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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从业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均应签署本公约并遵照执行。

第三条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廉洁从业委员会(下称:廉洁从业委员会)是在市两新组织纪工委、市社会组织党委和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下,依托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开展工作,面向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条行业协会应按照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廉洁从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廉洁办会,为全行业廉洁从业做出表率。

第二章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诚信服务、讲究信誉,严格遵守相关行业廉洁从业规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养,形成推崇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风气。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经营服务项目,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行业评优、评选、排名等活动时,应当按要求申报并提供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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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业主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在投标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中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选聘。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做到依法执业,令行禁止。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勤奋务实、勇于创新、甘于奉献的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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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抵制腐败,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意泄露业主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收受业主或业主

委员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发表有损行

业形象和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言论,不得做出有损行业和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规定,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廉洁从业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本公约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作出约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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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行业制裁的适用及程序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制裁规则(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和补充,由廉洁从业委员会提出预案,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并经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签署栏

经认真研读本公约全文,我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均已知悉本公约全部内容并完全理解其含义,一致同意签署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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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公约签约单位及所有从业人员的授权代表,郑重承诺:完全接受《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的要求,接受廉洁从业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依据《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约等规定所作出的行业制裁。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

2018年6月日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 第一节物业安全管理 第二节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

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和措施; (三)指导、协调全市物业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培训与宣传工作;

2019年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安排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717878698.html,专业的论文在线写作平台 2019年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市协会在市社团办和市房产局各位领导的亲切关怀和指导下,经过全体会员单位的密切合作,理事会和协会秘书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使市协会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对市协会2019年工作做如下总结并对2019年工作提出如下设想:一、2019年工作总结根据市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的精神,坚持抓好双向服务、紧密结合行业实际,围绕行业工作的主要问题积极发挥了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和组织优势,使协会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为推动我市物业行业改革和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一)搞好协会换届工作根据《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完成了组织各区分会的换届工作,解决了近年来各区分会人员变动较频繁,各区分会领导层人员短缺,而使分会开展工作存在一定困难的问题。组织召开市协会、区分会理事会议、会员会议24次,沟通了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了工作经验,增强了市、区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亲合力。(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工作1、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了《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了学习、宣传、贯彻《<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工作方案》及宣传画册。3、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一清理、两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活动并注销了19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责令12家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4、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开展了“市民信得过的物业管理企业”、“沈阳市市民满意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评选活动。5、精心组织积极参加中物协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论坛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文艺调演活动”及“关于征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

深圳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深圳业主大会年月日投票表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深圳物业管理服务权。管理服务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截止。为保障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小区位置:深圳市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管理及服务面积:平方米(其中管理用房平方米,服务用房平方米,独立、包括室内车库个,计平方米,管理人员宿舍平方米) 住宅面积:平方米 住宅户数:户 (截止年月日,业主入伙户数户)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别墅围墙外墙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雨水排放系统,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 3.承担小区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承担小区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承担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包括别墅墙内屋外小区消杀,公共区域(包括红线外边缘)的绿化等。 6.承担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管理。 7.对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8.为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9.做好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存,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移交甲方。 10.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目标。 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按深圳市优秀住宅小区考评标准执行,详见深圳市住宅局文件(深住[1997]13号)。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定的《深圳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作为本合同的必须附件。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管理 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物业和物)

5、《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第六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文档

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文档 Shenzhen property management contract document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深圳市物业管理合同文档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服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 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 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 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市_____区_____路(街道)____号; 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 物业类型:

