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Independence principle document of arbitration agree 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以下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Separability)或“自治性”(Autonomy)。这一理论的基本精神认为:尽管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为追求互补利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权利或义务一般是对应的,即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条款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而仲裁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体现双方意思一致,并没有为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而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任何义务。它实际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即如果产生了有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承担义务的争议,这些争议应由他们共同约定的第三方解决。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应受主合同的制约,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它是与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条款。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在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中均有明确表述。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合同转让时必须就仲裁另 外做出意思表示?在香港xxx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苑公司一案中,武汉中院就认为:“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合同的新的受让人无法律效力。”这种理解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推到了极端。仲裁协议的目的和功能是解决合同纠纷,其效力的实现以当事人间发生了协议范围内无法自行解决的争议为前提条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仲裁协议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没有争议产生,仲裁协议也不能发生效力。所以仲裁条款虽然具有独立性,但仍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有依赖关系,具有相互关联性。“独立性原则”更确切的表述应是“相对独立性原则”。这种“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条款的某种无因性,其有效与否应单独判断,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信托简答题

1.“尤斯”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尤斯”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做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蹭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这样教会虽非自己直接掌握财产权,但可实际享受其利益,也达到了教徒要多做贡献的目的。后来这种制度不仅限于对教会的捐献,并且波及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和财产的继承方面;在信托财产方面不仅被应用于土地,也被应用于其他不动产、动产等。 2.简述美国、日本、英国信托业务的特点。 美国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工管理;(2)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3)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4)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 日本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2)不断开发适合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3)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 英国信托业务的特点包括:(1)以个人信托为主;(2)法人受托集中经营、(3)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 3.简述信托财产的特性。 1.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是以信托财产的转移为前提条件的。转让的方式有:单纯信托财产物的位移,物的位移并且信托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管理权也转让到受托人手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到受托人手中 2.独立性: 主要有三种表现,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个人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同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3有限性:表现为:信托财产上空间是上的有限性,即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信托财产时间上的有限性,即信托财产都有时效性。 4物上代位性:指信托财产的形态发生改变,但并不改变其作为信托财产的特性。 4个人信托的功能。 1.专业理财的功能 2.财产转移的功能 3.风险隔离功能 4.合法节税功能 5.财富积累功能 6.财产妥善存续的功 5.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与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的区别。 ▼无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指保费由投保人自己支付,信托机构只负责保管保单,负责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对取得的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分配。 ▼有财源的人寿保险信托指委托人不仅将保单交给信托机构保管,同时还向信托机构交付一定的财产,由信托机构管理运用并代付保费,信托机构的责任是代付保费,保管保单,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对取得的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分配。 6公司债信托的功能 1. 设立抵押公司债信托是由债券本质特征决定的债券的特性?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_蓝寿荣

第20卷第4期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0No.4 2000年10月 J ournal of Sou th-Cen tral University fo 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Oct.2000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 蓝寿荣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7) 摘 要:本文从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两个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本质特征与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章认为,银行没有必要调查是否存在受益人欺诈、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受益人付款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颁发禁付令是有前提条件的,法院不应在开证银行已经对受益人作出终局性付款后颁布禁付令。 关键词:国际信用证;法律;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39(2000)04-0050-04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往往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通过银行以信用证方法进行货款结算。为了促进我国进出口商更好地使用信用证方式,银行更好地办理信用证业务,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信用证的独立性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些探讨。 一、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 (一)信用证的开出依据是贸易合同,其内容也应该与贸易合同一致。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贸易合同规定的。进口商与出口商经过商洽达成协议,签署贸易合同,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结算方式,如汇款方式、托收方式或信用证方式。如采用信用证方式还应详细明确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是依据合同约定而开立的,其条款应该与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相一致。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履约行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在符合开证条件的前提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一项书面文件。这项文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保证,在受益人履行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份信用证的开出,是银行遵照申请人指示办理的,而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贸易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信用证的种类、期限及开立日期而要求银行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中的进口商,遵守合同信用且有交易诚意,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也就是履行了贸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3.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应该与合同相一致。信用证一经开出,开出银行与受益人都有了因为信用证连结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益人有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的义务,并有提交代表货物之单据向开证行索要货物的权利;开证行有凭合格的单据付款的义务,同时也保留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货款的权利。因此,进口商必须把合同中有关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包装以及装运、保险、检验等条件,在申请开证时,体现在信用证中并且应与合同相应规定一致,才能使受益人完成履约责任。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关于货物之规定与合同不符,除非属开证行操作笔误等问题,否则已构成进口商违反合同,表明进口商无履行合同之信用与诚意。 (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合同相脱离,独立发生作用。 信用证一旦开立,即与其贸易合同完全独立,形成另一业务——信用证业务。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A 款规定,开证银行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或无力付款也不例外。当然,银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仅限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的单据,而不是合同规定如何。对信用证中没 50 ⒇作者简介:蓝寿荣(1966-),男(畲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及经济法的研究。

