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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政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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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房”之权属认定作者:赵娜时间:2014-03-12 浏览量651评论 0 00

一、“房改房”的基本概念

“房改房”也称已购公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房改房”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福利分房,它具有出售对象的特定性、出售价格的非市场性、享受优惠政策的一次性等特殊属性,与商品房的属性截然不同,因此,判断其权属既不能简单依据出资时间和出资来源,也不能以产权登记时间,而应该从特定历史时期的背景出发,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制定的初衷,做出符合现实国情的判断,既要符合法律条文和政策的双重要求,又要做到对当事人权利的公平认定。

二、“房改房”权属认定的法律依据

那么,享受了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房改房”的部分产权后又于再婚期间补交余款取得了房屋全部产权的,该“房改房”的产权应该如何认定,是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还是购房人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购房人与再婚配偶的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又是如何?房与法苑律师将以上述问题为切入点,分析“房改房”权属认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对此问题,法律界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最高院的答复意见,即已被废止的[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认为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应以购房款是否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业内人士称为“房款来源”判断标准。第二种意见是建设部的答复意见,即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认为只要购买“房改房”时享受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就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常被法律人士称为“福利政策”判断标准。两种答复意见截然不同曾一度给“房改房”权属认定带来很多困扰和矛盾。然而,2013年4月8日起施行的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明文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这部司法解释性文件,给法律界公证界及房产管理部门等带来了巨大影响。它将对享受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的权属认定依据,由以简单的“房款来源”作为判断标准而被以是否享受“福利政策”的标准所取代,即以是否使用了权利人一方的包括工龄优惠在内的各

种房改福利优惠来做基本的判断原则。然而,我们仍会疑惑,以“福利政策”判断标准作为“房改房”权属认定的法律依据,在理论上是如何论证成立的呢?

三、房与法苑律师对“福利政策”判断标准作为“房改房”权属认定依据的理论论证

“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依靠国家政策保障实施的产物,它的出现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住房实行福利性实物分配制度密不可分的。这种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是对职工的一种工资差额的补偿,只是表现形式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但仍属于是财产性权益。职工生前没有实际取得并不能就此否定他对这种财产性权益的拥有资格。根据现行房改政策,房改售房并不会因为一方死亡而受影响,在职工去世后,这种财产性权益常常会通过配偶的购买行为转化为房屋形态,将工龄优惠折扣通过房价表现出来,这样看来,职工去世后,配偶用其工龄折扣购买房改房,房屋产权归属去世职工与配偶共同所有便说的通了。

然而,如前面问题中的所述,享受了已故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政策购买了“房改房”的部分产权后又于再婚期间补交余款取得了房屋全部产权的,房屋产权按照“福利政策”标准认定为购房者与前任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再婚配偶的权利该如何保障?是不是与《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相悖?

房与法苑律师认为因购房人享受了其与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最终以成本价购得“房改房”的全部产权,故房屋属于购房人与已故配偶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应依法分割归购房人所有,另一半则属于已故配偶的遗产发生继承,而对于再婚期间补差获取剩余产权的问题,因剩余产权的房款仍是建立在二人共同工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故房改房的购房主体没有发生变化,仍是购房人与已故配偶,因此如房款中含有再婚配偶的出资,则其出资视为对购房人的垫资帮扶,应按债权关系处理,即再婚配偶的出资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由此分析,“福利政策”判断标准作为“房改房”权属认定依据的理论便得以论证。以上仅是房与法苑律师的个人拙见,还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和论证,还望有不同意见的同仁给予批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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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指导思想、依据、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在受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轻伤害案件是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不宜委托人民调解: (一)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犯罪致人轻伤的; (二)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因纠纷致人轻伤的; (三)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三人以上轻伤的; (四)轻伤害案件中又涉及其他犯罪的; (五)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六)其他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人民调解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引导被害人选择自诉程序,对被害人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变更程序,选择自诉的请求应当支持。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对委托的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 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调解。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调解工作予以支持和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推动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章管辖、期限 第九条办案机关应当委托其所在地的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加害行为发生地、当事人居住地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前款所列人民调解委员会不适宜进行调解的,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其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条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的期限合计为十五日。 情况特殊需延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向委托案件的办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相关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四章调解程序 第一节受理、立案侦查阶段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轻伤害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依据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 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双方有申请人民调解等权利。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一)公安机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二)《人民调解申请书》;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 有人说,老师是土壤,把知识化作养分,传授给祖国的花朵,让他们茁壮成长。亦有人说,老师是一座知识的桥梁,把我们带进奇妙的科学世界,让我们充分发挥自己的奇思妙想。可我认为老师是一束烛光,光虽微弱,但在黑暗中为我们照亮了前方的道路,让我们不必害怕,不必慌张。当我们不开心时,老师也是一把钥匙,帮我们打开心灵的枷锁,让我们的心灵重新获得释放。 孩提时有个梦想,长大后能成为一个老师;读书时细心观察:怎样的老师才是好老师;现在梦想实现后,我还是带着这样一个问题慢慢在探索着: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究竟是怎样的? 我想,他应该是一个带着微笑总是充满着爱心、细心、热心、诚心、耐心走进教室的人。他要每天微笑着面对孩子,面对自己,面对生活的每一天!学生就像一面镜子,你对着它笑,它才会对你笑。所以他总是用温和的声音告诉学生们“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 一名好老师,首先就要有爱心。热爱教育首先要热爱学生。要把学生当作自己的亲生孩子一样对待。用慈母般的心情去教育、去关怀每一个学生,去爱护和培养每一个学生。伸出温暖的双手,献出真诚的情和爱,扶持她们一步步长大。他们只有深入理解、关心学生,才能取得相互之间心灵的沟通,赢得学生的信赖和敬重,才能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爱心。 一名好老师,其次对教学工作要细心。严谨的教学质量是每一个

