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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比较及其启示

罗尔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比较及其启示
罗尔斯、诺齐克正义理论的比较及其启示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诺齐克的政治思想 书《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 罗尔斯是平等的自由主义者,诺齐克是极端自由主义者。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共同点: 1.自由主义者 2.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反对功利主义。 3.重视维护人的权利,主张人是目的,而反对把人当成手段。 4.都以个人为基础,强调人的差别性和多样性。 5.都强调自由的优先性。 6.都求助于康德的伦理学。 二、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不同点。 1.罗尔斯主张正义在先,诺齐克主张权利在先,任何正义的命题都必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不能他们做,否则会侵犯他们的权利。2.罗尔斯强调正义原则的首要性,诺齐克强调权利的首要性,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 3.诺齐克认为权利是道德约束、边界约束,反对权利的功利主义。 4.个人是惟一的实体,个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价值,而社会或国家既不是实体,也不是生命。存在着不同的人,他们分享着不同的生命,从而没有任何人可以为了别人而被牺牲。 5.国家是中立的,国家只是一个手段。 6.反对契约论,赞成程序主义。 7.分配正义。 8.平等问题。 三、诺齐克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1.反驳无政府主义,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的产生是符合道德的。 2.证明最低限度的国家是功能最多的国家,比它功能更多的任何国家都是不道德,都会侵犯人的权利。 3.证明这种最低限度的国家同时也是乌托邦,拥有美好的前景。 4.看不见的手的解释,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的保护社国;通过禁上,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国家,再通过赔偿原则,又达到了最底限度的国家。以此反对国家的再分配,以此证明国家的起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道德性。证明国家的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四、资格理论 1.持有的最初获得,或对无主物的获取。 2.持有从一个人到另一个人的转让。 3.对最初持有和转让中的不正义的矫正。 4.历史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 五、乌托邦的多元性。 1.人们是有差别的。 2.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时实现,但实现善的机会平等。 3.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乌托邦。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第23卷第1期晋 中 学 院 学 报Vol.23 No.1 2006年2月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Feb. 2006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雷清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正义、社会公正的建设有重大启发意义。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社会正义的缺失,正义论的思想无疑会给我们重建 社会正义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D69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08(2006)01-0046-04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1](P302)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 [收稿日期]2005-11-01 [作者简介]雷清海(1970-),男,黑龙江肇东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伦理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伦理思想。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一)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

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二)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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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txt 罗尔斯正义论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罗尔斯正义论‖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8727247.html,的支持!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 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 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异同分析

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异同分析 ——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正义理论【摘要】: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打破了政治哲学领域一个多世纪的沉寂,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续讨论,从而为政治哲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场影响深远的讨论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两位哈佛同僚之间的论战无疑吸引了最广泛的关注。诺齐克被认为是罗尔斯的最著名的批评者。他于《正义论》出版三年后出版了自己的专著《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矛头直指罗尔斯所构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本文立足于罗尔斯与诺齐克二者的基本正义理论,就其中主要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分析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若干方面提出疑问,旨在探索一种更具普适性的,或者说对中国更加有借鉴意义的整合性正义理论。 A Study on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John Rawls and Robert Nozick’ s Theory of Justice ----- Probing for A Better Explanation of Justice Abstract: John Rawls’ masterpiece --- “a theory of justice” --- was a great shock in 1970s, which not only caused a continuing discussion on justice, but also injected new blood into the stud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Rawls and Nozick has attracted a lot of attention. Nozick had his works --- “Anarchy,State and Utopia”---- published in 1974, which was directed against Rawls’“Justice as Fairness”. This paper is on the basis of Rawls and Nozick’s theory of justice, has some discussion on them and on the purpose of probing for a better way ---- or more properly way to China ---- of explanation of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justice. Key words:Rawls, Nozick, Justice, Difference, Similarity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东岳论丛 Ap r.,2009Vol.30No.4 2009年4月(第30卷/第4期)(Dong Yue Tribune)哲学研究 罗尔斯正义原则解读 高瑞鹏 (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山东聊城252000) [摘 要]《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是罗尔斯对其一贯思想所做的一种体系化的努力。该书集中 阐述了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设计并证明了两个可供选择的用于基本制度安排的正义原则。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9)04-0139-04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该书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而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即“我的目标是要确立一种正义论,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对象,来替换那些长期支配着我们的哲学传统的理论”①。这种“正义论”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或“正义即公平”为旨归。 一、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质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说明正义的要义是公平,这种公平又联系于人们所说的“公平游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中的公平。罗尔斯实际上把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活动看成一种“总值非零”的合作游戏,个人就是这种游戏中的游戏者,旨在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协议。在罗尔斯看来,两个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种协议,就是这一游戏的结果。据此,罗尔斯认为自己已经寻找到一种合理的联系个人与共同目标的方式,并且显示出一种强烈的说服力,即使你们是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只要你们有理性,按照合理的规则推理,你们就能达到这样一个普遍同意并具有实质内容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正义原则上,其对于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②。以上正义观可以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的涵义,亦即他的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③。以上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为了使正义原则间的内在冲突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配套,罗尔斯还提出了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即自由的优先性),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是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第二个优先规则(即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④。 仔细考察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其要义无非是诉求平等地分配社会领域内的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个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 [作者简介]高瑞鹏,女,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经法系讲师。 931