SWIFT信用证代码表及详解

SWIFT跟单信用证条款项目代码简介 【MT700和MT701开证格式】 代码 栏位名称(Field Name) Tag 27 Sequence of Total 电文页次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信用证编号 40E Applicable Rule 适用条文 45B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 货物和/或服务的描述 46B Documents Required 所需单据 47B Additional Conditions 附加条款 50 Applicant 申请人 59 Beneficiary 受益人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币种、金额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ount 信用证金额上下浮动允许的最大范围 39B Maximum Credit Amount 最高信用证金额 39C Additional Amount Covered 附加金额 41A Available with … by … 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的方式 42C Drafts at …汇票付款日期 42A Drawee 汇票付款人 42M Mixed Payment Details 混合付款条款 42P Deferred Payment Details 延期付款条款 43P 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 43T Transshipment 转运 44A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 / Taking in Charge at / from … 装船、发运和接受监管的地点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 … 货物发运的最终目的港(地)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最迟装船日 44D Shipment Period 装期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 or Services 货物与/或服务描述 46A Documents Required 所需单据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附加条款 71B Charges 费用情况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期限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 保兑指示 53A Reimbursement Bank 偿付银行 78 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 / Accepting / Negotiating Bank对付款/承兑/议付银行的指示 57A Advising through 通知银行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银行间的备注 一、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MT700)简介 必选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码) 可选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预先通知号码)

