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终止为广东九州阳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终止为广东九州阳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终止为广东九州阳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终止为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登记服务的公

【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布日期】2007.08.24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终止为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登记服务的公告

因广东九州阳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我公司自2007年8月27日起终止为其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的登记服务,我公司与

1 /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

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七条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八条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

证券公司所有职务一览表

下面的内容是相对较全的证券公司的招聘岗位,希望你看后能够对你有所启发 一、经纪业务类 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从业经验,3年以上营业部管理经验;熟悉证券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证券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在应聘地有广泛的客户资源。 经纪业务部业务主办 任职要求:经济、工商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证券工作经验;熟悉经纪业务规则和流程,熟悉证券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了解风险控制、财务等专业知识,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沟通协调能力强,有一定管理能力;写作能力较强,有独立撰写制度流程的经验。 证券分析师 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证券投资等经济类相关专业;熟悉各类金融产品,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具有较强的证券投资分析能力;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及沟通能力;2年以上投资理财工作经验或投资咨询岗位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行情把握能力、投资分析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高级客户经理 任职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有客户资源者优先;有市场营销或金融业从业经验;品德良好,无不良记录;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客户开发能力。 营业部信息技术员 任职要求:国家统招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从事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熟悉MS Windows 2k/xp、MS SQL Server 2k、Novell Netware 4.11、MS Foxpro、Linux,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计算机相关软硬件故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性格开朗,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良好的敬业精神;具有MCSE、CCNA、CNE、证券从业人员等资格者优先。 营业部客户服务人员 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经纪业务规则和流程,有档案管理经验者优先;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强,考虑问题细致;办事迅速准确,能敏锐发现问题;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办公自动化设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证券公司年最新度排名

2010年证券公司排名 标签: 证券经纪 杂谈 分类:资料收集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内容提要 ―――――――――――――――――――――――――――证券结算系统堪称当今世界证券金融市场的“心脏”,这一系统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前瞻性,不但决定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状况和发展潜力,而且影响到支付系统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以1990年底两个交易所成立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在十年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和证券投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结算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功能、调整结构、变革制度的迫切需求。 为提高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安全性、高效性和前瞻性,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结算体制的借鉴和中国证券市场结算系统变迁历程的研究,并以国际结算界对最佳模式的衡量指标为原则,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结算的最佳模式,即:证券存管采取CSD模式、数据交换采用STP模式、银货对付的交付方式、容错、容灾的备份系统。 为构建中国最佳证券结算模式,必须从基础条件、法律保障、技术手段、制度环境等外部环境方面提供支撑,并采取有关配套措施。此外,为适应证券投资全球化迅速发展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急剧扩张的趋势,还必须充分考虑证券结算系统的兼容能力,探讨实施跨国结算和衍生品结算的有关措施。 本课题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迅雷主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施东晖为课题研究与协调人,课题研究员为伍永刚、陈亮、黄先荣。 371

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及中国证券结算系统的发展 1.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 1.1.1 组织体系 1.证券结算机构的职能和组织体系 证券结算机构所涉及的职能一般包括托管(DepositoryandCustody)、清算(Clearing)和结算(Settelment)三大部分,在日常业务操作的简单意义上讲,托管可仅指实物证券(Certificates)的安全保管(Safekeeping)和簿记式证券(Bookentryform)的帐务记录和管理;清算是指确定交易双方资金和证券交换责任的过程,包括发送和收取结算指示、匹配、确认、校正以及在净额方式下的清分与轧差等结算前的各项准备;而结算是证券与资金在交易双方之间的正式交割过户。由于历史沿袭和自由竞争的原因,不同国家的托管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证券市场中,清算系统和托管结算系统分别以独立机构的形式存在,而在其余大部分证券市场,清算系统和托管系统是合二为一的,即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同时提供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 2. CSD的定义及功能 CSD(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源于国际30人小组提交的《关于证券清算交收体系的报告》,G30认为,每个地区应于1992年或之前设立一所高效和发展完善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其组织及管理应尽量鼓励业内参与者充分利用其服务。CSD作为从事证券存管、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为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减少实物流转,使大量证券交易以簿记方式集中进行交收,从而提高交收效率,降低交收风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CSD的产生有效地解决了由于证券及客户现金分散托管造成证券与现金交收存在时间差(Time Gap)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它使证券市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结算系统,避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相互冲击,它的DVP原则使证券结 37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 (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 (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

中国金融牌照大全 高义广作为金融领域的律师,经常被客户问及金融牌照问题,尤其是产品创新设计时,更需明确客户所持牌照的业务边界。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分别颁发。金融监管根据时段划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事前监管的核心,金融许可证则是市场准入制度的常态表现。 在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一、中国金融牌照一览表 1 二、主要金融牌照简介(申请条件、审批机构、法律依据以及注册资本要求) (一)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牌照 1、银行牌照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信息,截止2014年10月,全国共有商业银行773家,政

策性银行2家,农村合作银行108家,农村信用合作社399家,村镇银行1105家。 目前已允许民营资本共同参加设立银行,首批参与民营银行的试点单位共有五家,包括阿里巴巴等十家企业参与了试点工作,他们分别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开展试点。民营银行从监管层的要求出发会更加突出特色化服务、差异化经营,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服务社区功能。 1.1审批机关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1.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1.3申请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1.4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信托牌照 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证券公司排名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0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7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8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8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3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8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2券商排名

券商实力排名2012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 本 (万元)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994570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淮海中路98号 822782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700000 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671576 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610000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610000 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600000 8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外馆斜街甲一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 座二区四层 587000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560000 1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521224 1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500000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470000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466109 1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428174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341800 1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322686 1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300267 1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300000 19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楼 299725 2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295965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万元) 2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 291470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282540 2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262298 2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261000 2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256870 2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240500 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府西街69号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239980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237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中国十大证券公司排名