罗尔斯与诺齐克的正义之争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正义在很多研究领域内都可谓是永不褪色的话题。上世纪70年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这两本观点相斥的书一经出版,便引起了理论界的激烈争辩,它们彻底改变了政治哲学分析的蓝图,成为学术界内的两朵奇葩。罗尔斯和诺齐克通过严密的论证,捍卫了各自的分配正义和持有正义,而后许多国家在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内的改革也都绕此展开。研究二者的正义观,对引导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利,改革和完善社会分配制度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罗尔斯的分配正义 西方政治、经济领域曾一度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并将功利主义的原理应用于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按照边沁的看法,每个人都是社会这一团体中的一份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幸福的总和,整体幸福衡量的标准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就是致力于自己的最大幸福,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他都会竭尽全力地去追求。当个人都在追求一己之力时,便自然而然的促进了全社会的利益。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旨在“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1罗尔斯以契约论作为基点,阐明了自己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古典功利主义的三个方面的对照,即“契约论在其完全意义上认可我们有关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则试图把它作为一种在社会交往中有用的幻想来解释他们”;2“功利主义者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而作为公平的正义则持一种契约论的观点,认为社会选择的原则(因而也是正义的原则)本身是一种原初契约的目标”。3“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而作为公正的正义却不是这样。”4在此对照的基础上,罗尔斯确立了其分配正义学说。 分配正义,分配什么?罗尔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借此解答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2 同上书,第28页 3 同上书,第28页 4 同上书,第29页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教学提纲

差别原则:罗尔斯经济正义和平等主义的基石专业:外国哲学学号:2013112037 姓名:张茜 〔摘要〕1971年罗尔斯巨著《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政治哲学从自由到平等主题的重大转换。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其中,差别原则作为解决不平等问题的核心,是罗尔斯正义原则非理想部分的精髓所在。本文以差别原则为轴心,从其在正义理论中的地位及其实质性内涵、它所依赖的契约论证明方法、其与功利主义的对立和对功利主义的超越、新自由主义内部诺奇克的反驳几个维度着手,试图描绘出罗尔斯经济正义的核心与实质,彰显其平等主义的理论倾向与人文关怀。 〔关键词〕差别原则经济正义新契约论最大最小值规则功利主义 导言548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特别是日益加剧的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将它推至了一个亟需调整社会关系的危机当口。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情境下,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巨著《正义论》。罗尔斯以一个哲学家的身份,立足道德的角度,致力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研究,直视分配领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罗尔斯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①。这句话集中标示了他企图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强烈

愿望。无疑其《正义论》是具有理想性维度的,且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理论,不仅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的展现,更是一种想望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奠基的有益尝试。 就政治哲学来说,它在正义问题上关注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划分的方式”②。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理想部分,即确定在有利情境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具体指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自然因素的限制以及历史偶然性因素影响的原则);另一部分则是非理想部分,它直面现实以解决不正义问题,也就是我们将在本文中重点探讨的差别原则。正是正义理论的理想部分要为如何修正现实中的不正义提供标尺,这也体现了罗尔斯理论高度思辨性与强烈现实性之间的张力。 一、差别原则之于正义论的重要性地位1315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正义原则的设置,正是要透过社会制度的调整,来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从而尽量排除出社会历史以及自然因素的偶然性对人们生活愿景的不良影响。为此,他选择了新契约论的证明理路,用以选择和确立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正义原则。订立契约的当事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进入出于纯粹理论假设之思辨设计的“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后运用“最大最小值规则”作出对正义原则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浅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意义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对于罗尔斯的“正义”应分别从前后两个时期进行考察,即《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

