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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09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09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投资银行学案例:9纳斯达克的做市商制度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Bill Gates, Chairman &

Chief Software Architect -

Microsoft Corporation;

Bruce Chizen, CEO -Adobe

Systems;

Derek Burney, CEO -Corel;

Stan Freimuth, COO &

President -Fuji Photo Film

USA, Inc.; and Steve Cullen,

SVP -Symantec

Corporation

opened The Nasdaq Stock

Market

on Wednesday, October 24,

2001

at Nasdaq's MarketSite

in New York City .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于1971年2月28日正式开始运作,通过与全国范围做市商终端系统相连结,实现了自动撮合场外证券市场交易,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

纳斯达克实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目前共约有520个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担任。凡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

票,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

同为其做市,以限制垄断价

格的出现,并保证市场足够

的流动性。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必须报出有效的买入和卖出价,买卖差

价是做市商的利润,限定在全美证券交易商协

会定期发布的最大买卖价差范围之内,一般不

超过证券价格的5%。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做市商需先建立做市证券的足够库存,并随时

准备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

当接到投资者卖出某种证券的指令时,以自有

资金执行买入;当接到投资者购买某种证券的

定单时,用其库存证券执行卖出,如果数量不

够就需要向其他做市商买足以完成其交易承

诺。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是一种交易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投资者在一家做市商处买卖证

券,只要一次性交付98美元的费用即可,不需要支付给做市商手续费。

在每笔交易成交后90秒内,做市商通过计算机终端网络向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报出该种证券有效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以及成交情况,买卖数量和价格的交易信息随即转发到世界各地的计算机屏幕以向投资者公布。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为了规范做市商的行为,在1987年以前,纳斯达

克对违规的做市商将勒令其退出做市2个交易日。

在1987年股市暴跌后,严格了处罚规定,将禁止违规做市商重新进入市场的期限延长为20天。这不但提高了做市商持续履行职能的标准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市场的应有秩序。

纳斯达克做市商制度

3 mo.

6 mo. 12mo.

2: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案平台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进行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做市商制度有何特点

做市商制度有何特点 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此次的扩容方案中,做市商制度备受关注。记者了解到,在即将公开的新三板扩容方案中,做市商制度已经确认同步推出。业内普遍认为,解决新三板市场交投清淡的方法是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最早由美国的NASDAQ市场创立,经过近40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创业板市场的主流交易制度。做市商的核心功能就是估值,原因在于做市商有专业的研究队伍,能够对做市的公司进行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业的估值和报价。 “做市商具有估值定价、提供流动性和维护市场稳定性的作用,新三板市场必须实行做市商制度。”西部证券代办股份转让部总经理程晓明(微博)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做市商制度是最适合新三板的交易制度,从全球四十多个创业板市场的实践来看,只有美国的NASDAQ市场取得了成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效的实行了做市商制度。“我建议一家企业至少配两个做市商,这样可以防范操纵股价问题。” 有报道称目前关于做市商已经确定的方案包括:为同一只股票做市的做市商数量在2 家以上,身份需向社会公开;通过双向实时报价的形式向投资者传达估值信息;要求做市商持仓3%至10%,以降低其囤积炒作的可能性;同时要求做市商以自有资金在其报价水平上与任意投资者成交,让其为虚高的报价“埋单”。 业内人士指出,新三板市场挂牌的都是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企业经营不稳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普通投资者很难用通常的公司估值方法对挂牌公司进行准确的估值和定价。这就使投资者无法建立对新三板市场投资的信心。这也是目前新三板市场交投清淡,成交不活跃的根本原因。只有实行做市商制度,才能为创新型高科技公司准确估值定价,从而从根本上建立投资者的信心,活跃新三板市场。 程晓明则认为,做市商与我们现在股票市场的庄的根本区别不完全在于其估值能力,而在于庄是通过利用其信息优势、专业优势、资金优势来操纵市场谋取不当利益,而做市商则是引导市场;由于做市商持有任何一只股票都是有数量区间限制的,这就与庄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做市商制度成功之处就在于其充分发挥做市商估值的能力,而又有效的抑制其操纵股价牟利的动机。 “转板通道”并非“免检通道” 转板机制一直都是“新三板”扩容方案中被业内期待比较多的一项改革重点,转板机制可以为在新三板市场上的优质企业提供“升板”到主板市场的“绿色通道”。符合上市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能否直接转板上市,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但记者采访的多数业内人士都认为,转板机制是新三板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安排,但目前还不适宜推出,记者了解到,即将公布的扩容方案中的转板机制并非新三板挂牌公司无需审批直接上创业板或中小板,而是提供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