分析信用证

3-31分析信用证 11 3.3.1 分析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TRN: 1111510768 COURIER REFERENCE: A/888692 RECEIVED FROM: BANK OF TOKYO_ MITSUBISHI, LTD., THE OSAKA JAPAN DESTINATION: BANK OF CHINA, NINGBO BRANCH SEQUENCE OF TOTAL: 1/1 FORM OF DOC. CREDIT: IRREVOCABLE DOC. CREDIT NUMBER: H486-2001689 DATE OF ISSUE: 070606 EXPIRY DATE : 070625 PLACE: COUNTERS OF NEGOTIATING BANK APPLICANT : TOKO TRADE CORPORATION OSAKA 2-6-7, KAWA RAMACHI, 1-CHOME, OSAKA, JAPAN. BENEFICIARY : NINGBO HUADONG FOOD CO., LTD. NO. 18 DONG SHAN ROAD, NINGBO, CHINA AMOUNT : CURRENCY USD AMOUNT 30 600.00 AVAILABEL WITH /BY: ANY BANK ON SIGHT BASIS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DRAWEE: BANK OF TOKYO_MITSUBISHI, LTD., THE NEW YORK, NY (NEW YORK BRANCH)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TRANSHIPMETN : PROHIBITED LOADING IN CHARGE: CHINA FOR TRANSPROT TO: OSAKA, JAPAN. LATEST DATE OF SHIP.: 070615 DESCRIPT. OF GOODS: 30 M/T FROZEN PEAPODS CIF OSAKA, JAPAN AS PER S/C NO.JP070525 DOCUMENTS REQUIRED: 1.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ORIGINALS AND 3 COPIES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 3.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4.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1 ORIGINAL 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1 ORIGINAL B/L ONE ORIGINAL INSURANCE POLICY HAVE BEEN SENT TO APPLICANT BY COURIER 5.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ENDORSED IN BLANK, COVERING ALL RISKS AND WAR RISK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CLAIM PAYABLE AT OSAKA, JAPAN IN THE CURRENCY OF DRAFTS 6.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ANUFACTURERS ADDITIONAL CONDITION: DETAILS OF CHARGES: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JAPAN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PRESENTATION PERIOD: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VALIDITY OF THE CREDIT. 11 CONFIRMATION: WITHOUT INSTRUCTIONS: ① REIMBURSEMENT BY TELECOMMUNICATION IS PROHIBITED. ②NEGOTIATING BANK MUST SEND ALL DOCUMENTS TO US, I.E. THE BANK OF TOKYO_MITSUBISHI, LTD., 2-3, KITAHAMA 4-CHOME, CHUO-KU, OSAKA 541-8535 AND/OR C.P.O. POX 388, OSAKA 530-8692 IN ONE LOT BY COURIER SERVICE AND REIMBURSE YOURSELVES FROM REIMBURSING BANK FOR EACH PRESENTATION OF DISCREPANT DOCUMENTS UNDER THIS CREDIT. END OF L/C THIS CREDIT IS ISSUED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NE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 PUBL. 500. 有关资料:发票号码:07GESP3298 发票日期:2007 年6 月6 日提单号码:CANE090318 提单日期:2007 年6 月12 日船名:PRESIDENT V.006 运费:USD1600 保单号码:9076521 保险费:USD150.00 货物装箱情况:20KGS/CTN H.S.编码:8712.1000 商品情况:30M/T FROZEN PEAPODS 净重:20KGS/CTN 毛重:21KGS/CTN 尺码:(50X40X60)CM/CTN 唛头:TOKO MADE IN CHINA NO.1-UP 生产单位:宁波华东食品有限公司(221089763214) 报检单位登记号:4478633213 集装箱号码:CGHU2332159(40??) 封号:HD20071221 11 3.3.2 分析信用证 KRUNG THAI BANK PUBLIC COMPANY LIMITED BANGKOK USER HEADER SERVICE CODE 103: BANK. PRIORITY 113: MSG USER REF . 108: INFO. FROM CI 115: SEQUENCE OF TOTAL *27:1/1 FORM OF DOC. CREDIT *40A:IRREVOCABLE DOC.CREDIT NUMBER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_徐军民