老师的基本要求。虽然传统教学要求备课,但在具体对待学生,好老师可以选择让学生容易吸收的方式去教学相长,比如幽默。细心更体现在另一个方面:关爱每一个学生。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把自己当作学生的朋友,去感受他们的喜怒哀乐。学生看起来不值得爱的时候,恰恰是最需要爱的时候。孩子犯错误时,最想得到的是理解和帮助,正是不断地从错误中吸取教训,他们才成长、成熟起来。所以好老师要懂得细心地去观察学生,了解他们,帮助他们。 一名好老师,教育他的学生要热心。要充满着热情的心去引导孩子,使他们充满智慧,保持热情的态度去学习. “学生都是一本书,只要你愿意读就能读懂”。带着一颗年长者宽容的心和孩童般敏感的心去接近孩子。要努力展现自身广博的文化与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学生对你"既亲近又崇拜",既认定你是值得信赖的老师,又把你当作好朋友,老师也是人,也有缺点,有时也如大孩子。正因为如此教师才是一个人,不是一个神,才那么可亲可近。“别以为在我心目中好老师是一个完人,她也会带着缺点,有时普通话发音不准确,她会接受我们的纠正,共同学习”。诚然,学生不会喜欢“学生面前说一不二,自己的话就是命令,不服也要照办”的老师,更不会喜欢“神情严肃、行动快速、教训不离口、笔不离手,每天板着脸,倒剪着手,然后来回穿梭在座位之间,用审视的目光扫视每个人,就象是警察在抓小偷一般”老师。他们渴望的是微笑、和蔼、公正、幽默、热情、细腻、可爱、倾听、守信、情绪稳定的老师。他们希望老师是身边的朋友,他们最爱的老师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神。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聚众斗殴罪之浅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8967420.html, 聚众斗殴罪之浅析 作者:曾鸣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 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诸多分歧。本文从聚众斗殴罪的法益、主客 观构成要件、加重情节及转化定罪的认定等方面对聚众斗殴罪进行释明,以求与刑法界同仁商榷。 关键词聚众斗殴社会治安公共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4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从旧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犯罪。新刑法将其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为了准确把握该罪的性质、特征,笔者将从五个方面对聚众斗殴罪进行释明。 一、聚众斗殴罪的法益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是指由社会生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与国家管理活动所调整的社会模式、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有序性、稳定性与连续性。社会管理秩序的外延极为广泛。广义的社会管理秩序包括社会任何方面的秩序;中间意义的社会管理秩序,是除经济秩序、政治秩序以外的社会秩序。①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 都是从不同角度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聚众斗殴罪所侵犯的可谓一种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中的 公共秩序。对于公共秩序的理解,实务中有多种不同观点。观点一,公共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观点二,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护的社会正常状态;②观点三,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规则。笔者同意观点二对公共秩序 的界定。公共秩序应当包括依靠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护的公共场所的秩

