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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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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注①、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法规的要求注②。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10个教学班(500 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档案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宿室等管理用房。

小学设置少先队室;初中设置共青团室。

四、生活服务用房

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

一、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交通主干道上学。

第九条校址选择

一、新建、迁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二、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或地势较高、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三、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注③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四、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水、尘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学用房应与铁路、交通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持足够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公路干线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第十条校园规划设计

一、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以便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和办公用房可设在同一幢楼内,但应注意各功能部位布置合理、联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扰。校园内的生活用房不应妨碍教学区的建设与使用。

二、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工住宅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三、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现行的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四、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

合理保持其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五、教学楼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保证教学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六、音乐教室、舞蹈教师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七、体育活动场地

1、体育活动场地与教学楼应有合理的间隔,并应联系便利。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2、设有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3、体育活动场地与城市道路之间应有5~10米的隔离带。

4、体育活动场地应有良好的日照、通风和宽敞的活动空间。

5、体育活动场地应为弹性地面,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和排水措施。

八、体育活动室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九、校园内必须设置旗台、旗杆。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十、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学校停车场应设置在行车方便、不影响教学宁静、保证师生安全和不影响景观环境的地段。

十一、校园内,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变配电系统应独立设置,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当留有余量。室外多种管线的敷设应用地下管沟暗设。

十二、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便于学生就学,有利于人流迅速疏散,不宜紧靠城乡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标志。

十三、校园应有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有良好通透性。

十四、校园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注④。要充分按照人的尺度和活动空间参数进行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实施的范围,应包括室外活动和运动场地入口通道处,绿化景观活动空间入口处,学校教学用房及食堂等主要入口、水平通道、楼梯、电梯、厕所和轮椅席等。

十五、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孝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邻近建筑物。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应低于表4-11-1的规定,并应留有发展的空间。

二、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列的校舍用房,可另行增加面积指标。

注:

①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②表中不含自行车、汽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和汽车的存放面积分别1㎡/辆和25~40㎡/辆另计,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另行增加,并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

③寄宿学校,应另增加相应的生活服务用房面积。

④本标准在核算校舍建筑面积时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系采用各种用房综合的平面利用系数,即K=0.6。

第十二条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完全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6㎡。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1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12-2的规定。

二、九年制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的普通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96m2。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3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4的规定。

三、初级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

1、普通教室

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96m2。

2、专用教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表4-12-5的规定。

3、公共教学用房

公共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2-6的规定。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教学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m2/人。其他办公用房和管理用房的配置可在办公用房面积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普通中小学校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13-1的规定。

表4-13-1普通完全小学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第十四条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生活服务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逐步实现社会化。近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应按下列标准配置:

一、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等部分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少于表4-14-1的规定。

二、学生宿舍按实有住校学生人数配置。住校学生的居住标准不宜低于表4-14-2的规定。

三、学校集体食堂

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等场所。

四、水源

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

五、锅炉房的配置

冬季采暖地区,学校如需自行提供采暖热力时,应按国家有关采暖标准的规定和实际需要采暖用房的面积配置锅炉房。

六、浴室的配置

按实际需要合理配置。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和适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校舍。

第十六条建筑层数。

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其他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十七条层高

系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

一、普通教室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00mm;中学不宜低于3800mm。

二、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进深若大于7200mm,层高不宜低于3900mm。

三、行政办公用房的层高不宜低于3000m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的层高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面到棚顶的净高不应小于2200mm。

第十八条耐火等级。

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十九条学校各类房间围护结构设计应满足隔声和噪音的设计规范要求。

各类用房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语言教室、阅览室等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0dB;

二、一般教室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 dB;

三、健身房、教师办公室及以操作为主的的实验室等无特殊要求的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5dB。

第二十条建筑结构。

校舍建筑结构应满足50年的使用年限,应根据校舍的使用功能、平面和空间可以改变的要求,以及保障安全和抗御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

其中,教学用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校舍不得采用空斗砖墙、空心砖墙和生土墙体作为承重结构。易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裂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屋面。

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屋面,应设置安全防护栏,其净高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二条楼地面。

一、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门厅、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耐磨的楼地面。

二、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

三、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地板等)楼地面。

四、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等需要埋设管线的部位,楼地面的做法要有利于管线维修。

计算机教室地面还宜采用能导出静电的材料。

五、食堂、厕所等用房宜做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宜设置门厅,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30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台阶不应少于三级。

四、外廊栏板或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或栏板的设计应坚固安全,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五、教学楼内,应在走廊、过厅旁边的合适位置设置饮水处。

第二十四条楼梯。

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50mm。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宜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00mm。栏杆或栏板的设计应坚固安全,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二十五条门窗。

