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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布(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实施方案【1】

20_年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根据《_省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建议方案》要求,现决定在全省开展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深化“法律六进”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二、活动时间 20_年4月1日—4月30日 三、宣传内容 大力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责任。大力开展《宪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以及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规章。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六进”系列主题活动。在机关,要开展“国家安全教育进机关”活动。4月15日前后,各地要集中举办机关国家安全教育报告会,同时积极运用座谈会、党委(党组)专题学习会等形式,促进领导干部增强国家安全观念,带头维护国家安全。在学校,要开展“国家安全教育进课堂”活动,组织优秀律师、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为中小学生上一堂国家安全知识法律课,着力培育青少年的国家

安全意识。在乡村、社区,要开展“国家安全教育进万家”活动,依托道德讲堂、法治学校、村居法制辅导站,动员社会力量进驻讲堂,组织文艺巡演、电影下乡、法律咨询、资料发放等活动,将国家安全知识送到田间地头、千家万户。在企事业单位,要开展“国家安全知识法律巡讲”活动,进一步增强企业、单位的国家安全观念。 (二)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媒体行动。“法润_网”和“_网络普法联盟”将开辟国家安全教育专题活动。15日上午,将联动全省380多家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同步推出网络专题,实现百站联动、百网展播。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电台、户外公益广告、LED 显示屏等媒体资源,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题专栏,刊播国家安全教育公益广告,推动形成全媒体宣传、全栏目融入、全方位覆盖的宣传态势。 (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春风行动”。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法润_·20_春风行动”,在国家安全日前后,依托“走进企业”法律服务、“三农”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特殊人群帮扶等活动载体,组织专题讲座、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结合“12348 法润千万家”司法活动日、“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积极动员组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推动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社会共识。 (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融入行动”。将国家安全教育融入地方文化、行业文化、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推动“四有”(公共场所显示屏有宣传标语、公告栏有宣传海报、移动电视有宣传

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

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军规” 互联网金融P2P政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互联网金融如何在监管可控情况下有序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焦点。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10月,新上线的P2P平台为71家。截至2014年10月31日,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474家,环比增速2.5%。预计到今年底,运营平台数将达到1550家。但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异军突起之时,“跑路”、“倒闭潮”等字眼也频频出现在P2P行业的发展中。进入10月,问题平台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超过2013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问题平台的单月最高纪录。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事件频发的尴尬。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监管缺失已经成为P2P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年底前明确监管主管部门,发布监管细则的传言一直成为悬在P2P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监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业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在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十条军规”,这十条,期望能如“三大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般成为P2P行业的优良传统和行动准则,从胜利走向胜利! 军规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 P2P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平台诈骗、跑路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的钱都在被网贷平台挪用。发布虚假标用来融资,是问题平台常用手法,更有甚者要求投资人汇入了平台管理者的账户,明显违规违法操作,平台直接控制资金,构筑资金池,成为多数跑路平台问题的根源,虽然不能说这些平台最终都会卷款跑路,但暴露的巨大风险却是毋庸置疑的。更有很多平台,通过打“插边球”,利用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来构建“异形”资金池,一如“桃花潭水”般深不可测。 对此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强调过:”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要规避资金池业务,就必然需要资金第三方托管,具体如何来实施,这一切都还是不确定,很多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者指定银行监管,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一风险。而且非法集资类罪这个“霹雳手段”,成为随时会让平台及其管理者“断魂的屠龙刀”。要从根本解决还涉及到系统的金融监管法规,尤其是刑法非法集资类罪名的修订,虽然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 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 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 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 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 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 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 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 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随着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对于正规经营的的网贷公司是绝对利好的消息。在接下来的18个月里,肯定会有一个洗牌的过程,其中不要惊讶会看到一些看似实力强大的网贷公司倒下,过程残酷但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可健康发展。还是那句话,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网贷行业的战争是场马拉松,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感,要持续享受高潮,就得真诚互动、恪守自律,行利国利民之事,只要这样,我们相信接下来的十年里定当是网贷行业的春天。”