老人去世后扫墓注意事项

老人去世后扫墓注意事项 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其实生老病死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其实传承百年的丧葬文化中还蕴含了很多知识。 在一百多万年之前,我们的祖先就劳动、生息、繁衍在祖国辽阔富饶的土地上,经过漫长的岁月,人们生活活动的扩大,原始人群逐渐被一种固定的生活集体所代替,出现了氏族公社的社会组织。在公社内部没有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现象,没有贫富不均,每个成员地位是平等的。反映在丧葬问题上极为简单,如一个成员去世后,后人不忍见死者遗体腐坏,用柴草盖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坟墓,也没有礼仪。而随着社会进步人们采用了土葬。 安置死者这点事,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于一些相关经验,还是听老师傅的~上述想必大家都早有耳闻了,那么小编就直入正题,给大家介绍一下安置死者吧~ 扫墓俗称上坟,是祭祀祖先的一种活动。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大多都是在清明节扫墓。按照旧时习俗,扫墓时,人们要携带酒食果品、纸钱等物品到墓地,将食物供祭在亲人墓前,再将纸钱焚化,为坟墓培上新土,折几枝嫩绿的新枝插在坟上,然后叩头行礼祭拜。而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也有一定的不同,以下就是扫墓的一些注意事项,希望大家能够多加注意! 一、孕妇避免扫墓孕妇最好避免清明的扫墓活动,这不仅仅是阴气重的影响。从别的方面来说,清明时节是非常拥挤的,为了胎儿的安全,并不建议孕妇去参加,再者扫墓的气象和周边的环境均不利孕妇的健康。

二、不可在墓地照相大家扫墓的目都是为了祭祀祖宗,而非玩乐。举头三尺有神明,大家扫墓的时候,应心怀敬意,专心谨慎,千万不要在墓地合影,甚至随意的照相,否则引来了不好气场,就有阴阳失衡的可能,会损害个人的运势。 三、忌穿大红大紫清明节是不能穿的大红大紫去上坟的,相信大家也不会穿这样的衣服去参加此类活动的。不过总有人会疏忽大意,在佩戴或是内衣上不经意使用了红色。当然本命年是例外,内衣可穿红色。 四、外人不要参与他人的扫墓清明的时候作为外人的身份去参与扫墓是比较忌讳的,容易招致不必要的麻烦。毕竟不是一家人,各自加持的气运也不同,可能会造成气场的紊乱,导致不协调而走霉运。 五、身体不佳,时运不济者避免扫墓一个身体正处于生病状态,或是虚弱状态的,或者最近运气不佳,诸事不顺的人最好不要去参加扫墓活动,因为此类人正处于总体运势低迷的状态,极易招致晦气。 六、坟头长草必需修整坟墓上长植物的,必需要清除,万万不可使其长出气候。这一点很重要,要知道,所谓扫墓,就是让你清扫不利于墓地的东西,坟头的草木会对家族的成员造成伤害,包括了气运和健康,都是大大不利的。 其实现在很多的年轻人早已无所谓上述的诸多禁忌,不过由于是给已经过世的长辈扫墓,多少还是应该注意一下的,免得落下对先人不敬的话柄,同时扫墓也是怀念祖先,所以在扫墓的时候,不要忘了这些礼数。 上海礼佳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丧礼策划、全程殡葬礼仪指导、殡葬花艺以及殡葬用品销售的公司。“礼敬天地· 圆满生命”是礼佳公司的宗旨。