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于采光、通风。门扇上宜设观察窗。门框上部应设采光通风窗。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耐用。

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通行的便利与安全。

外门窗应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

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

教室安全出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 mm,

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阶梯教室安全出入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2000mm;

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均不宜设置门槛。

位于楼梯平台处的采光窗,窗下墙高度小于1100mm的应设安全护栏。

第二十六条建筑装修

建筑内装修。

1、室内装修的构造和装修材料应满足安全、防水、和环保等要求;

2、室内装修不得破坏结构主体;

3、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圆角。

4、墙面、顶棚一般宜做普通装修,门厅可做中级装修。

5、音乐、语言、计算机、视听等专用教室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条件做普通或中级装修。

6、走廊、门厅、楼梯间内均宜做高度不低于1200mm,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饮水间、浴室、厕所宜做高度不低于1500mm,便于冲洗的墙裙。

二、建筑外装修。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应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室外装修不应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第二十七条厕所。

1.师生厕所应分设

2.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水冲式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室内厕所及前室应分别设污水池、地漏、洗手台和镜台。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厕位的室外厕所,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

厕所宜采用瓷质的大小便糟,大便厕位宜设隔板。要妥善解决厕所的排气问题。

3.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4.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5、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宜在建筑物内设半地下室解决。停车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半地下停车库最低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二十九条室内环境

一、采光。

1、应保证教室、图书阅览室及实验室等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

2、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主要采光窗窗台高度宜为900mm。

3、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窗户的透光面积与室内楼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并应防止眩光。

二、照明。

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高度必须满足照度均匀度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照度标准。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教学、办公用房应采用配用保护角灯罩的荧光灯具,不得用裸灯;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mm(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教室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前排灯对后排学生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对于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如美术教室等,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教学用的照明要能够分楼、分层、分部位控制。

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5-29-1的规定。

表5-29-1 各类用房平均照度表

教学、办公楼等应设置适应教学、办公手段现代化的电器插座和分楼、分层或分部位控制的广播线路。劳动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厨房等用房,宜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置动力电源插座。

三、通风换气。

教学、办公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须保持室内有良好的空气质量。

教学用房应有换气设施,确保室内空气中CO2的浓度低于1.5‰。

炎热地区可采用开窗换气;温暖地区宜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换气;寒冷和严寒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外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7%,设于走廊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34%。当采用附墙竖向排气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药品贮藏室及贮藏柜、合班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

四、室内温度。

必须保持教学和办公用房有适宜的室内温度,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GB 5701的有关要求宜在16℃-28℃。寒冷和严寒地区,采用热水供暖系统,供暖管道宜纳入地区集中供热管网。过渡地区、非集中采暖工区应因地制宜进行采暖。年日照时数大的地区可利用太阳能采暖。炎热季节应因地制宜设置降温设施,室内的电扇、空调等设备的安装均应符合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主要用房固定设施配置

一、普通教室。室内前部应设置书写板、电视机架、投影幕挂购、讲台;后墙宜设置展示板;适当位置宜设置清洁柜、贮物柜和音箱等。

二、教师办公室。宜设洗手台、存衣柜、嵌墙式或悬挂式书柜。

第三十一条教学、办公楼内应有归集垃圾的位置,垃圾宜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综合布线系统。

一、教学、办公楼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或预留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位置及贯通的管线井道。

二、综合布线系统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可靠,实现智能化。

三、综合布线系统应以校园主要建筑为平台,综合布线,满足校舍内信息通信网络的布线要求,支持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建筑内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包括闭路电视系统及广播电视卫星系统)、公用直线电话、内线电话和作息音响信号系统,应设置终端到校园各类校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十三条校舍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改善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设备和照明设备的效率,以保证室内环境,节约能源。校舍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朝向宜选择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第六章学校用地

第三十四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体育活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筑用地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容积率有关要求。

二、有住宿生的学校,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乡交通情况决定。

四、当学校建在无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三十六条学校体育活动场地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师生同时做课间操之用。

二、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球、排球场地(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应有游戏场地。

三、学校田径运动场地规格不宜低于表6-36-(1.2.3)的规定

注:

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直跑到每组按6条或8条计算。小学两组60 m直跑道,中学两组100 m直跑

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

3.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5、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游泳、网球、羽毛球和乒乓球等运动场地。

第三十七条学校绿化用地

中小学校园绿地面积占学校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

第三十八条、学校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6-38-1的规定。

注①构筑物: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一般具备、包含或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称为建筑物。构筑物的称谓在给排水教科书中提得比较多。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定义不是绝对的。在水利水电工程中就江河、渠道上的所有建造物都称为建筑物,比如水工建筑物。

