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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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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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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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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审核

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审核(范本)

(范本)

区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批准

区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批准(范本)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范本)

修缮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批准

修缮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批准(范本)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资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资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分类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 2012-03-1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此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文物分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文物藏品档案规范》(,,,, 0020—2008),国家文物局,2009年2月16日 《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1]81号) 《藏品档案填写说明》,国家文物局,1991年11月19日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国家文物局,2007年6月5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文物分类 根据文物的异同,即构成每件文物基本物质的自然属性和所形成的社会属性之差异性、同一性,把全部文物区分组合成类的过程。 4 与此次普查中文物分类相关的文件材料 《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试行)》及其著录说明中“文物类别”部分。 5 分类原则

5.1 文物分类体系结构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统一性。 5.2 文物分类的基本原则是质地为主,兼顾性质、功用,并充分考虑到中国文物传统分类方法。对存世量较大、类别特征明显的文物独立成类,不具备这些特征的归入其他类。 6 具体分类 根据文物分类原则分为31类。具体如下: 序类别内容及举例 号 金银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金银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1 制品等。 铜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铜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2 品等。 铁器除货币、雕塑和造像以外的,以铁为主要材质的各种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及工艺制3 品等。 陶、泥器彩陶、黑陶、红陶、灰陶、釉陶、白陶、紫砂、彩绘陶、珐花、生坯、泥金饼、泥4 丸等工艺制品及陶制建筑构件、陶制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品等。 瓷器彩绘、颜色釉等各类瓷质制品, 5 砖瓦画像砖、城砖、砖雕、墓砖、影作、象眼、板瓦、筒瓦、瓦当等。 6 宝、玉石器玉、碧玺、玛瑙、翡翠、各类宝石、珊瑚、琥珀、蜜蜡、钻石、芙蓉石、松石、石7 榴石、晶石、橄榄石等制品及原材料。石器石刻石质工具、碑刻、墓志、经幢、画像石、法帖原石等。 8 漆木竹器各类漆制品、木质家具、竹藤质家具、生活用木器、木质工具、木刻板、牌匾、竹9 木简牍,以及竹、木、藤、草、核、匏质工艺品等。

谈谈那些被移动了的不可移动文物

谈谈那些被移动了的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之所以不可移动,是为了保护文物本体的整体性和文物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然而在今天,很多文物周边环境荡然无存,自身也无立锥之地,在“保护”的目的下被迫移动,文物也有移动中被破坏、构建代替的遭遇;令人诧异的是,一些迁移案例甚至被奉为成功经验推广,全然不知文物环境的整体性已经被破坏。不可移动文物被移动的案例 整体迁移型锦纶会馆:始建于清雍正元年的锦纶会馆,是旧广州纺织业老板们聚会议事的场所,见证了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是广州唯一幸存的行业会馆。1920年,国民政府要将会馆收入公产,孙中山先生获悉后,立即作出批示要'永远保留'。然而,2001年,广州为修建南北主干道康王路,锦纶会馆进行了国际首例连地基完整平移。 ▲锦纶会馆唐庄宋代壁画墓:该墓是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共11幅,均保存较完整,主要反映墓主人日常生活场景和当时社会佛家、道家、世俗等超度及吊孝时的场景,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2011年,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为避免壁画墓遭受破坏,完整地加以保护,决定将此墓整体搬迁。▲唐庄宋代壁画墓拆解重建型永乐宫:又名大纯阳万寿宫,元代时,为奉祀中国古代道教“八洞神仙”之一的吕洞宾而