对聚众斗殴罪适用问题之探究

内容摘要:论文题要: 聚众斗殴罪作为从过去的流氓罪中新分解出来的罪名而存在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罪中,虽然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一些审判实务,但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进行探讨。2003年市公、检、法联合出台的《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中对处理该罪的相关问题做了明确的规范与共识。本文仅对单方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单方聚众型斗殴与共同寻衅滋事的区别、对该罪“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及“持械”的认定方面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以求与刑法界同仁商榷。(7000余字) 关键词:单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区别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持械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新修订后,聚众斗殴罪从过去流氓罪中分解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存在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类罪中,虽然对该罪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以及会议纪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诸如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本罪、“其他积极参加者”可否区分主从犯、何种持械状态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等仍然缺乏统一认识,法律适用中出现问题颇多。笔者仅就以上问题谈些意见。 一、聚众斗殴罪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聚众斗殴作为由聚众行为与斗殴行为互相结合形成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构成较为复杂。“聚众”与“斗殴”有着时间顺序,聚众行为在前,斗殴行为在后;聚众是为了斗殴,斗殴必须具备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传统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具有对偶性,即斗殴双方必须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殴斗方可构成,强调聚众行为的双方性。《刑法教科书》指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3人以上的互相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也认为:“本罪(作者注: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和斗殴。聚众一般指纠集多人或结成帮伙,斗殴是互相殴斗、打群架,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本罪”。《中国刑法教程》和《刑法罪名解释》中将聚众斗殴罪定义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上述权威著作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由双方聚众斗殴才可构成。但是,近年来这种观点受到挑战。张屹在《关于聚众斗殴罪几点思考》一文中指出:“双方纠集多人相互殴斗是聚众斗殴典型性表现形式,但某些非典型的犯罪形式只要具备了本罪构成要件,依然可以按本罪论处”。《聚众斗殴若干实务问题》一文亦指出:“虽然构成本罪需要存在一个斗殴的相对方,但不要求相对方的人数也达到3人以上”。同时,聚众斗殴犯罪客观上也有了某些演进和蜕变。八十年代的那种二个犯罪团伙之间为争夺地盘、女人或势力范围约定时间、地点进行殴斗、械斗的情况越来越少,而为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由首要分子纠集一伙人殴打另一伙中的一个或几个人的犯罪形式在增加,而且团伙的联系较为分散,一般讲究“哥们儿有难”,招之即来,打完之后,一哄而散,颇具地方流氓恶势力的色彩。 例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某、李某聚众斗殴案件。2006年7月19日中午,被害人于某将车停在路中央与他人聊天说话,阻碍了刘某等人驾车通行。刘某即打汽车喇叭示意通行,后于某与刘某的车在错车的过程中,因于某某兼刘某某打断了他的谈话而骂街,刘某等人听见后掉转车头追上于某某并打了于某某一个耳光。当日13时40分许,于某某纠集多人到刘某某的纸箱厂,对刘某某、刘某(外逃)、李某等进行殴打。后刘某又纠集肖某、胡某(另案处理)、柴某等十余人伙同刘某某、李某于当日下午3时30分许,在大港区中塘镇万安公路张港子村路段,将刚从当地派出所做完笔录的李某(被害人于某某的姑父)驾驶的柳州五菱汽车拦住(被害人于某亦在该车上),持砍刀、棒球棍等将被害人李某、于某某打伤,将李某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事迹材料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c28967420.html,)/总结报告/先进事迹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事迹材料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事迹材料 邵xx,女,42岁,大专学历,88年参加工作。该同志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热爱学生,团结同志,忘我工作,无私奉献,教育、教学成效显著,是位德才兼备的优秀教师。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24年的教学生涯中,始终以一个优秀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勤奋努力,她对本职工作精益求精,勇于开拓创新,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始终以“为了孩子的一切,一切为了孩子”的心态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教学中,树立了“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意识,创设了和谐严谨的课堂教学氛围,促进了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教学效果非常显著,受到了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及家长的一致好评。 作为一名教师,该同志深感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该同志一心扑在工作上,他始终把教书育人当作自己的第一要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多年来,他始终坚持学习学科领域中最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方法,积极学习现代教育,积极参加校本培训学习,认真

踏实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他上的课充满了激情、生动活泼。充分体现了新的课程理念,学生都喜欢听他上的课。为了上好每节课,他总是提前认真备课,写教案,精心准备。在课堂上,他启发学生动手、动脑,大胆创新,力求使教学与生活实际相结合,注重学法指导,作业批改认真、及时。凭着扎实过硬的基本功,她所教的学科成绩多年来始终名列前茅。但她从不张扬自己,更不满足现状,课后经常与同志们交流教学经验。曾先后还多次上镇级、校级公开课,并要求听课的老师针对他的课找缺点,提建议,每次同志们评他的课时,他都洗耳恭听,认真笔记。她深信,只有教到老,学到老,才会永远站在教育领域的最前端。 作为班主任,她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人格的培养,用爱心抚育每一个孩子,李老师教育学生有他独特的方法,主要是用自己的言和行去感染学生,让学生受潜移默化的影响。邵老师喜欢和她的学生交朋友,无论在课堂上还是在课外,都喜欢与学生进行平等交流,完全没有高高在上的架势。对班级学生的家庭情况、性格、爱好也都了如指掌。学生中有谁家遇到了困难,都愿意跟她说出来,邵老师总是尽力去帮助解决。在其所任教的班上有过一名学生因家庭原因心里受到伤害,从小父母离异,在她11岁时,母亲不堪忍受多次失败的婚姻用极端的方式结束年轻的生命。邵老师给予母亲般的关怀,常给予心理开导,常把她带到家中,使她走出了阴霾。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