财税统计 摘要:会计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独立性问题已越来越呈现出它的特殊性,为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需要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思考,并做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实际的正确回答。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独立性思考 会计管理是专业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其具体的要求和特点。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会计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其中就明显地表达了“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规范和要求。 1会计独立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及表现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会计独立性问题已日趋严重,表现为会计独立性无法体现、会计行为欠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等,给会计规范管理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这不能不引起国家、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面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卓有成效的手段,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完善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会计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会计行为主体在开展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处理会计事务。会计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物质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与所开展的会计活动之间不产生物质上的利益关系,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会计活动。二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精神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在日常会计活动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遵照会计法规开展活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样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与被审查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实质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个人的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作出判断时不依赖和从属于外界影响的精神表现。微观方面,在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经营者的管理情况、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宏观方面,要求会计准则制定者能够给会计人员一定的选择空间,让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更加自主地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为管理部门和决策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会计行为主体包括会计行为个体和会计行为群体,由于受体制不健全、管理欠规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会计行为主体往往缺乏独立性,具体表现为:第一,会计行为个体缺乏独立性。在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是单位或部门的一员,其人事关系、经济利益等受到单位或部门的管理和约束。当单位或部门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无法达到一致时,会计人员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受到单位领导的干预,往往会选择有利于部门利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时甚至会做出违反财务制度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表现的是一种被动地服从或无奈的选择,无法也难以保持其行为的独立性。第二,会计行为群体缺乏独立性。企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群体,在处理具体的会计事务时,往往会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而使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在这里,企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就缺乏独立性。最常见的是地方政府和某些领导为了提高本地或自己的政绩,就利用行政职权,要求相关单位选择有利于提高其政绩的会计处理方法,甚至指使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造假。很显然,这也是被动服从造成的结果。 2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既然会计制度要求会计行为主体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又存在着独立性缺失的情况,那么,我们必须正视矛盾,认真研究,找到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2.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在现实的会计活动中,不管是单位、企业和个人,经常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和影响,以至于出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财务欺诈等不正常现象,影响会计管理的规范化。虽然,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于“会计独立性”的要求,但没有会计独立性的专门规定,也就失去了保持会计独立性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如果会计制度中有专门的独立性原则,在会计务实过程中,就能够按照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就能够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因此,为了使会计活动能够顺利、正常、有序地开展,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独立性原则,并认真地贯彻实施。 2.2建立完善会计委派制 实施会计委派制,就是对会计人员的身份进行明确,对其履行会计职能、坚持独立性原则开展会计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这样,就可以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而更重要的,可以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对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贯彻和执行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规范委派制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的管理责任,细化会计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真正发挥会计的委派作用,实现会计的监督职能。 2.3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 由于受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以及上级或单位领导的权威性的限制,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很难完全做到按法律执行,按规范操作,会计活动就很难保证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效开展,而且,也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此,必须加强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是要提高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监督质量;二是要协调好政府、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资源共享;三是要定期组织由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会计活动情况监督调查,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能。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检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应更新观念,强调服务,转变监督思维方式,要从单纯的监督检查转到规范内部管理、帮助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上来,进一步协调好国家与企事业单位的利益,积极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2.4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强调会计独立性原则,不管从健全制度上还是规范管理上,都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和明确的。会计制度的执行,会计行为的规范,都需要通过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行动才得以实现。很显然,会计独立性原则能否得到真正、有效地执行,除制订相关的制度进行保证外,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如果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而会计人员不“独立”,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执行,那势必会影响会计活动的质量和效果,甚至会影响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方面,是专业技能的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掌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会计务实技能和会计应用技巧。另一方面,是职业道德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不存私心,不惧威胁,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保持“独立”,规范操作,保证效果,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良性循环和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晖.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独立性原则[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2]刘乃菁.我国财务管理体制创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3]冯丽晶,郭焕书.会计行为独立性思考[J].财务通讯.2007. [4]葛琰.会议独立性原则之分析与思考[J].审计与理财.2006.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 徐军民胡瑞芳(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4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企业家财产保护的法律意义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企业家财产保护的法律意义 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信托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托财产”,主要内容在于界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价值之所在。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即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第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第三,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企业家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安全、财产管理与传承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 信托财产在转移给受托人后,完全从委托人的财产中被独立出来,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是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要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增值部分按约定转交给受益人。对委托人来说,这部分财产也不再承担委托人的任何债务,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除少数几种情形外也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二、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 信托财产虽在受托人名下,但也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的