_________(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

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中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姓名:那爱慈 宁夏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宁夏银川市 750021 摘要:我国物业管理经过23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已开始进入市场化、规划化、法制化发展的新时期,这 其中经历了很多难题,但是随着国家对物业管理的不断的改进,我国的物业管理已经逐步走向正轨,并涌现 了一批大型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活动主题也趋于理性和成熟。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并且 成为房地产以及人们居住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物业管理;发展历程;我国;法治;规范化; 1981年,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这是我国内地物业管理的起步阶段。此后,从深圳到广州,从南方到北方,物业管理公司大量出现。1994年,建设部颁发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住宅小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物业管理的新体制,为房屋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法规依据。1998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文本》,建设部制订了《业主公约示范文本》,1999年10月制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这些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推动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已超过2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家,一些城市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达到50%以上。【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20世纪20年代初期,中国沿海及内地大城市的房地产业蓬勃发展,高楼林立。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了物业市场的发展。当时已经出现的代理经租、清洁卫生、住宅装修、服务管理等经营性专业公司,形成了中国现代物业的雏形。 2 物业管理的起源 2.1 早期的物业管理 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引起对城市房屋需求的增加,城市原有的房屋设施已远远不能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房屋的空前紧张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房地产开发上建造建议住宅以低廉价格租给贫农和工人家庭。由于设施的简陋, 环境极差,承租人拖欠租金严重,房屋破损问题突出,居住环境恶化,严重影响业主的经济效益。奥维克娅希尔女士为其名下出租物业制定了一套规范租户行为的管理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当地业主纷纷向其学习.这就是早期“物业管理”。1885年,英国政府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对住宅问题产生重要影响的物业管理法令《1885年工人阶级住宅法》.1868年组建房地产专业协会—英国皇家测量师协会,它实际上可视为一个“准”全国性的物业管理协会. 2.2现代物业管理的形成【1】 19世纪末20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出现了如下专业型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的行为组织:①1908年,芝加哥建筑理人员组织(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简称CBM); ②建筑物主组织(Building Owners Organization,简称BOO);建筑物业主理人员协会(Building Owners and Managers Association,简称BOM)。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经济阶段的美国,金融托拉斯和官僚垄断资本的跨国经营积累巨额财富,带来了大规模的国内民工潮,国际移民潮和求学潮,加速了美国城市化和规模化进程,促进了美国高层建筑的发展。高层建筑物附属设备多,结构复杂,防火、保安任务重,大厦的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工作的专业和技术有求大大超出传统物业管理要求。同时摩天大厦的业主常常是数十个或数百个,面临着不知该由谁来管理的难题,于是,一种适应这种客观要求的专业性物业管理机构应运而生。该机构应业主要求,对楼宇提供统一的管理与系列服务,开启了现代物业管理运行的大门。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关于下达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宅局文件深物价[1997]1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文明小区经费问题的通知识深府[1997]244号)精神,现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商品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工业小区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服务费按市政府深府[1997]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含安全文明小区经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 (一)清洁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大厦〉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除"四害"消杀服务。代表住〈用〉户与除"四害"专业消杀队伍签订协议,监督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三)绿化日常维护管理。对小区(大厦〉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四)治安防范。管理处24小时值班,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 (五)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地)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等的清疏、维修。 (六)公共水电费。负责包括公共楼道灯、小区(大厦)路灯、庭院灯在内的公共照明的维护和电费,以及公共洗手间维护和水费。

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 (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 (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委托街道办事处以区主管部门的名义办理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备案事项和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行业协会制裁的备案除外。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负责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依照本规定垫付筹备费用; (二)对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五)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或者组织换届选举;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一、立法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术语含义 四、物业管理基本原则 五、物业管理监督管理部门 六、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职责 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八、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业主公约 第三节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节物业的承接验收和移交 第四节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节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第七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禁止与维护 第一节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禁止与维护 第二节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禁止与维护 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 第一节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节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节物业管理费用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建设单位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条例中: 物业,是指经批准兴建并竣工验收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场地。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非业主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人。 物业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投资、开发建设物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 物业专有部分,是指物业中业主独立占有、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部分。 物业共有(用)部分,是指物业中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共有、共用的部分。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活动应遵循尊重业主物业财产权利、推行市场竞争机制和专业服务、保障物业合理使用、改善业主工作环境和提升业主公共生活品质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监督管理部门) 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

2020年(物业管理)深圳市综合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物业管理)深圳市综合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深圳市XX综合小区管理方案

目录 壹、项目概况———————————————— 二、运营宗旨和运营目标——————————— 三、物业管理模式—————————————— 四、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 五、物业管理收支和利润测算————————— 六、管理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 七、物业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略) 八、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质量保证措施(略) 九、方案编制说明——————————————

