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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西家庭伦理精神

2005年3月第34卷第2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ournal of S ocial Science of Hunan N ormal University V ol.34 N o.2

Mar.,2005

略论中西家庭伦理精神

Ξ

李桂梅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2)

摘 要: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精神是家庭本位,西方传统的家庭伦理精神是个人本位,它们各有自己产生的背景。家庭本位和个人本位各有利弊,现代家庭伦理精神的建构应超越家庭本位和个人本位,实现这两者的融合。

关键词:家庭伦理精神;家庭本位;个人本位

中图分类号:B8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529(2005)022*******

家庭伦理精神是家庭伦理的核心,它决定着家庭伦理规

范的内容。中国传统的家族私有制及其基础上的宗法人伦秩序所要求的家庭伦理的基本精神是家庭本位,即一切以家庭利益为重,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庭利益。西方传统个体私有制及其基础上的靠商品交换和契约关系所形成的西方家庭伦理精神是以个人为本位,一切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家庭利益服从个人利益。它们是与中西方的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经济政治需要相联系的,在历史上曾起过一定的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与弊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中西方家庭伦理精神作出扬弃,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健康的、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家庭伦理精神。

一、家庭本位和个人本位的产生

我们的祖先生活在黄河流域,由于黄河流域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祖先主要是靠着发挥共同体的集体生产力,通过治水发展农业生产而进入文明社会的。这时期劳动者个人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劳动者个人的独立性也极其微弱。进入文明社会后作为社会基本组成者的“众人”、“农夫”们,虽然拥有了个体家庭,但他们长期脱离不了氏族制的血缘脐带,因此由这种脐带集合起来的共同体———家长制家庭公社一直保存,延续到近代社会。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就是一个大家庭或家族。家庭内部实行同居共财制度,实行家族私有制,各个家庭成员在经济上不独立,必须依赖家庭的共同财产生活,家庭的命运也就是个人的命运。个人不得不从属于家庭,以家庭为本位。在这里,家是一个有亲情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又是一个集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团体,个人

是为家庭而生存的,个人的生死荣辱和家庭息息相关,个人

获得功名,叫做光宗耀祖,有损于家庭利益的个人,被称为“败家子”,有辱于家风的人要被家族惩治。个人生命的延续也是为家庭,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个人若被家庭抛弃,就很难见容于社会。当中国人进入家庭以外的团体时,也自然会“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在这种家庭中,父权、夫权及调节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一整套伦理道德原则必不可少。

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决定的。首先,小农经济决定了家庭生产是社会生产的基本方式,任何个人都无法脱离家庭而生活,家庭是人们物质生活的保证。家庭不仅提供其成员的全部生活资料,而且直接生产其中的绝大部分,这决定人们产生对家庭的强烈依赖性。

其次,由于家庭是人们主要的活动场所,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它的封闭性、狭隘性和稳定性,使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活动都限制在家庭—家族范围内,平时极少与外部世界打交道。在白居易的《朱陈村诗》中就描绘过这样一个由两个族姓组成的村庄:“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去县百余里,桑麻青氛氲;机梭声札札,牛驴走纷纷。女汲涧中水,男采山上薪。县远官事少,山深入俗谆。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一村惟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这样对于传统社会的人来说,家庭、家族就是他们的整个世界,由此产生陕隘的家庭观念。

再次,家庭是人们的情感和精神支柱。父子兄弟以及姻戚关系为人们提供了情感和精神的依托,庞大的亲属网络给

收稿日期:200421022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西家庭伦理比较研究”

(03CZX 011)。作者简介:李桂梅(19642),女,湖南桂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

人以强大的家庭力量的感觉。在农业社会中,个人的心理需求的满足也是由家庭来实现的。个人的成就以家庭财产的积累状况获得不同程度的满足,个人的价值是以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确认而实现。个人的社会地位也是由家庭的地位、家庭的财产的多寡来决定的,离开了家庭,就失去了社会地位,这使得人们都不得不把家庭利益摆在首位。

与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中国的社会在政治上特别强调家庭的完整,把家庭看作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核心,认为家庭是一切人伦关系和人伦秩序设计的原点。而在父权家长制的社会里,无论哪种家庭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家属没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实际上,家庭是以家长为代表而类似现代法人的组织,历代政权都利用“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论,把家庭作为组织国家生活的直接对象,而不是以每个人为统治对象。这种以家庭为统治对象的中国古代国家,除贵族、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法律上的特权阶级可以享受法律特殊待遇外,基本上都是以家族主义为轴心,分别主与奴、尊与卑、长与幼、夫与妻、亲与疏等不同名分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的全部内容都反映出政权与族权的联合统治、家法与国法融合的特点,所有立法从始至终都贯穿家庭本位的指导思想。

