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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产品名称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二、抽样方法

(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

(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

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

强制性标准)

五、检验项目

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

六、综合判定原则

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八、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抽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按下表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大于20万吨/年;中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5到20万吨/年;小型企业其设计生产能力为小于5万吨/年。九、编制单位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编制。

十、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旭封朝晖

联系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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