注②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 640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 102号)的规定

注③远离污染源的地段,主要指各种工、矿企事业单位所排放的各类有害物,如化学、生物、物理污染源。

化学污染源:指排出有害气体、液体的公厂对空气、环境及水源产生的污染。

生物污染源:指垃圾堆放站、粪便、传染病医院等疾病传染源。

物理污染源:指过强的声、光、热、电磁波等。

注④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

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2004 J10355—2004

2004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school construction of general and primary secondary and high schools DG/TJ08—12—2004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建建[2004]289号 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四年五月十日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发展的需要。2002年4月,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内容,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关于用地指标,则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学校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愚园路460号;邮编:20004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_New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1998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 第四条特殊教育学校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继续接受教育,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以及国家推行的盲文、手语。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和盲文、手语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开设汉语文课程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它行政工作。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学校应对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残疾类别、原因、程度和身心发展状况等进行必要的了解和测评。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 试行

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236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食堂建设配置标准如下: 一、学校食堂应选择地势干燥、不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二、食堂面积应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食堂应设置独立的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食品库房、就餐场所等。加工操作间(粗加工切配区、烹饪区、备餐间)最小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8平方米。村级以下学校食堂就餐人数较少,多为简易食堂,规模较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但必须确保食堂功能分区相对独立、科学合理。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五、食品处理区地面用无毒、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粗加工、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墙壁采

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米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六、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安装自动闭门器。排气口及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七、配备能满足食品留样需要的留样冰箱。 八、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餐饮具自行清洗消毒的学校食堂,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餐饮具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九、粗加工区至少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2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洗菜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的使用标识标明其用途。烹饪区应配备有通风、排烟装置。 十、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备餐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十一、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食品库房内食品应分类分区的标识清楚、离地离墙存放。

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

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

成都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成都市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和省、市政府关于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使我市普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推进教育均衡化、现代化、国际化,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素质教育对校园和校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中小学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学校校舍建设的规划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进一步改善本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特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编制本建设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建设指导意见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建标 [2002]102 号)、《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 109-2008)、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并结合本市教育发展现状和《成都市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2012 年 3 月),以及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的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建设指导意见是我市新建中小学校建设中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各级相关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中小学校的基本依据,是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在达到本建设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小学校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成都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doc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 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划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50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5、高级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成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4、完全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5、高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房、自行车库等用房。 五、重点学校、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条未列出的其他用房。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名称及工作阶段 项目名称:xxx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 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 1.2 项目建设单位及法人 项目建设单位:xxx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本报告由xxx投资咨询服务部编制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工咨丙 61000737 1.4 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及范围 1.4.1研究工作依据 1、《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5、《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6、《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

7、《“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2008—2010年)》(教发〔2007〕20号); 8、《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12月1日通过); 9、《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4年发布); 10、国家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的有关规定; 11、《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 12、《陕西省“十一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 13、《x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4、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4.2研究工作范围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规范及标准以及xxx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设想,着重对工程建设进行分析和论证。对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进行分析,对项目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对校址选择及外部建设条件进行考察;对项目对周围环境及周围环境对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价;对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进行设置和配备;对项目实施方案计划及进度进行安排;对项目投资进行估算及研究分析资金来源状况;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1.5 项目建设地址 xxx特殊教育学校选址于县城城市主干道西新街以南,凤凰西路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特殊教育学校资源教室建设初探