做市商制度缺点

做市商制度缺点 存货风险管理 做市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其理想情况是双向报价而产生的双向成交量正好相等,取得稳定的价差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单就这项交易来说,做市商肯定是盈利的。然而实际交易中却很难做到,如果出现单方成交或者双方成交数量不同,就会产生一定的库存证券(对于期货来说,即单向持仓部位),也就面临着一种存货风险,即由于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所引致的头寸价值变动风险。 由此,做市商往往在综合考虑价格变动趋势、本身的自有资本情况、融资能力、市场参与者数量与结构等因素基础上确定证券的存货量。一般情况下,做市商存货与有关因素的关系为:存货量与存货风险呈正相关关系。存货量大,则风险大;存货量与价格的变动相关性最大,当有价格上升预期时,存货量增加,相反,存货量下降(这种情况适用于股票债券,对于期货则不然)。但当价格真正处于较高水平时,存货量趋于减少,否则,高价位购买的存货将随市价的下降而趋于贬值,存货风险增大。所以,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做市商对价格上升幅度较大的证券会趋于减少库存,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存货量与证券价格呈负相关关系。另外,存货量与做市商的自有资本呈正相关关系。 信息不对称风险 做市商一旦报出价格。意味着这一价位上他可能将与其他公众交易一定量的证券,然而受信息搜寻范围与能力的限制,做市商有可能受到那些掌握更多更新信息的交易商的“欺骗”。其实,做市商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是难以准确度量的一种风险,往往只能从事后的价格变动中得到测量,即这种成本等于做市商报价与新市场价的差额。这样,做市商只有扩大其买卖报价差额才能减轻不对称信息交易的消极影响,但如果价差过大,也会降低市场的流动性,使得成交量下降,同时也会降低做市商的收入。 扩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通过并购,企业规模得以扩大,能够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规模效应能够带来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降低生产、管理、原材料供应等环节的成本费用。 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 企业规模的扩大,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销售网络的完善以及市场份额的提升、从而确立企业在行业中的领导地位。 3、取得充足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通过并购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成为原料供应商的主要客户,能够极大增强企业的谈判能力,从而为企业获得廉价的生产资料提供可能。同时,高效的管理、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企业知名度的提高,都有助于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提升整体竞争力。 4、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 品牌是价值的动力,同样的产品,甚至是同样质量的产品,名牌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普通产品。并购能够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企业产品的附加值,获得更高利润。 5、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并购活动收购的不仅是企业的资产,而且获得了被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技术资源、销售资源等,这些都有利于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根本提升,推动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全面规范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 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油漆、保温、防腐、加工、土建等工程项目的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相关的职责部门。 三、职责 3.1、安全部 3.1.1、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3.1.2、负责新进承包商的入厂安全培训; 3.1.3、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审批,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3.1.4、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3.2、生产技术开发部 3.2.1、负责对各承包商的资质评审; 3.2.2、负责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 3.2.3、负责高处作业证、吊装作业证的办理、审批; 3.2.4、负责外施工单位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外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管。 四、内容 4.1、资格预审 4.1.1、外施工单位进入公司作业,必须通过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施工单位严禁录用。 4.1.2、外施工单位有关证照已通过审查的,一年内不再重复对证照进行审查(超过有效期的除外),但资质审查的其它项目,必须按照“一合同一审查”的原则执行。 4.2、选择 4.2.1、所有承包商的资质提交生产技术开发部和安全部共同审查,由生产技术开发部填写《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 4.2.2、必要时,生产技术开发部和安全部对承包商所具备条件符合性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承包商所在地、承包商所承揽施工、安装的工程、制作的设备等业绩和能力)。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商制度,是国际成熟市场中较为流行和普遍认同的一种市场交易制度。通俗地说,所谓做市商制度,是指在一定监管体系下,券商持有某些股票或债券的存货,并以此承诺维持这些股票和债券的双向买卖交易,这些维持双向买卖交易的券商就是做市商。 (一)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做市商制度在发达证券市场已有30多年的历史,它在证券市场所起的作用已获得证券界的共识:做市商制度具有活跃市场、稳定市场的功能,依靠其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保障证券交易的规范和效率,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提高市场流动性和稳定市场运行、规范发展市场的有效手段。 具体而言,做市商制度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功能: 1、坐市。当股市出现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与其他投资者相反方向的操作,努力维持股价的稳定,降低市场的泡沫成份。 2、造市。当股市过于沉寂时,做市商通过在市场上人为地买进卖出股票,以活跃市场带动人气,使股价回归其投资价值。 3、监市。在做市商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的同时,通过对做市商的业务活动监控市场的变化,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及时纠正。在新兴的证券市场,这是保持政府与市场的合理距离,抵消政府行为对股市影响惯性的有益尝试。 (二)做市商具备的条件、应尽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 正因为做市商制度具有上述功能及调节买卖盘不均衡状况、随时保证提供买卖双向价格的特点,决定了其功能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拥有高素质的做市商。做市商的选择极其严格,只有那些运营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自营规模较大、熟悉上市公司与二级市场运作,而且风险自控能力较强的券商才能担当。一般来说,做市商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样才能建立足够的证券库存以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要。 2、具有管理证券库存的能力,以便降低库存证券的风险。 3、要有准确的报价能力,要熟悉自己经营的证券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做为做市商,其首要的任务是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繁荣,所以做市商必须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证券的双向报价任务,只要有买卖盘,就要报价。 针对做市商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享有以下特权: 1、资讯方面,要求全方位的享有个股资讯,即享有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及所有买卖盘的记录,以便及时了解发生单边市的预兆。 2、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一大笔筹码以维护交易及一定资金作后盾,但这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 3、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机制。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筹码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维持交易的连续。 4、要求减免印花税。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买而卖,为卖而买,在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手续费和印花税。 (三)美国做市商制度的实施状况 做市商制度已被许多成熟证券市场广泛采用,其中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及其场外市场堪称最成功的典范。美国实行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专业经纪人制度和场外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并行的交易方式,其中做市商在场外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是债券和非上市股票,通过NASDAQ系统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6000多个做市商联系在一起,并可迅速提供在各地场外市场交易的近7000种股票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 息披露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 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 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 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 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 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九条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 2、基金管理人变更;