中国十大证券公司分别是: 1、中信证券(上市公司,国内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十大证券公司品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第一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海通证券(于1988年,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十大证券公司品牌,国内行业资本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之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广发证券(中国市场最具影响力的证券公司之一,上市公司,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证券公司之一,十大证券公司品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招商证券(百年招商局旗下的金融证券领域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十大证券公司品牌,拥有国内首个多媒体客户服务中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国泰君安(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网点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十大证券公司品牌,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国信证券(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十大证券公司品牌,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三家营业部之一的深圳国投证券业务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华泰证券(全国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之一,十大证券公司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银河证券(联合4家国内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十大证券公司品牌,国内金融政权行业领先地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中信建投(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第一批取得创新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之一,十大证券公司品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光大证券(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公司,十大证券公司品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一月

修 订 记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7) 第一节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7) 第二节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8) 第三节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15)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 (17) 第五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 (18) 第六节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 (21) 第七节 商业银行证券账户 (23) 第八节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4) 第九节 保险产品证券账户 (26) 第十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证券账户 (28) 第十一节 信托产品证券账户 (29) 第十二节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 (30) 第十三节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 (32) 第十四节 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 (33) 第十五节 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QFII账户) .. 35第十六节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 (37) 第十七节 外国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 (40)

第十八节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2) 第十九节 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 (43) 第二十节 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45) 第三章 其他账户业务 (47) 第一节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47) 第二节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48) 第三节 证券账户注销业务 (52) 第四节 休眠账户激活业务 (54) 第五节 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维护 (55)

中国十大证券公司排名

1.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200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信证券公开向公众发行了4亿股普通A股。该股票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中信证券”,股票代码为600030。该股票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30。 2.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中唯一没有更名或注资的大型证券公司。该公司的前身是上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4年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发展成为一家国有证券公司。 3.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成立于1991年,是中国最早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之一。该公司分别于2010年和2015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该公司的业务网点已遍布全国31个省,市和自治区。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拥有256个证券业务部门。 4.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是国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和全方位投资银行,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亿元。它始终以客户为中心,扎根于国内资本市场,是中国规模最大,业务范围最广,机构分布最广泛,客户

最多的证券公司之一。 5.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中国领先的综合证券集团,拥有庞大的客户群,领先的互联网平台以及敏捷协作的完整业务链系统。该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2010年2月26日,该公司的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688。 6.银河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代码:06881.HK)是中国证券业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等综合证券服务,和投资银行业务。 7. 申万宏源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是新中国-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制证券公司,也是国内资本市场上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宏源证券株式会社,于2015年1月16日合并成立。 8.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是招商局旗下的金融企业,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20年的创业发展,它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完整许可证的一流证券公司。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代码600999)。截至目前,招商证券已成为包括CSI 100,SSE 180,CSI 300和FTSE Xinhua China A50在内的多个指数的成分股。 9.国信证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 行)》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出借交易及在证券金融公司进行的转融通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成交结果,以及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进行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章账户 第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

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处理。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关于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证券资金结算申请表、机构账户注册申请表等; (七)结算参与人批复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券的,以“中国证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发行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初始登记 (4) 第三章变更登记 (7) 第一节 证券过户登记 (7) 第二节 其他变更登记 (9) 第四章退出登记 (11) 第五章证券登记相关服务 (12) 第一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12) 第二节 权益派发服务 (13) 第三节 查询服务 (14) 第四节 网络投票服务 (15) 第五节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服务 (15) 第六节 其他服务 (16) 第六章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

证券公司名单

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 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10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1 川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1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8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9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0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4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7 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8 航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9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40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41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原富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46 华创证券经纪有47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 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0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4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57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6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4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陕西开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66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6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9 沈阳诚浩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7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1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3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4 天风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5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原三江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76 万和证券经纪有限7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8 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79 西安华弘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80 西部证

中国十大证券公司排名

1、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2002年12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信证券向社会公开发行4亿股普通A股股票,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30。 2、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中唯一未被更名、注资的大型证券公司。公司前身是上海海通证券公司,于1994年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发展成全国性的证券公司。 3、广发证券 广发证券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公司营业网点已实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全覆盖,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有证券营业部

256个。 4、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国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商和全能型投资银行,目前注册资本为61亿元人民币。始终以客户为中心、扎根于国内资本市场,是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广、机构分布最广、服务客户最多的证券公司之一。 5、国信证券(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十大证券公司品牌,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三家营业部之一的深圳国投证券业务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华泰证券(全国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之一,十大证券公司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银河证券(联合4家国内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十大证券公司品牌,国内金融政权行业领先地位,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中信建投(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第一批取得创新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之一,十大证券公司品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光大证券(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公司,十大证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 第三章清算交收 第四章交收违约处理 第五章结算风险管理 第六章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维持证券市场结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设立并管理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向结算参与人或者其他经本公司同意直接参与结算系统的机构提供证券和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有关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只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本公司代为划拨证券。结算参与人对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自营和客户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应当就清算交收业务与其客户签订协议,协

议的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条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集中交收完成当日,与其客户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及最终交收时点,由本公司结算业务细则予以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上产品的结算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业务涉及的结算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 第八条本公司在结算系统中以本公司的名义,开立如下清算交收账户:

2010年证券公司排名

2010年证券公司排名 (2010-03-04 13:45:30) 标签: 证券经纪 杂谈 分类:资料收集 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 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35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0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4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6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9 华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70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4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6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7 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