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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保护您的品牌在先权利的重要工具!标视界,助君知产赢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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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那么当我们代理的商标异议案件中存在“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呢?

想必您和小编有同样的疑问,下面就由小编带您走进具体案例《商标异议案件中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第17497027号“海花岛”商标异议》!

本案亮点

本案是在“商品不类似”前提下引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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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三沙美济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15年7月3日在第29

类“食用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7497027号“海花岛”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8月13日获得初审公告。

2016年11月11日,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主要异议理由为:“海花岛”是异议人花费巨资在海南省打造的大型地产项目,经大力推广和宣传,已广为公众所知晓。

被异议人擅自将“海花岛”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构成恶意抢注和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

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7337156号“恒大海花岛”商标、第17337132号“海花岛”商标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不应获得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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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难点

《商标法》第三十条主要适用于构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不类似,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难度较大。

异议人也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对“海花岛”拥有在先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有贸易或其他往来关系,难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异议人更难以证明其“海花岛”以达到驰名商标知名度,要求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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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技巧

本案代理人接到该案时,发现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上异议人在先注册了第17337156号“恒大海花岛”商标、第17337132号“海花岛”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二),粗看以为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异议案件,只要运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就就能成功异议掉被异议商标。

但仔细分析发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也不存在跨群组类似的情形。面对这一情况,代理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为《区分表》),请求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的商品类似。实践中,商品或服务要突破《区分表》认定为类似,条件较为严格。虽然难度较大,但代理人在异议理由中仍阐述分析了商品之间的关联性,请求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商品原则上不类似,代理人综合案情判断本案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存在一定难度。

为了寻求突破,代理人着力从海花岛的知名度和独创性出发,结合被异议人所在地理位置及其旗下商标注册情况,突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为了证明上述观点,代理人从以下方面对案件展开论述:

第一,引导异议人提供大量证据,如儋州市政府出具的《海花岛项目情况证明》、“海花岛”项目的政府审批文件和官方报道等,证明“海花岛”早在2012年就正式命名,并于2013-2015年连续三年被列为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是异议人与

儋州市政府共同创意,“海花岛”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大力推广早已为公众知晓。

第二,指出被异议人位于海南省三沙市,其与海花岛同处海南省,理应知晓“海花岛”的存在。

第三,通过深入查询,发现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其他与公共地名有关的商标,如“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等等,突出被异议人一贯具有抄袭抢注的恶意,证明其注册手段具有不正当性。

综合被异议人所处地域、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然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并不是商标异议的法定条款,审查员直接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但代理人仍不放弃,在异议理由中从各个角度并结合证据突出被异议人的恶意,以此希望审查员能从严审查此案。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彼此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海花岛”是异议人与儋州市政府共同创意,具有极强独创性与显著性,其含义和指向已为公众知晓,被异议人对此情况应知晓。被异议人并非该项目的开发主体,结合其申请注册大量与海南地名有关的商标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动机难谓巧合与正当,客观上会妨碍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充分考虑了代理人的意见,并突破性的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运用到《商标法》第三十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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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法律意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首次引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典型案例,突破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要求的“商品类似”的前提。众所周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适用于无效宣告案件,并非异议案件的法定条款。商标局在本案中考虑到被异议人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恶意行为,为了充分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引入《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突破性的适用《商标法》第三十

条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也体现了商标局对商标恶意抢注从严打击的决心和态度。

想抢注,没那么容易了!

