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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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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

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

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

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1.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2.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

1.一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2.二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

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

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

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 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

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表1

发火地点发火日期

火灾区域自然概况采掘情况

顶板情况?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 ?火灾处理经过?火灾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亡名封闭工作面个数影响生产时间时?伤名?设备损

失台冻结煤量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火灾原因及教训?火灾区有关情况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

今后措施???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 /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

6.倾斜巷道每隔100m。?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8.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 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掘进工作面进口处。?11.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第26条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

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

第28条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表2

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

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CO2灭火器2?2

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2 ?3箕斗停放间10L泡沫灭火器2

8kg干粉灭火器1

4 箕斗控制间CO2灭火器1

5暗井井口及井底10L泡沫灭火器2 分别配备

8kg干粉灭火器2

6 暗井绞车房CO2灭火器1

8kg干粉灭火器1

7 井下水泵房CO2灭火器2

8kg干粉灭火器1

8井下变电所CO2灭火器2

8kg干粉灭火器2

9 移动变电整流站CO2灭火器1

10充电室CO2灭火器 1

11 电气修配间10L泡沫灭火器1

8kg干粉灭火器1

12电机车库10L泡沫灭火器1

CO2灭火器 1

13 机械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1

CO2灭火器1

14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10L泡沫灭火器2

8kg干粉灭火器2

50kg干粉灭火器 1

15 钢丝绳牵引室10L泡沫灭火器1

16 工具室10L泡沫灭火器1

17油类贮存室10L泡沫灭火器2 至少另加0.5m3砂箱

8kg干粉灭火器2

18 电、气焊硐室消防喷头2

10L泡沫灭火器2

8kg干粉灭火器1

灭火毯2

19 皮带修复室10L泡沫灭火器1至少另加0.5m3砂箱

8kg干粉灭火器1

20液压支架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1 至少另加0.5m3砂箱

8kg干粉灭火器1

21 绞车房CO2灭火器1

22 井下压风机房10L泡沫灭火器2 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0.5m3砂箱CO2灭火器 1

23 充电硐室8kg干粉灭火器2以每台电机车计

24爆破材料库10L泡沫灭火器3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

50kg干粉灭火器1

25爆破材料发放硐室10L泡沫灭火器1

8kg干粉灭火器1

26 液压泵站10L泡沫灭火器4 配于泵站进风侧

60kg干粉灭火器4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3

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1 清水泵台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2 泥水泵台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3φ100mm消火水龙带m 200

4 φ75mm消火水龙带m300

5φ52mm消火水龙带m300

6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5

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支2

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 2

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套1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0 消防泡沫喷枪套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1 高倍数泡沫剂t 0.5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2 消防泡沫剂t0.2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3分流管个4

14 集流管个2

15 消火三通个4

16阀门个 4

17 φ52mm斜喷消火阀门个4

18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30 19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20 20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40 21 吸液器个2

22管钳子把8

23折叠式帆布水箱个1

24轻型钩杆个2

25重型钩杆个1

26救生绳根4

27撬棍根2

28 木棍把 2

29 平板锹把4

30伸缩梯副1

31组装梯副1

32 普通梯副2

33小靠梯副2

3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

35 CO2灭火器个10

368kg干粉灭火器个14

371211灭火器(2L) 个14

38 喷雾喷嘴个4

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

40灭火岩粉kg 500

41 石棉毯块5

4220L汽油桶个1

4320L普通油桶个2

44 风筒布m 500

45 水泥t 5

46水玻璃t 1

47石灰t 4

48φ1/4”速接钢管节50每节15m49φ1/2”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0φ1’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 51φ100mm钢管m 500 焊成快速接头52 φ150mm钢管m 100 焊成快速接头53φ200mm钢管m 50 焊成快速接头

