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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0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10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单项选择

1、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一词应做:(A)

A、扩充解释

B、限制解释

C、字面解释

D、逻辑解释

2、主诉检察官陈某办理某单位的一起走私案。此时,他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下列哪一项?(C)

A、兼顾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

B、充分考虑走私单位职工的经济利益要求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D、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利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 条:婚姻法第3条、第32 条、第46 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解释为:(B)

A、字面解释

B、限制解释

C、扩充解释

D、体系解释

4、在法律推理中,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B)

A、归纳推理

B、演绎推理

C、辩证推理

D、类比推理

5、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要求是:(B)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B、正确、合法、及时

C、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D、从重从快

6、下列哪个属于正式解释?(D)

A、某法学家关于刑法第14条的解释

B、某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婚姻法第17条的解释

C、某地税局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的解释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7、“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这种推理是(A)

A、演绎推理

B、归纳推理

C、类比推理

D、逻辑推理

8、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的解释有原则性的分歧时,最终的解释和决定权属于(D)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大主席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某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三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所以作出对其判处 2 年有期徒刑的处罚。这位法官所用的推理方法属于(C)。

A、类比推理

B、归纳推理

C、演绎推理

D、辨证推理

解析: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其一般形式为:

A 事物有a、 b 、c、 d 属性

B事物有a、b、c属性

因此,B类事物也具有d属性。

1

类比推理得到的结论可能是真也可能是假。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归纳推理主张的是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就比较有可能为真或者不是假的。

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

论。

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其一般形式是:C 被观察到或待解释的现象待解释现象C

如果H为真,那么C是当然结果如果H,则C

因此,H 所以H

根据上述四种推理的概念,结合本题,大前提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前提是“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结论是“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所以法官所用的是演绎推理。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

10、( 2003-1-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C )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

分析: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分类。扩大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文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者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将“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 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种解释与扩大解

释、文法解释、历史解释都没有关系,而是从保护花木的目的所作出的解释,因此属于目的解释。

11、2008单项选择:某法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所以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其是用什么推理方式?(C)

A.、类比法律推理

B.、归纳法律推理

C.、演绎法律推理

D.、设证法律推理

12、2007单项选择:2005年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B)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

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

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解析:《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由全国人大制

定的法律,对于法律的解释权

(立法解释权),其享有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某省人大常委会,所以 A 的说法是错误的;所谓“变通或者补充规定”针对的是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的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民族的经济状况和特点作出的规定,本题中,因为是某省人大常委会,所以可以排除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C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而本题中的《办法》的规定不符合体系解释的定义,所以D是错误的。本题的答案就是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效力低于《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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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法》。

13、2007 不定选择: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B)

A、对该条款直接作出法律解释

B、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C、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D、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

14、在法律解释中,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是(A)。

A、归纳推理

B、演绎推理

C、辩证推理

D、类比推理

15、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B)

A、某甲以自己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拒绝与女友结婚

B、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贪污行为进行侦查

C、海关工作人员对有走私嫌疑的人进行扣留检查

D、法院审判员在办案中发现两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进行劝解

16、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 )(2006年卷一1题)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分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的综合性的价值准则。结合《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可知该条不是法律原则,而是法律规则。因此选项 A 错误。格式条款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第41 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不足而设计,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体现了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含义.故BCD正确。

17、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 3 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 5 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 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对此,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 A )(2005年卷一 5 题)

A、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邢某行为所作出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

B、《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司法解释

C、在这个案件中,法官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

D、邢某对自己行为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分析:法官作出的判断的行为是适用法律而不是事实判断的过程,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主要运用了演绎推理的方法。

18、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C)

A、作为一种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绝对事实和真相

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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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D、法律推理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选项 A 不成立。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才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或者说法律上的真实与真相并不是现实中的真实与真相。在具体操作上,进行法律推理,与其说是所追求绝对的真实,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重构的事实' 做出决断。

选项 B 不成立。法律推理不能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是为了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找出确定的答案是法律推理的主要目的,而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的意义。法律解释只是为法律论证提供了命题,命题本身的正确与否不是靠解释来完成的,它只能通过法律论证的方法来加以解决。通过法律论证,法官们可以进行比较与鉴别,从各种解释结果中找出最好的答案。