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844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实用 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管理,明确工程施工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主体方安全管理 责任,确保公司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 杜绝人员财产伤亡事故发生,结合国家建设 部、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公司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 目。 2.2公司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地质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3职责 由公司基建处经理安排供应部相关负责人将公司内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档。 4 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进行安全资格确认; a.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与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做市商(Market Maker)又被称为坐市商、造市商。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一)做市商资格的取得 1、必须是纳斯达克的会员; 2、坚持达到特定的记录保存和财务责任的标准。 (二)做市商的义务和权利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两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此价格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100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size)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愿意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人或卖出该种证券。(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1000股、500股和200股的报价规模。(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500股或者100股的报价规模。 2.不可撤销的报价。做市商在接到另一位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最起码应按接收到要求时市场上公开显示的报价和正常的交易单位来执行这一交易。如果做市商显示的报价规模大于正常的交易单位,它在接收到另一协会会员的买人或者卖出的要求后,起码应该按照显示的报价规模来执行这一交易。 3.报价符合市场实情。做市商提出和维持的报价应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再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协会(NASD)可以要求该做市商重新提出报价。如果做市商的报价不能符合当时的市场实情,且不重新提出报价,协会就可以暂停该做市商在一种或所有证券的报价。 4.超额价差。做市商对市场上的证券提出的报价,不得超过协会董事会统一的、协会经常公布的最高允许价差的参数。证券的最高允许价差,为每种证券中3家做市商最小价差平均数的125%。如果一种证券的做市商低于3家,最高允许价差就为平均价差的125%。不过,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国外做市商交易制度及操作实务 一、做市商简介 做市( Market Making) 即对某证券同时报买入和卖出价,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差价而获利,同时增加市场流动性。做市商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在其愿意的价格水平上,以自有资金或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不断向其他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产品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报价价位上接受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一种交易方式。 由于每个交易所不同,国家的证券法不同,所以成为做市商的条件也不同。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交易所的做市商最为完善、著名,通常每支股票可以同时有几个做市商进行竞争。而在英国,官方指定的做市商必须同时买卖双向报价,而其他非官方的做市商则不需要总是双向报价。通常来说,做市商义务越多,权利也越多。本文选择 NASDAQ 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对境外主要的做市商交易规则进行介绍。同时探讨一下做市商交易的盈利模式。 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做市商制度 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须承担如下义务: 1.持续地提供双边报价,包括价格与数量。在规定交易时段内做市商必须执行投资者按报价下达的订单,但执行的数量仅限于做市商挂出的数量。做市商的报价必须至少有一个整手交易单位 (100 股)。通常,做市商的报价可以有一个显示的数量和一个保留的数量(reserve size)。在有保留数量时,做市商报价的显示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当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会自动把保留的数量部分或全部显示,这种自动报价刷新数量(AQR size每次也不得低于1000股。具体规定为:(1)做市商注册主持的每种证券,必须通过自己的账户持续不断地进行买入或卖出该种证券。 (2)每个注册成为做市商的会员,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1000 股、 500 股和 200 股的报价规模。 (3)每个注册成为小型资本市场股票的做市商, 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提出 500 股或者 100股的报价规模。