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简史

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简史 中国通商银行简称通商银行,系督办全国铁路事务大臣盛宣怀奏准清廷后,于1897年5月27日在上海成立,它是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通商银行名为商办,实系奉旨设立的官商性质,规定“权归总董,利归股商。通商银行创立时,招商股500万两,先收半数250万两,并商借度支部库银100万两,议分5年摊还,纯留商股。此时,中国无银行法令及成规可援,故一切组织管理及营业规则,皆参照外商银行成例办理。 ?通商银行成立之初,国家即授予发行银元、银两两种钞票的特权,以为民用,使为整理币制之枢纽,至此国中始见本国纸币与外商银行之纸币分庭抗礼,金融大权,不复为外商银行所把持。除发钞外,该行并代收库银,全国各大行省,均先后设立分行,重要者计有北京、天津、保定、烟台、汉口、重庆、长沙、广州、汕头、香港、福州、九江、常德、镇江、扬州、苏州、宁波等处,业务极一时之盛。1900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京行首遭焚毁,天津分行亦随之收束,业务渐告不振。到1905年只剩下北京、汉口两个分行和烟台一个支行了。 ?户部银行 ?1905年,经财政处奏准,清政府在北京设立“户部银行”,这是我国最早由官方开办的国家银行,也是第二家现代化银行。1908年2月,经度支部(户部)奏准,户部银行又改称“大清银行”(也叫“京师总行)。大清银行在上海、天津、汉口等地设立了二十家分行。大清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一千万两白银,分为十万股,分别由国家和私人各认购五万股。大清银行除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外,还兼有发行纸币、经管国库等权项。 ?交通银行 ?1908年3月4日,交通银行开业,总行设在北京,负责发行货币和经办铁路、轮船、电报、邮政等部门的一切收支,与大清银行共同分担中央银行的职能,交通银行是中国早期四大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早期的发钞行之一。 ?1909 年6 月,清政府颁布《通用银钱票暂行章程》,将纸币发行大权集中于大清银行。1912年2月5日大清银行改称“中国银行” ,在上海汉口路3号大清银行旧址开始营业,大清银行历史结束。1913 年交通银行改组后获得分理金库的特权,1914 年制定的《交通银行则例》进一步明确了其国家银行的特权,与中国银行(占绝对优势地位)一起成为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1924 年和1926 年孙中山领导的广州革命政府分别在广州和武汉成立了中央银行。 ?1924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1927年10月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之后在1928年10月又颁布了《中央银行章程》,同年11月1日正式成立了中央银行,总部设在上海。作为国家银行,其宗旨是统一币制、统一金库及调剂金融,享有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铸造和发行国币等特权。1935年5月23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了《中央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央银行是国家银行,隶属于总统府,总行由上海移至南京。之后在1935年11月进行了币制改革,放弃了银本位制,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的货币为法币。 ?1939年成立了四联总处。1939年又颁布了《国库法》,中央银行取得了代理国库的权力。?1942年6月,中央银行开始集中各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此外,中央银行还统一外汇管理。1942年7月1日起,中央银行成为了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 ?中央信托局 ?1934年8月,为了因应对日抗战紧急需要,国民政府训令中央银行设立“中央信托局筹备处”负责筹备创立中央信托局,同时命令央行全部拨充中央信托局成立所需资本总额国币一千万元。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托局正式成立,定位为中央银行之附设机构,总局设于上海;当时的中央信托局与央行关系密切,被合称为…行局一家?。1942年6月,《中央信托局章程》修正,其第一条明定:“中央银行遵照国民政府训令,特设中央信托局经营信托业务。”

法宣答案 (1)

法宣学习 答题时间 4月14日(星期五)10:30至22:30(北京时间)。 答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和《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单选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 任何()。正确答案:C 3、(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国家安全制度?()正确答案:B 4、(单选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 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正确答案:B 5、(单选题)《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相协调。正确答案:B 6、(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安全法》明确规定的情报信息在报送时的要求?() 正确答案:D 7、(单选题)每年的()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正确答案:A 8、(单选题)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 正确答案:C