选项C成立,选项D不成立。法律推理是人的推理,自然要受人的价值观的影响,不是

完全客观的。法官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19、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C)A、比较解释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都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没有比较解释的分类,因此, A 项错误。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本题中没有对历史资料的研究或对新旧法律的对比,因此,不属于历史解释,B项错误。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

律。本案中正是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因此,属于体系解释,C 项正确。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本案不存在目的解释,D项错误。

20、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个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不明确的地方所作的阐释和说明。法律解释是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司法环境不同,各国在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试论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我们将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抑或是主客观的结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解释理论的基础。在宪法解释的领域里,这个问题又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其内容广泛而极具概括性,其调整对象具有政治性、动态性的特点,其规范具有模糊性与原则性的特点,因而宪法的解释者就有着较一般法律的解释者更为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宪法解释似无避免主观性之可能。然而,法的客观性又是现代法学理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所以,如何处理宪法解释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问题,就成为现代宪法解释理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我们的讨论将主要围绕这样一些问题展开:绝对客观的宪法解释是否可能?释宪者的主观性能否完全排除?我们将能保证何种程度上的客观性?我们将以怎样的手段去制约主观恣意?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构成了宪法解释领域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分野,本文将对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观进行概要的解说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明笔者对宪法解释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的认识。一在绝对实证主义者那里,宪法解释如同其他法律解释一样被认为应是绝对客观性的,否认和反对解释中的一切主观因素,一切成文法之外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考量都被认为是解释中的"邪念",要严加排斥。实定宪法被看作是一个全知全能、逻辑自足而且自我封闭的规范体系,现实生活中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规范开始的严格的三段论法推理而获得解决,不存在"法律的沉默"。解释所作的无非是从已有的成文规范中去"发现法律",任何创造性的举动都是危险而不被允许的。对宪法的解释无非是这样一个过程:从条文中每一语词的确定概念出发,经过严格的"概念计算"确定该条文的含义,而以该条文为大前提作逻辑三段论推理而获得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在这个问题中,解释者不过是逻辑推理的机器,不应该有任何主观意图。孟德斯鸠曾说:"国家的法官不过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过是一些呆板的人,既不能缓和法律的威力,也不能缓和法律的严峻。"(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3页。)可以看出,这种绝对实证主义的观念体现了很强的条文至上的倾向,宪法的解释在这里只具有法律技术的意义。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宪法规范的确定性、可预测性,进而保证法的定安性与宪政秩序的稳定性。规范的确定性与逻辑的严整性被看作是法律的生命,为此,将不惜放弃法律所应考虑的一些其他因素,例如事实上的合理性与社会公正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坚持了客观的条文含义,即使导致荒谬与错误也在所不惜。绝对实证主义者这样坚持条文至上、片面强调宪法解释的客观性是有其理由的。首先,前述法的安全性、确定性、可预测性与宪政的稳定以及解释的"价值中立"是客观主义的一个重要的考虑。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完全不确定意义的规范体系将导致怎样的混乱与危险,将导致人们对宪法的怎样的不信任与轻视。宪法作为根本法,其规范应当是较为确定的,否则,宪法将无法实现其整合与统一整个社会的基本功能。其次,坚持条文至上与条文客观也是民主主义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主权是宪政的基本原则,宪法应当是民意的最高体现,宪法作为主权者的意图的表现,理应受到执行者与解释者的尊重。因为宪法是多数人制定的,而"多数者决定"的权力理论是为民主社会奉为圭臬的金科玉律。我们在宪法解释中,只能去探究制宪者,也就是主权者,也就是人民所意图表达的含义,只有恪守宪法规范的客观含义,才能保证民意的实现。如不以条文含义而以解释者的主观意图去解释,无疑是以少数人的意图改变了多数人的决定,这是违背民主精神的。所以,即使主权者的意图是不合理的和不公正的,解释者只能坚持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甚至宣称,如果美国人民想下地狱,作为一个法官(解释者)所能做的只能是帮他们到达那里。(注: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335页。)宪法的解释者并没有被授予修正宪法的权力,宪法作为并非由他制定的东西,也就不可因其主观性而更改,解释必须尊重制宪者的"形成自由"。另外,坚持条文的客观性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of law)的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如果连这个"法"都是非客观、非确定的,那么"法治"就失去了实现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摘要】: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与法律的客观性紧密相联,要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主要的方面就是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求法官公正、公平的裁判。在法治社会,对法律解释客观性的强调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法官自由裁量 一、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客观性的一般含义为不依赖于人类存在的东西,以此种客观性来衡量,则法律解释无客观性可言。波斯纳对客观性的定义是可取的: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指法律解释的非人化和确定性。私以为,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与法律的客观性紧密相联的,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本身的明确,法律本身就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构成的有机体。在这一机体中法律解释者的任务就是努力去发现隐含在其中的客观性内容。 法律的客观性主要集中在法律有无确定性这一看似简单但实际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上。在传统的法治理论中,法律确定性得到了充分认可。这主要表现在法律与规则结合后,规则就成了法律的主体部分,而规则所具有的概括性、明确性就成了法律的特征。与人类社会的其他规范相比较,法律规范是最明确的社会规范。社会也借助规则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制度,尤其在许多法治国家中,以规则为核心的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南,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系统。这无疑都是法律确定性的表现。如果把我们的视野稍微拓宽便可发现,所谓明确的规范面对复杂的案件也仅仅是相对明确的。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稳定的法律面对无限发展的社会,其明确性很快会显示出局限性;面对纷繁复杂的充满个性的案件,以抽象共性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肯定会显现出不周延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完全否认法律意义的明确性,因为法律在一定意义上确实是明确的规范,比如说相对于道德规范法律就具有很强的明确性,只不过这里的明确是相对意义上的明确。法律的解释者正是以这种相对意义上的明确性来表示解释意义的客观性的。由此可见,法律解释是具有客观性的而且此客观性是相对的。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表现在:第一,作为法律解释对象的法律文本是客观的;第二,法律解释要遵守逻辑和语法,逻辑和语法是客观的;第三,法律体系、法律位阶制度本身是一个客观的”框框” ;第四,法律解释所依赖的价值体系虽具有主观的一面,但是某一具体时空中的价值体系也具有相对客观性,基本的价值也具有客观性。例如在当代,基本人权是解释法律时不可违反的。 二、如何实现法律解释的客观性 合理的价值选择不仅有助于实现法律解释结果的正当性,但法律解释毕竟不同于法律本身。为了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私以为,需要公正的法官、公开的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

