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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201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国家发改委公布201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国家发改委公布2011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中国财政体制的改革 以事权与财权对等为核心的新一轮分税制完善和改革能早日启动,才是中国经济有可能走上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前不久表示,我国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体制改革,重点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能力,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分税财政体制在新形势下的积极作用。 十多年以来,分税制使得中央政府能够集中大量财力来调控经济发展,但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为了充实地方财政的“腰包”,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将在阵痛中开始“破冰”!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 1994年,中国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较好解决了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问题,十多年来,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有待于深化改革和加以完善的地方,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对等。

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93年的78%下降到2004年的42.7%;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却明显上升,从1993年的22%上升到2004年的57.2%。但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却没有相应变化,一直在70%左右的水平上波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用43%左右的相对财政收入支撑了70%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与分税制改革前地方政府用68.4%的相对财政收入仅仅支撑59%的相对财政支出责任恰恰相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责,带有非常强的外溢性特征,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理应由中央政府提供,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必须依此来确定。如果由财力严重匮乏的基层政府来承担,必然会导致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或严重不均等,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正是由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分税制就无法起到平衡地区差异的作用,更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源缩减,促使其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财政现象,表现最为突出的有两方面:一是“土地财政”。据统计,1999至2008年间,中国土地出让面积从45391公顷上升至165860公顷,年均增长率15.5%。同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也不断上升,成交价款从514.3亿元上升至10259.8亿元,后者大约是前者的20倍,年均增长率39.5%。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款年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 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 鉴于加强环保电价和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是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特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28日

附件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5]74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5.04.28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47号) 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建设部《关于请核准注册设备工程师等四项基础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4]159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报注册电气、化工、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函》(国资函[2004]95号)、交通部《关于请予批准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交函财[2004]24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注册电气工

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建设部所属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报名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阅卷等费用,核定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组织上述四种执业资格基础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0元。

2020年(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保险)财政金融体制 改革

第四讲财政金融体制改革 本章重点: 1、我国传统金融体制的特点 2、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成效和问题 3、什么是公共财政?它有哪些特点? 4、为什么说公共财政是社会主义市场的必然要求? 第壹节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壹、传统金融体制的特征 1、“大壹统”的银行制度。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逐步消失,只剩下银行业,而银行业也只剩下中国人民银行,所有从事金融业的部门和机构基本上都是人民银行的下属机构,人民银行同时承担宏观调控和日常金融业务的双重任务,其终极目标是服务于计划经济,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货币发行的中心。 2、银行的运作服从于上级指令。银行运行实行行政化的管理方式,体当下金融体制上,就是按行政区划设置机构,即省市设分行,区县设支行,区县以下设分理处。这种和行政管理的职能和层次结构高度壹致的组织结构,决定了金融决策是集中经济计划决策的壹部分,国家的计划决策对金融活动起支配和导向作用,成为金融决策的依据。 3、简单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所谓货币供给的传导机制是指货币供给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影响的途径。在以服从指令为运作方式的“大壹统”的银行体制下,货币供给的变动直接传统导至实体经济活动,没有任何中间变量。这种直接的货币传导机制对经济活动影响的力度极其有限。 4、直接被动的金融调控方式。在计划经济的三大管理体制,即计划体制、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中,金融体制从属于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计划体制实际处

于核心位置,起支配作用。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经济计划来进行,信贷计划只是计划指令执行和操作的工具,完全不具备自主运作和调节经济的独立性,也无需独立承担宏观调控经济的重任。 传统金融体制的之上特点决定了要在满足计划经济运作要求的同时,扭曲了我国银行的基本运作方法和货币基本职能,形成了货币供给的倒逼,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深入,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二、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 始于1978年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大体上能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78-1984年,拆分原来的“大壹统”银行体系,建立中央银行制度。首先,恢复和设立了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于1979年恢复成立或独立运营。中国农业银行负责统壹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中国银行作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统壹运营和集中办理全国的外汇业务;建设银行全要办理拨改贷业务,此外仍利用自己吸收的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重点支持企业为生产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而进行的挖潜改造工程,且发放城市综合开发和商品房建设贷款。这样,建设银行逐渐由完全办理财政业务,逐步过渡到既办理财政业务又办理金融业务,且金融业务比重越来越大的专来银行。1984年1月1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办原来由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现今中国工商银行已成为以人民币资金为主和城填金融业为主的、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中国最大的专业银行。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发展是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条件,没有国有专业银行的重建和分担原来“大壹统”银行所承担的大部分具体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就无法专门发挥中央银