注:

商品/服务跨类认定构成类似的难度较大,审查员一般不会轻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但是代理机构可以从商品/服务在实际使用中的关联性进行分析,除此之外,结合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和独创性,结合侵权人所在地理位置及其旗下商标注册情况,从侵权人恶意的角度说服审查员认可恶意抄袭事实,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引入《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放宽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关于“商品类似”的这一法定要求。

世界汽车公司旗下品牌

世界各大汽车公司旗下品牌: 1大众汽车: 大众汽车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沃尔夫斯堡的汽车制造公司,也是世界四大汽车生产商之一的大众集团的核心企业.旗下主要十大品牌:大众,奥迪,兰博基尼,宾利,布加迪,西亚特,斯柯达,保时捷.斯堪尼亚,MAN.大众汽车集团包括作为主体的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和德国奥迪汽车公司(Audi)。德国大众汽车商用车公司(V olkswagen Nutzfahrzeuge)、意大利兰博基尼汽车公司(Lamborghini)、英国宾利汽车公司(BENTLEY)、法国布加迪汽车公司(BUGATTI)、西班牙西亚特汽车公司(SEAT)、捷克斯柯达汽车公司(Skoda)。大众汽车集团业务分为两大,品牌群,在集团下,奥迪与大众各自管理其品牌体系,其中奥迪品牌群管理奥迪、西亚特和兰博基尼,大众品牌群管理大众、斯柯达、宾利、布加迪。德国大众汽车公司2009年12月7日发表声明说,该公司已支付39亿欧元(约59亿美元)完成对保时捷汽车业务49.9%股份的收购。铃木日本品牌,于2009年12月9日斥资2225亿日元(25亿美元)入股19.9%股份. 2010年打败日本丰田、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成为世界最大汽车公司。Audi(奥迪)- 在1964年从戴姆勒-奔驰公司买下。NSU - 由大众的奥迪分部在1969年买下,自1977年开始就未再使用该品牌。西亚特(Seat) - 1987年开始成为主要持有者。Skoda - 1991年买下。Bentley (宾利)- 于1998年从Vickers公司与Rolls-Royce品牌同时买下,但之后由于注册商标权转移至BMW公司,因此无法再使用劳斯莱斯Rolls-Royce品牌制造车辆。Bugatti布加迪- 在1998年时买下这个名字.Lamborghini(兰博基尼)- 于1998年6月12日买下。从1998年7月至2002年12月之间,大众的宾利分部在BMW的授权下,也有出售以劳斯莱斯Rolls-Royce为品牌的车辆,BMW当时已买下该品牌的所有权。 2.BMW : 从2003年开始,仅有BMW制造的车辆能使用劳斯莱斯Rolls-Royce品牌。宝马旗下:宝马,mini ,劳斯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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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2] 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_陈爽