刑法理论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 冯建军 内容提要 刑法适用的推理机制实际上是法官应用法律解决具体刑事案件时的心理确信(价值评价)过程,这个过程法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刑法适用的逻辑规律、刑法解释机制、刑事司 法程序,以及社会的其他因素等。一般而言,除了简单案件外,法官总是受诸于灵感的启发,先有结论, 之后再以三段论求证,最后得出确信的结果。这个过程有时是曲折复杂的。但根本的模式是:结论 求证 确信。 关键词 刑法适用 刑法解释机制 司法程序 法律推理机制 对刑法的适用,判例法国家的判例研究中也许是汗牛充栋了,当然其中也不乏讨论法官适用法律的法律推理问题,探讨如何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和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判断(事实之 是 )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 应当 ),但是其研究总体上是不够的,正如美国刑法学家道格拉斯 N 胡萨克曾经感慨道: 是 与 应当是 之间的这种差别如何跨越呢?令人失望的是,这些极端重要的问题很少为正统刑法学家所阐释,更不必说对它们加以解决了。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法典化,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自然又较前者更为逊色。国外的情形大体如此,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资料更为匮乏,即令谈及,通常的做法也不过是套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推理模式,或者再夹杂以刑法的若干解释予以证成。难道我国刑法法律适用推理真有这么简单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在我看来,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是法律推理机制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 一、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概说 如何理解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首先,从 机制 的含义出发。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由此可见,机制的指称核心在于 过程 。机制强调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实际上,正因如此将机制借用于法律推理是再自然不过了, 比如大陆法系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根据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合乎逻辑地演绎出法律效果的演绎论证方式, 这是一个演绎推理逻辑过程,涉及到规范和事实因素。而英美法系采取的是以归纳逻辑推理进行法律推理,这个过程牵涉到先例和当前案例的因素。法官通过比较先例和眼前的案件,抽象出一个适用的规则来解决当前的案例,也就是制造出了一个法律。无论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两种法系的法律推理都是一种推理机制,表现为过程,并且相关因素在相互作用。我国法律的法律推理机制,则类似于大陆法系模式。其次,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 [美]道格拉斯 N 胡萨克著: 刑法哲学 ,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582页。