建。永乐宫以壁画艺术闻名天下,它的壁画布满在四座大殿内,总面积达960平方米,题材丰富,画技高超,它继承了唐、宋以来优秀的绘画技法,又融汇了元代的绘画特点,形成了永乐宫壁画的独特风格,成为元代寺观壁画中最为引人的一章。永乐宫因黄河三门峡工程动工处于淹没区内,所以从1959年起,历经六年,将永乐宫全部迁移到芮城县城北。▲永乐宫张飞庙:又名张桓候庙,蜀汉末期,为纪念三国名将张飞而建的民间祠庙,后经历代修葺扩建,距今已有1700年的历史。庙内保存了大量珍贵的字画碑刻,稀世文物200余件,被誉为'巴蜀胜景、文藻胜地'。因三峡工程建设,于2002年10月8日闭馆拆迁,迁建后的张飞庙,整体西移了32公里,2003年7月19日“搬旧如旧”的新张飞庙正式开馆。但是,因庙内张飞的塑像是泥塑,无法搬迁,新的张飞庙内供奉的张飞像是用铜塑来代替的。 ▲张飞庙迁出又迁回型天梯山石窟:也称大佛寺,创建于东晋十六国时期的北凉,距今约有1600年历史。石窟中大佛依山而坐,脚下碧波荡漾,薄云缠绕其身,构成了一幅山、水、佛、云浑然一体的壮观奇景,是凉州颇负盛名的旅游胜地。1958年4月,为解决黄羊河下游居民用水问题,在天梯山石窟右侧兴修水库,大量的塑像和壁画被拆了下来,搬运到甘肃省博物馆。2006年,国家文物局要求将这批文物进行修复并运回原址,于是这批文物又被运回了武威。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x〔x〕54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6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152号)和《x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x〕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x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实施文物的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拥有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驻县部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要求组织开展,其普查工作不纳入我县的普查范围。 普查的文物包括:x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x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x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化遗产分类与评定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文化遗产分类 〇洞穴址〇聚落址〇城址〇窑址〇窖藏址〇矿冶遗址〇古战场〇驿站古道遗址〇军事设施遗址〇桥梁码头遗址〇祭祀遗址〇水下遗址〇水利设施遗址〇寺庙遗址〇宫殿衙署遗址〇其他古遗址 〇帝王陵寝〇名人或贵族墓〇普通墓葬〇其他古墓葬 〇城垣城楼〇宫殿府邸〇宅第民居〇坛庙祠堂〇衙署官邸〇学堂书院〇驿站会馆〇店铺作坊〇牌坊影壁〇亭台楼阙〇寺观塔幢〇苑囿园林〇桥涵码头〇堤坝渠堰〇池塘井泉〇其他古建筑 〇石窟寺〇摩崖石刻〇碑刻〇石雕〇岩画〇其他石刻〇 古遗址 〇 古墓葬 类 别 〇 近现代重要 史迹及代表 性建筑 〇 其他〇 古建筑

〇 石窟寺 及石刻 〇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〇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〇名人故、旧居〇传统民居〇宗教建筑〇名人墓〇烈士墓及纪念设施〇工业建筑及附属物〇金融商贸建筑〇中华老字号〇水利设施及附属物〇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〇医疗卫生建筑〇军事建筑及设施〇交通道路设施〇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〇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名称 地址及 位置 GPS坐标纬度 °′″ 测点说明代码 经度 °′″海拔高程 米级别 面积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〇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〇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〇未定 分布面积平方米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保护范围面积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面积平方米年代 统计年代

类□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夏商周(含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代□清代□近现代□不详〇 古遗址〇洞穴址〇聚落址〇城址〇窑址〇窖藏址〇矿冶遗址〇古战场〇驿站古道遗址〇军事设施遗址〇桥梁码头遗址〇祭祀遗址〇水下遗址〇水利设施遗址〇寺庙遗址〇宫殿衙署遗址〇其他古遗址 别〇 古墓葬 〇 古建筑 〇 石窟寺 及石刻 〇 近现代重要 史迹及代表 性建筑〇帝王陵寝〇名人或贵族墓〇普通墓葬〇其他古墓葬 〇城垣城楼〇宫殿府邸〇宅第民居〇坛庙祠堂〇衙署官邸〇学堂书院〇驿站会馆〇店铺作坊〇牌坊影壁〇亭台楼阙〇寺观塔幢〇苑囿园林〇桥涵码头〇堤坝渠堰〇池塘井泉〇其他古建筑 〇石窟寺〇摩崖石刻〇碑刻〇石雕〇岩画〇其他石刻〇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〇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〇名人故、旧居〇传统民居〇宗教建筑〇名人墓〇烈士墓及纪念设施〇工业建筑及附属物〇金融商贸建筑〇中华老字号〇水利设施及附属物〇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〇医疗卫生建筑〇军事建筑及设施〇交通道路设施〇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最新】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管理,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合理利用,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尚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市、区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财政、教育、旅游、宗教、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内容,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和文物保护员工资。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和社会捐赠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审批及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执法督察处。 二、责任人 执法督察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有管理使用单位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4、所改变的用途不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管理使用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安全设施、设备; 3、有健全的文物保护、修缮制度;