聚众斗殴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斗殴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二、《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十二)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聚众斗殴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有哪些 三、最高法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

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四、《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三)关于农村恶势力犯罪案件 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分解为若干罪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也便于实践中操作。对实施多种原刑法规定的“流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照修订后刑法的罪名分别定罪量刑,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对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等手段,公然与政府对抗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其中,又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关于村民群体械斗案件 处理此类案件要十分注意政策界限。案件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要征求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把处理案件与根治械斗发生的原因结合起来,防止发生意外和出现新的矛盾冲突。 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刑罚。处理的重点应是械斗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犯罪的骨干分子。一般来说,械斗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应对组织、策划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要注意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对积极参与犯罪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对被煽动、欺骗、裹挟而参与械斗,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的标准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的标准 【好老师的十条标准】 1、老师不能偏向女孩子。 2、下课铃一响,就让我们出去玩。 3、春游上哪去先问问学生。 4、学生犯了错请家长,学生干了好事也应该跟家长说一说。 5、能跟学生聊天。 6、老师要知道学生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 7、老师应当注意自己的外表。 8、老师应当控制自己的情绪。 9、学生参加各种比赛,老师应该在场鼓励加油。 10、课间十分钟应该看看学生爱玩什么。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标准】 1、我心目中的好老师要和同学互相沟通,了解学生,不给学生压力。 2、要尊重同学自己的决定。 3、是一位和蔼可亲,知识渊博的老师。他不辞辛劳的教书育人,他洒下了勤劳的汗水,播下了知识的种子,以自己的“乐教”促进我们的“乐学”。 4、要别出心裁地带我们到社会上、自然界中进行体验生活。 5、和蔼温柔。不管谁作业没做,老师不但不骂他,反而亲切地说:“偶尔一次没做不要紧,以后改过来就可以了”。 6、幽默体贴。他有时会跟同学一起玩耍,一起讲讲有趣或开心的事。 7、关心善良。有人摔倒或受伤,他马上走过去问:“你没事吧,有没有受伤,要不要紧,以后走路要小心点啊”。一边说一边帮他揉揉腿。 8、知识渊博。老师把自己的知识传授给我们,自己知道多少,教多少。他有时还会让我们深入思考,讲讲课外的事,我们真的不懂,他就会一点一点地讲给我们听,他什么都懂,我们提出的问题,一点也难不倒他。 9、是辛勤耕耘的园丁,他会用自己的汗水和心血来浇灌我们这些祖国的花朵。

10、是一位理解学生,能和学生成为朋友的好老师。 11、每当同学们成绩退步时,不会用严肃的眼神来训斥他们,而是会用亲切的言语来安慰他们。 12、能给我们关怀和鼓励,使我们在学习中更上一层楼。 13、要善于教学,能用各种方法进行教学。 14、要关心学生,对学生要有耐心,一心只想帮学生把成绩提高。 15、要答应学生的事要做到,以免给学生心理上造成伤害。 16、要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做个学生的好榜样。 17、要让学生多接触大自然和社会,开拓学生的视野。 18、要适当的让学生参加有意义的活动。 19、要减轻学生的负担,让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20、下课铃一响,就让我们出去玩。 21、要求口才,文笔样样都行 22、节日到了,能和我们办一个节日晚会。 23、无论男女都平等,不能重男轻女,也不能重女轻男。 24、同学不愿意做的,老师不能强逼,还要好言相劝 25、多和学生相处,应该尽量满足学生的意见。 26、不能偷看学生私人日记。 27、应该很开心上课。 28、发现上课不举手的同学,不要难为他。 29、上课时比较幽默,不会气氛死气沉沉。 30、学生参加各种比赛,老师应当在场鼓励加油。 31、性格要刚强,不会软弱。 32、上课时不带手机,这样不会影响上课。 33、性格天真快乐,整天都是笑脸。 34、一定要老实,不撒慌。 35、教学时一定要仔细,细心。

2009江苏省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 苏高法[2009]56号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上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包