承包商管理制度

鲁Q/承包商管理制度 编写:焦德永 审核:巩汝强 批准:孟广金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15年05月 20日 1 目的 为了适应我公司生产建设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促进与外来施工队伍的协作,确保公司良

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个人。 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原《承包商管理制度》。 4 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项目由集团公司牵头部门负责,子公司项目由子公司牵头部门负责。 分区管理原则。施工项目属于新建区域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全面负责;施工项目属于生产区域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宜,并协调联系项目所在区域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属地单位要进行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严格执行“三个严禁”、“三个必须”的规定。“三个严禁”即严禁无证作业、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车辆超速。“三个必须”即:必须到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到工作岗位签字登记、必须有安全联络员方可施工。 加强承包商事故管理,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公司事故管理。公司在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及时淘汰业绩差的承包商。 引进主管单位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各级主管部门、施工所在单位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以备后查。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工程主管部门、工程属地单位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工程属地单位要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危害信息。承包商要确保作业人员接受了相关的安全培训,掌握与作业相关的所有危害信息和应急预案后方可施工。工程主管单位、工程所在单位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承包商必须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规后必须接受公司的处理。 5 工作流程 标。

做市商制度(专题)

做市商制度基本情况 1、做市商制度简介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传统交易是由一个专家处理几百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而做市商制度是多对一的关系,即一组做市商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更重要的是做市商为交易提供了资金,在交易中做市商先要用自己的资金买进股票,然后再卖出。这些做法使得市场的流通性大大增强,增加了交易的深度和广度。 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即投资者随时都可以按照做市商的报价买入、卖出证券,不会出现买卖双力不均衡(如只有买方或卖方)而无法交易。但是,由于做市商的利润是来自买卖报价之间的价差,在缺乏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做市商可能会故意加大买卖价差,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一个交易始终活跃的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才能给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不断的动力,并促进经济的发展。 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仅有先进的交易设备、方便的交易手段和大规模的投资群体是远不够的,还需要一套灵活有效的市场机制。做市商制度于是应运而生。 2、做市商制度的特征 (1)所有客户均要与做市商交易,客户订单都必须由做市商买进或卖出,客户之间不直接进行交易; (2)做市商必须事先报出买卖价格,客户在看到报价后才能下订单。

3、成为做市商所需资格 (1)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 (2)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3)有相关的行业背景 (4)要有极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交易技能 4、做市商制度的类型 了解做市商制度的不同类型及其优点与缺点,对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期货市场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不同品种和情况,必然面对着类型的选择。 按照是否具备竞争性的特点,做市商制度存在两种类型: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和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 垄断型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且仅有一个做市商,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垄断的做市商是每只证券唯一的提供双边报价并享受相应权利的交易商,必须具有很强的信息综合能力,能对市场走向作出准确的预测,因其垄断性通常也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这种类型的优点在于责任明确,便于交易所的监督考核,缺点是价格的竞争性较差;竞争型的做市商制度,又叫多元的做市商制度。即每只证券有多个做市商,且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做市商自由进入或退出,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系统)。自1980年以来,该市场的平均单位证券的做市商数目不低于7个。最新的资料显示,平均每只证券有10家做市商,一些交易活跃的股要有40家或更多的做市商。多元做市商制的优点是通过做市商之间的竞争,减少买卖价差,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使价格定位更准确。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竞争也会使市场比较活跃,交易量增加。但由于每只证券有几十个做市商,使各个做市商拥有的信息量相对分散,降低了市场预测的准