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2期政治与法律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了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暗示了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权益。 前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QUICK案中概括了反淡化保护的意义:该显著商标的所有人对其通过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取得的排他性地位的维护有着合法的利益,而任何可能对其显著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以及从其独特性取得的广告效应的损害都应予避免。其基本目的不是防止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保护取得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是否应该得到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关于反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反淡化的案例却越来越多,因此,人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或者说是反对一直没有停止。美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1995),而且38个州都颁 布了有关反淡化的法律,但是仍然有许 多问题悬而未决。洛杉矶大学教授J. Thomas McCarthy在他的一篇文章中 曾说:“在我四十年的知识产权教学和 实践中,没有哪一部分的商标法律像淡 化这个概念一样,创造了如此多的困扰 和审判实践中的困惑”。 一、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 护的相关规定 淡化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法学家 斯科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 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尽管 在该文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淡化一词,但 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 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 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 的不断购买。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 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 会受到削减和淡化。商标越是显著或独 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应当 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 用。”此后,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 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 法所采纳。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 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 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 名商标,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 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 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 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 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 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 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 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该公约第一次 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对驰名商标予以特 别保护的原则,但只坚持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 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只要驰 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 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该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则禁止在与 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此协议突破了巴 黎公约的限制,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 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这是对驰名商 标反淡化保护制度予以正式确立的国 际法文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制定的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大陆法系国家也 相继开展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 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 lution Act),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 标淡化制度制定专门法律的国家。《联 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 “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 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商标 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 陈爽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110010) [摘要]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对此各持己见。不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争议,就连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我国 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更是薄弱。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借鉴国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建议,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推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的研究,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2-0017-02 [作者简介]陈爽(1969-),女,辽宁沈阳人,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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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大汽车公司旗下品牌及其标志【图】 人有家史,车也一样。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画面:当我们对一个豪车品牌流连忘返时却猜不到它竟然来自我们再熟悉不过的汽车集团。谱系的概念其实并不难理解,一个谱系好比一个大家庭,而“家庭成员”则是由“家长”收购或者合并子品牌。本期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世界4大汽车家族的谱系状况。 大众谱系 大众汽车是本次介绍中大家最熟悉的一个家族系列,该公司的德文是Volkswagen,译为大众使用的汽车;图形商标取德文Volkswagen单词中的两个字母V和W的叠合,并镶嵌在大圆圈内,使之形似三个“V”字。大众汽车是德国最年轻,同时也是德国最大的汽车生产厂家,使其扬名的产品是“甲壳虫”轿车系列。说起大众家族的家谱,估计大多数车迷朋友并不陌生:家族中的高端品牌当数宾利——豪华车市场不可或缺的重磅级车型;还有我们再熟悉不过的奥迪,其在中国的战略部署可谓精湛;来自捷克的斯柯达也早已为人们所知,而来自意大利的兰博基尼更是跑车的象征 1902年9月16日,威廉·杜兰特组建了早期的通用汽车公司。后经威廉·杜特兰的几番努力,先后联合或兼并了别克、凯迪莱克、雪佛兰、奥兹莫比尔、奥克兰、旁蒂克、休斯和EDS电脑等公司,成立了当今规模巨大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使原来的各个小汽车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分部,从而使公司下属的分部达30余个之多。对于通用汽车的子品牌,想必广大车迷朋友也绝不陌生。别克系列是通用最早进入中国并国产化的车型,至今仍然在市场中保持极高的占有率;卡迪拉克曾是国人追逐豪华尊贵感受的首选车型,尤其是加长版卡迪更成为人们的尤物。悍马作为美国车甚至美国人的象征一点不为过,庞大的车身已不是霸道可以形容的。当然,通用家族中也不乏“国际友人”,日本富士、韩国大宇、德国欧宝以及瑞典的萨伯都为这个品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内容摘要: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然而大量出现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国际技术贸易往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驰名商标;《巴黎公约》;《Trips协议》;国际保护自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扩大保护的几十年间,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关注与瞩目,得到了迅速的进步。然而,由于涉及各主权国的利益问题,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标准、界定方法、保护范围和方式等基础而关键的问题至今尚未能得到完全解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频繁使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日益突显,大量出现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国际技术贸易往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拟就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一、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创利能力的商业标识较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巨额利润的驱使,导致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决定了驰名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这不仅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严重损害,也给商标注册国或使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据美国贸易委员会估计,外国侵犯美国驰名商标使美国每年的国内销售量、出口总额下降近百亿美元。由此可见,驰名商标要求得到比一般商标更广泛的特殊保护,其中包括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各国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比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实现。(一)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高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一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止驰名商标被注和禁止在同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方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大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行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广泛的保护。[!--empirenews.page--] 然而,二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面问题给予完全解决。导致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与之相比,几个现行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3年12月)、《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方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大众中的知名度(在法国,20%消费者知晓的,可初定为驰名;在德国则要达到40%左右的消费者知晓);2,该商标的广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产销状况。这些规定对驰名商标国际的完善做出了有益的补充。(二)驰名商标的国内法保护无论《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在做出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时,同时也将确定具体操作规程、确定详细标准的权力及保护驰名商标的决定权赋予了各成员国国内法。例如《Trips协议》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中“相关行业公众”的标准,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摘要:结合国际公约、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分析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所适用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认为这一规定将突破我国传统商标法的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的地域性观念,对商标立法和司法保护影响深远。 关键词:国际法;新商标法;未注册驰名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①,这一规定体现了商标国际保护体制的要求,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商标保护的潮流,反映了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现实;同时,这也将改变我国商标法制和商标立法的传统,丰富商标地域性的内涵,对商标立法和未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影响深远。但该款关于权利主体和商标的范围并不明确,本文将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进行分析。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法渊源和影响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别保护体现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之中,是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该条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本条是由1925年海牙修订会议订入本公约的,1934年的伦敦修订会议和1958年的里斯本修订会议作了修改。②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第一,享受本条利益的主体是可以享受本巴黎公约利益的人。首先,根据公约第2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是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对此,该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其次,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