54 φ75mm胶管m500

55 28kW局扇台3

56 11kW局扇台3

57 接管工具套4

58 φ15mm胶管m 500

59φ10mm胶管m500

60 单相变压器台3

61 电力开关台3

62 电缆m500

63轻型溜子台2

64 探照灯盏4

65 玻璃棉kg 1000

66 风镐台2

67安全带条5

68 钢绳梯m 100

69φ12mm镀锌钢丝绳m 200 70 担架副2

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72 潜水泵台2 或存于设备库中73砖m3 10

74 料石m3 10

75方木m3 3

76木板m3 5

77铁钉(2”、3”、4”) kg50

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4

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φ100mm消火水龙带m 100

2 φ75mm消火水龙带m300

3 φ52mm消火水龙带m 400

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 2 5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2 6φ110/75mm变径管节个4 7 φ75/52mm变径管节个10 8φ110mm喷嘴个6

9φ75mm喷嘴个8

10 φ52mm喷嘴个14

11 分流管个3

12集流管个1

13 消火阀门主柱个 4

14 斜喷消火阀门个4

15φ110mm垫圈套10

16φ75mm垫圈套20

17φ52mm垫圈套40

18管钳子把6

19救生绳根4每根长20m 20撬棍根2

21木锯把2

22平板锹把4

23 伸缩梯副1

2410L泡沫灭火器个25

25CO2灭火器个10

268kg干粉灭火器个10

271211灭火器(2L)个428喷雾喷嘴个4

29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 30 灭火岩粉kg 500

31石棉毯块4

32 风筒布m500

33水泥t 2

34石灰t 2

35 φ150mm钢管m100

36φ100mm钢管m300

37 φ75mm钢管m 500

38φ75mm胶管m300

39 φ52mm胶管m500

40 φ50mm伸缩风筒m 150

41接管工具套 1

42 φ15mm胶管m 200

43 φ10mm胶管m200

44安全带条5

45绳梯副2

46镀锌钢丝绳m 200

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

48 砖m3 10

49 砂子m32

50方木m32

51木板m3 5

52 铁钉(2”,3”,4”) kg20

第29条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多风口、多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行专门设计和论证。反风系统必须在10min风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

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确实不需要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的矿井和风井,必须编写技术论证报告,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30条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并纳入矿井生产和建设计划,与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

1.一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并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2.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

3.三、四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并报局总工程师审定。

4.同时存在自燃和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第31条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电厂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

2.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3.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灌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

4.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措施。

第32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

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

4.矿井酸度的装置。

第33条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

第四章日常防火?第34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带明火下井。?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

第3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

4.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第36条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第37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1.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

3.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4.采用漏风通道或使采空区进、回风侧防火墙同时位于或回风侧,以均衡或降低风压差。?5、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

6.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第38条每一自燃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

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万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通过统计自然发火的临界值。确定适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预报指标,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3.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第39条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沙子器材设置沙子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第五章灭火救灾?第40条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第41条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沿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第42条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

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基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

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

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

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

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

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

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0.0024%,沼气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第43条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第44条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稳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

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

矿井防灭火规范正式版

矿井防灭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2018矿井防灭火措施方案

XXXXX 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2018年度

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审批 总经理:年月日生产经理:年月日安全经理:年月日机电经理:年月日总工程师:年月日安管部:年月日技术部:年月日机运区:年月日通风区:年月日审核:年月日编制:年月日

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246条规定,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现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矿井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如下。 一、井上防灭火措施 1、木料场距离进风井口距离120m,符合要求。 2、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矿井设有地面消防水池,主水池容量为600m3,备用水池容量300m3,符合要求。 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5、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6、每季度对井上消防材料库和和其它重要场所的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矿井的所有的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处要设有消防器材,并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二、井下防灭火措施 1、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和携带火种。 2、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焊接,每次必须有总工程师、总经理批准的安全措施。 3、严格执行各项放炮制度,杜绝使用失效的硬化的炸药,使用好水炮弹和软硬适中的炮泥,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打眼放炮。 4、电器设备必须完好严禁失爆,严禁带电作业或带电搬迁设备。 5、加强矿灯维修管理,保证台台完好,井下严禁打开矿灯修理。