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民法体系的不完备性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广泛性,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常会遇到权利冲突问题。面对复杂的具体案件,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案件,而是要设法去补上漏洞和空缺,解决纷争。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分析、说明和阐释。通过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文本语言的解释,可以使其涵义更确切,使抽象、概括的成文法条具体化,并消弥法律条文或法律文本彼此间龃龉和抵触,对审判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起到规范、制约作用,对成文法的局限性之克服有很好的预防作用。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适用意味着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有了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才能在共性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才能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建立起协调和谐的关系。没有对法律的理解、分析和说明,就不可能适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 法律推理是指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以解决问题的过程。它是将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桥梁,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安全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官应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努力弄清楚法律规范的意旨,发现隐藏在成文法中的法律真意,甚至越过本法律而从更上位的法律以及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得出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二者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它以理解为前提,受法律文本的限制;后者则不仅针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联系在于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通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然后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特别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涵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更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或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等造成司法操作中的困惑,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法官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审判案件,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使法律的适用与法律的功能发挥相吻合,保证裁判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关键词: 法解释论法律决定论经验型案例研究论辩型研究 内容提要: 当前中国法解释论不发达的原因可以部分归咎于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适法者不能正视法解释过程中的主观性。学术界对此已有一定的共识。在法解释学的原始积累未完成的情况下,有学者尝试通过经验型的案例研究来间接推动法解释学的发展。然而,这种经验型的案例研究也面临挑战,即学者对裁判活动加以评判所参照的标准本身也有待进一步考问,因而相关研究必须转入论辩型研究。论辩型研究直面异议风险,从法律论证理论的高度研究我国现行法和法律实践。总体而言,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经验型的案例研究以及直面异议风险的论辩型研究是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立法论”与“法解释论”孰优孰劣的问题,似乎在今日中国的法学界看来并无悬念,学界新锐也多倾向于后者。其实,二者本无优劣之分,当时代需要立法论时,立法论自然兴盛,而此时,学者对于法解释论的呼唤,更多的只是一厢情愿。然而,时至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立足于现行法的解释论取向的研究就应成为法学界面对的主题。处于这一阶段,由于急躁而傲视甚至全盘否定学界所作的努力并不恰当,而必须针对已有的研究成果从最为基础的问题切入,总结和反思中国法解释学的研究成果。中国的法解释论不发达的原因是什么?中国的法解释学究竟应该从何开始又该如何推进?学者对裁判活动加以研究所参照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看待裁判的