4、有完善的文物安全保卫制度; 5、符合向社会和公众展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形象。 五、申报材料 (一)不可移动文物改变用途: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申请函(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用途;改变后的使用用途;变更文物建筑使用用途的理由; ②、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 ③、房产证明或能够证明所有权的文件; ④、拟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草案; (二)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 1、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要求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申请书; 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制度及措施; 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 ④、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按下列标准确认和标示。 1 纪年采用标准 采用公元纪年、历史(朝代)纪年和考古学年代三种。各类纪年均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标示。 2 时限划分标准 2.1古代文物年代上限为旧石器时代,下限为清代。 2.2 近现代文物年代自公元1840年至当代。 3 确定纪年的方法 3.1 古遗址:依据文化遗存确定年代。 3.2 古墓葬:依据结构形制、随葬品及墓志铭等确定年代。 3.3 古建筑:依据现存建筑物形制、结构特点及相关题记等确定年代。 3.4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依据洞窟及造像形制、题记、文献等确定年代。石刻依据形制、内容等确定年代。 3.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3.5.1 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和纪念地,依据重要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年代。3.5.2 重要机构旧址,依据机构占用时间确定年代。 3.5.3 行业性建筑和典型风格建筑及构筑物,依据始建时间确定年代。 3.5.4 名人故居、旧居,依据名人出生、居住时间确定年代。 3.5.5 名人墓、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墓葬依据墓主人埋葬或迁葬以及陵园设立时间确定年代,纪念设施依据设立时间确定年代。 4 年代标示规则 4.1 史前文物用考古学年代,如: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 古代文物用历史朝代纪年,年代明确的同时用公元纪年;个别地区历史朝代纪年不明确的可使用考古学年代。 地方政权控制时期用国家认定的“中国历史年表”中的政权纪年标示,并用公元纪年标示。 示例: 大理国仁寿三年(1238)

近现代文物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不详的用“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示。 4.2 含两个以上连续时代的,应标示起止时代;时代不连续的,中间用顿号间隔;不能确认具体时代的,应标示跨度年代;时代不详的,标示“不详”。 示例1: 唐—元 示例2: 新石器时代、商、汉 示例3: 商周、唐宋 4.3 用历史朝代纪年和公元纪年同时标示的,先标示朝代纪年,同时在括号内标示公元纪年。 示例: 清康熙五年(1666) 4.4 历史朝代标示容易产生歧义的,可遵循以下原则: 4.4.1 夏商周:年代明确的分别标示为夏、商、西周、春秋。商或周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商周,西周或春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周。 4.4.2 汉代:分为西汉、东汉,不明确的标示为汉代。 4.4.3 三国:具体分为三国魏、三国蜀、三国吴,不明确的标示为三国。 4.4.4 晋代:分为西晋、东晋,不明确的标示为晋代。 4.4.5 十六国:可标示时代及国别;不明确的标示为十六国。 示例: 十六国前燕 4.4.6 南北朝:标示南北朝各代;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北朝、南朝或南北朝。 示例: 北魏 4.4.7 五代十国:标示时代及国别;不能确定的可标示为五代十国。 示例: 五代后唐 4.4.8 宋代:分为北宋、南宋,不明确的可标示为宋代。

XX 街道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XX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街道辖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的保护,根据《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 成立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街道辖内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日常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 成员:城管科科长,综治维稳和信访科科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队长,文化站站长,出租屋管理中心主任,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职责:制定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检查督促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组织保护工作的考核评比。 二、工作职责 (一)城管科职责 1.检查督促社区巡查人员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 2.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指引和督促保护责任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修缮。