壹、项目概况(预设情况) XX综合小区位于深圳市XX区XX路XX号,东临XX路,南靠XX路,西邻XX大厦,北接XX小区。 小区共有四栋塔楼组成。其中A、B栋为高层写字楼用途,总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C、D栋为高层住宅(公寓),总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每栋均有壹个独立出入大堂,各配有三部电梯。小区对外封闭,有东、南俩个出入口,东门为正门。小区占地20000平方米,绿化面积5000平方米。电梯维护服务对外全包,无中央空调。 假定小区已完成入伙,进入正常管理期,无新增筹办费用,无租赁业务。管理费标准暂按三级物管资质标准进行计算。 小区主要建筑经济指标如下:

二、运营宗旨和运营目标 ●运营宗旨 以人为本、规范管理、追求创新、至诚服务。 ●运营目标 物业X公司将以优质服务为基础,实现传统家居理念和现代生活方式高度共融的“文化社区”的管理目标。以多种运营为手段,达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三方面丰收的运营目标, 三、物业管理模式 物业X公司将秉承“为业主节约每壹分,让业主满意多壹分”的管理理念,依托多年物业管理的成功运营模式和经验,建立完善的ISO9002质量管理体系;根据XX小区的自身客户定位、物业特点,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部门职责 综合部 1.负责协会重要公文的策划、起草、修改、印发、贯彻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文件的收文、传阅、落实承办和办结; 2.负责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办公会的准备、记录、纪要撰写,会议决定或部署事项的落实及检查; 3.负责协会秘书处年、月、周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分解,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4.负责协会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5.负责协会印章、执照、证书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 6.负责协会有关证书的年检工作; 7.负责牵头组织协会重大会议和活动; 8.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与绩效考核; 9.负责协会外事和外联工作; 10.负责协会分支机构的联系与工作协调; 11.负责秘书处公务接待与信访工作; 12.负责秘书处办公用品购置与管理; 13.负责秘书处内部学习的组织落实; 14.负责做好秘书处后勤保障工作; 15.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员服务部

1.负责会员的管理与服务。根据协会章程制定落实会员管理办法,做好新会员的发展、入会手续办理和会员会籍的动态管理; 2.负责会员档案建立和保存,会员基本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以及会员数据库的维护;3.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 4.负责会员交流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根据分工,参与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为协会与会员搭建交流平台; 5.负责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法律等咨询服务,收集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会员信用档案系统管理及投诉处理; 7.负责会员创先争优和示范项目创建等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8.负责协会与各地协会及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工作沟通。 9.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信息部 1.负责制定协会年度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2.联系协调相关新闻媒体,负责建立媒体宣传信息沟通机制; 3.负责整合业内宣传资源,组织建立全国物业管理行业通讯员队伍; 4.负责对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 5.负责制定协会网络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6.负责协会“行业动态”及协会网站、微博、微信等对外媒体的管理和维护; 7.负责研究制定协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8.承办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部(培训中心)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 甲方:深圳市业主委员会 乙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深圳业主大会______ 年___月___日投票表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深圳物业

管理服务权。管理服务期限为,从_________ 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_____ 年___月___日截 止。为保障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小区位置:深圳市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管理及服务面积:平方米(其中管理用房平方米,服务用房平方米,独立、包括室 内车库个,计平方米,管理人员宿舍平方米) 住宅面积:平方米 住宅户数:户 (截止___ 年___月___日,业主入伙户数户)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 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 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别墅围墙外墙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 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雨水排放系统,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

深圳市城区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居委会)及其他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过程中的分工、协调和配合,明确业主、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物业管理部门,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站、居委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应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物业管理工作。街道办、工作站或居委会应分别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区维稳办、街道办、工作站、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负责召集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的整理保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行业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少于五名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深圳 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深圳某物业公司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及管理办法一、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小区内的道路; ②小区内的路灯; ③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④小区内的地下排水管; ⑤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⑥小区内的停车场; ⑦其他公用设施。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②抗震结构部位; ③多墙面; ④楼梯间; ⑤公共通道; ⑥门厅; ⑦公共屋面; ⑧电梯; ⑨机电设备; ⑩本体消防设施; ⑾公共天线;