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

国际资本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功能、影响与趋势研究 李学峰原创 | 2010-01-13 10:25 | 投票 标签:趋势影响功能做市商制度 摘要:至今为止,全球主要的证券市场均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本文从做市商制度的功能入手,论证了其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中主要交易制度的成因,考察了垄断性做市商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对市场微观结构的不同影响,揭示了传统做市商制度的缺陷和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并提出了对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做市商制度功能影响趋势 Abstract: Up to now, the main security markets all adopted the system of market maker in global. This article research the function of market maker, study the influence of market m aker to the market microstructure, reveal the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mixed market mak er, and put forward the enlightenment to our capital market. Key words: market maker; function; influence; tendency. 一、引言 在任何一个证券市场中,交易制度都是价格形成与发现的根本性机制,而至今为止,各国证券市场中的交易制度总体上可分为竞价交易机制、做市商制度和混合交易机制三种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做市商制度是资本市场中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从而也是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market microstructure theory)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1]。 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随着70年代初电子化即时报价系统的引入,传统的柜台交易制度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场外交易市场(OTC),并形成了规范的做市商制度。目前在全球前十大交易所中,已经有NYSE、NAS 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Euronext、德国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交易所等八家交易所,均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特别是在全球主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中,都实行了做市商制度。那么,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做市商制度对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影响是什么?其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国引入规范的做市商制度有何启示?这些问题即是需要我们给以理论阐释和研究的。 本文以下的结构安排是:第二部分从做市商制度的功能入手,揭示其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中主要交易制度的原因所在;第三部分我们在对传统做市商制度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考察了垄断性做市商制度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对市场微观结构的不同影响;第四部分研究了传统做市商制度的缺陷以及混合型做市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五部分为论文小结,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提出了对我国资本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启示。 二、做市商制度的功能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XXXXX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金制度建设,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本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为: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分为季度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临时披露。 第二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应当和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六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

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八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 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公司下一步如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话)。 第九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做市商制度详解

做市商制度详解 一、金融市场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做市商模式和集中竞价拍卖模式 从本源上来讲,金融市场主要有两种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做市商模式(Dealership Mode)和以集中竞价为特征的拍卖模式(Auction Mode)。现在世界各国各个层次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黄金市场等)所实行的交易机制其实都是这两种基本运行模式的混合体,只是这两种交易机制在各个市场各有侧重罢了。 一般来说,以柜台交易(OTC)为特征的无形市场通常属于做市商市场,而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为主的有形市场则属于拍卖型市场。目前世界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市场几乎都是拍卖型市场,如纽约股票交易所、东京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巴黎交易所等(伦敦股票交易所也于1997年引入了辅助性的指令驱动交易系统)。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也都属于拍卖性市场的范畴。而美国的NASDAQ股票市场和伦敦股票交易所市场则属于偏重做市商特征的市场,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的OTC(柜台交易) 资本市场也是标准的做市商市场。另外,世界上大部分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市场)和外汇市场都是以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交易制度的市场。 1. 基本概念 所谓做市商交易模式是指交易双方需借助做市商(Market Makers 或更准确的是Dealers)这类中介机构来实现金融交易的一种市场运作模式。做市商通常是一些具备相当资金实力和市场信誉的经营性法人(券商),他们需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做市商的法律资格。一

旦某家做市商答应为某个金融产品做市,那么它必须完成两项基本功能:(1)为该金融产品连续报出买价和卖价;(2)用自有资金或证券库存,无条件地按自己所报出的买价或卖价,买入或卖出投资者指定数量的金融产品。由此可见,在做市商市场,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完成的,它作为买者和卖者的中介,解决了买者和卖者在出价时间上的不对称问题,因此,它的存在可大大改善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由于做市商市场的交易开始于做市商们的报价(Quote),因此,做市商市场又被称为报价驱动的市场(Quote-Driven-Market)。 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交易所集中撮合完成,投资者以市场中报出的最低要价从另一个投资者买入某一金融产品,而以市场中报出的最高出价卖出该产品。在拍卖市场上,投资者同时出价,交易在投资者之间直接完成。由于拍卖市场的交易起始于投资者发出的指令,因此,我们通常把拍卖市场称为集中化的、指令驱动的市场(Order-Driven-Market)。 2. 两种交易制度的区别 拍卖市场和做市商市场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交易的集中程度和成交方式不同 在拍卖市场,交易是在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排序后,经过专家会员或电子设备集中撮合后完成的;而在做市商市场上,交易是在投资者和做市商之间(有时是在做市商和做市商之间)通过电话或网络协商后实现的,做市商报出的价格通常并不是最终的成交价格,在投资者提出买卖要求后,做市商和投资者还需就最终成交价进行协商,影响最终成交价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成交的数量,其次是付款条件和信用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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