, 应该是农民、农业劳力逐渐减少的过程, 但四十七年里农民增加45156 万人, 劳力增加2.1459 亿个, 户均耕地下降44%, 劳均耕地减少26%, 人均耕地下降37%, 这表明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实在太多了。把户口放开, 让农业剩余的2 亿多劳动力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 是不会影响农业发展的。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没有户口制度限制,都没有发生农民抛弃农业涌进城里的情况。 (二) 实现迁徙自由不会给城市就业造成负面影响。有人担心, 大多数城市工业发展水平低, 吸纳劳动力的能力有限, 户口放开后, 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 对城市就业带来负面影响。现代化国家发展的历史表明, 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 是可以解决就业问题的, 其就业总的趋向是劳动力由乡村向城市转移; 劳动力由第一产

【公安方案】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方案】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63号),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助推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工作目标。统筹东莞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我市户籍制度政策目标。 二、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 逐步调整我市入户政策,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入户政策,畅通入户渠道,逐步吸纳在莞合法稳定就

业满5年,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东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发改局、市社保局、市房管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2018年1月1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房产、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部门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配合

迁徙权的定义

迁徙权的定义: 迁徙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旅游和定居的权利,它在狭义上仅指在国籍国领土内自由旅游和定居的权利;广义上不仅包括国内迁徙自由,还包括国际迁徙自由,即自由离开本国到他国旅行和居住的权利以及返回本国的权利。 迁徙权的地位: 迁徙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类作为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作为生物的一种,行走、移动是再自然不过的行为。迁徙行为可以说是人类面对自然及社会变动的一种本能反应。人类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迁移、不断流动、不断交融的历史,趋利避害更是人的一种本能。迁徙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迁移权是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大多数国家,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 历史与我国现状: 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16条:“除非根据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理由法律可按一般程序规定某些限制外。每个公民均可在国内任何地区自由迁徙和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规定任何限制。”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1条:“所有德国人在联邦领土内均享有迁徙之自由。”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7条:“每个合法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人都享有自由迁移、选择停留和居住地的权利。”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第7款:“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迁徙权。 建国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去掉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的规定。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以后的修正案中都没有关于“自由迁徙权”的条文。必要性: 维护宪法权威。我国04年的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促进经济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 履行国际公约义务。迁徙权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宪法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以及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都对迁徙自由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我国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怎样保障公民自由迁徙权: 1、修改《宪法》, 写入“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这是头等要紧的事。理论界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呼吁“还权于民”, 促使政府尽快修改《宪法》和现行户籍制度。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城市户籍的供需均衡与实现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城市户籍的供需均衡与实现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城市户籍的供需均衡与实现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农业生产率的提高释放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需求推动下,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流动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将有助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趋于一致,最终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我国城乡劳动力经过多年的流动,自由度和规模总体上逐年加大,然而,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并没有形成,呈现出“(城乡劳 动力)流动与差距同时扩大的悖论”和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的 市场扭曲现象。大量研究表明,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扭曲,是造成这一劳动力市场扭曲的根本原因。 我国于1958年开始确立的户籍制度是当时国内外政治 经济形势的产物,该制度的“出炉”,既是建国之初为了维护 社会治安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在资源稀缺背景下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户籍制度被视为劳

动力市场一体化改革进程中最重要的“堡垒”,无论是基于促进民权平等的理念,还是旨在改进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以促进经济发展,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已成为共识。国家也先后采取了发放暂住证、改变“农转非”政策、小城镇的户口制度改革试点、“蓝印户口”的尝试、发放人才居住证等措施,逐步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然而,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制度变迁,意味着相关主体的利益重新调整,在存在“户籍福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系列综合制度保障,户籍迁移过程中必然存在“搭便车”行为,以谋求制度变迁的“租金”。“搭便车”行为扭曲了户籍制度变迁的城乡劳动力资源重新配置功能,违背了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制度变迁目标,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导出人口迁移的无序和拥挤,甚至影响户籍制度的整体改革进程。 在中国,“户籍”并不只是一个符号或者称谓,除了人口登记功能外,它还是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陆益龙,2003)。因此,仅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差异或统一城镇户口,但如果没有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供给,改革往往只是称谓替代,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户籍制度变迁。在当前财政分权体制下,城乡经济水平的差异直接导致城乡公共资源供给能力存在很大差距,总体而言,大中城市优于小城镇,小城镇优于农村,因此,持“取消户籍论”的激进式变革必然会使得大量农村人口甚至小城镇人口涌入大中城市,在大中