负债,或者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均不会涉及受托人的财产。而且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可以信托文件的规定更换受托人。 三、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 收益人只能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获得信托利益,并不能处分信托财产,而且委托人还可以对受益人处分受益权进行约束,如规定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不得用受益权进行偿债,不得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等。 四、信托财产独立性对财产保护的法律意义 信托财产一旦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就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财产蓄水池,由受托人独立运行和处分。受益人按照信托设立时设定的机制获得收益。所以企业家可以将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财产设定信托,建立一个独立的财产蓄水池,以保障全家人的生活、医疗、养老,实现财富管理与转移的长远目的。这个财产蓄水池将不受债务追索,影响财产多少的因素主要在于通话膨胀的压力、管理费用的高低、投资风险的大小、政府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较好地解决了商业信用危机和买卖双方信贷融资问题,因此,信用证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信用证能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信用证运作过程中所奉行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石。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内涵 所谓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是指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作为基础的货物交易的,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交单付款具有独立性,独立于信用证的基础交易即货物买卖,不受买方的影响,也不受货物的影响。也就是说信用证法律关系与基础合同所属法律关系是独立的。信用证是在银行的介入下开展的一种付款方式,但是银行的加入并不是为他人谋利的,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产生了独立性原则。规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理由,首先是合同的相对性,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不能享有买卖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买卖合同的义务,更无法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自然也无法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次是从银行的利益考虑。正如前述,银行是为了双方交易的安全而加入双方交易的,而且,银行必须从中能获益,还要降低加入风险,因此银行不可能直接介入双方买卖合同之中。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以外,还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争议的话,那么银行无论是从技术还是人力物力上都是做不到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将丧失其商业价值。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四条、第五条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UCP600第四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独立性的价值体现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一贯确立的信用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无论对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还是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来说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对于受益人而言,该原则为其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安全保障。在信用证交易下,具有稳定支付能力的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而且该付款人在准备付款时不会越过单据去审查基础合同。只要卖方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即使买方无能力付款, 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这几乎完全免除了卖方的风险,使得卖方成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最大受益者。 对于开证申请人而言,该原则的存在可以由银行对卖方提交的交货凭证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卖方付运的事实、付运的时间等。再者,如果没有此原则,开证申请人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的目的就会落空,开证行也可能借口基础合同存在纠纷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对于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等而言,该原则的存在使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不能将单据以外的抗辩引入信用证交易,从而避免了它们可能不能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的风险,确保了银行不介入基础合同交易,确保信用证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 独立性原则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其次是为了促进信用证交易的快捷。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专门机构,对信用证的知识和技能均十分熟悉和了解。如果仅需按信用证条款审查单据,而不必顾及其他问题,就可使信用证交易迅速完成,不会浪费许多时间。信用证的独立性也便于中间行加入交易,信用证交易需要借助许多中间银行的服务才会更加快捷灵活,如果不采用独立性原则,则这些中间行难以介入,因此就会阻碍信用证交易的进行。 总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通过在国际贸易中将商业信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杨丽娜 (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要]信用证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基石独立性原则,然而,任何事物都不可 能尽善尽美,基于此原则的欺诈案件频频发生,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价值及其缺陷,并针对欺诈案件提出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缺陷 欺诈【黑龙江史志2010.5(总第222期)】 170

信用证样本SWIFT

信用证样本 Own BIC/TID :II: ICBKCNBJZJP BIC identified as: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JINHUA CITY BRANCH NO 500 BAY1 NORTH ROAD YIWU CITY 321000 ZHEJIANG PROVINCE, CHINA SWIFT Message Type :MT: 700 Issue of Documentary Credit Correspondents BIC/TID :IO: MIDLGB22 3757 401965 980710 2242 N MIDLAND BANK PLC LONDON, U.K. Sequence of Total : 27: 1/1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40A: NON TRANSFER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 20: LCBR82791 Date of Issue. :31C: 070701 Applicable Rules. :40E: UCP LATEST VERSION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31D: 070908 CHINA Applicant : 50: DDD Co., Ltd. UNIT 2208 22/F LAFORD CENTRE 888 WAITER WEST ROAD LONDON SE7 8NJ, U.K. Beneficiary :59: ZHEJIANG YIWU AAA CRAFTS FACTORY NO. 666 BINGW ANG ROAD, YIWU, ZHEJIANG, CHINA P. C. 3211000 Currency code, Amount :32B: USD25000,00 Available with---by---- :41D: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 :42C: AT SIGHT Drawee :42D: MIDLAND BANK PLC LONDON, U. K. FOR NET INVOICE V ALUE Partial Shipments :43P.. ALLOWED Transshipment :43T: NOT ALLOWED