世界名牌服装排行榜(带图片)

世界名牌服装排行榜Ⅰ 品牌名称:CHANEL (香奈尔) 发源地:法国使用语言:English 人气指数:13618 上榜时间:2006-12-4 20:37 竞榜理由:CHANEL香奈儿的创始人Gabrielle Channel,她出生于法国一个穷苦的家庭,母亲早逝,父亲是个流浪汉,留下她与姐姐在修道院的孤儿院相依为命。后来,Gabrielle认识了一位家产雄厚、外表出众的年轻伯爵军官,成为一位离径叛道的山茶花夫人,是当时女性主义启蒙的重要起源。1912年她在法国开了一间小小的服装沙龙,逐渐发展成为迄今不衰的香奈儿王国。香奈儿最著名的服装设计是黑色小礼服,香奈儿认为她的划时代的服装应有前卫的香水搭配。1921年,著名的香奈儿五号产生,一举成功地进军香水世界。 品牌名称:D&G 发源地:意大利使用语言:English 人气指数:11728 上榜时间:2006-12-24 21:18 竞榜理由:D&G(全称:Dolce & Gabbana)创始于1994年,这个年轻的品牌是由Domenico Dolce和Stefano Gabbana两个意大利人创立的。D&G的作风非常独特,创业之初步不但婉拒交付大成衣工厂代工生产,坚持自己制版、裁缝、样品和装饰配件及所有服装,还只任用非职业模特走秀,对于当时讲究排场的时装界,是相当独树一格的。D&G的服装一直以天主教服装的黑色作为主要色彩,南欧宗教色彩也被转移为图案的表现上;这对被称为最佳时尚二人组的品牌设计师以其另类时装风格征服了全世界的年轻人。 品牌名称:Gucci (古琦) 发源地:意大利使用语言:English 人气指数:9415 上榜时间:2006-12-4 20:37 竞榜理由:Gucci创办人Guccio Gucci 1881年出生于佛罗伦萨,曾在伦敦Savoy饭店担任行李员。1921年回到老家佛罗伦萨,开了一家专卖皮革和马具的店铺,当时因战争的缘故皮革原料缺乏,Gucci适时发挥创意,大量生产布制包,大受欢迎。90年代中期以来,Gucci成为时尚界最炙手可热的经典品牌之一。Gucci品牌时装一向以高档、豪华、性感而闻名于世,以“身份与财富之象征”品牌形象成为富有的上流社会的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商标之所以应该予以保护,基本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因此必须确保确定的商标由唯一确定的人所有或控制。最初的确权依据是,谁先使用就归谁。这一原则的好处显而易见,因为公众正是通过厂商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来认识和记忆商标的,以此确定商标的归属最为客观公正,如果把商标授予给在后使用人,势必人为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制造混乱,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销售范围逐渐扩大,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先使用原则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新的生产厂商在选择自己希望使用的商标时,不能或者至少很难知道,到底都有谁在它之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新的企业的进入市场,从而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最终同样不符合消费者享受多样化服务的利益。 因此,一些国家率先开始以一种新的办法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这一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所有实际或意图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向所有人公开这一注册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查询检索的成本,使商标的归属变得一目了然。 但凡事有一利就必有一弊,注册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显然可能对公平造成损害。一些先使用商标的生产厂商,不管出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如果仅仅因为他人先去注册就武断地剥夺其商标使用权,而该商标又恰恰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成为一个驰名商标,那么受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同时也会面临产生混淆的危险。而我们尽管可以要求企业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先去查询和申请商标,但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每天查询完商标注册簿后再去采购商品,因为那样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我们于是必然面临一个新的选择,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注册在先原则,还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一定的变通。或者说,商标经过使用或宣传变得众所周知甚至家喻户晓后,是否可以享受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