9、(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A 10、(单选题)下列哪项不属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应用的范围?()正确答案:A 11、(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 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正确答案:D 12、(单选题)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国家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正确答案:A 13、(单选题)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以政治安全为(), 以经济安全为(),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正确答案:A 14、(单选题)下列哪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不需要审查监管?()正确答案:C 15、(单选题)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 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正确答案:A 16、(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 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正确答案:B 17、(单选题)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上报。 正确答案:D 18、(单选题)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正 确答案:A 19、(单选题)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正确答案:B 20、(单选题)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P2P监管细则正式出台 近日,P2P监管正式出台,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昨日下午,银监会联合3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表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已正式落地,哪些将与我们有关呢? 一、明确借款上限 而在此前的征求稿中也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但未对具体金额作出规定。此次的《办法》则明确了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的上限: 如借款者为个人,则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 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据悉,在P2P个人贷款中,普通的消费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金额较低,通常不超过20万元,而与房产相关的抵押贷款、赎楼贷等大多会超过20万元限额,规定会对后者产生一定影响。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 《办法》还明确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如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银行理财等金融产品;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等等。 此外,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还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与不得线下推广两条“禁令”。 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而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也将不能开设任何线下门店。 以下为网贷平台“十三禁”: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办法》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 行办法》全文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

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xx社区党务、村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制度

九龙社区村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制度 一、村务公开制度 1.村委会的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实行公开,收支账目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2.应公开的村务和经济活动主要是:村级年度发展规划和完成进度,公益性事业和公共福利的规划方案和办理情况,农业规模经营和多重经营的发展及承包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监督的事项。 3.应公开的收支账目主要是:村级经济的年度收支,村级公共福利项目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的收支,债券债务情况和救灾、救济款项及税收减免资金的安排明细等。 4.村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建立“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想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5.村委会在村务公开中,认真听取村民代表和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 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 1.按照“有文化、威性高、素质好、原则性强”的要求,在本村范围内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级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群众代表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现任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

2.每月25日为村民主理财日,理财活动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每次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结束以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记录理财全过程。 3.村党组织、村委会对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存在问题进行解答,并提出解决办法。 4.财务公开程序是: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原始凭证并签章→农经部门审核原始凭证并签章→代理记帐员记帐→填制村务公开表→农经部门主管村务公开负责人审核村务公开表的真实性并签章→村会计负责张榜公布。 5.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1)科目余额表;(2)村管理资金收支公布表;(3)一事一议收支公布表;(4)往来款项公布表;(5)农户欠款情况公布表;(6)专项工程业务收支公布表;(7)其他财务收支公布表;(8)现金支出明细公布表;(9)杂工使用情况公布表。 6.财务公开常规内容每季度公开一次,时间为季末次月10日内;专项工程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7.财务公开一般以公布栏公开为主要形式,公布栏设在户外人群比较集中的地方,便于群众阅览。必要时也可通过广播、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布。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公法第110-49号-2007年7月26日) 译者:张力行 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政府明显加强了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并颁布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严重衰退,国际投资额急剧下降,使该法的颁布并未引起中国投资者的关注。近几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快速增长,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问题引起了中国企业的担忧。为此,我和美国George Washington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国际经济法教授Thomas J. Schoenbaum博士认为有必要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研究。该法译文和其后翻译的《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指南》将作为我们研究报告的一部分,供赴美投资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企和有关的政府部门参考。译文如下: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同时促进外国投资,创造和维护就业,改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审查程序,设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及其他目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第110届国会第一次会议颁布本法。 (a)定义 (b)国家安全审查和调查 (1)国家安全审查 (2)国家安全调查 (3)提交国会的认证文件 (4)国家情报总监的分析报告 (5)附加信息的提交 (6)通知审查和调查结果 (7)实施条例 (c)信息的保密 (d)总统采取的行动 (e)总统的行动和决定不受审查 1