发改办环资[2007]1564

编者按:为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程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对各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和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有关要求进行规定。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

EMC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发改办环资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政策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 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厅、经发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初审工作,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我委(环资司)。前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未通过,本次材料没 有变化的公司不得再次申报。 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 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收益债券与公司债法律比较

项目专项债券与公司债券法务对比 于中威2015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 办法(试行)》,就项目收益债券与传统企业债券做出了区别规定。对比2015 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项目收益债券属于特定背景下的新的债券产品,公司债新规在发型主体、条件等方面均进行众多修改,本文拟对二者从法务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初步阐述分析。 一、概念 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项目收益债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背景下产生,发债主体为特殊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飞公司制企业,主体范围广于公司债。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制企业法人,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仍然被排除在外。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项目专项债券品种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特定项目的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资金用途较公司债券要窄,使用范围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 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经与市场各方协商,我们制定了《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现予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金融司 2014年4月24日 附件一: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簿记建档,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申购人发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申购人申购债券利率(价格)和数量意愿,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发行利率(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申购人包括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 第四条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应使用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或传真方式进行申购。 第五条簿记建档发行原则上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场所,必要时可增加其他簿记建档场所。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簿记管理人有关要求 第七条簿记管理人是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发行人选择多家机构作为主承销商的,应由牵头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并在唯一指定场所进行簿记。其他主承销商作为副簿记管理人,必须派员参加现场簿记活动。 簿记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

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 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 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从银行角度看发改和财政部门PPP事务的分工

从银行角度看发改和财政部门PPP事务的分工 2016-10-28 原题:试论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PPP事务的分工—-从银行分工角度 来源:PPP知乎 作者:张继峰,北京云天新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拥有10余年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从业经验,7年PPP(BOT、项目融资)相关业务投融资工作经验,运作多个PPP项目和PPP产业基金、地方发展基金经验。 PPP的主导权问题,一直以来是影响PPP模式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今年7月初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将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在PPP实务上的主导权,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作为分工依据。据此,发改委和财政部也分别于8月10日和10月11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对各自“负责”的领域PPP工作作出了安排。不过,现实中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两个领域,能否有效区分?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国外PPP理论和实务界的认识。 英国学者达霖·格里姆赛(Darrin Grimsey)和澳大利亚学者莫文·K·刘易斯(Mervyn K. Lewis)在其合著的《PPP革命:公共服务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一书中,介绍了国外对“基础设施”的几种定义,“大部分观点将基础设施定义为有形的资产,如桥梁、公路、街道和隧道,而其他一些观点则认为这个定义英国更宽泛一些。通常,基础设施被分为‘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两类,每一类中又分为‘硬’(实体形式)基础设施和‘软’基础设施(非实体形