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评判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实际上存有矛盾,他强调最大平等自由的同时,又用差别原则加以限制,显然这两方面是不一致的。差异原则的背后意味着一些不正义的存在,违背平等自由,可能对美国的上层社会人群带来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具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在与社会契约论的结合中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坚持与发展,这毫无疑问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 二、对康德“自由”概念的解析 自由是康德法哲学最核心的概念,虽然他的自由理论涉及到很多方面,但其真正关心的是“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是不可知的,它不能单纯用感性的知识去解读。 (一)康德“自由”概念提出的依据 实际上,康德“自由”概念建立基础是对唯理论的继承和批判唯理论认为知识只来自于理性,否定经验对知识的意义,这其实使人从根本上丧失了获得自由的机会。因为它将理性与感性完全分离,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罗尔斯 正义论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 约翰·罗尔斯是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其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主要体现在他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这两部著作中,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政治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 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 罗尔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

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自由是指“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自由只能因为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他认为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几种: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作为一种自由的体系,一种自由的价值依赖于对其他自由的规定,各种自由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各种基本自由作为权利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决定的。这种道德人格有两个特点:第一,有能力获得一种关于善的观念;第二,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这种道德人格能力就是获得平等自由权利的一个充分条件。它独立于具体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使之具有自然权利的特性。因此,作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它要求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是人人平等的,这可以理解为政治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作为支配社会和经济利益(主要包括权力、地位、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原则,由于无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证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的核心是“前程为人才开放”,是以平等的自由权利和自由的市场经济为先决条件的。罗尔斯认为这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没有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作为保证,结果是自然资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一:背景之一:了解古典正义理论 Plato:灵魂与城邦的类比 Aristotle: 广义的正义【合法性】和狭义的(分配)正义【按贡献平等分配】 二:背景二:当代理论背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制度安排的标准是效用最大化 其缺陷:人际差异不受尊重,可能伤害个体 三:罗尔斯简介(1921-2002): 主要著作 《正义论》 《政治自由主义》 《万民法》 其它作品 四:公平的正义的基本理念: 1、契约理论: 虚拟的缔结正义原则; 正义的主题:社会的制度安排;如何划分社会合作的利益与负担,分配权利与义务。 2、特征条件:原初状况(Original position) 社会作为合作体系 理性人【rational agent】假设 匿名性:无知之幕:缔约者不知道自己的处境,无法从特定利益立场提出主张,有此得出的正义可谓“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

3、选项和选择的理由: 两个主要选项:a. 功利主义;b.正义两原则 缔约者的策略:最大最小化原则导致选择“正义两原则”。 五:正义两原则及其重要性 1. 表述: 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差异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a)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b)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2. 重要性: 表达了现代政治的两大诉求:自由和平等,并安排了有理据的平衡。 六:一个康德式的诠释 为何自由原则优先于(经济)平等?基于康德的自由观念。 注重“自由而平等的人”这一理念对自由原则及其优先性的辩护。人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能从事稳定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人是自由的,因为他们“具有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并且他们把自己看作是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self-authenticating sources)。这一辩护本身就刻画了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借助“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辩护是康德式的先验论路径:它从某种标准的道德思想和道德实践的特性出发(人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推出使道德生活得以成立的原则和前提条件(平等的自由原则):唯有在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框架下,公民才能实践其两种道德能力,形成合理的道德生活。 七:批评意见: 1、社群主义对个人主义的指责(Sandel等人) 2、推导的有效性:风险的问题 3、稳定性:依赖于康德式诠释:Rawls严肃看待的批评。后期的转向:政治自由主义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看弱势群体机会公平 《老区建设》2010008期作者/虞新胜郑华本文总字数:4952字 虞新胜郑华 [提要]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需要,而弱势群体问题并非仅仅是贫穷问题,还包括机会公平。目前,弱势群体在机会公平方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罗尔斯非常重视不利者机会平等的实现问题。他从社会基本结构考察机会公平问题,强调要关注每一个人的机会平等。他的这一思想将有助于更好地做好弱势群体的工作,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机会;公平;弱势群体 [作者简介]虞新胜(1974-),男,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讲师;郑华(1980-),女,东华理工大学外法系教师。(江西南昌330013) 本文系江西省社科共建项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弱势群体机会公平的启示”(课题编号:09ZX201)阶段性成果之一。 任何一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处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认,地区差距、贫富差距及城乡之间的差距还很突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何解决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做到正义,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政府重视弱势群体的物质补偿,但仍然缺乏对弱势群体机会平等的重视,他们缺乏一些平等权利和平等的机会。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提出自由权利优先,但又通过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寻找一种在坚持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减弱不平等,并且尽最大可能保障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基本需求。本文试图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出发,探讨我国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问题。 一、罗尔斯: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机会公平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因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主张,如果为了增加社会总福利而牺牲个人的机会平等,这是允许的。与此相反,罗尔斯从社会基本结构出发,坚持自由权利的优先性。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以下思想,即认为每个有理性的人都应该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每个人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在社会体系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把人仅仅作为目的而决不作为手段。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冒险体系,社会的分配原则不能靠上帝安排,也不能靠自然规则,而只能靠人类自身制定规则,人们应得和不应得都以制定的规则为依据。这样,人人参与就显得特别重要,而公平的机会原则就能保证人人都参与合作体系。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合作关系,罗尔斯批评机会按照效率进行分配的方式。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只考虑第一个原则(即自由优先原则)被满足的情况,仅仅是效率原则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为它仅仅要求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而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方式就是自然禀赋(即自然的才干、能力等)的先前分配累积的结果,这些自然禀赋的运用受到社会环境以及诸如好运和恶运之类偶然因素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罗尔斯《正义论》简介

