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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所工作流程(附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附律师工作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反映,共同息诉解纷,防止矛盾激化。

5.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如需减、免费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

6.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

三、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委托人)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3.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4.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人数、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该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5.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应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特长、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等进行合理的调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才。

6.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年计算,根据聘方的情况,每年法律顾问费一般为3600至36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或与聘方协商确定。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咨询;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见证书等法律文件;

?参与重大事务谈判;

?代为起草、审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类法律事务文书;

?为聘方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聘方法律事务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经聘方授权,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8.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员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联络人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9.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10.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利益冲突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务会议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1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的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12.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于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时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13.律师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阅,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3.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6.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7.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8.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

9.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

10.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自接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11.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12.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同:

?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

?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

14.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15.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

16.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

五、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代理操作规程

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所代理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

?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住所在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

2.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做如下工作:

?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弄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等,凡符合收案条件的,由承办律师提出收案建议;

?承办律师在听取委托人陈述,弄清基本争议焦点后结合现有证据,应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由委托人书面确认;

?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初步审查后,在基本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委托手续;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将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委托律师须知》告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3.代理律师收案后,应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管副主任审批。

4.决定收案后,应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该合同应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5.接受委托后,应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如委托人系单位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调查(代理起诉前、应诉后的准备)

6.调查,是指承办律师根据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结合案情分析后,认为还需要补充一些证据,而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作的依法调查取证活动的总和。

7.承办律师在调查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并把告知内容制作成书面笔录,由委托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附卷:

?案件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材料;

?补充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重要性;

?若不能收集到这些证据,可能会使委托人在诉讼中承担的不利后果。

8.承办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取证时(包括对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录音),应有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一同前往,并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经被调查人阅读(或由律师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日期;如是谈话录音的,承办律师应在事后整理制作成书面谈话笔录。

9.谈话笔录或谈话录音应载明以下内容:

?调查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记录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

?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记录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向被调查人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不如实陈述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原话记录;

?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让被调查人仔细阅读并核对记录与其所陈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告知他有权更正,并应记录更正的内容,由被调查人捺印确认;如相符,则让被调查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若被调查人不愿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如实记录不愿签字的情况或可以邀请其他在场人签字或捺印见证,并注明年月日;

?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10.承办律师在调查到相关证据后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若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11.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或依法定程序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三)代理起诉

12.代理起诉,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代理活动。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

13.承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案件受理法院。

14.承办律师在书写诉状之前,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的,应告知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15.承办律师书写好诉状之后,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在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须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及未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经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也可以代理以上事务。

16.承办律师在起诉时应根据案件需要将证据全部或部分提交至受诉法院,部分提交的,其余证据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17.承办律师应在法院立案后三日内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须知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回执应附卷。

(四)代理应诉、反诉

18.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时,应向被告询问其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同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

19.承办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首先应审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审查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若法院无管辖权的,律师应在答辩期内代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20.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受诉法院查阅、复制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21.承办律师应在认真研究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的证据后,积极收集有关证据,代写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的,经和委托人商议后,可代写反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

(五)出庭前的准备和参与调解

22.承办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职责,全面收集证据。承办律师对于依法不能独立调查取证的,可根据案件需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23.针对案件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承办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或申请专家出庭参与诉讼。

24.对于宅基地、房屋、相邻权等不动产纠纷,承办律师必须查看现场,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25.承办律师应积极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26.根据案情的发展需要,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7.承办律师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利益,应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及委托人自愿的情况下参与调解工作,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8.经特别授权的承办律师在委托人不在场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应事前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载明进行调解的权限或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调解方案。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征得委托人许可的,应在签收调解书前征得委托人许可或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签收调解书。未经委托人许可,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9.为进一步阐述起诉和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应撰写代理词,以系统地阐明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或就本案应如何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出庭和签发法律文书

30.承办律师应按时、按规定着律师袍出庭,机智、灵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

31.在开庭准备阶段,承办律师应对违反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现象提出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合法性。

32.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委托人行使各项权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代理过程中,委托人撤诉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由委托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向法庭提出,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