正当化问题以及对裁判的正当性研究应该如何切入?反思中国法学,我们发现,所谓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批判法学等各种法学理论虽然对我国有所启发,然而,以此套用、描摹、分析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未免有些牵强附会。[1]在本文中,笔者试着整理平日就相关问题所做的零散感受及思考,并将这些片断以一定的方式整合到一起加以初步体系化,提出一个分析框架,同时,也对未来法学研究的研究方向作一展望。 一、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法律解释被列为一种权力,旨在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性规定。[2]按照国家强化统治效率的逻辑,既然解释是一种权力,就不便随意交由他人分享。长期以来,司法界强调严格地按照既定权限实现客观公正,[3]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方针。[4]这就是一种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与此相应,民众相信法律赋予法官的公正裁判权是独一无二的,法官认定的事实也应该是客观事实。从最为正统的意义上去解读这一审判方针,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两个认识: 首先,它有助于贯彻法治统一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法律的普遍性与统一性,反对各行其是,甚至无视千差万别的现状。从权力运行规律来看,要想使正式的规则能够从上至下有效运作,在任何地方都获得普遍的一体遵循,一定要有效地压缩法律适用者的主观空间。 其次,它还有助于防止腐败。从权力支配的角度来看,法律解释与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可变性自然不受欢迎。同样,法律决定的正当化也需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治(二)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 律制裁、法治(二)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6,分数:52.00) 1.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______。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 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权利、义务的区别在许多方面,其中关键点就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放弃,义务则必须履行。 2.下列选项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______。 A.婚姻关系 B.所有权关系√ C.债权关系 D.诉讼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物权和人身权关系,所有权是物权之一种。 3.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有______。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 C.相邻关系 D.继承关系 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是典型的这种关系,判断是绝对法律关系还是相对法律关系关键看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4.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______。 A.行为 B.事件√ C.积极行为 D.消极行为 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这是典型的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5.在根据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______。 A.被托运的货物 B.运输方式 C.运输费用 D.运输行为√ 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运输行为而非运输物,判断是行为还是物的关键看双方的利益之焦点在何处。 6.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______。 A.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B.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C.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D.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7.下列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______。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而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法律只有在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活力。刑法的解释方法,是链接刑法文本与现实案件的桥梁,对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平衡好刑法解释主客观两个侧面,以构建合理的刑法解释论,让法官能合理有效的解释刑法条文以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让法条真义与案件正义共存,是刑法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如何维护好法益,把握好主客观方面的平衡,促使我们思考中国刑法解释的最终路径选择。 一、关于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 “形式解释论”的提出者梁根林在《罪刑法定视域中刑法适用原则》一文中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认为形式解释就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就是客观解释。这样确实解决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位阶问题,因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已被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然而,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真的就完全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吗?关于这一点,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我们知道,刑法传统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原旨主义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 “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 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狭义法律解释方法) 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 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法律解释的确定性与非确定性

法律解释的确定性与非确定性 1.对法律解释确定性的理论冲击。主观说也好,客观说也罢,二者虽然各执一端,但是,二者在追求确定性方面都有共同之处,即都相信有一个确定的法律意旨存在,通过解释可以达到这个目标,这是其合理性。然而,这种相信法律有一个确定的规范意旨的主张却受到了一些学说的冲击。 其一,语言哲学的解构。语言哲学主张放弃对语言意义的追求,强调对语言用法的考察,提倡不要想,只要用,认为“一个词的含义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理解语言的关键在于使用,只有在语境中,才能理解语词的指涉对象。强调语言游戏的多样性,认为现实生活并不存在本质或统一性,只存在多样性、差异性,以此来消解和否定传统哲学本质主义的追求。以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分析工具,苏力先生认为人们无法根据解释方法获得一种众口称是的关于法律文本或条文的“解释”,指出“司法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搞清楚文字的含义是什么,而在于判定什么样的决定是比较好的,是社会可以接受的”。波斯纳也以语言的模糊性为武器指出法律及其解释的不确定性。 其二,哲学诠释学的挑战。主观说与客观说都没有考虑解释主体的的因素,似乎解释者只是一个完全被动的接受主体,解释者在法律适用中不带有任何“偏见”(伽达默尔所说的偏见),其作用就在于机械地接受、反映立法者之意旨或文本意旨,法律意旨这种相对客观的东西是全然独立于解释主体的。这种只见物不见人的认识方式显然与法律的实践理性特征严重相悖,忘记了法官等法律职业者的个性,抛弃了他们的历史、经历、背景、性格、习俗、文化、语境以及法律的价值,所以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法 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诠释与应用,法律的任务决定了法律必须与其所欲调整的行为相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主体理解、诠释法律的过程,法律的适用更主要的在于它是解释主体的参与过程。 按照伽达默尔的说法,主体的理解能力在于前见、前有、前识,真正的理解不在于摆脱传统,而是立足传统之中。在理解的过程中,文本与解释主体是相互开放的,“法律作为一种文本,在其被制定出来以后,就成了被理解的文本范畴”。“理解本身就是一种视界融合,作为理解的偏见与理解者当下情景的结合”,“理解是作为前见的历史、文化、传统的视域的融合——即历史的视域与现实的视域和谐地融合在一起,由此融合的理解既不是诠释原来的先见,也不是理解主体对当前境况的反映,它是理解者新添的东西,属于当前境况和偏见融合所衍生的第三者”。而真正的理解肯定会存在偏见,这就需要排除盲目偏见,形成合法偏见。 哲学诠释学的理论虽然使我们认识到了法律解释应当是主客观二者的结合,但也对法治的客观性、确定性提出了挑战,因为只要有理解,便会有不同,对同一法律文本不同解读者会作出不同的解读。但是我们应当正确地认识这种不同,因为这种“不同”只是指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理解,并没有排斥交流意义的共通性,法律语言虽有模糊性,但并不排斥语意的大致固定性及我们与文本的沟通,并达到理解。 2.法律解释的确定性。指出了法律解释两种理论的不足,是否意味着法律解释成了没有必要没有可能的行为,是否意味着法律解释的确定性根本就难以实现?显然,推出这样的结论,更不符合我们的法治要求。虽然在我们的法律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但是,我们同样也发现,大多数案件还是得到了大致一致的判决。这表明,法律解释有其确定性,法律解释之所以有它的确定性,原因在于,第一,现代社会法律多以文字表达,文字是克服语言的模糊性、易逝性和随意性,实现清晰、稳定和确定的机制,“因为有了文字,才使得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预测性、规范性和利益性有了更加标准和确定的效力工具”。