古希腊是西方文化的发源地,处于一种开放的地理环境中,是一个手工业和商业发达的社会,它有种种冲破血缘社会组织的樊篱的便利条件。优越的交通条件,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海上贸易,导致了大量的外帮人的迁入定居,从而逐步瓦解了古希腊社会中的血缘亲族组织,至公元前5世纪的梭伦变法,家国合一的社会组织已经打破,出现了古希腊的民主政治。

由于血缘纽带的彻底瓦解,私有制和民主制度的发达,工商业阶层的崛起,促进了希腊人个体意识的觉醒和成熟,独立的个体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元。虽有公共权利的存在,但仅仅是执行从个人身上剥落出来的某些职能,而不能完全消解个人在经济社会及思想信仰中的独立存在。个性原则成为希腊民族的基本心理和性格。伯恩斯和拉尔夫在《世界文明史》中对古希腊人的价值观念作了精辟的概括,他们描述说:自荷马时代以来,“希腊人就已经沿着其在以后几个世纪都必然遵循的社会理想之路起步了,他是一个乐观主义者,确信生命只有为其自己的目的而活着才有价值,他认为把追求死看成是愉快的解脱,是没有意思的,他是一个利己主义者,为自我满足而奋斗。……他拒绝肉体上的苦修行,反对会造成损害生命的所有形式的克己行为。”这种价值观在城邦时期通过思想家的既使理想观念现实化又使实际观念理性化的努力融汇为希腊精神。希腊精神的实质是“建立在自由、乐观主义、世俗主义、理性主义的理想之上,尊重肉体,也尊重心灵,对各个人的庄严和价值给予高度重视”。希腊精神是古代希腊人留给西方和世界的宝贵遗产,它构成整个西方文明和价值观念的灵魂。

基督教支配欧洲后,个性原则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但它仍以歪曲的形式保留下来了。它宣称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生而有罪,但只要积极努力,接受苦难的考验,就可以在来世进入天堂。这些思想都是建立在承认个性、发展个性的基础上的。基督教只不过是将个性原则宗教化了。文艺复兴时期的科学、自由和个性解放的人本精神,为整个西方文化的个人本位特征创造了坚实的条件。18世纪欧洲产生的资产阶级文化运动———“启蒙运动”,作为文艺复兴的继续和发展,在社会政治观方面,提出了影响深远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政治概念,创立“天赋人权”的理论,把生命、财产、自由、平等等视为“天”所赋予人的“人权”。这些思想一直是欧洲乃至西方近现代政治、文化思想的主调,个体本位思想的突出表现。在20世纪西方思想领域独占鳌头的存在主义哲学则以每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本质、人必须对自己负责的命题把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世界观发展到了极致。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形成了西方人以个人为中心的处世态度,他不依附于他人,不依附于家庭,而是倾向于自我依赖———“他要自己思考,自己做决定,并且用自己的双手以自己的能力开辟自己的前途。”[1](P3)家庭与个人之间只存在暂时性的纽带,“世界上不存在他可以依赖而又无损其自尊的人与神,成功是他自己的幸福,失败则成为他自己的重负。他能招请整个世界的人来庆祝自己的幸福,但却不能让其家庭和亲友分担他的不幸”。[1](P238)因而在西方国家,子女成年后便离家独立谋生。即使是亿万富翁或在任总统的子女也不例外。这在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二、家庭本位和个人本位概说

家庭本位是指在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上,更加注重家庭,强调家庭利益及它的生存与发展,要求个人服从家庭。中国的家庭本位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就得到说明。

第一,家庭私有财产制,个人没有财产统理权。小农经济条件下,中国传统家庭实行的是同居共财制。《礼记?曲礼》说:“父母在,不有私财。”《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家事统于尊也。”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私自动用家财都给刑事处分,一般按动用的数额多少决定刑罚的轻重,少则笞一十、二十,多则杖一百,而且子孙在父祖未死以前,即使已经成年结婚并生有子女,依然不许持有小份财产或者另主新的户籍。“子孙别籍异财”在唐代以后的法律中都视为犯罪行为。一且触犯“别籍异财”的禁律,就是那些享有议请减赎特权的法律特权人物也难免丢官、坐牢。

在家庭同居共财制和家长权威统治下,家属对外没有独立行为能力,除家长授权外,他无权以家庭名义与外人发生法律行为,家属在家法约束下基本处于无权状态。这使得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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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格越来越萎缩,个性表现越来越无力。个人财产权的严重缺乏,使中国社会不能在重重的人身依附中打开一个缺口,开出一条“从身份到契约”的道路,人权被剥夺的现象如此漫长和残酷,以致鲁迅先生形象地将中国二千多年的历史比喻为“吃人”的历史。