34.一审诉讼的承办律师在法院判决和裁定送达之后,要对判决和裁定进行研究分析。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解释裁判文书中的不合法和不合理部分,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原承办律师代理诉讼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35.经授权可代收法律文书的承办律师,在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委托人,同时告知法律文书签收后相关的权利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七)代理上诉

36.承办律师在满足以下某一条件时,可代理上诉:

?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的;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适当的;

?一审诉讼中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实体判决的;

?出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

37.承办律师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

(八)代理二审诉讼

38.代理二审诉讼的律师应查阅案卷,在对案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代理词,准备法院开庭审理,如有新证据的,应及时提交,并说明相应理由。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予以阐明。(九)结案后的工作

39.承办律师在代理原告的案件胜诉(或达成调解)后,应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40.未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特别约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不包括执行阶段。代理的诉讼案件结案后,原委托人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另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十)案卷整理、归档

41.承办律师在接到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做好相关诉讼代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为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1) 侦查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

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⑦取保候审申请书;

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⑨收案审批表;

⑩办案进度表。

(2)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⑤取保候审申请书;

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⑦收案审批表;

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⑤收结案审批表;

⑥办案进度表。

(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的,前者应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手续参照(3)的规定。

3.律师收案后,应立即建档,妥善保管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或材料,并尽快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案件的机关,随即开始工作。

(二)提供法律帮助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0.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参加,若律师助理参与会见,则应带齐看守所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1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⑴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13.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

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16.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7.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18.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讯问、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9.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20.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21.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22.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准确性、完整性。

23.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24.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25.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26.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不得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情况,如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

27.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28.律师调查取证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函和律师执业证,一般由二人进行。

29.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事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同意,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

30.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注明。

31.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做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等。

32.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或见证人的证明。

33.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应征得其同意。

34.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35.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36.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有修改、补充的,应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让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37.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38.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39.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40.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代为提起申诉。

4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四)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42.在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43.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应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44.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委托书交受案法院,同时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管辖不当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管辖异议。

45.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46.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47.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取有关材料。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应当给予协助。

48.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49.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基本情况;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⑴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0.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程第22、第23条的相关规定。

5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52.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有无立功表现;

?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5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4.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55.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56.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

57.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

58.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五日提交人民法院。

59.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60.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应报告所主任,并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61.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62.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63.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64.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65.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66.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67.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6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并做好发问的准备。

69.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70.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

71.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内容或方式。

72.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3.对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4.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本规程第73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开展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5.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物证的真伪;

?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6.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否为原件;

?书证的真伪;

?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77.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本规程第73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8.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79.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经审判长批准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80.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

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1.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2.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3.对每项指控事实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84.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85.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86.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87.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88.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89.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

90.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91.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

92.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证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93.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而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

94.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95.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避免重复。在补充辩护意见时,应着重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96.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7.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辩护律师可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

98.在法庭辩护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99.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100.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101.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五)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02.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按承办一审案件同样的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

10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应被告人要求,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104.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活动,参照本规程有关一审辩护的规定进行。105.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的辩护活动,参照本规程有关一审的规定进行。

106.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提供新的证据。

107.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或要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08.对于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的,应重新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六)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09.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110.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11.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法庭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

112.代理律师收到法庭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庭的,参照本规程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办理。

113.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114.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115.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委托人行使或代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陈述案件事实;

?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引诱性发问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必要时,请求法院延期审理。

116.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117.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11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119.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本规程关于一审的相关规定进行。

(七)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20.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委托手续参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121.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式:

?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附证人的姓名、住址,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

12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123.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和文件:

?自诉人身份证件;

?刑事起诉状;

?证据材料及目录;

?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信函;

?律师执业证。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民事部分单独起诉的,应单独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124.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

125.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不予立案,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126.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127.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的委托,担任其被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128.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

129.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提出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

130.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

131.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法庭调解。

132.在判决宣告前,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133.代理律师办理二审自诉案件,可参照一审自诉案件的有关规定进行。

