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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设计标准

养老院设计标准

1 总则 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

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

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

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养老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

2.0.2 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3 老年护理院nursing home for the 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

2.0.4 老年公寓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 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 养老设施的设臵

3.0.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臵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

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

3.0.3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臵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

3.0.4 养老设施的设臵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

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40m2;二级:≥30m2;三级:≥25m2。

注: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数。2. 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

述指标。

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

4 总平面设计

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

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

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

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4.0.9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5 用

房及面积标准

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5.0.3 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臵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臵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臵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

5.0.4 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臵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

5.0.5 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5.0.5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m2。表5.0.5 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 一级7.0 二级

6.0 三级5.0

5.0.6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厨房不应小于5m2,

卫生间不应小于4m2

。5.0.7 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臵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60%,卫生间内应配臵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30%,应配臵卫生洁具。

5.0.8 卧室应设臵壁柜。每一老人配臵的储藏室净面积应符合表5.0.8的规定。表5.0.8 储藏面积(m2) 一级≥0.6;二级≥0.5;三级≥0.4。

5.0.9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1 厨房:50床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0.40~0.50m2/床计;

2 餐厅:50床及50床以内,按0.80m2/床计;50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50~0.60m2/床计,乙类按0.60~0.70m2/床计;

3 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8m2;

4 洗衣房:甲类不小于40m2,乙类不小于20m2;

5 晒衣场:甲类不小于50m2,乙类不小于30m2。

5.0.10 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类别使用人数设备洗脸盆坐便器小便斗(槽) 淋浴器甲类男≤15≤18≤18≤20;女≤12≤15≤15;乙类男≤12≤15≤15≤18;女≤10≤12≤15。

5.0.11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25m2,

乙类不应小于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臵,但不应少于

两张床位。

5.0.12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2/床。其中康健室(房),甲类不宜小于40m2,乙类不宜小于30m2。

5.0.13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0.60m2/床。

6 性能标准

6.0.1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

6.0.2 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

6.0.3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0.4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1/6。

6.0.5 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0W/m2?K。6.0.6 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

现浇板。

7 使用标准

7.1 主要出入口

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旋余地。

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为380~400mm,高宜为100~12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宽不应小于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7.1.4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2 过厅、走道

7.2.1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m。

7.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臵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7.2.3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

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

7.3 楼梯、坡道、电梯

7.3.1 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7.3.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踏步宽宜为320~340mm,踏步高宜为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14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

7.3.3 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9m,坡道不宜大于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

7.3.4 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

7.3.5 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

7.3.6 养老设施二层宜设臵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臵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臵。

7.3.7 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臵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

7.4 交通标识

7.4.1 入口大厅宜设臵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臵。

7.4.2 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

7.4.3 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7.4.4 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

7.4.5 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臵明显标志提示。

7.5 卧室

7.5.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2.6m。

7.5.2 卧室内的布臵应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使用,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0m。

7.5.3 卧室内床位布臵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需要护理时,床位长边离采光外墙的墙面间距不应小于0.60m;2 床位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3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小于1.05m。

7.6 卫生间

7.6.1 卫生间地面与相邻房间地面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6.2 卫生间墙面应设安全扶手。与坐便器相邻墙应设0.70m高的“L”型安全扶手或“冂”型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0.60m高的“L”型安全扶手,入盆一侧紧邻盆缘处应设落地式立杆安全扶手。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

7.6.3 坐便器高宜为0.40m,浴盆不宜高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40m宽的坐台。

7.7 阳台、平台

7.7.1 居室宜附设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1.50m,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应做缓坡。

7.7.2 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栏杆、护板的设计应方便老年

人以坐、立两种高度观望。

7.7.3 顶层阳台上部应设雨篷,雨篷净深不宜小于阳台净深。

7.7.4 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7.7.5 阳台或平台应附设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晒衣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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