煤矿防灭火技术规范范文

煤矿防灭火技术规 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第四章日常防火…………………………………………… 第五章灭火救灾…………………………………………… 第六章火区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中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 1044-2007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 1044-2007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通则、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管理和防灭火效果的检验等。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火灾防治。 2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 technology on prevention and extingush of mine fire by fire seal以建筑密闭为主要封闭措施,将井下需要防火或灭火的区域进行封闭后断绝其氧气来源,防止火灾发生或阻止火灾持续与蔓延,达到防火或灭火的目的。注:封闭措施指封堵漏风的措施。包括建筑各种密闭、建立隔绝带、留隔离煤柱、堵塞各种裂隙和空隙、形成采空区压实带、人工假顶及水封等。建立密闭是最常用的封闭措施。 2.2密闭(吊词) air stopping 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欲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 2.3密闭(动词) seal建筑密闭的行为。 2.4封闭区 sealed area矿井中用封闭措施隔离的区域。 2.5火区 sealed area of fire 矿井中发生火灾时被封闭的火灾区域。 2.6漏风通道 passageway of air leakage漏风流经或可能流经的道路。 2.7危险漏风 dangerous air leakage 能为井下煤炭自燃或火灾蔓

延提供足够氧气的漏风。 3总则 3.1密闭的分类与命吊 3.1.1按墙体倾角分 3.1.1.1垂直密闭墙体垂直布置,用于水平巷道和倾角小于等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体自重主要由基础支承。 3.1.1.2倾斜密闭墙体垂直于巷道轴线,用于倾角大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基表现为基座形式,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底板一侧受有侧压。3.1.1.3水平密闭墙体水平布置,用于垂直巷道中,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基座四周均受有侧压。 3.1.2按墙体受力特点及使用性能分 3.1.2.1普通密闭墙体主要承受地压与自重,用于一般场合。3.1.2,2防爆密闭墙体能承受一定爆炸压力和冲击波,用于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场合。 3.1.2.3防水密闭墙体能承受较大静水压力,用于尚需堵水的场合。 3.1.3按朊务期限分 3 .1.3.1临时密闭发生火灾时,为了紧急切断风流控制火势或缩封火区锁风,用木板、帆布、砖等轻便材料建造的简易密闭。3.1.3.2永久密闭为了长期封堵漏风,封闭防火或封闭灭火,用砖、石、水泥等上燃性耐久材料建造的坚固密闭。 3.1.3.3防火门为了紧急控制与隔离机电硐室等地点发生的外源火灾而设置的常开风门。

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AQ 1044-200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通则、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管理和防灭火效果的检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火灾防治。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technology on prevention and extingush of mine fire by fire seal):以建筑密闭为主要封闭措施,将井下需要防火或灭火的区域进行封闭后断绝其氧气来源,防止火灾发生或阻止火灾持续与蔓延,达到防火或灭火的目的。 注:封闭措施指封堵漏风的措施。包括建筑各种密闭、建立隔绝带、留隔离煤柱、堵塞各种裂隙和空隙、形成采空区压实带、人工假顶及水封等。建立密闭是最常用的封闭措施。 2.2 密闭(名词) (air stopping):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欲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 2.3 密闭(动词)(seal):建筑密闭的行为。 2.4 封闭区 sealed area:矿井中用封闭措施隔离的区域。 2.5 火区 sealed area of fire:矿井中发生火灾时被封闭的火灾区域。