驰名商标保护论文

法学辅修班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题目: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院别:政法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姓名:赵秀梅 学号:2012214343144 指导教师:郭洪波 日期:2013年12月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驰名商标概念 (5)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5) (二)《知识产权法》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5)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7) (一)认定标准 (7) (三)认定方式 (7)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 (9)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途径 (13) 五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1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辅修)论文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问题,文章从分析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方式、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概括对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点明本文的主旨。 第二部分为正文,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方式,并通过分析就驰名商标的定义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原则、认定机构及认定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状况进行详细概述,且简要介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困境进行分析,总结不足之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制度与国际保护水平还有一定差距。第四章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三部分为结论,对本文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字:驰名商标困境商标法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世界各大汽车公司旗下品牌

世界各大汽车公司旗下品牌:大众汽车: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沃尔夫斯堡的汽车制造公司,也是世界四大汽车生产商之一的大众集团的核心企业 .旗下主要十大品牌:大众,奥迪,兰博基尼,宾利,布加迪,西亚特,斯柯达,保时捷.斯堪尼亚,MAN.大众汽车集团包括作为主体的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和德国奥迪汽车公司(Audi)。德国大众汽车商用车公司(Volkswagen Nutzfahrzeuge)、意大利兰博基尼汽车公司(Lamborghini)、英国宾利汽车公司(BENTLEY)、法国布加迪汽车公司(BUGATTI)、西班牙西亚特汽车公司(SEAT)、捷克斯柯达汽车公司(Skoda)。大众汽车集团业务分为两大,品牌群,在集团下,奥迪与大众各自管理其品牌体系,其中奥迪品牌群管理奥迪、西亚特和兰博基尼,大众品牌群管理大众、斯柯达、宾利、布加迪。德国大众汽车公司2009年12月7日发表声明说,该公司已支付39亿欧元(约59亿美元)完成对保时捷汽车业务49.9%股份的收购。铃木日本品牌,于2009年12月9日斥资2225亿日元(25亿美元)入股19.9%股份. 2010年打败日本丰田、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成为世界最大汽车公司。Audi(奥迪)- 在1964年从戴姆勒-奔驰公司买下。NSU - 由大众的奥迪分部在1969年买下,自1977年开始就未再使用该品牌。西亚特(Seat) - 1987年开始成为主要持有者。Skoda - 1991年买下。Bentley(宾利)- 于1998年从Vickers公司与Rolls-Royce品牌同时买下,但之后由于注册商标权转移至BMW公司,因此无法再使用劳斯莱斯Rolls-Royce品牌制造车辆。Bugatti布加迪- 在1998年时买下这个名字.Lamborghini (兰博基尼)- 于1998年6月12日买下。从1998年7月至2002年12月之间,大众的宾利分部在BMW的授权下,也有出售以劳斯莱斯Rolls-Royce为品牌的车辆,BMW当时已买下该品牌的所有权。从2003年开始,仅有BMW制造的车辆能使用劳斯莱斯Rolls-Royce 品牌。 通用汽车公司(GM),是一家美国的汽车制造公司,总部在密歇根州的底特律市.通用汽车主要股东:美国财政部,美国汽车工人联合工会,加拿大政府.旗下主要品牌:别克,雪佛兰,凯迪拉克,欧宝(Opel),大宇.1929年,欧宝(Opel)被通用汽车收购,成为通用汽车在欧洲最大的品牌。2000年奥兹莫比尔品牌退出.2008年底抛弃土星(Saturn)、庞蒂克(Pontiac)、萨博和悍马(Hummer)四个品牌。2010年1月出售萨博给世爵汽车公司,,2010年11月1日通用汽车旗下品牌皮蒂亚克(Pontiac)由于通用汽车与皮蒂亚克经销商的合约到期,10月31日宣布正式倒闭. 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是一间生产汽车的跨国企业,美国密歇根州迪尔伯恩.福特、通用与克莱斯勒被认为是底特律的三大汽车生产商。这三家公司统治着美国汽车市场.旗下主要品牌:福特、林肯(Lincoln)与水星(Mercury),马自达。自1979年开始,已先后收购了日本的马自达(收购33.4%的股票)、英国的阿斯顿·马丁(Aston Martin)、捷豹(Jaguar)、路虎(Land Rover)以及瑞典的Volvo(汽车分支)(Volvo)。2007年,Prodrive 老板大卫-理查兹以9.25亿美元的价格从福特手中购得阿斯顿-马丁。2008年3月26日,出售捷豹和路虎(Land Rover)两大汽车品牌给印度塔塔集团.出售马自达的20%持股.2010年3月28日出售沃尔沃汽车给中国吉利.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 一、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好处 首先,要了解什么驰名商标,也就是驰名商标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声誉要好、 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的。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而不仅仅是由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它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那么,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呢? 1、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2、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就是说: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