(f)需要考虑的因素 (g)提交国会的附加信息; 保密性 (h)实施条例 (i)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j)技术风险的评估 (k)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l)缓解措施﹑跟踪﹑后续监督及强制执行 (m)提交国会的年度报告 (n)通知书的认证和保证 (a)定义—为本节之目的,如下定义应适用于: (1)委员会;主席—分别是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和该委员会的主席。 (2)控制—“控制”一词的含义将由委员会在其颁布的《实施条例》中界 定。 (3)涵盖交易—是指1988年8月23日之后由外国人自行或与美国人共同提 出或待定的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外国人控制的合 并、收购或接管交易。 (4)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是指任何可能导致从事美国跨州商业活动的人被 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所控制的涵盖交易。 (5)说明—“国家安全”一词应解释为包含与“国土安全”有关的,包括适 用于关键基础设施的事项。 (6)关键基础设施—是指对美国至关重要的若被破坏或摧毁将危及美国国家 安全的实际或虚拟的系统和资产(以依本节颁布的《实施条例》的定义 为准)。 2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 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 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 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 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 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 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 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 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随着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对于正规经营的的网贷公司是绝对利好的消息。在接下来的18个月里,肯定会有一个洗牌的过程,其中不要惊讶会看到一些看似实力强大的网贷公司倒下,过程残酷但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可健康发展。还是那句话,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网贷行业的战争是场马拉松,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感,要持续享受高潮,就得真诚互动、恪守自律,行利国利民之事,只要这样,我们相信接下来的十年里定当是网贷行业的春天。”

央行解释新规:单日支付限额5000元非一刀切

央行解释新规:单日支付限额5000元非一刀切8月1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受争议的是单日支付限额5000元。 今日早间,央行相关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向新华网回答了若干问题。 央行称,2014年61.3%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1000元,80.12%个人客户不超5000元,98.5%个人客户不超20万元。 单日支付限额5000有限定,即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办法》参照人民银行针对商业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规定了单日累计5000元限额; 客户将支付账户余额转账至本人同名银行账户的交易不受上述限额管理。同时,该规定仅规范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则不受该限制。 办法还指出,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以下是央行就管理办法答疑: 问:人民银行对支付账户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限额管理,是否会影响客户的体验并难以满足客户的支付需求? 答: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分析,2014年,61.3%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 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5000元,99.72%个人客户不超10万元。 因此,《办法》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Details of P2P document supervis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P2P监管细则文档2篇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P2P监管细则文档 2、篇章2: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文档 篇章1:P2P监管细则文档 网贷圈风起云涌、各路监管消息“剧透”不断,关于借 款限额、牌照管理的争论还在发酵。下面跟随小泰的脚步来了解一下P2P监管细则吧! 明确了“双负责”制列13条负面清单 据悉,《暂行办法》一共八章47条,明确了中央监管部 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即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监管继续延续之前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 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 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638022.html,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法作者:张皓威 来源:《中国经贸》2016年第04期 【摘要】文章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定性;监管方法 一、前言 现阶段,计算机技术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一种依托于互联网的网络借贷平台营运而生,即P2P网络借贷平台。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征信体制不完善、缺乏监管等问题,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行的过程存在许多问题,亟待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管方法进行处理。因此,文章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定性以及监管方法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定性分析 P2P,是Peer-Peer或者Person-to-Person英文的简称,P2P网络借贷平台指的网络安排的一个或者多个个人借钱给一个或者多个其他人的交易平台,是一种新型民间金融表现形式的网络平台,逐渐的成为调节信贷市场供需失衡关系的一种新型方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网络信贷性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P2P 网络借贷平台属于第三方信息咨询机构;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贷服务中介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P2P网络借贷平台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的特殊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创建明确的规范或者标准,其交易方式与经营模式都是由机构自身决定的;其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贷并没有担保,属于一种信用交易,存在一定信用风险;其三,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并不会参与到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因此也不需要撑到还款责任;其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范围相对较大,达成交易的要求相对较低。上述四种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借贷双方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关系;其二,借贷双方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委托关系;其三,出借人和借贷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方法分析 1.明确监管原则。在进行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时,应该充分的利用市场的灵活性,这样能够显著的提高参与金正,同时还能够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进一步的细化各种制度。为了防止