134.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135.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136.对于被逮捕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八)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37.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138.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审查下列内容:

?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还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等);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139.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基本内容包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的诉讼请求;

?基本事实和理由;

?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附相关的证据材料。

140.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41.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142.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143.代理律师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后果。

144.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陈述案件事实;

?出示、宣读本方证据;

?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发表代理意见。

145.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

146.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提起上诉。147.附带民事诉讼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148.律师代理参加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149.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150.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151.代理律师应帮助被告人撰写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其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代理律师相同。

15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提起上诉。

15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均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154.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法律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规定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15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15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辩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法庭提交证据,进行辩论。

15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相辩论。

15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其他依法不宜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

(九)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59.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委托手续参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办理。

160.律师认为申诉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61.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七、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

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

?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

?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准备工作

6.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案件需要协助委托人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的内容、格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具体包括:

?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应签收回执。

?代理被告应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②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

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④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②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③视听资料应当附有该视听资料内容的文字记录。

?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②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印等方式证明;

③注明出具日期;

④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代理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

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①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②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③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④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⑤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

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必要时,可申请证据保全。

7.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注意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8.代理原告撰写起诉状。起诉状草拟完毕,应交委托人阅读,并征求意见。同意后,再打印,由委托人连同全部证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被告的代理律师应认真分析案情,调取证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好答辩准备,撰写答辩状,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整理出被告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连同答辩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10.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

11.准备证据交换的清单及副本。

12.准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质证应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意见和理由。

13.告知其与被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分工及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4.开庭前拟定代理词,特别重大或集团行政诉讼案,应由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牵头召集承办律师进行案件讨论会,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 法庭审理中的律师工作

15.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必须十分认真,做到认真听、认真看和认真记。

16.参加法庭辩论。依据庭审事实和法律规定,全面陈述和说明对在本案的基本观点。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和法律适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

申请律师执业考核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贴上照片); 2.实习鉴定书(辅助律师办理案件情况中的案号须与实务训练中案号一致,填写事务所收案号;为证明指导老师在实习人员实习期内的指导作用,所填写案件70%为指导老师办理案件); ①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3000字以上); ②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③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 以上三项日期必须为实习期满第二日开始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请根据‘浙江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40条至44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3.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底稿、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必须签名>); ①法律文书指经过法院、仲裁判决及裁判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抗诉书等;

②工作底稿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参与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③操作记录指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参加案件分析、顾问单位法律咨询、接待笔录、询问笔录、会见笔录等相关记录; ④训练心得指实习人员在跟随指导老师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或之后对办理过程所体现的实务操作技巧及法律知识学习所得到的体会。 注:以上所有证明材料提交优先顺序为1.法院等司法机关及仲裁机关法律文书、2.操作记录其次3.工作底稿及训练心得最后;每份实务训练记录后所附证明材料只需以上所述材料其中一份即可,不必全套案卷材料;三份表格请同时递交电子稿。 4.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秘书处。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 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根据上报情况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及具体考核时间市律师协秘书处将电话通知,并在行政人员工作群(QQ 群)公布,请实习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 和业务管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律师所业务及行政管理 一、业务管理 (一)业务管理架构: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分管业务管理合伙人—业务部督导合伙人—合伙人及律师 1、管理委员会构成: 首席合伙人:负责律所的发展,全局考虑,抓全面工作 执行合伙人:日常事务处理 分管业务合伙人:案件的质量、流程管理(督导合伙人的直接领导) 分管合伙人:根据需要设置人事、财务、行政等 2、业务部督导合伙人:每个业务部一名督导合伙人,主要职责案件第一次审批,本分部的业务文书审查,进行专业研究、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研讨、发展计划、业务质量等 受案流程管理:主办律师填表----督导合伙人审批-------分管合伙人审批 目的是降低律师事务所风险 (二)业务管理内容及方式 康桥所倡导专业化分工及团队合作。根据本所实际及山东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康桥所设立了七大专业部门,包括公司证券部、金融保险部、建筑及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刑事业务部、涉外业务部、环境资源部。 1、业务创新及开拓管理 (1)业务方向的变更 康桥所如其他地方综合性律师所一样,是从律师的传统业务起步的,民事及刑事诉讼的代理、辩护是基本的业务,随着律所的发展和人员的专业领域的