式)。据此,基础设施可以分为四类:硬经济基础设施、软经济基础设施、硬社会基础设施、软社会基础设施。”“经济基础设施向工商业界提供关键的中间业务,其主要功能是提高生产率,推动自主创新。‘硬经济’设施包括道路、高速公路、桥梁、港口、铁路、机场、公共交通、电信以及电力和燃气的生产、传输和配送。‘软经济’基础设施包括职业培训、商业金融服务(付款、信贷、股权、衍生品、风险资本等)、研发促进和技术转让,以及鼓励出口的组织和个体与实体间的生产合作”。“社会基础设施向居民提供基础服务,其主要作用是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及福利,特别面向哪些资源贫乏的人群。‘硬社会’基础设施包括医院、教育和培训大楼、水贮存和处理设施、住房、排水管道、儿童保健机构、养老机构和监狱。……‘软社会’基础设施包括社会保障系统、各种社区服务以及环保机构。许多服务被社会认为是‘必须的’,并且倾向于具备‘公益品’的特征”。“至于这些分类的重要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硬经济’结构(如公路和铁路网络、水路和港口、机场、能源和水公用事业、电信)描述为‘核心’物质基础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如教育和健康服务,或无形的投资)相区别。”“‘经济’(硬或软)和‘社会’(硬或软)基础设施的区分对于分析基础设施政策或许是有用的,不过这些分类也有部分重合。有些形式的社会基础设施,如提升劳动力技能、健康、生产率、道德和生活质量的一些设施,就与作为经济结构的工业生产率有很大关联。经济基础设施,如道路和交通网,对生活质量也有较大影响。”[1] 从国外对基础设施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基础设施,分为硬和软两类,“”硬更多地是实体形式,类似于我国上述分类中的“基础设施”;“软”更多地是非实体形式,接近于我国的“公共服务”。同时,国外学者认为“硬基础设施”和“软基础设施”很多时候会有重合,很多时候“硬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提供“软基础设施”,没有提供服务的实体基础设施没有存在的意义;“软基础设施”(如健康、生活质量的改善)则是以“硬基础设施”(如医院、养老机构大楼)为载体,实体基础设施是提供服务的支撑和前提。 因此,我们认为,简单地将PPP的领域分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似乎并不可行。那么,如何区分PPP主管部门的权限呢?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从多年的银行实际工作经验出发,尝试提出按流程(或环节、职责)划分两部门职权责的思路,供决策部门参考。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中共中央书记处) 梁作勋中共中央书记处党建办公室主任 (中共中央党校) 孙庆聚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省部级) 胡希宁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全国人大常委会) 赵北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司长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翟勇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正司局级(国务院) 程振华国务院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副会长 徐锭明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专家委员会、主任、原国家能源局局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曹小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 李於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区域经济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何绍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所长助理 陶韬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研究所课题组处长 (国家发改委) 屈照林国家发改委机关党委组织部部长

于矅鑫国家发改委正局级巡视员 牛波国家发改委资源与环境司处长 徐彬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处长 姜鑫民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能源经济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罗云毅国家发改委投资所所长 (财政部) 王保安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 祝向文财政部政策条件法规司副司长 伍红梅财政部办公厅处长 项贤春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处长 王超财政部教科文卫司副处长 王淑荣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副主任 (科学技术部) 戴钢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万钢部长秘书 马连芳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机关服务局局长 胡晓军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副主任 胡世辉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司副司长 马燕合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司长 田保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廖小罕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副司长 秦勇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主任 贾敬敦中国农村科技开发中心主任

国资背景

国资背景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GP)问题分析【转载】 (2012-11-12 11:36:52) 转载▼ 标签: 分类:政策法规 国资gp 国资普通合伙人 国资私募管理 国有企业gp 财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出资的灵活性、与私募基金运作原理的契合性在业界得到广泛运用,在此趋势下,国资背景的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我国法律对国资背景的企业担任GP的情况作出了限制,即《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如何界定上述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工商局”)和备案管理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发改委”)以及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如证券公司的行业主管机关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遵循了不同的认定标准。这种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对判断各种不同 类型国资背景的企业究竟能否担任GP带来了困扰,本文尝试根据笔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实务操作经验对该问题作出分析。 一、工商局的认定标准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注册类型的有关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 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七条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规定同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作为附件,具体见下表:

发改委项目备案范文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需要的资料

发改委项目备案范文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 需要的资料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 __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 ___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

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财政金融指标解释

— —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财政收入 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几经变化,目前主要包括: (1) 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等。 (2) 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财政支出 国家财政将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分配使用,以满足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主要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大事务、政协事务、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海关事务、人事事务、纪律监察事务、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商贸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国土资源事务、海洋管理事务、测绘事务、地震事务、气象事务、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港澳台侨事务、档案事务、共产党事务、民主党派事务、群众团体事务、彩票事务、国债事务、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公共安全: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劳教、国家保密、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3)教育:反映政府教育支出情况。具体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其他教育支出。 (4)科学技术:反映国家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其他科学技术支出。 (5)文化体育与传媒:反映政府在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关闭破产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业、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7)医疗卫生:反映政府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医疗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其他医疗卫生支出。 (8)环境保护:反映政府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防治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天然林保护支出、退耕还林支出、风沙荒漠治理支出、退牧还草支出、已垦草原退耕还草支出等, (9)城乡社区事务: 反映政府用于城乡社区事务方面的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支出、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10)农林水事务:反映政府用于农林水事务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支出、南水北调支出、扶贫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其他农林水事务支出。 (11)交通运输:反映政府用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公路运输支出、铁路运输支出、民用航空运输支出等。 信贷资金 指金融机构以信用方式积聚和分配的货币资金。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来源有各项存款、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流通中货币、银行自有资金及当年结益等;信贷资金的运用有各项贷款、黄金占款、外汇占款、财政借款及在国际金融机构中的资产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