第二,婚姻是家庭的事情,个人没有婚姻自主权。传统社会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大事,男女的结合不是个人自己的事情,是关系到男子所属的大家庭,乃至家族的大事。成婚不仅是为个人娶妻,更是为父母娶媳,为宗族娶妇。所谓“妇者顺于舅姑,和于家人,而后当于夫”(《礼记?昏义》)。传统婚姻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及宗族,婚姻是家族行为。至于两人“爱”还是“不爱”那倒是无所谓的,个人的意愿和意志须服从于家族利益。因而即使夫妻情深,只要公婆不容,就要出妻离异。而夫妻相恶,但公婆认为媳妇“善事我”,则不能离异,必须“子行夫妇礼”没身不衰。夫妻感情在婚姻中是没有什么地位的,男女结合不是为了他们自身的幸福和感情的满足。而且在道学家看来,婚姻中其他附加的感情越是淡漠,下一代品种越是纯正,越是精致越近于“人”。为了肯定婚姻中的“伦理性”,不惜将婚姻中“性爱”因素降至到零点,“仿佛两个牲口听着主人的命令:‘咄,你们好好地住在一块儿罢!’”[2]

个人本位指在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中更重视个人,

人的生存、个人的利益、个人的意志、个人的发展,主张个人的独立和自由,要求家庭服从个人。与中国比较而言,西方的家庭组织相对较小,家庭结构松散得多,家的观念相对淡漠,个体意识极强。这也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证明。

第一,个人有财产权。从历史上看,西方家长制家庭公社早在中世纪已经解体,中世纪中后期和近代,由于私有制进入到了家庭内部,西方家庭较早地由家长制家庭公社过渡到了财产个人私有的个体家庭,这种个体家庭中父子兄弟乃至夫妻各有各的私有财产,这就为每个成员的独立性奠定了基础,法律关系、权利关系也就必然进入家庭内部,成为家庭成员的主要关系。相形之下夫权、父权退居到次要位置,非维系家庭之所需。

罗马帝国早期,家长的“家父权”是很大的,他对家里的一切成员享有绝对支配权,妻在夫面前也没有任何权力,儿女只要与父共同生活就没有独立能力,不准签订契约和买卖财产,子女的收获物尽归父亲占有。后来由于国家以土地或金钱等实物形式奖赠替国家服务获得军功或事功的罗马公民,这些财产以“特有产”的形式归属得者,不受“家父权”支配,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可以遗嘱继承,这才在人类历史上萌生出完全的私有制。“特有产”这种纯属个人的财产形式后来越来越扩展,家长的绝对支配权日益解体。随着个人财产权被肯定和逐渐生长,罗马帝国制定法律保护个人财产权,例如“商人,高利货者,土地收买者便经常不遵守有关规定来购买要式转移物,也有的高利贷者常常逼迫无支付能力的债务人不按过去的规定变卖自己的财产,最高栽判官通过告示来竭力保护财产获得者的利益,并防止他人对这种财产的侵害,从而形成了最高裁判官所有权。”[3](P61)另外,罗马国家前期财产继承方面主要实行的是法定继承,即死亡者的财产与债务由儿子继承,没有儿子则由死者兄弟继承,如此按血缘亲疏类推,这种继承法反映“家父权”的财产所有形式。后来出现了遗嘱继承,这种继承要经过法律手续才能生效,但这种继承法规定可以将财产随意赠给设定的继承人,突破了财产继承依一定血缘关系相联的旧制,也反映了个人财产权得到承认与肯定的事实。这种个人财产权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工业革命等一系列社会变革,逐渐成为不可动摇的公认准则。[4](P1632164)正由于确立这样的准则,个性的尊严和自由才得到充分的尊重。文化对个性的承认和鼓励,从基本和实用的层次而言,就表现在对个人财产权的法律肯定。正如黑格尔说:“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5](P50),他认为惟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力,人格本质上就是物权。