丰富和扩大,特别是适应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更高需求,我们有意识的对公司证券、知识产权、涉外业务等进行了人员和知识的储备,近五年以来,非诉业务有了大量的增加和提升,特别是近两年多以来,参与了众多的公司并购重组、上市、挂牌、投融资等专项的法律服务。 (2)开拓方式的变革 过去的传统市场开拓模式往往是个人的资源的利用,进行市场开拓。但这种开拓模式是单一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可持续性不够。为此,我们研究如何结合康桥品牌在山东地方法律服务市场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如何进行市场的有计划性开发和培育。比如我们加强了各专业部在市场开发和培育中的作用,对相应的专业领域进行有计划的宣传和培育,积极推出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组织不同的研讨会、座谈会等,同不同媒体的合作等方式,提升品牌形象。将具体的法律服务产品的推广和康桥品牌的推广向结合,在某些领域与其他律师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合作共赢是合作的基础。 对金融及保险机构等具有系统性特点的行业进行成片开发;对企业集团及所属公司的综合服务;参与到政府法律服务采购;参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案件的招标投标;对常年顾问单位的深度服务挖掘,从日常的法律服务到参与重大公司并购、投融资项目的前期研讨、咨询和建议。 (3)对新型业务的研究和跟进 如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公司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新三板等。 (4)对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业务的挖掘和创新 如并购重组业务中,不同的并购方式、新的并购主体和融资的方式、税务筹划等。在新的并购浪潮中,公司的并购行为,已经从单一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转变为合资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并通过优化税收筹划,减少并购成本;并购的支付方式也从单一的货币,到股权、债权、信托、私募等多种方式;从国内公司间的并购,到国外公司、合资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离岸公司及返程投资;从公司并购到协议控制等。并购的重点从注重尽职调查,到并购方案的设计优化等等。对于此类的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业务,要进行全面的研

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 长沙市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本市律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和登记执业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沙市司法局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市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加强自律管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关 第五条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是本市律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备案;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许可、变更、终止、注销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区、县(市)司法局是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 第六条市律师协会及派出机构是本市律师工作的行业管理 机构,受市司法局监督、指导,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履行行业自律职责,负责市司法局委托办理的其他律师管理工作。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 (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收案收费制度

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制度 为了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塑造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良好的社会信誉,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立案受理: 1、我所律师收取律师服务费(以下简称律师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执行。 2、我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如实入帐的收案收费制度,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3、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事先做好谈话笔录,了解案情,提供解答,交代诉讼风险,填写收案报告书、律师事务所函,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律师费是指我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我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

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律师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严禁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账的,经主任批准后,可先办理案件,但应与当事人约定缴费时间,按期收取。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律师和当事人签名认可,经主任审批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办案律师与当事人协商的收费情况必须如实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并统一登记在《立案登记表》上归档。 第五条我所律师所承办案件应做到立案案号明确,一案一号,按立案时间的先后逐号排序,不错号、不重号、不缺号,及时登记归档。 第六条实行风险合同特殊管理制,本所所有律师的风险合同必须由主任签名后才能签订;主任律师的风险合同须由其他合伙人签名才能签订。风险代理费用及酬金,由本所统一收取,结案后方可由承办律师按约定比例提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批准后可领取必要开支费用。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授权我所公章由内勤人员负责管理。内勤人员应严格保管好公章,不得违反或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使用公章;公章不得带出事务所办公区,确因特殊需要,须经我所主任批准,并由公章管理人与经办人同行方可。 第八条我所相关文书必须由承办律师按规定填写完整并立案登记后方可盖公章,不允许签发空白介绍信、律师函、证明、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致法院函、法律意见书、会见函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 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 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自查报告 为迎接县局关于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本所贯彻落实《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所良好社会形象,2012年4月26日,本所认真组织全体律师学习相关文件,并对本所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自查。 (一)统一收案 实行统一收案收费和结案审批制度。一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收费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二是建立业务登记簿,由内勤按业务类型分类登记、编号管理;三是律师事务所统一与当事人结算,不存在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费或与委托人进行结算的情况,我所由该所负责人专门负责收案审批,对不符合收案条件、收费不合标准的不予收案,加强对收案、收费的监督,确保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统一结案 律师的管理方面统一接案是很重要的一个管理制度。统一结案不但可以避免不正当竞争,而且对于案件的统一登记和避免代理冲突可以起到预防的作用。我所在执业中也曾听说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的事件发生,这种违规