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

2018年10月自考《财政与金融》真题(完整试题)

2018年10月自考《财政与金融》真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财政分配的主体是 A.国家 B.企业 C.个人 D.集体 2、—国财政支出规模的大小取决于财政支出范围,主要影响因素有经济性因素、政治性因素和 A.文化性因素 B.国际性因素 C.功能性因聚 D.社会性因素 3、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体应是 A.中央政府 B.各级地方政府 C.企业 D.社会团体 4、对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和因然灾害遭受损失或发生其他不幸事故而生活困难者,政府对其提供资金与实物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是 A.社会福利 B.社会优抚 C.社会救济 D.社会保险 5、如果价格水平的增长率超过名义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则会出现实际财政收入水平 A.视情况而定 B.提高 C.不变 D.下降 6、税额与征税对象的数量紧密联系,而与其价值(价格)无关的税率形式是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超额累进税率 7、从鼓励投资角度来看,效果最优也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增值税类型是 A.收入型增值税 B.消费型增值税 C.生产型增值税 D.流通型增值税 8、发达国家认为一般公债的债务负担率不应超过 A. 40% B. 50% C. 60% D. 70% 9、在我国,审议批准中央预算草案的机构是 A.国务院 B.财政部 C.发改委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0、从政策工具实施到政策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媒介体包括收入分配、价格和 A.货币供应 B.政策乘数 C.公债市场 D.税收缴纳 11、发挥价值尺度职能的货帀是 A.实在的货币 B.足值的货币 C.观念的货币 D.流通的货币 12、在现代金融体制下,帮助企业实现直接融资的核心机构是 A.商业银行 B.保险机构 C.中央银行 D.证券公司 13、买卖双方成交后于当日或两个工作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交易属于

发改局为企业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汇报

发改局为企业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汇报 县发展改革局作为县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以“全心全意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为宗旨,从多方面着手,积极做好服务企业工作,切实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一是建立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结对帮扶企业机制。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下辖的3个二级党委、2个党总支、9个直属支部建立结对帮扶措施,并每个企业派驻一名联络员,实行一对一的服务。局党委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班子成员协调会,专题听取班子成员驻企业工作情况汇报,集中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局党委办负责收集整理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联系领导;二是建立主动服务机制,局党委把服务企业、推动发展作为想问题、作决策、干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为企业发展无小事的理念。进一步完善部门服务制度,确保涉企政策落实,全力做好各项服务保障措施。三是推行“马上就办”的工作机制。对企业各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只要企业一提出问题,联络员马上报告主管领导,局党委马上研究解决或上报,时间不能超过一天。年初为长城庄园和天元公司上报到省发改委的技改项目立项均在半天完成,受到了企业的好评。 二、优化工作程序,降低企业成本。一是推行延时服务、

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对特殊、紧急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受工作时间和地点限制,提供特殊服务。并指导企业科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等,努力为企业做好周到细致的服务,不断提高项目的审批、核准及资金申请的成功率。今年为宏建水泥、xx翔泽和鸿翔建材3家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重新认定,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等300多万元;二是落实首接责任、限时办理等制度,对企业急办业务,做到优先办理、专人办理;对涉及多个科室的业务,首接科室全程协调。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完全授权,规范程序,限时办结。三是提高审批效能。对我局所属的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再梳理、再优化,能下放的全部下放,该取消的全部取消。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性文件齐全的,一律当日审批办结;凡属重点项目,支持性文件不全的,可先上车,后补票。凡是国家没有明确审批权限,只要没有较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项目,特事特办。同时,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清理互为前置的审批环节,创建并联审批链条,并提出对50万元以下的个人投资项目取消审批,建立“零障碍”服务全程帮办机制。 三、把握产业政策,提供最新信息。一是完善经济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家最新的宏观政策、产业损害预警等信息;密切关注原材物料价格上涨对企业的影响,做好工业经济分析预测;二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项目审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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