罗尔斯《正义论》及政治哲学 一、罗尔斯与《正义论》 罗尔斯(1920-200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一生中大部分时间在哈佛大学从教。1971年出版《正义论》,1993年出版《政治自由主义》。 《正义论》的重要性: 西方政治哲学在20世纪前很繁荣。从古代的帕拉图、亚里斯多德,到近代的霍布斯、洛克、黑格尔、马克思,到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1873年出版《On Liberty》后,进入20世纪,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西方没有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英语世界的政治哲学已经死亡”。原因有二。一是两次大战及冷战后,意识形态取代了政治哲学,政治教条取代了政治观念和政治价值——已经无暇去考虑政治上的是非和价值观的问题;二是科学主义的兴起,用技术的方法来解决制度的问题,政治价值、政治是非对错不再过问,只需要考虑用最简单的、最有效的方法进行政治管理就行了。政治哲学已经不再有用。 1971年《正义论》的发表使这种状态得以改观,使整个政治哲学开始重新繁荣和发展。美国当代最有名的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评价:“在今天,任何人要讨论政治问题,你可以反对罗尔斯而讨论,但你不可能绕过他而讨论”。这是20世纪唯一一部可以流传的政治哲学著作。 《正义论》是一部高度学院的著作,虽然不提供答案,但它对问题的陈述和追问,不知不觉地影响了很多政治家的政策。 二、普通人对“正义”的误区 “天地之间有正义”、“人在做天在看”是普通人对正义的理解。但天地间所有的演化 和秩序,都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 《正义论》帮我们把“正义”这个概念正确地陈述出来。它是一本哲学书,哲学强调提问和陈述问题,答案并不重要,哲学重问题而不重答案,重答案的是“学说”是“信仰”。哲学不是“学说”和“信仰”,哲学是一种追问。 每个人都在思考“正义”这个事,但都没有能力像罗尔斯一样那么恰当和深刻地表述出来。 三、什么是政治哲学 1.政治有哲学问题吗? 物理学、数学没有是非,只有正确和错误。但在政治领域,不仅有强弱之分,而且还有是非问题,并不是“强权即真理”。承认这一点,就必须承认政治哲学的存在。 2.政治哲学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提问? 罗尔斯对“好(good)”和“对(right)”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好”的东西是对我们有利的,值得追求的;“对”的东西是“应该做什么”。经济发展可以带来福利增长,这是“好”。但这中间也有“对”的问题。为了经济发展,牺牲劳动者工资、劳保,不允许工会活动,不允许罢工,让资方可以高额盈利并扩大投资,继续推动经济发展。这是典型的以特征某些人去成全一个“好”的目标——但这不是“对”的。 3.政治哲学研究什么内容? 在我们平常的思考中,大部分人只思考是不是“好”的,是不是有利的。但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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