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共同费用向分支机构分摊标准表
共同费用向分支机构分摊标准表
注:
1、本表规定的分摊标准仅用于共同费用的分摊,各分支机构的专属费用应当直接计入该分支机构损益。
2、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视同在中国境内的总公司。
3、本表中各部门均指的是总公司的各部门,其设置仅为示例之用,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直接业务部门、后援管理部门的范围和名称。
4、本表中分摊标准“保费收入/标准保费/营业收入”是指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金公司应当分别采用保费收入、标准保费、营业收入作为分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