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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自主权本质解读

100汹蕊赢载2008年筹1期

教师专业自主权本质解读

黄文浩

【摘要】专业自主权之存在是为了防止教师的正当专业权利被侵犯,促使教师更好地教学与学生更好地学习,其本质上是义务性和公益性的权利,是“权”与“责”的统一体.同时,也要求教师能合理使用专业权利,防止专业教育权利滥用、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学生学习权具有一定的互惠性,教师通过促进学生学习权来实现专业自主权,专业自主权也要求教师与其它社会主体和谐共处,它存在于教师集体与个体专业权利之中一

【关键词】教师专业自主权再定义本质解读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18(2008)0l一0100—03

【作者简介】黄文浩,温州大学研究生部综合科科长、助理研究员、浙江温州325035、

所谓教师专业自主权就是教师在工作中根据专业素养,在执行学生所认同的任务时,享有沟通协调,以及专业选择自由的职权。“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与专业特性紧密相关,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教学辅助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教育行政人员和其它的工勤人员。“专业素养”指通过专业训练和实践而获得的技巧或能力。“学生所认同的任务”指对学生有益并受认可和赞同的工作,也可以理解为符合教师伦理规范的具体做法。“专业选择自由”是专业具体事务,包括共同决策、教学、课程、维护专业品质等具体专业事务。通过上文对教师专业自主权定义进行解构与再定义,为其本质属性分析奠定了基础。

一、专业自主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教师特有的权利,基于教师的特定身份而产生,它反映了教师的职业活动特征,它要体现教师专业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其他任何职业权利一样,都是非绝对性的,是有限度的,是相对的专业自由,如同密尔将自由内涵表述为“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实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_l。

教师专业自主权的“权利”与“义务”统一体主要有三个因素决定:①教学活动受到教育规律制约;

②教师职业活动受到职业道德或专业伦理的制约;

③作为社会个体的教师受到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制约。冈此,教师在专业实践中其权利“有限性”或“义务性”也要体现如下三点。

首先,要遵守教育规律。教师教学若要合乎规律性至少应做到如下几点:第一,要全面遵循规律,如学生生理与心理的阶段性和个别差异性规律;第二,教学工具(包括内容、途径、方法等)的制造与作用等自为规律;第三,学生思维由具体形象思维到抽象逻辑思维等思维规律口。。其次,要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在专业活动中,不同教师对教学客观规律和社会规范的理解不同,不同教师自身的专业伦理修养存在着差异,不同教师处理教学事务的方式不同。另外,由于教师授课的内容和方法通常是教师自我决定,教师是教室里最具权威的人,教师专业行为应符合学生的心理特征,言语或行为要避免对学生学习自由造成过多限制,在维护教学秩序时要避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教师不是靠剥夺学生的权利来提升专、业自主权。因此教师专业活动需要广泛认同的专业伦理规范来指导,这样才不致造成为所欲为和毫无原则的专业自主性。再次,作为社会的普通公民,教师在行使职业权利时还要遵j午法律法规与社会伦理道德。简而言之,教师专业自主权就是在法律、社会道德伦理、专业伦理所允许范围内做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

任何“自由”与“责任”总是相伴而生的,专业的“权利”与“义务”总是合为一体。我国《教师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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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师专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教师的专业义务。《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下列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二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学者们通常认为以上6项权利,除获取工资报酬这项外,其它5项均可视作专业自主权。另外《教师法》第八条同时规定,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简称):①遵纪守法的义务;②教育教学的义务;③政治思想教育的义务;④尊重学生的义务;⑤维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⑥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

由于教师专业的每一项活动都涉及学生的内心世界,都有可能影响到学生终身发展。因此,教师专业自主权不能视为一般普通的权利,一般公民的普通权利教师可以放弃,而专业自主权是教师特殊的专业权利,它是以完成专业使命为宗旨,这种权利与其义务永远相伴,教师没有权利放弃,其本身就是集权利和义务为一体权利。