括污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入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理。 〔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众一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30(带图片)

静静的深夜群星在闪耀,照亮了我的心, 我心中的身影。 是他,是他,心目中的好老师。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他像我们一样充满 活力与朝气,幽默与无拘束相结合的他会使 我们与他倍加的亲切与贴近,豪爽的气度,使他在我们心中渐渐矗立起形象。 在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他有着天一样宽广的胸怀,使得恐惧的学生重新回到自然,他的举动和心胸,会使犯错的同学脸红,心中默默的说:“好老师!”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他有着扎实的基础和渊博的知识,上课时,他回答问题精妙,下课时,他也是对答如流,同学们对他的知识无不否认。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他有独特的教学方式,新颖的思维方式与技巧,不但提高了教学品质更让同学们从中懂得了,创新——又是提高一另一基础。 大海湛蓝,海鸟群飞,真希望那时,心目中的好老师能带着我们在海边踏浪,真正的心与心的连接,笑与笑的融合。在身上感悟着,在纸上表达着。 也许,在人心目中的好老师,还能让严肃的数学课变成同学们心中的喜爱,让紧张的考试变得轻松自如,发挥出自己的真实水平。

五千年的中华历史,几千年的教育传承,心目中的那位好老师正在用激昂的语言,为我们讲课,激励我们好好学习,为祖国的美好未来而努力。我似乎听到了,他的血在沸腾。 心目中的好老师,不求有什么贴满墙壁的纸张,不求有什么带满颈脖的牌子,只求: 像我们一样的活力,天一样宽广的心胸,脚着地一样的扎实工作,陡峭山峰一样的渊博知识,新颖的教学方式,和同学的亲密接触。 他们只要用自己的心,竭尽全力为我们上课,他就是好朋友,至少在我心中。 我心目中最好的老师是我们的班主任――倪老师。 倪老师三十多岁,中等个儿,短短的头发 黑亮黑亮的,大大的眼睛充满智慧。你相信 吗,她那双温柔的大眼睛与众不同――会说话! 每当我取得进步时,她那双眼睛好像在说:“你 真行,Good! ”每当我一大早来教室打扫卫生时,她的眼睛仿佛在说:“你真是一只勤劳的小蜜蜂!”如果上课走神了,她的眼睛就提醒我:“快快专心听讲!”上星期,倪老师一家三口参加了新北区“绿色家庭”环保知识竞赛,同学们迫不及待地问老师:“老师得奖了没?”“你们猜!”倪老师笑眯眯地说。“一定得奖了!”“哦,何以见得?”“你的眼睛告诉了我们!”“你的眼睛里分明写着两个字――成功!”“知我者,你们也!”倪老师笑得更欢了。“其实任何事,只要认真去做,都会有成功的机会!孩子们,你们说,对不对?”我们心悦诚服。

有亲人逝世家里的春联三年之内要有什么讲究吗

有亲人逝世,家里的春联三年之内要有什么讲究吗? 夕日影视 5小时前 133赞 踩民俗中,家中有老人当年去世,过年有什么忌讳。”子曰,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于女安乎,闻乐不乐;三年不为乐:“三年之丧。”“女安?”曰,期已久矣《论语·阳货》,钻燧改火!夫君子之居丧。旧谷既没。夫三年之丧,则为之,居处不安,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天下通丧也汽车用品,食旨不甘,乐必崩!”宰我出:“安:宰我问,衣夫锦:“予之不仁也,则为之!子生三年,礼必坏:“食夫稻。子曰。君子三年不为礼,新谷既升。今女安,期可已矣,故不为也塑料最好全部吃素。民俗中,家中有老人当年去世,过年有什么忌讳,可以出远门。老人去世当年,族内所有人家拜年时全部闭门谢客每个地方各不相同,不过是蓝色的,我们家这是这样的,具体还要问当地人啊,门上也没有春联,再年就可以贴红色的了,次年门上才可以贴春联。寿光地区老人去世后,过春节时有什么禁忌风俗还有,不走亲

