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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

浅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摘要】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我国经济会产生影响越来越深远,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但并未有具体制度配合。为了确保中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顺利规制,故就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

一、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缺陷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此条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但是对于制度的具体构建过于简单,具有不可操作性。所以对于当年轰动一时的两拓合资案,即使中国商务部认定两拓存在垄断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制约又是一大难题。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表示,虽然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可以对其采取措施,但是如果中方要责令两拓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需要澳大利亚监管机构的配合,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效率的问题。透过两拓合资案可以看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有如下缺陷:

首先,立法上存在缺陷。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于影响的定性不清楚,不具有可操作性。没有追随国际上多数国家立法的主流,容易引起国与国的法律冲突,不利于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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