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经验浅析

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经验浅析 ——营业部本级 自总行及省分行大力支持开展国内贸易融资以来,营业部本级的国内贸易融资在业务品种、业务数量和交易金额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中主要产品国内信用证更是备受企业的青睐,甚至成为一些贸易流通企业国内结算方式的首选。由于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在省内起步最早,业务占比最高,因而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此做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和探讨。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产品优势的认识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作为一项新兴推广的结算业务,国内信用证有着其它国内结算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国内信用证和目前运用最广、最具代表性的传统人民币结算方式银行承兑汇票相比除了一些相似点之外还有许多自身的特点(见下表)。正是这些特点使得国内信用证成为一项颇具优势的产品。 表: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异同点 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相似点 1. 均需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基础 2. 均有银行信用为基础 3. 期限原则上都不超过6个月 不同点 1. 是企业的表外业务 1. 是企业的表内业务 2.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 2. 可以背书转让 3. 除了合同还有证明贸易过程的3. 只有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无单 相应单据,比如货运单据。(注1) 据及物权凭证 4. 符合条件可作修改 4. 一经开立不可作修改

5. 可以向银行续做多种贸易融资 5. 只可以向银行续做贴现 6. 手续费为开证金额的万分之五6. 手续费仅为汇票金额的万分之 到十五(修改、通知等费用另算) 五 注1:国内证中的船运单据等目前还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这点不同于国际证。 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均以银行信用为保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较低。 1 国内信用证和承兑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国内证对开证申请企业来讲是表外业务,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需在会计报表中以应付票据科目体现,因此用国内证结算替代承兑汇票结算有助于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国内证不可撤销及转让,比票据的背书转让更具交易对象的稳定可靠性,也方便银行控制风险;国内证的跟单单据比承兑票据更易使银行掌握贸易流通的过程,降低风险;另外,国内信用证开立后贸易双方都有许多贸易融资后续业务可以开展,比如买方融资,卖方融资,打包贷款,比承兑持票人单一的票据贴现方式要更为灵活多变。 二、国内信用证业务营销经验浅析 由于国内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相比其他人民币结算方式来讲可靠性好,安全性高,灵活性大,因此采用国内信用证方式结算其实是很多企业的需求。但是因为国内市场环境比国外要复杂、风险相对要大,所以国内证对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国内信用证的推广普及又不像国际信用证那么容易被人熟悉和接受。一方面企业有潜在需求,而另一方面新业务接受度不高,推广普及有难度,这之间的差距就需要靠环环相扣的营销步骤来弥合。 (一)目标客户的精确定位 首先,只有对目标客户的精确定位,才能使营销有的放矢。本级在推广国内信用证的初期也曾遇到目标客户的选择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客户都适合国内信用证这种特殊的结算方式,而且大多数客户对国内信用证还比较陌生,接受程度有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内容提要:信用证的欺诈和由此产生的法律救济问题在国际银行界和各国司法界争议颇大。在国际银行实务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其独特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同时法院在采取救济措施时亦应遵守一定的条件。 关键词:欺诈例外禁令违法例外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以纽科案为例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以“纽科”案为例 英文题目: A simple analysis of using Credit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taking the NEWCO case as exampl e 经济管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2006-1 侍晓丽(20060410040104) 王 霖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以“纽科”案为例 中文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比较流行的支付方式,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方式之一,它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与资金融通作用。它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以银行信用取代了买方的商业信用,保证了卖方能够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买方能够及时收到货运单据和物权凭证。,被英国法官们视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life 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信用证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自身独特的法律性质,独立性原则确保了信用证成为快捷、可靠、经济、方便灵活的结算支付方式,并能较好地运用于解决诸如开证行行使抵销权、保兑、信用证开立前和付款后、代位追偿、止付等纠纷。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纽科”案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论文 ABSTRACT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more popular in international trade of paymen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means,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guarantee and financing. It is in the field of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been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by l/c payable, the import duty to fulfill the payment by the bank to bank credit to perform, replaced the buyer of commercial credit, the seller can guarantee the safety, quickly receive payment to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nd document.T he judges deemed by the British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ifeline”. l/c payment is widely used as the main reason that the legal nature of its own unique independence principle, the l/c be quick to ensure reliable, economic, convenient and flexible way of payment, and can better applied to solve such as issuing bank, exercise offset confirmed, l/c before and after open subrogation recourse, payment thereof, such dispute. Keywords : Letter of credit ; Independent principle ;The NEWCO case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