3.联系协调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 (二)综治维稳和信访科 1.指导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依法合理利用。 2.发现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及时要求保护责任人整改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 3.及时处置涉及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纠纷等维稳事件。 4.联系协调区安监局、区司法局、公安部门。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 1.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 2.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标志牌的,按照《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文化站 1.建立街辖内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并及时更新。 2.检查督促社区巡查人员对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日常巡查。 3.联系协调区文广新局。

抢救不可移动文物永不言晚

抢救不可移动文物永不言晚 (2012-08-19 14:50:38) 转载▼本文来源:《法制与新闻》(2012年第8期),作者:莫小宝 标签:文化 文物保护谢辰生 励小捷 国家文物局永不言晚抢救 文物与旅游分类:文保动态(聚焦文保热点)

■ 本刊视点■ 抢救不可移动文物永不言晚 (本刊特约撰稿) 莫小宝/文 作家王小波曾说,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有一半写在故纸上,还有一半埋在地下,只是缺少了一部立在地上的历史,可供后人其中漫步。一座城市的历史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它的建筑。 昔日著名的“太太的客厅”——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而今只剩断壁瓦砾,被一块块蓝色铁皮包围着,上书:“驴肉往北100米”。

北京梁思成的故居被房产商“维修性拆除”了,重庆蒋介石行营也被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宣布“保护性拆除”,同此“保护”的还有济南英领事馆。南京的张治中公馆变身为“天价豪宅”,挂上了6400万元的出售牌;广州的“黄埔军校同学会旧址”则成为了夜总会……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的文物保护执法检查落下帷幕。 2012年6月底,路甬祥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报告称,我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整体水平,与我们这个文明古国的地位还不相称,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报告特别指出,有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在城乡建设中擅自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他文物古迹,破坏文物环境和历史风貌,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施工,造成一些文物损毁消失。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 去年年底结束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历时5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全国最大规模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工作。 所谓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 “北京‘梁林故居’(即梁思成故居)、重庆‘蒋介石行营’被拆除只是两个具体案例。普遍的问题是,国家目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城镇人口已经超过50%。”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直言,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已进入凸显期。“我们文物保护部门感到压力很大。” “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有法不依。”谢辰生对笔者表示,“在所有政府机构中,毫不夸张地说,文物部门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罗哲文 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且随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提高而备受关注。中国到目前为止,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71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多处,还有市县级保护单位和登记的文物,更是数量巨大。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申“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个原则写入法律已经有20多年了,但是对它的理解仍然有许多歧义,尤其遇到具体实例,则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中国文物报》2002—2003年的讨论非常热烈,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还有探讨的余地,应该首先在从业人群中尽快达成共识。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极大地增加了对文物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使得达成共识的目标更为迫切。本文首先通过历史记录梳理业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过程和他们取得的成果,然后尝试从保存和延续文物历史真实性的角度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阐释。 一、不同时期的法律表述 1961年3月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受国家保护。规定了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规定了在古建筑、石窟寺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须作其他用途应经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十五条规定:这些单位以及专设的博物馆等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法律文件对文物保护原则表述的区别反映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人们认识的进步脉络。 二、历史的简要回顾 中国近-古学和建筑学基本上是同时起步的,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首先是建筑学家又开始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代建筑的尝试,成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最初实践。从那时起,70余年来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广大建筑学家、考古学家、历史学家、艺术史学家、管理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首先从文物保护的目的角度考察,20世纪30年代,我国最初进行古建筑保护的建筑师,出发点有三,一是对祖国的热爱,二是认识到古建筑特有的对于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文