的代理就是没有统一代理管理造成的。我所自查主要是按照自我检查汇报律师事务所回访调查,社会反馈形式开展统一结案的自查。首先律师事务所按照自查内容要求给出一定的时间要求执业律师自己检查一下结案是否统一于律师事务所统一登记,如果有违规情况必须立即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经过自查没有发现我所的律师违反统一结案的规定。其次我所根据委托办理业务的当事人的信息了解办案律师是否有违法统一收案自行代理的情形发生。其次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社会层面的反馈信息来验证我所律师有无违反统一结案的规定。因为我所在统一结案方面有过长期性及时性的严格要求和形式多样的检查,所以我所在是否统一结案方面没有出现违规情形。 (二)、统一收费 结案是要求必须经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前期商谈,然后根据拟收费标准报请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批,然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的统一办理案件的形式。 而统一收费则是我所承办律师在向委托人介绍清楚律师办理该案件所收取律师代理费得依据的基础上,再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报请审批同意,待到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和案件形式最终决定接受委托收取委托费用的基本数额。承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审批进而在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将委托费用以约定方式交与律师事务所财务科室,这样统一收费才可以完成。我所的统一收费就是按照这样的流程来执行和贯彻的。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手续的出具必须要检验委托流程是否依照规范化进行,在符合每

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劳动合同新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585 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劳动合同新通用 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劳动合同新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律师事务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单位类型合伙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省市区(县)街(乡)号实际经营地省市区(县)街(乡)号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二条乙方(律师)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乡)号实际居住地省市区(县)街(乡)号通信地址省市区(县)街(乡)号邮编: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电话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几种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其中,试用期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时止。 试用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行政人员岗位,从事律所行政管理等工作,工作地点为甲方注册地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1、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完整word版投标书 法律顾问上传文本

致: 有限公司 关于向贵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之 投标单位: 律师事务所 投标时间:年月曰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资质与业绩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规模、规范化程度、质量内控机制、市场信誉度第二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状况第三节、房地产业务及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的构成 第二章、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与工作计划 第一节、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的总体思路第二节、法律顾问工作计划第一项,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法律服务 第二项,企业管理法律服务 第三节、针对公司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法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 第四章、服务费用的说明 注:本《投标书》专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投标制作,其 中内容为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为公司特别设计,享有知识产 权,未经授权不可复制引用。该标书内容不做为法律顾问合同的内容,也不做为对任何一方服务的承诺,如双方达成法律顾问合同则 依据合同规范执行,不受本标书内容限制。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资质与业绩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规模、规范化程度、质量内控机制、市场信誉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 具体内容(略) 为保障服务质量,本所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由擅长该领域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主办;凡重大、复杂项目或案件,均须经合伙人和资深专家及律师组成的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然后交给相应的律师工作团队制定并实施具体方案。 第二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状况 本所业务除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起草审查各类经济、商事合同等传统业务外,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大中型企业法律风险管控、金融证券、投资咨询、期货运作、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非诉业务更具优势。先后为家企业的项目开发、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上市、配股、股权转让、企业债券发行、企业兼并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均受到当事人好评。 第三节、房地产业务及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的构成 本所为贵司开展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房地产业务服务的律师团队暂定人,但不限于此团队,我所会根据贵司业务需要,随时指派各部门资深专业律师加入团队为贵司提供专门服务。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律师团队成员资历如下: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 - 法律文书 _1