2.6 漏风通道 passageway of air leakage:漏风流经或可能流经的道路。 2.7 危险漏风 dangerous air leakage:能为井下煤炭自燃或火灾蔓延提供足够氧气的漏风。 3、总则 3.1 密闭的分类与命名 3.1.1 按墙体倾角分 3.1.1.1 垂直密闭:墙体垂直布置,用于水平巷道和倾角小于等于 30°的倾斜巷道中,墙体自重主要由基础支承。 3.1.1.2 倾斜密闭:墙体垂直于巷道轴线,用于倾角大于 30°的倾斜巷道中,墙基表现为基座形式,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底板一侧受有侧压。 3.1.1.3 水平密闭:墙体水平布置,用于垂直巷道中,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基座四周均受有侧压。 3.1.2 按墙体受力特点及使用性能分 3.1.2.1 普通密闭:墙体主要承受地压与自重,用于一般场合。 3.1.2,2 防爆密闭:墙体能承受一定爆炸压力和冲击波,用于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场合。 3.1.2.3 防水密闭:墙体能承受较大静水压力,用于尚需堵水的场合。 3.1.3 按服务期限分 3.1.3.1 临时密闭:发生火灾时,为了紧急切断风流控制火势或

煤矿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日常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

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煤矿采空区阻化汽雾防火技术规范(MTT699—1997)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煤矿采空区阻化汽雾防火技术规范(MTT699—1997)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1219煤矿采空区阻化汽雾防火技术规范 (MTT699—1997) Technical Code for Preventing Vapor Fire in Coal Mine Goaf MTT699- 1997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前言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云生。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负责解释。 煤矿采空区阻化汽雾防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阻化汽雾方法防止煤矿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一般要求、雾化方法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条件采用阻化汽雾技术的煤矿采空区

自然发火的防治。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T/T700—1997煤矿防火用阻化剂通用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1992-1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1988-03-26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阻化汽雾防火fire-preventionbytheinhibitionofatomizedsprays 使阻化液雾化后进入采空区阻止煤氧化,防止采空区煤炭自然发火的技术。 3.2阻化剂inhibitor 具有抑制煤炭氧化能力的化学物质。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 (3) 第三章防灭火装备 (8) 第四章日常防火 (19) 第五章灭火救灾 (22) 第六章火区管理 (2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 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 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 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 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 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

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 2006年7月14日9:12:0 本标准中对氮气来源方式作了原则规定,但供氮能力必须满足最大防火注氮流量的需要,这是氮气防灭火成功与否的关键。注氮工艺和方法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防灭火效果好与否的关键。但由于煤矿条件复杂,各矿井、各工作面的条件都不一样,因此在应用时需合理选择使用。均压、堵漏和火灾监测是注氮防灭火的配合措施,也是提高氮气防灭火效果的可靠保证,应因地制宜地选择与实施。 本标准是在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首部《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氮气防灭火技术提供全煤炭行业的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是一个独立性标准。本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均独立于其它标准之外而独立成体,独立执行。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长元、邵启胤、徐承林。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氮气防灭火的氮气源设备、注氮防灭火工艺和方法及主要技术参数等。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煤炭自然发火而又有条件建立氮气防灭火系统的矿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1992-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1988-10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注氮防灭火方法method of fire fighting by nitrogen injection 将氮气通过管路输送到需要防灭火的区域,使之降低该区域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达到阻止煤炭氧化或窒息火源。 3.2采空区三带three zones of gob 工作面采空区沿走向方向,按其氧气浓度不同而划分的区域,即冷却带、氧化带、窒息带。 3.3惰化防火指标inertion index for fire prevention 煤的防火临界氧气浓度值。 3.4惰化灭火指标inertion index for fire extingishment 彻底扑灭火源并使其不再复燃的临界氧气浓度值。 3.5惰化抑爆指标inertion index for explosion suppression 氧气浓度降低到瓦斯失去爆炸条件时的临界氧气浓度值。 3.6开放式注氮open type of nitrogen injection 在需要注氮的区域未封闭的情况下,进行注氮。 3.7封闭式注氮seal type of nitrogen injection 为控制火情或防止瓦斯爆炸,将发生火灾或积聚瓦斯的区域先封闭后再进行注氮。