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分类标准如下: 1 古遗址 1.1 洞穴址 1.2 聚落址 1.3 城址 1.4 窑址 1.5 窖藏址 1.6 矿冶遗址 1.7 古战场 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 1.12 水下遗址 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 1.15 宫殿衙署遗址 1.16 其他古遗址 2 古墓葬 2.1 帝王陵寝 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 2.4 其他古墓葬 3 古建筑 3.1 城垣城楼 3.2 宫殿府邸 3.3 宅第民居 3.4 坛庙祠堂 3.5 衙署官邸 3.6 学堂书院 3.7 驿站会馆 3.8 店铺作坊 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 3.11 寺观塔幢 3.12 苑囿园林 3.13 桥涵码头 3.14 堤坝渠堰 3.15 池塘井泉 3.16 其他古建筑 4 石窟寺及石刻 4.1 石窟寺 4.2 摩崖石刻 4.3 碑刻 4.4 石雕 4.5 岩画 4.6 其他石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 5.4 传统民居 5.5 宗教建筑 5.6 名人墓 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5.9 金融商贸建筑 5.10 中华老字号 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5.13 医疗卫生建筑 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 5.15 交通道路设施 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 其他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可编辑版】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淳口镇2016年度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工作汇报为了加强我镇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保护,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淳口镇已有不可移动文物点十一处,其中市级三处、县级八处,根据我镇不可移动文物分布情况,保护和管理好我镇不可移动文物,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社会事业,现将本年度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为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长:胡汉堂副组长:罗昌华 成员:朱书先吴信兰庆华姚良微 二、宣传造势 1、做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召开专题会议,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人员专门抓,并与文物保护员签订了责任保证书。 2、对文物点周边群众进行文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文物点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 三、文物工作开展情况 1、聘请文物保护员(4人),文物安全督查员(3人),对各文物点的安全进行巡查。 2、举办文物保护员法律和文物知识培训,增强保护员的法律意识和文物常识。

3、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工作,特别是利用世界文化遗产日做好宣传。 4、办公室按合同建立乡镇文物安全检查台账,采取实地巡查、电话巡查的方式,每个月实地巡查一次,电话巡查两次。切实把我镇各个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好,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做到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预算,实行奖惩兑现。 5、实行精细化管理,层层落实到位,结合公安、规划、城建、国土建设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实行综合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确保了我镇十一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安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汇报》 附送: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不同季节锻炼须注意安全 (一)冬季锻炼须注意安全 (1)冬季,天寒地冻,所以锻炼前充分的准备活动是非常必要地。这样可以避免肌肉、肌腱拉伤及关节扭伤和脚跟的蹾伤。 (2)注意保护皮肤,在不影响活动的情况下,可以戴上手套、耳套。如果天气恶劣,就停止室外活动。 (3)活动时,应注意鼻,口混合呼吸,特别是长跑时,一定不要张着嘴大口大口地喘气。 (4)活动后,应注意及时更换汗水湿透的内衣,鞋袜。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点和建议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建议 民和县历史悠久,远在旧石器时代有人类居住的痕迹。境内仰韶、马家窑、半山、马厂、齐家、卡约、辛店、唐注式遗迹遗物丰富,尤以闻名于世的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的命名地马厂塬遗址和被誉为“东方庞贝”的史前灾难遗址就坐落在这里。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近年来,在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重视下,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是各级领导对文物工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得到了有序开展。县上与各级乡镇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责任和保护要求。二是在省、地和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主管部门补助等多种途径对建国以来公布的国家、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更换、维修、加固、迁移了文物保护标志牌。三是加强对农田基本建设、小城镇建设和道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遗址、墓葬都能依法保护。四是公安部门对盗掘古遗址、古墓葬,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加大,使针对文物的犯罪活动得到遏制。 二、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我县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随着社会经济事业建设步伐的加快,野外文物保护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难度。 (一)主要问题 1、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厚。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偏差,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积极主动性差,因而在庄基修建,农田基本建设等过程中存在一些遗址、墓葬得不到保护的现象,甚至还有发现地下文物隐瞒不报的现象。 2、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了遗址、墓葬周边环境及本体。我县古遗址、古墓葬多处于黄河和湟水河流域沿崖的一、二层占地上,植被较差,水土流失严重,对文物本体造成一定的破坏。同时距离村庄比较近的遗址和墓葬,在人们生产生活中多遭蚕食,部分遗址和墓葬周围筑建了住房和畜圈,破坏了周边环境,导致遗址和墓葬地表标识完全消失,甚至破坏了文物本体。