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制度-法律文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

法律服务方式构想

法律服务方式构想 为保障为贵校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我们将组成律师顾问小组,并按以下服务方式为贵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 我们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律师到贵校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具体服务方式由贵校选择。若贵校选择定期上门服务,每次提供服务的律师为一名,如遇有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处理,可随时增派律师。 上门服务的律师将严格遵守贵校内部的工作管理制度,并进行登记。 (二)、遇事临时约请 遇贵校重大法律事务急待处理时,承办律师在接到通知后迅速前往解决。 (四)、为xx开展专题法律讲座 1、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社会热点,每期为学生开展二至三次专题性趣味法制教育。 2、对教师进行《教育法》、《教师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的专题普法宣传。 (五)、规范化的档案文书管理 建立健全档案文书制作和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我们为贵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我们进行规范化、有序化服务的重要方式。 1、作为贵校提供服务的相关格式文书,如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案件收案登记表、案件审批登记表、会谈纪要、备忘录、文件目录表、备考表等等。

2、所律师为贵校提供每一项法律服务都将制作《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对服务主题、主要问题及律师意见或解决方案做详细记录,以便贵校及我们律师进行参考。 3、律师参与对外协商、谈判等事务,将制作会谈纪要或备忘录,必要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认可,以供贵校及我们律师作为参考,并将其作为供谈判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的依据。 4、我们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通过制作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律师催告函、律师建议书、合同审查意见书、通知书、申明书、承诺书、异议书等法律文书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对于各项法律事务涉及的资料、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书、裁定书及判决书等)及律师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文书,本律师将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和时间顺序严格归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文书管理制度。 (六)、为您们保密 我们律师将严格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贵校的一切国家秘密及其他秘密。 重庆市丽达律师事务所二00六____年__月__日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书(行政管理人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书(行政管理人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护照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有固定口/无固定口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 期自月 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年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本所注册地)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日止。o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 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指定的其他地点; (五)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六)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所在地或其指定的地点; (七)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 【说明:建议考虑制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作指导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口不定时工时制口 (是否行政人员可实行综合工时制要研究)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 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节假日工作或未安排乙方休年假的,应按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习律师申请执业操作记录

操作记录一: 一审立案 一、准备材料 1、起诉书:准备份数,根据对方当事人数再加上一份,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法院留一份。 2、授权委托书:需要当事人签名按手印需注意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诉讼,提起上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都需要特别授权。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意有的法院在立案时还需要身份证原件(如市北法院) 4、主要证据材料 二、审查材料 将上述材料交给立案审查部门,审查无误后开出诉讼费单据。 三、交纳诉讼费 注:有的案件为了调查取证方便,开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 2010年6月26日

上诉立案 一、准备材料 1、上诉状(根据被上诉人数确定份数,原则上为被上诉人人数基础上加1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上诉状的授权,也有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之分,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为代为上诉、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3、判决书 一股既需准备原件,又需要准备复印件,青岛中院立案一般会审核一下,然后收复印件。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新证据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材料(同操作记录一) 三、交纳诉讼费。(同操作记录一) ××× 2010年7月21日

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一、准备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看守所会见专用的介绍信。 3、会谈记录纸。 二、在看守所大厅处交上介绍信和授权并填写登记表,同时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所在监号。 三、在二楼会见室前,登记会见时间及律师证编号并告知看守所管理人员,需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号,同时将律师证留下。 四、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时,边询问边作笔录,笔录终让犯罪嫌疑人(被告)签字确认无误并摁手印。 五、回去取律师证并登记会见结束时间。 ××× 2010年11月8日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 【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 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精选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精选 事务所实行收结案审批制度。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中: 1.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 2.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短说明; 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 4.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5.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标准。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 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四、设立案件、项目编号和案卷 立案员在收到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同意收案的登记表后,应对该案件、项目设立编号并开立案卷。编号分为客户号及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事务所留存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税务 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发票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收罚款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发票者承担。 第十条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开票金额留成10%,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 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发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金额不低于1000元。特殊情况不开发票的,按照司法局要求,事前须办理批办单,由陈召强律师审批。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膄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 芀律师所业务及行政管理 腿一、业务管理 羅(一)业务管理架构: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分管业务管理合伙人—业务部督导合伙人—合伙人及律师 薅1、管理委员会构成: 羂首席合伙人:负责律所的发展,全局考虑,抓全面工作 羈执行合伙人:日常事务处理 肅分管业务合伙人:案件的质量、流程管理(督导合伙人的直接领导) 羆分管合伙人:根据需要设置人事、财务、行政等 2、 3、葿业务部督导合伙人:每个业务部一名督导合伙人,主要职责案件第一次审批,本分部的业务文书审查,进行专业研究、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研讨、发展