访友以后吃饭先给他吃,切记! 家里长辈去世,过年有何禁忌? 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不同!!你应该问问你老家的人假如你不在老家!你在哪里住就问问那里的人!!你最好按你老家的习 惯!这样会好点!! 老人去世后春节贴对联的禁忌各地的风 俗习惯可能不一样,养生我们这里是三年内不帖对联,如果帖 就帖自己用蓝色的纸自己写的,不能帖红对联。如果家里有老人去世了,那过新年时有哪些禁忌呢? -TCM 已解决。好像是贴春联时,不能贴红色的,改用蓝灰色的纸。老人去世后孙子的禁忌,还有过年时的禁忌? 不要说和死有关的话,不吉祥 的都不要提呗见谁给谁跪老人去世对孙子没有特殊的忌讳。家里老人去世七个月后过年的禁忌老人过世当年一般不贴对联,以示守孝。有的地方还有不走亲戚的习俗。家中老人去世后禁忌3年内过春节有何禁忌事宜习俗每个地方 都有不一样的讲究,你可以询问当地年纪大的老人! 老人第 一年去世过年时要注意什么? 好像是不能贴对联,不能去拜年。但是这要根据各地的风俗习惯而定。。这要根据家里的风俗习惯而定的,有的是在大年夜供饭菜祭奠一下。不能贴对联! 大年初一后不能出家门! 13评论城市汇 01-27 11:03 164赞

刑法292条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 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 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本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性的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有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流氓团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聚众斗殴,将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或者周围群众打死或者打成重伤。“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活动方案

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活动方案 方案一: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活动方案 为配合总院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我心目中的好老师”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全员育人的热情,展现我院教职工的精神风貌,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校园氛围和倡导良好学习风气,分院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2012年明州学院“我心目中的好老师”评选活动。 一、活动目的 通过在全院学生中开展评选“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活动,评选出学生心目中良师益友,表彰一批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受学生爱戴的先进典型,达到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推进教学质量工程,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和谐校园。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 我院在教学一线任课的全体专兼职教师。分院评选出“我心目中的好老师”3名。并以分院教师总数的8%提出分院推荐教师名单,参与总院的“我心目中的好老师”评选。 三、评选条件 根据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和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特制定下列评选标准。 1、治学严谨,务实求真。能够严格执行教学规定,严肃学习纪律;能够以学生为中心,更新教学内容,善于运用各种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注意因材施教,注重学习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教学成绩显著。 2、厚德博学,为人师表。重视思想道德和治学态度方面的修养,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严以律己、言传身教。 3、情操高尚,教书育人。是学生的良师益友,真心实意地尊重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深入学生;在感情上相互沟通,生活上关怀帮助,引导学生健康成才,深受广大同学爱戴,在同学中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威信。 4、关心集体,团结协作。热爱学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5、任教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记录,无任何教学事故者。 四、评选方法与步骤 通过学生评选与优质课竞赛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 适用 作者:张勇健韩延斌王林清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当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依法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为了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对该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阐释。 一、关于制定《解释(四)》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劳资双方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关系复杂化、诉讼群体化、诉求多样化、问题疑难化的特点。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结案压力大的纠纷类型,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成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从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看,年均收、结案在30万件左右。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居高,折射出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

第一,从国际环境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一波三折,世界经济增速下降,市场信心普遍动摇。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和经济体尤其是经济大国,无一脱身于危机之外,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仍在扩大,形势十分复杂严峻。 第二,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紧迫性、艰巨性与世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剧变力、震荡力广泛交融。特别是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与此同时,劳动者要求增加劳动报酬、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值也逐步上升,这给用人单位带来极大的压力。用人单位难以满足劳动者诉求时,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第二,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凋解仲裁法实施之后,这两部法律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也为规范劳动争议纠纷提供了多维途径。此后,国务院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并于2012年年末修改了劳动合同法。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使得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能力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 2

以案说法—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 ——以杨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为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65年4曰9日生,案发前系某国有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 1996年,杨某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在缺乏投资所需资金的情况下,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违规擅自挪用公司公款进行经营活动。1997年9月公司查帐发现杨某挪用公款事实,遂司法机关报案。案发后,杨某共退款45万元,尚有25万元未退还。 【主要问题】 1、我国刑法溯及力采取的原则是什么? 2、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当时的法律”? 3、如何比较新旧刑法的轻重? 4、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分析】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概括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原则: (1)从旧原则。从旧原则是指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从新原则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

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 (4)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 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就体现了该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又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无论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或认为不是犯罪的,都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不认为是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而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根据司法解释,当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适用现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并且未过追诉时效,则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认为是犯罪,因而现行刑法具有无条件的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未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如果现行刑法规定的处刑轻于当时的法律的,则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有溯及力。 需要指出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针对现行刑法实施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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