安监总煤行[2008]161号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井下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煤炭资源的损失、设备设施的破坏,而且严重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近年来,各主要产煤地区及煤矿企业在防灭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全国来看,煤矿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推进煤矿防灭火工作,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数量,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灭火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煤矿内因火灾、外因火灾防范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查明灾害情况、确定防范重点,配备专业人员、落实治理资金,改进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水平。 二、及时鉴定矿井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三、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 条专用回风巷。 四、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或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新投产矿井,必须设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矿 井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每年年初各矿必须编制井下的防灭火措施,并报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备案。 第二条矿井必须做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演习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将井区反风演习报告公司生产中心。 第四条各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由井长根据井区实际情况决定(至少要保证发生火灾时有五套消防斧、消防楸、消防桶、消防铲、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建两道正常巷道断面密闭墙的砖、沙、灰等材料以及不同管径的消防软管各200米),并由专职队伍负责管理、定期更新补充,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生产矿井相关煤层都必须由公司组织送省级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由公司生产中心备案。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新采区时,必须对所开采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必须采取联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公司,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第二章管理要求 (一)外因火灾管理 第一条进风口必须安装防火铁门;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装有2道防火门。 第二条井桶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三条煤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扦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磕碰、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第四条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第五条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及支护材料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第六条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起爆器材和炸药。 第七条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经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井下自燃发火预防 1、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公司审批。 3、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设计并严格执行。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 4、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 5、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必须安设CO、温度传感器,瓦斯员检查内容中加入CO、温度检查内容,安设位置及检查次数同瓦斯检查。 6、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如出现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自燃处理,并定期检查。 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对采空区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设计。 8、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瓦斯员检查井下各采掘面、主要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时,要检查CO、CO2、O2、T等相关内容,与瓦斯报表一起上报,如发现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上报调度室及相关领导,听从调度安排。 9、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通风科每日要对自燃发火观测点的相关检测内容进行分析,一旦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立即上报相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防火灾事故的扩大。 10、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11、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12、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二节井下灭火 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峒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峒室内。 3)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处。 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米,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米以内。 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米处。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米以内。 7)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

均压灭火

MTT626—1996 前言 本标准的内容与表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和《煤炭科技术语》等的规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戚颖敏。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解释。 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均压方法防治矿井火灾的一般要求、调压方法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条件采用均压技术的矿井火灾防治。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T440—1995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MT421—1996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防灭火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均压防灭火 pressure balance for air control,airpressure balance for fire control

采用矿井通风调节设施,使井下均压区域进、回风两端的压力差降低,达到防治矿井火灾的技术。 3.2漏风压差 differential pressure of air leakage 矿井漏风通道进、回风两端的风流压力差值。 3.3调压风墙 air stopping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隔墙。 3.4调压风门 air door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门。 3.5调压风筒 air dust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筒。 3.6调压风机 fan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各类矿用通风机。 3.7调压风窗 air regulator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窗。 3.8调压气室 room for pressure balance 用于调节防火墙内、外气体压力差而与其在外侧设置的专用隔墙间所形成的空间。 3.9调压风道 air way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通风巷道。 3.10漏风通道 way of air leakage 矿井漏风的路径。 4 一般要求 4.1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的矿井应具备: ——完整的矿图、通风图(含系统图、网络图及压能图)和与通风有关的技术资料; ——测量通风机性能,风流压力、风量、温度和湿度等通风参数的仪器

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范

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 前言 本标准的容与表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试行)和《煤炭科技术语》等的规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戚颖敏。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分院解释。 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均压方法防治矿井火灾的一般要求、调压方法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条件采用均压技术的矿井火灾防治。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T440—1995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MT421—1996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防灭火规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均压防灭火pressure balance for air control,airpressure balance for fire control 采用矿井通风调节设施,使井下均压区域进、回风两端的压力差降低,达到防治矿井火灾的技术。 3.2漏风压差differential pressure of air leakage 矿井漏风通道进、回风两端的风流压力差值。 3.3调压风墙air stopping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隔墙。