计划、业务质量等 羁受案流程管理:主办律师填表----督导合伙人审批-------分管合伙人审批 膅目的是降低律师事务所风险 肂(二)业务管理内容及方式 膁康桥所倡导专业化分工及团队合作。根据本所实际及山东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康桥所设立了七大专业部门,包括公司证券部、金融保险部、建筑及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刑事业务部、涉外业务部、环境资源部。 蝿1、业务创新及开拓管理 膅(1)业务方向的变更 蒃康桥所如其他地方综合性律师所一样,是从律师的传统业务起步的,民事及刑事诉讼的代理、辩护是基本的业务,随着律所的发展和人员的专业领域的丰富和扩大,特别是适应经济发展对法律服务的更高需求,我们有意识的对公司证券、知识产权、涉外业务等进行了人员和知识的储备,近五年以来,非诉业务有了大量的增加和提升,特别是近两年多以来,参与了众多的公司并购重组、上市、挂牌、投融资等专项的法律服务。 袃(2)开拓方式的变革

蒈过去的传统市场开拓模式往往是个人的资源的利用,进行市场开拓。但这种开拓模式是单一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可持续性不够。为此,我们研究如何结合康桥品牌在山东地方法律服务市场的认知度和美誉度,如何进行市场的有计划性开发和培育。比如我们加强了各专业部在市场开发和培育中的作用,对相应的专业领域进行有计划的宣传和培育,积极推出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组织不同的研讨会、座谈会等,同不同媒体的合作等方式,提升品牌形象。将具体的法律服务产品的推广和康桥品牌的推广向结合,在某些领域与其他律师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合作共赢是合作的基础。 芅对金融及保险机构等具有系统性特点的行业进行成片开发;对企业集团及所属公司的综合服务;参与到政府法律服务采购;参加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案件的招标投标;对常年顾问单位的深度服务挖掘,从日常的法律服务到参与重大公司并购、投融资项目的前期研讨、咨询和建议。 袄(3)对新型业务的研究和跟进 莁如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公司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新三板等。 芇(4)对具有重大发展前景的业务的挖掘和创新 莄如并购重组业务中,不同的并购方式、新的并购主体和融资的方式、税务筹划等。在新的并购浪潮中,公司的并购行为,已经从单一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转变为合资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并通过优化税收筹划,减少并购成本;并购的支付方式也从单一的货币,到股权、债权、信托、私募等多种方式;从国内公司间的并购,到国外公司、合资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离岸公司及返程投资;从公司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 事务所实行收结案审批制度。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中: 1.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 2.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短说明; 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 4.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5.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标准。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 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提交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材料: 1、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 2、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拟任合伙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材料: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名称变更申请书,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合伙所还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在名称变更后,须提交登有变更名称声明的报刊,并办理律师事务所的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材料: 1、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2、设立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书; 3、设立地司法行政机关筹建报告; 4、设立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情况报告; 5、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 7、设立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

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8、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证明;设立人档案存放真实证明; 9、原律师事务所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财务、业务、档案等手续已结清,同意转出的证明; 10、律师事务所章程; 11、验资报告; 12、办公用房证明; 13、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套。 (四)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材料: 1、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2、设立人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纸质版、电子版); 5、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派驻律师)基本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档案存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存档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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