二、专业自主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教师专业自主权作为一种“职业自由”,要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自由和责任的统一”,应该说,这是常理要求和普通逻辑。但“权利”与“义务”之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一体”依附关系,其自身存在辩证的关系。“自由是德性的基础,没有自由就没有德性。同样,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想真正成为一个有义务的教育主体,也必须有比较充分的教学自由。” ̄31如果教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话,那么他们的行为必须是自由、自愿和自觉的;如果他们的行为是被迫的,他们就不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1。给教师以专业自主权利,是为了教师可以更好承担起专业的义务或专业伦理;如果要求教师承担起专业义务或专业伦理,就必须赋予教师专业自主权。简而言之,教师在专业活动中所要承担的“责任度”与赋予的“自由度”互为条件关系,体现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平衡性”是教师专业自主权之“权利”与“义务”所要追求的理想状态,最有利于教师与学生的发展。具体地说,平衡性是指教师专业的权利与义务不可过度偏向两者中任何一方,任何一方过重或过轻,都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不利,诚如熊川武教授所言:“教学主体主体性发挥过之或不及,也意味教学主体地位的确立并非一帆风顺。”"J

如果教师专业权利过大,就可能干涉到学生的权利或其它主体的权利,甚至违反了教育规律、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专业权利过大甚至可能将专业自主权蜕化为专业放纵或为所欲为,或者是绝对随心所欲的“师道尊严”。因此说,专业自主权发挥“过之”,从另一角度看,却是“不及”。当然教师专业权利发挥过小,外部束缚太紧,专业空间过小的话,则会使教师拘泥于外在教条和指令,变得小心从事、唯唯诺诺,缺乏专业质疑与反思精神,忽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内容,甚至会降低自己的专业责任感。总之,如果教师专业权利过大或过小,就会破坏专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就会造成负面影响。

实践研究证明,教师专业自主权保持其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会带来诸多益处,如阿露托(JosephAlutto)和比拉科(JamesBelagco)就参与程度与教师的满意度进行研究,测试结果表明,参与程度处于平衡状态的教师正是最满意的一组,而认为自己处于贫乏状态或饱和状态的教师,相对来说则不太满意。61。因此可以推断,教师专业权利与义务,平衡状态才是最理想的,任意一方过度倾斜,将影响特定对象的权益,会影响到教师的教学或学生的学习。如今,教师承受了太多的专业使命与职业压力,权利与义务已严重失衡。在教育活动中,教师理所当然应该有其相应的专业义务,但教师在履行的专业义务’时应该具有对等的专业权利。教师专业义务多,专业权利少,这是目前我国教师专业生活的自主权现状。专业自主权其主旨之一就是为了更好维持教师专业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让教师体验到制度的公平,提高教师工作的主动性,更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专业义务。

三、专业自主权:主体与主体的共存

哈贝马斯说:“正如我们看到的,现在从事交往行动的主体在他们就世界中某些东西彼此进行理解时,自己必须考虑种种效准要求,也必须考虑种种确然性的和规范性的效准要求。”¨o这就意味着主体不能随心所欲地发挥自己的主体性,而要在主体之间共同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必然是在遵循既定的条件或规则前提下行事,它必须遵循主体与主体间的各种合理的习俗或形式。教师专业自主权不是霸权或主宰权,它是相对的、有限度的、有条件的专业活动自由,也正如杜威所说,“民主的自由观念并不是说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做他喜欢做的事,即使附加一个条件‘不得干涉别人同样的自由’。”。81因此说,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不应剥夺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应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和谐共处。