第二,个人有婚姻自主权。西方人的婚姻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由自己决定,而不能容忍其他人干预。早在古罗马时期,子女同意就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近代自由平等的思想的影响,更使自由恋爱之风盛行,婚姻的个人性更为突出。1791年法国革命宪法第二章第七条就宣言:“法律婚姻不过为民事契约”,确立民事的婚姻制度。随后,拿破仑民法法典第144条,第147条也都有关于缔结婚姻的用语。在第146条中还规定:“无合意即无婚姻”。所以一般民事上的婚姻,都认为是契约。资产阶级的“自由”契约婚姻摧毁了世代相传的婚姻习俗与制度,正如英国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从身份到契约”,从过去流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6](P75)资产阶级的婚姻虽为“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在纸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再没有比认为不以相互性爱和夫妻真正自由同意为基础的任何婚姻都是不道德的那种观念更加牢固和不可动摇的了。总之,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并且不仅是男子的权利,而且在例外的情况下也是妇女的权利”。[6](P77)

三、家庭本位和个人本位的扬弃

中国传统的家庭本位伦理精神,更强调家庭的价值和权利,个人只是家庭中的一员,其存在须以家庭的群体存在为前提,其发展也必须以家庭的发展为优先。这一家庭伦理的产生有其社会发展的规定性与合理性,它促进了农业社会的发展,有效地保证了家庭及社会的稳定有序。但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伦理精神过分强调了家庭这一群体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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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过于强调了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否定了个人的自由,压抑了个体的创造性、主动性和激情,使得个体更多地异化为由抽象群体支配的、消极被动的附属品。由此也导致了家庭生活的窒息、僵化、虚伪的倾向,直至使得家庭成为活生生的人的“地狱”。可以说传统家庭伦理精神对家庭群体价值的关注确是其优长之处,但对于个体主体价值和个性自由的轻视,则是它的致命弱点。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尤其是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这种家庭本位的伦理精神一直受到猛烈的批判,五四新文化运动提出以“个人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的伦理革命。

西方的个体本位伦理精神更强调个体的价值和权利,认为个体主体价值重于个体的群体价值,即个人是作为具有理智、情感和意志的独立体生活于社会中的,他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和前途。这一伦理思想有效地保证了家庭以及以个体组合为细胞的社会的多样化发展和个性的解放,它亦是一种文明的标示物,但我们也不能不认识到,这一家庭伦理精神过分强调个体权利和个人的价值,未能充分认识到家庭是个体生命的起点与归宿点,个体利益是家庭利益的具体体现,它也削弱了人的家庭责任感和合作精神,使得家庭成为缺乏亲情依靠的、冷漠分裂的空间结构体,导致了家庭成员的相互对立乃至对抗的倾向,这样的家庭极易解体。美国社会学家贝尔指出,推崇绝对的个人自由,“反对遵从道德法规的态度使人陷入根本的‘我向主义’,结果疏远了与社会的联系以及与他人的分享……这是对这个社会存在的最深刻的挑战。”[7](P531)美国学者许火良光则明确指出:“今天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其根源在于个人主义的膨胀而造成的人际关系的危险……膨胀的个人主义使得人们无法进行思想交流,尤其使人们在感情方面产生隔膜。”[8](P8)可见如果说对个体主体价值的关注是西方资本主义家庭伦理精神的优长之处的话,那么对于个体的群体价值的轻视、对家庭责任的淡漠就是它的致命弱点了。因此以个体本位思想和个人主义作为家庭伦理精神是行不通的。

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各有利弊得失,但二者有着很好的互补性。中西文化在近现代的融合与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西方国家在经历了近现代个体本位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洗礼之后,认识到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多的西方思想家对个体本位和个人主义原则采取批判的态度,主张对它加以限制和和超越。而中国在近现代,尤其是“五四”运动以后,家庭本位的思想受到了强烈的抨击,与之相应的是民主、自由和平等思想的增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为个人的权利、价值也得到相应的肯定。

现代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新的家庭伦理精神,这种家庭伦理精神应该超越中国传统的家庭本位价值观和西方的个人本位价值观,既要反对片面强调对家庭的责任与义务,而忽略、否定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传统家庭伦理的家庭本位价值观,又要反对片面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价值,而忽略乃至否定个人对家庭的责任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在扬弃这两种价值观的基础上,将自由和责任统一起来,建立一种个人和家庭双重价值取向的家庭伦理精神。它在要求个体履行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强调家庭的权利和价值的同时,也要求家庭关注家庭成员的个体权利和价值,保障家庭成员的人格独立和自由,只有这样建构起来的家庭伦理精神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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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rief Statement on the Family Ethical Spirit of China and We stern Nations

LI G ui2mei

(Department o f Philosophy,Renmen Univer sity o f 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The traditional family ethical spirit of China is of family standard,and that of western nations is of indi2 vidual standard.The tw o standards derive from s ome definite backgrounds.Therefore both of them ha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respectively.We must surpass them and put them into integration.

K ey w ords:family ethical spirit;family standard;individual standard(责任编校:李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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