全球知名服装品牌logo大全 整理版

全球知名服装品牌LOGO 大全表格版 品牌标志 中英文对译隶属公司产地品牌简介 古驰 Gucci 历峰集团意大利始人Guccio Gucci古琦欧·古琦于1923年创立Gucci。位于佛罗伦萨的Gucci集团是当今意大利最大时装集团,Gucci除时装外也经营皮包、皮鞋、手表、家饰品、宠物用品、丝巾、领带、皮带、香水等。 米索 尼Missoni 服饰意大利 品牌线:1、米索尼(Missoni),1958年 2、米索尼·尤莫(Missoni Uomo),1985年 3、米索尼·运动装(Missoni Sports),1985年针织系列为世界顶级产品 高田贤 三KENZO 服饰法国 高田贤三这位日本籍的法国时装设计师用自己的名贤三命名的KENZO品牌,已经不仅仅是时装业的精品,在化妆品、香水领域一们是大名鼎鼎。 KENZO的时装不是那种标新立异的拔高,它有一点点传统,有许多热 情的颜色,有活生生的图案,还有几分狂野。几乎每一款都能找到实际穿着的场合,但吸引力之强却使你绝 不厌倦。当高田贤三还是青年的时候,他远赴巴黎开始他的国际时装设计师生涯,他有备而来,已经在日 本对服装有了深入的研究,虽然,他设计的服务对象从东方人转为西方人,但丝毫没有碍障,而从此,他开 始了不以国界为设计范畴的国际性工作 雅格狮丹Aquascutum 服饰英国 英国Aquascutum「雅格狮丹」于1851年在伦敦创立。YGM贸易于1998年成为Aquascutum大中华地区、星 加坡及马来西亚的总代理、特许制造及经销商。品牌专走高档路线,顾客对象是企业家、专业人士及行政人 员等。现时Aquascutum的专门店逾140间,遍布香港、澳门、台湾及中国各大小城市。 鳄鱼Lacoste 服饰法国在国际市场众多的服装品牌中,将一第张嘴的鳄鱼绣在上衣左胸前的服装最引人注目,虽然其售价不菲,但相当抢手,它行销世界80个国家,每年销量约2500万套(件)。上个世纪30年代初期,法国网球名将RENE·LACOSTE以坚韧的毅力和高超的球艺,在一次国际锦标赛中击败当时称雄世界的美国选手,为法国第一次取得这个项目的桂冠。LACOSTE的杰出表现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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