特殊教育学校资源教室建设初探 北流市特殊教育学校刘升 [摘要]资源教室是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提供支持和帮助的特定场所,是特殊教育学校重要的专用教室之一。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资源教室对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满足特殊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资源教室的管理,选配好资源教师,根据资源教室的资源情况和学生的需要开设不同形式的特殊教育服务。 [关键词]特殊教育学校资源教室建设 资源教室( resource room)是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的集课程、教材、专业图书以及学具、教具、康复器材和辅助技术于一体的专用教室;它具有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提供咨询、个案管理、教育心理诊断、个别化教育计划、教学支持、学习辅导、补救教学、康复训练和教育效果评估等多种功能,其目的是满足具有显著个别差异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①。 资源教室最早起源于美国,当时只限于为视觉障碍学生在普通学校中就学提供特殊帮助,后来逐渐扩大到为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教学支援。我国台湾在1975年成立了第一间启聪资源教室,此后在一些学校陆续开始设置不同类别的资源教室,到1978年,台湾正式推行资源教室方案,资源教室建设得到较快发展。 在我国大陆地区,资源教室建设随着随班就读的开展而得到发展和重视。20世纪90年代初期,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贵州省资助建立了我国大陆地区第一批资源教室。90年代中期,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的部分学校开始进行创建资源教室的尝试。2000年以后,我国资源教室的建设在部分地区开始纳入特教学校的建设规划,北京、上海等地的资源教室建设起步比较早,为各地的资源教室建设起到了带动和示范作用,资源教室建设也成为特殊教育界关注的一个热点,成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在特教学校建立资源教室的意义 (一)建立资源教室是新时期特殊教育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以及国民对特殊教育认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的特殊教育在近些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特殊教育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这么高度的重视,并成为公共教育的一部分。基于人权及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特殊儿童也应该像正常儿童一样公平地享有国民应有的优质的教育。当前,社会对特殊教育的要求已不仅仅满足于①许家成周月霞主编,《资源教室的建设与运作》,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7月第一版,第2页。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创建适合农村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校舍建设标准,全面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办学条件均衡发展,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项目设计审查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及以下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第四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的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应严格执行资源节约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建设规模 第七条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八条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小学:非完全小学为4班,30人/班;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近期45人/班,远期40人/班。 二、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近期50人/班,远期45人/班。 第九条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一、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新建学校应按规划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基本指标的规定。 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1-2、1-3的规定。 表1-1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和生均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砖瓦结构和砖混结构平房校舍建设标准。 一、基础 1、内外墙基础必须落到原土层。基础深度1.8m(室外),基础±0高出室外地面30cm。基础砌筑地槽宽度两侧各留有20cm工作面,采用MU10.0#以上的优质红砖。M5.0水泥砂浆砌筑(水泥与砂子重量比为1:6.97),基础内、外墙均设地梁构造柱(配筋按图纸)混凝土强度C20(水泥、中砂、2-4碎石重量比为1:1.81:3.68)。 2、校舍四周均设护坡。护坡采用宽70cm、厚8cm混凝土浇筑,下面铺设20cm厚砂垫层。每隔250cm开一道缝,用沥青砂浆灌缝。 3、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质检站联合验收合格后,三方签字,方可继续施工,并有资料存档。 二、门、窗 1、室外门使用标准防盗门。门框高300cm,门上有亮子,漆前框料厚1.2mm,扇料厚1.0mm,暗锁牢固耐用。室外门门口上均设雨蓬,混凝土强度等级C20,配筋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图集制定的标准。 2、室内采取套装门,高度210cm,宽度100cm。 3、窗口一律使用正规厂家制做的优质塑钢窗。内钢衬1.0mm以上厚,窗口尺寸按图纸,窗四周与墙交接处必须经发泡处理。 三、墙体 1、基础以上墙身必须使用MU10.0#以上的优质红砖、M5.0混合砂浆砌筑(水泥、白灰和砂子的重量比为1:0.49:6.79)。外墙厚37 cm,内墙厚24 cm(如用火墙取暖,内墙厚37 cm),外墙与内墙衔接处砌筑要按规范要求留槎,放拉结筋。每隔15-20米设一道防火墙,构造柱必须执行标准。 2、所有内、外墙体均设圈梁,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C20。不允许使用砖模。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实用标准化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建在县级城镇

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 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语训小教室、职业技术教室。 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乐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盲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5.7.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8)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 附录一普通中小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非完全小学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2) 完全小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3) 九年制学校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5) 初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7) 高级中学必配校舍用房配置标准及面积指标 (19) 附录二普通中小学校选配校舍用房面积及指标 (21) 附录三本标准用词说明 (22) 附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促进城乡普通中小学校教育设施的均衡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中小学校设施标准化建设,适应普通中小学校教育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首先保证师生安全。在抗御重大意外自然灾害时,学校可作为周边地区的紧急避难疏散场所。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先规划后建设。结合本地区的人口及生源实际情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本建设标准将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用房,分为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两类,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建设的需要。分期建设的学校,首期建成校舍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必配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 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条文说明) 一九九四年七月 北京

目录 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分期分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 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标准】特殊教育学校 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条文说明) 一九九四年七月 北京

目录 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 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三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分期分批建设。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分用房和用地。 第三条国家教委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为九年。班级学额:盲校、聋校每班为12-14人,弱智学校为12人。本标准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配置各种教学用房、设施和场地。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制定学校选址与规划及建筑标准等有关条文。 第四条本标准是新建、扩建、建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不作为评估现有学校办学条件使用。目前办学条件过差的学校,可根据本标准、提出改、扩建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各地都很重视教工住宅的建设工作,但随着房改政策的陆续出台,各地的做法很不一致,且教工住宅一般不列入校园范围,各地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另行办理申报手续。 城市和农村、大城市和小城市对民防工程有不同要求,民防工程也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另行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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