首先,教师的专业自由不应妨碍或剥夺学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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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利。教师专业自由与学生学习自由本身就是一体两面。狄冀认为,受教育的自由和教育的自由是一个整体:一旦损害了其中的一种自由,也就牺牲了另一种自由19。教师专业自主权要保障与促进学生教育权,教师在发挥专业自主权时,要遵守教育专业伦理,具体在教学中可以表现为:①教师在制定教学目标与传授有关教学目标的观念,应该合乎教育政策,能体现学生幸福生活需要;②教师在选择和使用教材、教辅材料应根据学生的最大发展需要,不故意隐瞒或歪曲与学生进步有关的材料;③教师在组织和管理课堂时,应做到符合普通教育规律,适合并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需要,决不无故压制和干涉学生的提问、思考和做决断的自由;④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应做到评价是为了促进广大学生更好学习,在没有征得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的同意的前提下,决不擅自公布学生的成绩或名次。在管理与教育学生可以表现为:①教师在x,-j-学生进行管教时,力求公平公正,努力保证每一名学生享有同等质量的教育;

②教师在工作时间内,以合理的努力避免学生的尊严、健康和安全受到损害;③在处理违纪学生时,不向学生家长做失实的汇报,不有意为难或者贬低学生等等。教师在履行专业自主权时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与人权,让学生在教师专业自主权中获得可以充分发挥的受教育权。专业自主权不是教师自己的私权,它具有专业服务性质,不仅维护教师自己的权’益,也是为了保障与促进学生权益,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和培养祖国建设所需人才的接班人的使命。

《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宗旨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要发挥教师的作用,有益于学生的学习,促进教育的发展。许多法律界学者认为,法律赋予教师专业自主权利,其目的是在教育教学中更好保障学生权利,更好促进学生发展,如“受教育权离不开教育权,教育权离不开受教育权,两者互为条件与内容”¨…;“教学自由是教师的义务,一个尊重及确保儿童受教育权的义务。”…o以及认为“教师教学自主权的本质意义在于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这种独特性决定了教学自主权的行使过程并非权力的支配、运作过程,而是主体间以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为目的的‘人’的活动过程。”¨1。应该说,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利不是二元对立关系,两者应是相互促进与互惠关系,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增加,绝不是靠牺牲学生受教育权而获得,而是通过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学习权,来实现自己的专业自主权;学生则通过支持教师专业自主权,来促进自己的学习权。教师专业自主权要促使学生学得更多、学得更好,学得更自主,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学生学习权应共同提升教与学的品质,共同享受课堂生命,共同享受教育主体的愉悦。

其次,教师专业自主权/fj应阻碍其它教育主体的合法权利。“合理的主体性及其发挥原本包含遵循客观规律和注意照顾他人的需要与兴趣以及他人主体性的发挥。”lt33教师的专业自主权要与其他教育主体(教育管理者、决策者、实践者)和谐共处,教师发挥专业权利也不妨碍与剥夺师生之外的教育主体的合法工作权利,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发挥也应与其他行业的个体人和谐共处。

四、专业自主权:集体与个体之间的融合

教师专业自主权不全是教师个体的“私权”,也不全是教师集体的“公权”,它是教师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的融合体。

自主本身可以分为个人与集体层面,教师专业自主权也可以分为个人与集体的专业权利,集体专业权利如参与决策自主权、课程开发自主权,个体专业权利如教学活动自主权、管理评价学生权、维护专业品质权。从严格意义卜.说,有些权利既是个体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两点启示:其一是有些专业权利不能简单理解为属于教师个体,只有保障、促使集体权利有效发挥,才能丰富、提升教师个体权利;其二是只有每位个体以主体意识,以主人翁的精神参与教育活动,充分发挥个体权利,才能促进与提升集体权利。因此,只有融合教师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只有紧密结合与充分发挥两者权利,教师专业自主权才算是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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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梅生)

教师专业自主权本质解读

作者:黄文浩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研究生部综合科,浙江温州,325035

刊名:

江苏高教

英文刊名:JIANGSU HIGHER EDUCATION

年,卷(期):2008(1)

参考文献(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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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建虹教师专业自主发展:教师的幸福体验[期刊论文]-中国教师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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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格式:黄文浩教师专业自主权本质解读[期刊论文]-江苏高教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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