3.4调压风门air door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门。 3.5调压风筒air dust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筒。 3.6调压风机fan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各类矿用通风机。 3.7调压风窗air regulator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窗。 3.8调压气室room for pressure balance 用于调节防火墙、外气体压力差而与其在外侧设置的专用隔墙间所形成的空间。 3.9调压风道air way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通风巷道。 3.10漏风通道way of air leakage 矿井漏风的路径。 4 一般要求

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

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 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应用至今仍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规范,为使这项技术更加规范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首部《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从而为注浆防灭火实际应用提供全煤炭行业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查阅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资料,重点查阅了国内煤矿注浆防灭火设计、实际应用的资料和论文,以及黄泥注浆代用材料(页岩、矸石、粉煤灰、尾矿等)的有关科研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的技术报告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包括执行说明)的有关规定和《矿井防灭火规范》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原则,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启胤、王长元、徐承林。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注浆防灭火工艺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矿井注浆防灭火的实施、设计与施工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1992—1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198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注浆防灭火方法method of fire fighting by grouting 是将注浆材料(黄土、页岩、矸石、粉煤灰、尾矿等)细粒化后加水制备成浆,用水力输

送到煤矿井下注入需防灭火区域内,封堵漏风通道、包裹煤岩阻止氧化、冷却煤岩温度而预防或扑灭矿井火灾的一项技术措施。 3.2 沉降速度settling velocity 浆液的悬浊液液面在量筒中匀速下降的平均速度,mm/min。 3.3 临界稳定时间critical stable time 浆液的悬浊液液面在量筒中匀速下降的时间,min。 3.4 塑性指数plastics index 表征注浆材料的可塑性的指数。 3.5 粘度系数viscosity coefficient 表征浆液内部微粒间阻碍其相对流动的一种内摩擦特征的系数,Ps.S。 3.6 氧化镁胶体混合物含量amount of magnesium oxide colloid mixture 浆液中的固体材料所含极细散胶体部分的体积百分比含量,%。 3.7 含砂量quantity of sand 注浆材料中,0.05~0.25mm粒径的砂质成份的重量百分比,%。 3.8 氧化交叉温度cross temperature in oxidation 物质在氧化反应炉中氧化升温曲线与反应炉加热升温线的交点的温度值,℃。 3.9 恒温吸氧量amount of absorbed oxygen at constant temperature 单位重量物质在静态恒温吸氧实验过程中的吸氧量(体积),mL/s。 3.10 土水比ratio of clay to water 注浆防灭火浆液中的固体材料的自然堆积体积与水的体积之比。 3.11 浆液的制备preparation of grout 将注浆材料(黄土、页岩、矸石、粉煤灰、尾矿等)与水混合用水力或机械搅拌的方式形成浆液的制造方法。

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范

矿井均压防灭火技术规范 MT/T 626—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12—30批准 1997—1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内容与表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和《煤炭科技术语》等的规定。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戚颖敏。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用均压方法防治矿井火灾的一般要求、调压方法和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条件采用均压技术的矿井火灾防治。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T 440—1995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方法 MT 421—1996 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 矿井防灭火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均压防灭火 pressure balance for air control,air pressure balance for fire control 采用矿井通风调节设施,使井下均压区域进、回风两端的压力差降低,达到防治矿井火灾的技术。3.2 漏风压差 differential pressure of air leakage 矿井漏风通道进、回风两端的风流压力差值。 3.3 调压风墙 air stopping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隔墙。 3.4 调压风门 air door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门。 3.5 调压风筒 air dust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筒。 3.6 调压风机 fan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各类矿用通风机。 3.7 调压风窗 air regulator for pressure balance 为达到均压目的而设置的风窗。 3.8 调压气室 room for pressure balance 用于调节防火墙内、外气体压力差而与其在外侧设置的专用隔墙间所形成的空间。