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

附2 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 一、总则 因活化利用而需要赋予不可移动文物新功能的,可使其作为陈列展览、游赏纪念、公共服务、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居住以及其他合法用途的设施。 鼓励体现文物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的新功能,鼓励发展能够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和内涵的文化产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鼓励将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与学术研究、文创产品开发相结合,延伸活化链条。 被活化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创造条件以适当方式展示和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展示与开放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保护、注重社会效益、加强管理、不超出文物合理适度的承载能力的原则。接受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适当承诺提供面向公众的展示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和展示方法。 不具备开放条件或暂不能对外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由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意愿和能力的组织和个人设立标识和简介,方便公众辨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拓展文物展示渠道,为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展示与宣传提供支持。 鼓励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与大、中、小学各类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乡土教育;对于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利用出版物、影视图像、互联网等方式进行非实物形式的展示与宣传。鼓励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保护、宣传与教育活动。 二、革命文物和近现代史迹的活化利用 重要历史事件和机构旧址及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居等,属于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

在进行活化利用时,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运用市场机制开发更多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消费。应优先利用或依托文物建成专题展览馆、纪念馆、教育基地等相关设施;可因地制宜辟为低密度居住、办公或文创中心;用作商业娱乐的,不宜开展与文物历史意境相悖的活动。 要增强革命文物展陈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坚持展示方式与展陈内容相得益彰,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体验性。 鼓励革命文物与史料、文献结合的活化利用,鼓励依托革命文物开展面向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建立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的共建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具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系列主题活动。融通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对革命文物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展示宣传,传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三、坛庙祠堂和学堂书院等传统公共建筑的活化利用 坛庙祠堂、学堂书院属于公共建筑的古建筑,鼓励继续发挥传统功能;活化作为新功能用途时,鼓励尊重和延续其公共属性,开拓为公共文化活动空间。 鼓励使用祠堂、会馆、书院等古建筑作为社区服务场所,可用作为基层社区组织办公场所、老人活动中心、社区历史与文化展示中心、社区礼仪与文娱中心、图书馆、卫生所等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在尊重其传统功能的基础上,亦可用作文化展览、教育培训、行政办公场地,发展文化、教育、旅游业。 祠堂类古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其在传统节庆中继续发挥原功能,并与日常发挥公共服务功能相结合。 坛庙类古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鼓励依托此类古建筑作为传统工艺和表演艺术的展示场所、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活动场地,体现本土特色。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 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

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

广州市文物与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标准 普查过程中发现的实际存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历史文化遗存,均应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作为历史建筑线索。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 古遗址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1.1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1.2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1.3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 1.4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1.5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2 古墓葬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2.1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2.2 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2.3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3 古建筑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3.1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3.2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 3.3 建筑整体迁移,在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4 石窟寺及石刻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4.1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2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4.3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5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认定 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5.1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 5.2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 5.3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或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6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文化遗存,具有如下条件之一的予以认定:

浅析如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7496978.html, 浅析如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 作者:宋存国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12期 摘要:我国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自《文物保护法》出台以来,文物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国家行为,受到了国家与人民的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必须高度重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以推动文物保护效果的提高。本篇论文中,笔者针对如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文物古迹 在我国,文物保护是一项关系到国家珍贵历史文化财产的重点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严重阻碍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顺利开展,也给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效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1)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型人才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难度相对较大,需要知识性、理论性、学术性、专业性均非常强的高素质人才[1]。同时,文物的调查、文物的管理、文物的保护以及文物的研究等工作,均 需要专业知识丰富、业务技能熟练的专业型人才负责。但现阶段,我国诸多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文物保护机构设立不健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机构,同时还需要负责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站等方面的工作。由于业务范围广、工作量大,导致其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精力不足,文物保护工作的效果不高。 (2)经费欠缺 《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文保单位公布后一年内必须要树立文物保护标志。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现阶段仍有一部分文保单位尚未规范化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这就给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难度。由于受到经费限制,现阶段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缺乏经费,一旦遭受突发性事故或者是天灾导致建筑毁坏,只能采取简单的抢救性对策,这就给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3)产权复杂 由于受到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大部分的不可移动文物均不属于文物部门管理。相关统计调查显示,从产权方面来看,部分故居旧宅归私人所有,部分庙宇归集体所有,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 (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 (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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