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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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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作者:方芳曾令波

来源:《群文天地》2010年第04期

虽然我国刑法明确将刑讯逼供规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诉逼供和以其他方法收集证据”。然而,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刑讯逼供在司法实务中仍然

比较严重,冤假错案经常被各大媒体曝光。关于此类比较有影响力的报道如“聂树彬强奸杀人案”、“佘祥林杀妻案”,这些无一例外都是刑讯逼供酿成的苦果。①也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找出消除这一顽疾的解决途径,以完善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保护我国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权,更好的维护实体公正。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允许刑讯逼供的记载,在汉代,刑讯逼供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据史籍记载,汉代法官多“以苛为察,以刻为明”。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刑讯手段发展为重枷、测罚、测立等。隋唐乃至明清各代,刑讯更加泛滥,手段更加残酷。由此我们可知,刑讯逼供有着它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

(二)司法制度的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事实上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同时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如实回答

讯问或拒绝回答讯问,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就从客观上给刑讯逼供提供了突破口和机会。也正是因为没有沉默权的规定,直接制约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上的全面贯彻,同时也使‘有罪推定’已经成为各侦查机关办案的一种习惯性思维,并且直至今天仍然禁锢着

不少司法官员的头脑。③

(三)过分注重口供

我国的侦查模式由于缺乏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充分运用,使侦查工作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和

完成,导致我国公安侦查人员过分重视口供,这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主要原因。但是,仅仅由公安侦查人员改变对口供的过分重视观念是不够的,因为定罪量刑除经过侦查,还有起诉和判决。过分的重视口供,这一情况存在于各司法机关的办案当中,使得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诉讼程序的保护,致使各种冤案错案时有发生。

(四)刑讯逼供证据难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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