AQ104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设计规范方案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 AQ 1044-200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的使用范围、使用通则、技术方案的制定、实施、管理和防灭火效果的检验等。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火灾防治。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technology on prevention and extingush of mine fire by fire seal):以建筑密闭为主要封闭措施,将井下需要防火或灭火的区域进行封闭后断绝其氧气来源,防止火灾发生或阻止火灾持续与蔓延,达到防火或灭火的目的。 注:封闭措施指封堵漏风的措施。包括建筑各种密闭、建立隔绝带、留隔离煤柱、堵塞各种裂隙和空隙、形成采空区压实带、人工假顶及水封等。建立密闭是最常用的封闭措施。 2.2 密闭(名词) (air stopping):建筑在矿井生产区与欲封闭区之间的连通巷道中,用于切断连通巷道中的空气流动,同时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构筑物。 2.3 密闭(动词)(seal):建筑密闭的行为。

2.4 封闭区sealed area:矿井中用封闭措施隔离的区域。 2.5 火区sealed area of fire:矿井中发生火灾时被封闭的火灾区域。 2.6 漏风通道passageway of air leakage:漏风流经或可能流经的道路。 2.7 危险漏风dangerous air leakage:能为井下煤炭自燃或火灾蔓延提供足够氧气的漏风。 3、总则 3.1 密闭的分类与命名 3.1.1 按墙体倾角分 3.1.1.1 垂直密闭:墙体垂直布置,用于水平巷道和倾角小于等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体自重主要由基础支承。 3.1.1.2 倾斜密闭:墙体垂直于巷道轴线,用于倾角大于30°的倾斜巷道中,墙基表现为基座形式,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底板一侧受有侧压。 3.1.1.3 水平密闭:墙体水平布置,用于垂直巷道中,墙体自重由基座支承,基座四周均受有侧压。 3.1.2 按墙体受力特点及使用性能分 3.1.2.1 普通密闭:墙体主要承受地压与自重,用于一般场合。3.1.2,2 防爆密闭:墙体能承受一定爆炸压力和冲击波,用于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场合。

XXX矿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XXX矿消防设施配备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矿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管理。 二、地面消防设施配备部分 1、办公楼: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配置灭火器数量不少于1个,每增加50平方米需增加灭火器数量不少于1个且应存放于方便取放的安全通道位置。如果办公室附近存在机房、电脑集中区域,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灭火器的数量。 2、食堂、会议室、健身房等人员聚集区: 3、矿内值班室:配备泡沫灭火器1个、干粉灭火器1个及一条直径65CM 长度25米的消防带。 4、单身宿舍:每25平方米配备灭火器1个。 5、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配备泡沫干粉灭火器3个, 每增加50平方米增配泡沫干粉灭火器1个。 6、施工办公室: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配备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每增加50平方米增配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 7、材料仓库、车间等地方: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配备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如材料仓库存放可燃材料较多,更应相应增加灭火器数量。) 8、电锯房等木制作场: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配备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每增加50平方米增配泡沫干粉灭火器1个。 9、电工房、配电房:配备灭火器不少于1个。 10、地面变电所:配备灭火器不少于2个。

11、油料仓库: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配备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每增加50平方米增配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 12、可燃物品堆放场: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配备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 13、运输设备操作室:配备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 14、临时动火作业场所:配备泡沫干粉灭火器不少于1个和其他辅助消防器材。 三、井下消防设施配备部分 (一)井下消防设施布置标准 1、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容积不小于 200m3,并不小于井下 2h 的连续用水量。开采下部水平时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使用井下钻孔水源时,地面和井下管路系统必须连通,用闸阀隔开,必要时可快速打开闸门投入使用。井下钻孔水源的水量、水压应定期人工检测一次,并记录存档。 2、矿井必须有完善的消防供水管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采区的主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 108mm(4吋)。 (2)采煤工作面南、北巷和掘进巷道内管径不小于 89mm(3吋)。 (3)消防水管主管路末端到采煤工作面南、北巷切眼和掘进工作面顶头的距离不得大于 50m。 (4)采掘工作面供水管路末端水压不低于 0.6MPa。 (5)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 a)所有斜井和平硐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 100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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