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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设计单位入湖北省备案说明

省外勘察设

www.hbzfhcxjst.

一、准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

二、提交资料

(一)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时须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一,一式

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证明。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5、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总院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

(二)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拟设立分支机构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2、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院(公司)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4、分支机构在鄂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

6、分支机构与总院(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及主要仪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仪器设备的

8、在鄂业绩证明材料(初设批复、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竣工验收报

9、总院或分支机构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分支机构条件

拟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资料提供齐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1、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符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关于工程勘察、

2、分支机构的主要技术力量符合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到能同时承担2项以上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3、分支机构的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均达到与所承担工程项目所对应的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工程勘察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

4、办理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在鄂承接工

5、在鄂办理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或总院(公司)统一办理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能承

三、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项目备案

1、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向湖北省住建厅政务大厅提交有关备

2、省住建厅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资料不齐全的,发出补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该证自动作废,如因项目的工程

3、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

(二)分支机构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资料规定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027-********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8222317.html,/Web/Article/2011/08/23/1551327968.aspx?CataID=abbc2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

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8222317.html, 2011-8-23 0:00:00

鄂建[2004]57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湖北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的工程勘位。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规定的申请资料,经登记备案后,方可在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计登记备案的,或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提供不同的申请资料。

三、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时须提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一,一式

2、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出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证明。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5、承担在鄂工程项目的总院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工程主持人、各专业负责人身份证、职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备案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审核资料不齐全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该证自动作废,如因项目的工程未完成,需提供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申请延期。

五、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记备案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2、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总院(公司)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4、分支机构在鄂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法人委托书(授权书),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分支调任或派驻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原件及复印件);

6、分支机构与总院(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及主要仪器设备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仪器设备的的原件及复印件);

8、在鄂业绩证明材料(初设批复、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复印件,获奖项目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总院或分支机构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资料提供齐全,经省建设行政主核,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

1、总院(公司)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符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关于工程勘察、相应行业(专业)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的规定。

2、分支机构的主要技术力量符合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须在总院(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主要仪器设备均须达到担2项以上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3、分支机构的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管理水平均达到与所承担工程项目所对应的标准的要求;办公场所须为公共建筑或具有全部产权的住宅,且工程设计(含专项设计)分支机构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工程勘察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不含员库房);

4、办理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在鄂承接工计期间无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且业主和服务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良好;

5、在鄂办理了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或总院(公司)统一办理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能承目。

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审查意见书,申报单位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资料齐全且具备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办理《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证》,本证为三年,到期前3个月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九、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取得《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

应及时到其工商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凡在鄂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其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内再以总院(义进鄂承接任务。

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的出图专用章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刻制并备案分支机构出图时,必须使用经备案的出图专用章。

十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论以何种方式承接任务,均不得私拉勘察设计人员承接勘察设计工作,或以任何形式同无证单位或个人合作从事勘察设计,所出图纸的章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须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年检,年检方式、标《湖北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实施细则》执行。年检申报材料中应有其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价意见。

十二、进鄂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驻鄂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在鄂登记备案,并不允许进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或设立分支机构:

1、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建设部门处罚的;

2、驻鄂分支机构一年内在鄂无勘察设计业务的;

3、驻鄂分支机构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和出图专用章;

5、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款的规定;

6、驻鄂分支机构在鄂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连续3年未有一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工程设计奖的;

7、在鄂设有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接其分支机构承接任务范围内的工程

任务的。

十三、本实施细则下发后,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已在鄂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应于2004年10月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登记备案;本实施细则下发后,原《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鄂承接任务(鄂建[1997]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在鄂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通知》(鄂建[1998]141号止。

十四、外国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进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部建市[200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

2、《湖北省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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