我们是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

程默:我们怎样失去迁徙自由 20世纪50年代中国户籍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迁徙自由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其他地方(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定居、就业的权利。居住和迁徙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人权。人类对迁徙自由的追求、奋斗和对该项权利的普遍确认,有着悠久的历史。就其最早的成文法渊源来看,迁徙自由权利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42条规定:"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时加以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1791年的《法国宪法》最早以成文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其第1篇第2款规定:"各人都有行、止和迁徙的自由。"19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宪法普遍对居住和迁徙自由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居住和迁徙自由不仅成为各国国内法所普遍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成为国际人权宪章和人权公约所确认的国际人权之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1)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2)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都把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作为基本人权予以确认和保障。 一、50年代前半期:法律保护下的自由迁徙状况 中国共产党早在1941年就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了迁徙自由。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把自由迁徙作为人民的11项自由权利之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第90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1949年以后的中国户籍制度基本上遵循了上述理念。1950年11月召开的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公安部长罗瑞卿做总结报告时强调:"户籍工作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对人民要宽,给以合法的最大方便。"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建国后户籍登记和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一律实行户口登记,目的在于统一此前各地不一致的户籍管理办法,以利于公民身份的证明和治安的维持,适用范围限于城市,没有限制人口流动和迁徙的条款。1951年11月举行的第一次全国公安治安工作会议指出:"户口工作的任务是......保证人民居住迁徙之自由。" 1953年4月,政务院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并制定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通过这次人口普查,在农村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1954年12月,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并规定农村户口登记由内务部主管,城镇、水上、工矿区、边防要塞区等户口登记由公安部主管,人口统计资料的汇总业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1955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建立经常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要求把经常性的户口登记工作推向全国,以把握人口变动的状况。至此,户籍登记和管理制度趋于完整。该指示对地主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社会群体的户口迁移作了一些限制,但并未限制一般民众的流动和迁徙,只是要求一般民众在迁徙时要转出和转入户口。1956年2月,国务院指示把全国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及人口资料的统计汇总业务,统交公安机关负责。3月,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规定,户籍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统计人口数字,为国家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提供人口资料;发现和防范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活动,密切配合

进场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进场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进场施工工作流程。 2、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服从物业安管人员的管理,佩戴出入证。 3、进场施工人员无论是否携带工具均应在物业工程部登记。 5、施工单位进场施工1日以上需递交书面申请及缴纳施工保证金,由工程部门核实施工情况,物业综合管理部核发施工时段内的临时出入证。 6、施工单位施工完毕由安管员核实有无损害设施设备及污染医疗区、公寓楼的环境,核实施工单位有无责任,如违规行为,退还保证金。 7、施工所用工具及材料进场后不得随意摆放,机械及设备进场需在申请上注明,施工人员应听从安管人员或工程部人员的安排,不得对医院区、公寓楼造成任何影响。 8、若施工影响到科室、业主或则公共区域的,需向物业工程部门报告并得到许可。 9、施工方要爱护医院的所有设施、场地、运输设施(电梯),不得对上述设施有任何破坏之行为,否则,应予赔偿,严重时可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10、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赌博、游荡、滋扰、打闹。 11、施工人员需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事先向工程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工程部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12、施工过程中应避免产生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噪声、粉尘等,不可避免的应向物业管理方进行解释,得到允许方可施工。 13、禁止节假日进行噪音施工及其他影响医疗区、公寓楼等住户生活的施工行为。

14、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设施,不得擅自使用小区内的水电,未得许可视为偷用水电,违者罚款500元。 15、施工人员现场施工须在规定范围内从事作业,严禁进入非施工区域内逗留。 16、施工完毕后应立即对施工现场立刻进行清理,不能及时清理由物业方清理,清理费用由施工方负责。 施工方(签收): 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亚分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