法律推理讲义

首先有必要区分推理与法律推理。 推理 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未知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推理是形式逻辑。是研究人们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其作用是从已知的知识得到未知的知识,特别是可以得到不可能通过感觉经验掌握的未知知识。 而事实上,法律推理有着不同的涵义。 定义1:“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7页,第339页。 定义2:“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016页 定义3:“法律推理是一个标记导致作出法律决定的一系列思维过程的集合符号。”它涉及情境识别、解释和事实评价,还包括法律(条文)查找、可适用规则的选择和辩论。“这个过程还包括对可能决定的不断评价以及制定活动。由于法律理由的形成和选择被运用于作出最佳决定的辩论过程中,因此,法律推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一个法律推理过程还可以是非常综合性和拟定的。……例如,后者是立法起草过程的情况。” P.沃尔格伦(Wahlgren):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 A Stud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Computer Law Series 11.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Deventer Boston.p.149. 定义4:“法律推理可以被分析为不是自然或社会过程的一个阶段,但作为过程本身,它是论证(argument或辩论)过程。一般而言,论证(辩论)所描述的是形成理由、得出结论以及将它们应用于一种正在思考的情况的活动或过程。……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公开一种主张,提出预防性的忠告,申述理由、得出结论、适用法律是劝告的中心内容。而法官也从事着论证(辩论)活动。在寻找最好的规则或判决以及在以一种观点表达和保护规则的过程中,法官为自己所采取的立场进行论证(辩论)。” Kent Sinclair,“Legal Reasoning:in Search of an Adequate Theory of Argument”, California Law Review,59, pp.821-58. (1971)。 定义5:“法律推理可视为实践理性的一个分支,后者是人运用自己的理性决定在需要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怎样合理地行为。……应用规则是法律活动的核