⑿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⒀共用防盗监控设施; ⒁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1.发展商按本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交纳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请参照《附录》,仅供参考): ①多层房屋(不带电梯) --外墙涂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墙贴瓷砖、马赛克:0.20元/平方米.月; ②高层房屋(含多层带电梯): --使用国产(含合资)电梯: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进口电梯:0.35元/平方米.月 三、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发展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小区建设总投资的2%计算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②发展商应一次性将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划拨到区住宅管理部门的专用账户上。 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①公司财务部应在小区住宅保修期满以后开始计收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②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的20日编制住户下月的《房屋本体维修

基金应收明细表》; ③明细表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经审核存有疑问,应及时查明并予以更正; --经审核无误财务部经理应在明细表上审核栏内签署姓名、日期。 ④财务部会计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明细表》,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填写费用收取单; ⑤收费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无误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管理处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派发; ⑥公共事务部的相关人员按照《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派发; ⑦已办理银行托收的住户,由出纳员将托收明细表交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托收,并直接划归代管基金专项账户上; ⑧出纳员应在银行每次托收后的二日内到银行读取托收数据,并及时将托收结果制表交财务部会计按《会计核算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⑨住户用现金交纳的由出纳员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及《服务收费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⑩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收取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按照《现金管理标准作业规程》和《银行存款标准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存入基金的专项帐户内; ⑾出纳员应在每日下班前将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款收据、收款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44页)

《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全套》(44页) 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倩、陈海铭、曹阳、饶杰、冼峰、廖小斌、刘双乐。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活动中服务、维护、养护、于物业服务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和场地。物业产权人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由业主和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资质的从事物业活动的组织。权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涉外物业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物业企业应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严格按照进行财务管理,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物业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承担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服务物业企业专业,对动态,对动态,对动态,对动态,对动态对共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的共用部位使用功能和安全检修和保养记录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部位共用部位楼房单元门、门窗的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对完损程度符合避雷规范要求做出评价人为损坏的人负责会所日常对会所设施、设备检查保证经营时间按时开放会所的娱乐设施做好收款、工作登记娱乐.1 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电梯设备运行管理体系,通过

评审,有效运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专业公司承担电梯维修、保养、大修、改造等工作。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电梯使用证有效;8.4 .2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轿厢内按钮、灯具、对讲电话(或报警警铃)、监控等设备和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8.4 . 3 电梯运行稳定,开关门灵活,运行舒适感好,平层准确,风机运行无异响,照明良好;0>. 可聘用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周、月、季、年度检查及保养,根据检查计划对电器控制箱、机房、轿厢、井道、底坑、层门等部位和设备,以及对电梯曳引主机、减速器等系统部、附件及厢门机构等各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保持电梯轿厢门刀对厅门地坎间隙为5-8mm,轿厢地坎对门厅地坎间隙应为25mm,门厅锁啮合应不小于7mm,层门外面不允许能用手把门拨开;门扇下端距地坎应为5-8mm,门垂直误差不大于0.5mm;. 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突发故障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应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应急处理;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修理;单台电梯的年故障频率不超过1次。二级:8.4 .1 根据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建立完善的电梯设备运行管理体系,通过评审,有效运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专业公司承担电梯维修、保养、大修、改造等工作。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电梯使用证有效; 8.4 .2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轿厢内按钮、灯具、对讲电话(或报警警铃)、监控等设备和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8.4 . 3 电梯运行稳定,开关门灵活,运行舒适感好,平层准确,风机运行无异响,照明良好;. 可聘用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周、月、季、年度检查及保养,根据检查计划对电器控制箱、机房、轿厢、井道、底坑、层门等部位和设备,以及对电梯曳引主机、减速器等系统部、附件及厢门机构等各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保持电梯轿厢门刀对

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2007-10-24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第六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 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诚信自律公约 (经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物协”)会员单位管理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中国物协全体会员单位共同约定,是全体会员单位在管理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加入中国物协的会员,应当在入会申请中提交履行本公约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中国物协倡导全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和机构遵守本公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物协发布的团体标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真做好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和交接工作,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认真遵守信息保密原则,不利用业主的信息,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八条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维护行业声誉。 第九条积极参与、配合行业内开展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数据的采集等工作,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中国物协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十四条中国物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本公约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公约经中国物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要求

0..《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9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业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管委会 第七条区住宅管理部门在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六个月内,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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