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分析及解决措施

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分析及解决措施摘要:中央银行作为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政策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能否顺利运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一直是各国金融理论的热点之一。本文论述了关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意义,介绍了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发展历程及我国央行独立性的现状,并对我国现状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关于加强我国央行独立性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政策建议 Analysis of the Chinese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and the Improving Strategies Abstract:Central bank,as a country’s moneytary policy makers and implementers,its policy concerns about if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y can run smoothly.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has been one of the hot spots of the worlrd’s financial theory.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central bank,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course and the status quo of China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and finally,present a few suggestions according to the analisis of the status quo to strengthen the independence of our central bank. Keywords: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status quo; 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一、引言 中央银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为突出,是经济运行的轴心,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影响着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社会稳定。但是要使这种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和体现,其独立性必不可少,这直接影响到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因此,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进行研究,发现我国央行独立性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至关重要。 二、中央银行独立性概述 根据货币基金组织最新公布的文献,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布通货膨胀率、汇率或货币政策目标以及根据自己的操作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时不受政策的干预,在解决中央银行与政府间矛盾时存在公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全文解读 P2P网络借贷平台(英文全称:peer to peer lending),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对于里面的问题与矛盾,还有新出的P2P监管细则,大家了解多少呢?随着小编来吧! P2P监管细则相关新闻报道 20xx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赶在元旦前公布,与近期E租宝、大大集团等事件的发生不无关系。 银监会P2P监管细则出台了吗? 目前出台的只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对行业释义、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详细描述,还不是正儿八经的P2P监管细则。 P2P监管细则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12月28日,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监管细则的落地标志着P2P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是行业的重大利好。合伙人金融分析师在看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也看了一下目前出的一些解读,本次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款都是在意料之中的。下面是P2P监管细则的全文和解读。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解读 1、平台必须备案任何从事P2P业务的平台,都必须到当地的金融办进行备案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知识点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标志 的。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含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统计数据、银行卡、金融规章、反假货币工作、公告栏等。 一、基本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位于北京和上海,2005年8

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1998年年末,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内部管理架构实施了重大改革,设立了9个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职责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务类工作组 中国人民银行 织管理职责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外,其余金融监管、货币政策类以及内部管理类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全部由所在区域分行承担,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在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因管理环节增加而产生的问题不断暴露,遭受了央行内部人士、业内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门的普遍诟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从业务角度评价,1998年起实施的央行管理体制改革没有获得成功。目前,各分行仍然掌握着辖区内重要职务的人事任免权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从2009年7月开始的试点城市,扩大到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后城市的进出口量占全国的90%。 二、法律地位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及落实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及落实办法 近年来,由于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律、维权意识的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备受观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高度重视农民群众的诉求。以我市为例,群众反映了两个村主干存在经济问题,经我们查账,未发现问题,而经纪委调查组把人叫去问话后,就供出了问题,因此,我想通过把我市的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摆出来,让大家看看,为什么有这么完备的制度,还会出问题。同时也把本人的制度落实意见提供给大家,看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我市从2003年起,全面实行村账委托代理;2007年起全面实行统一账户) 村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我市从2008年4月份起,村级财务公开工作,即按设区市、县级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实行“一月一理财、一月一记账,一月一公开”制度执行。要求每月20日前,将由会计服务中心打印的上月《出纳流水账》和由村级财务电算化监管系统自动生成的上月《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经会计服务中心主任、代理会计、挂村领导和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后交给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内和各村民小组户代表议事点的公开栏内进行张榜公布。2008年—2009年的两年间,市村务公开办每季度进入每个村进行村务规范化管理进行一次督查、考核,2010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责成乡村进行整改。考核结果,纳入乡村年终综合考评。遇村民

关注的财务内容,实行点题即时公开。 二、民主理财制度 我市各村均成立了“村务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必须经法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一届,与村委会同时换届。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特别是财务监督,我局统一刻制了“村务监督小组财务审核章”发到各村。村报账员向乡镇会计服务中心报账前,必须先经村务监督小组理财后方可入账,未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的发票(包括收入发票和支出发票)不得入账。从2010年5月起,为发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审核会计的作用,规定审核会计必须对村报账员上报的收支凭证进行审核,我局也统一刻制了“乡镇会计服务中心财务审核章”,发到各乡镇使用。同时要求村务监督小组长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会计必须对民主理财情况在《民主理财登记簿》和《原始凭证审核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和审核会计必须签名,以示负责。 三、财务计划管理制度 近几年,市村务公开办专门下文,要求每个村都必须实行预、决算制度,即年初有财务收支计划、年终要决算,且预、决算都必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这几年的审计和检查情况来看,各村预算制度都已步入规范,很少不做财务预算的。 四、报账制度 一月一记账,必然要求一月一报账。我市至2007年9月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农村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市委组织部、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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