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 2011-08-03 15:26:37 张保生 法律推理是一个世界性法学难题。美国法学家孙斯坦说:“几乎在每个国家,法律推理似乎是深不可测、神秘莫测而且是极其复杂的。有时它又似乎根本不是一种推理形式。” [1]雅各布?A?斯坦也曾谈到一种有趣的现象,尽管美国法院里每天都在进行法律推理,但法学院里至今尚未开设法律推理课程,如果让法学学生和律师给法律推理下个定义,他们的反应则是张口结舌。 [2] 法律推理之所以呈现为这样一个难题,重要因素之一在于它既涉及法律方法又涉及审判制度,既涉及思维逻辑又涉及行为实践,既是法律的又超出法律。国内关于法律推理的现有研究多将其置于法律逻辑学的框架内进行分析探究,这对于法律推理技术的精致化确有很大贡献,尤其考虑到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缺乏分析法学传统以及法治建设对法律推理技术精致化的迫切需求时,更是如此。不过,如果局限于法律逻辑学,将很难真正理解实践中的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不只是从大、小前提导出结论的逻辑方法,也是人类法律思维不断理性化而发展起来的审判制度,对法律推理的探究不仅需要逻辑学的视角,也需要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视角。本文的核心是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问题。第一部分试图揭示法律推理作为逻辑方法和审判制度的双重属性,它所经历的从逻辑方法向审判制度演进的发展过程,以及它所映射出的审判制度从专制向法治演进、法律思维不断理性化的发展轨迹。第二部分,从法律推理是一个综合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的法庭决策过程展开论述,旨在分析现代法律推理学说产生的背景及其在研究角度或层次上的分化。第三部分讨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旨在阐明法律解释本质上是以正当理由解释法律理由的过程,构成法律推理的一个环节。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渊源和分类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责任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监督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定义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说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一是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一般称为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是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这是根据解释尺度而进行的分类,字面解释比较好理解,限制解释就是比原意要窄,扩充解释就是比原意更宽,比如,《婚姻法》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父母”、“子女”都要作一限制解释,前一个子女应该是未成年子女,后面的父母应该是无劳动能力、失去自己生活来源的父母。 3.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第一,文义解释,也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一文义解释集中在语言上。 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意思。比如说我们现在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时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为什么要规定那一条,当时我们国家为什么不规定取得时效,我捡到一个东西,我藏了五年,这该归我了吧,为什么《民法通则》不规定这些东西,那很多东西都要从历史角度来考虑。当然有些东西是从文化角度来进行考虑的,发现有很多制度在中国缺乏道德基础,比如拾金不昧,从物的效用角度上讲,最大限度利用物的价值的角度上,规定取得时效,捡到一分钱,藏到口袋里,过了二三天就是我的,但这在中国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捡到东西大家都是很尴尬,又怕别人来找我,又不敢踏实用。 第三,体系解释。这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这主要考虑到这个条文、整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比如这条文是在《刑法》的总则部分还是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它又是在哪个章里面。 第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

第六讲 法律解释

第二十章法律解释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和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说明。与一般解释不同,法律解释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解释所要面对的文本,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分明的情况,探求它所蕴含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 (二)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有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和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三)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四)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也叫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和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所作出的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法定解释可分为立法、司法、行政解释。 有权作出立法解释的机关、官员和个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都有所不同。 非正式解释,通常称为学理解释,一般是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和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限制解释、补充解释与字面解释 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 1、限制解释。这里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解释含义为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的含义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 (一)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二)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三)由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四)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五)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四、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就具有法律解释。 在汉代,法律解释随着“律学”的兴起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律学就是以儒家学说对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释法学。从中国封建社会法律的历史来看,法律解释有这样一些特点:其一,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当代改造。瞿同祖先生指出:“秦汉的法律都是法家所拟订的。”汉代以来,取得正统地位的儒家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所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的意思合适内容。其二,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就是说,在法律解释中掌握维护封建等级名分这一核心原则,把握大旨,去除细苛,不拘泥于“小理”。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有学者因此认为,与西方法律解释理论和解释技术的发展相比,在中国历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总分:49.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6,分数:6.00) 1.依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 A.有权解释、无权解释 B.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C.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D.语法解释、系统解释、限制解释、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使用的方法。按照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2.辩证推理又称( )。 A.形式推理 B.实质推理√ C.演绎推理 D.归纳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为实质推理,它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3.我国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另一类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B.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C.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释 D.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4.在法律解释中,扩充解释是指( )。 A.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B.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C.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上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D.严格要求按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来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扩充解释的含义是,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窄,立法原意宽,因而需要对法律条文做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以符合立法目的。 5.下列方法中,不属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是( )。 A.历史解释 B.逻辑解释 C.目的解释 D.理论解释√ 法律解释的主体从根本上说只能是国家机关,它做的解释也是规范性解释而不是任意解释,与一般的按照法学理论对法律的讲述、评议(也可称为解释法律)有本质不同。理论解释只能算解释法律,而不是法律解释。 6.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使用归纳推理的直接原因悬( )。 A.中国法制较为落后 B.中国不存在判例法√ C.中国的归纳推理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 D.中国缺少法律推理的传统 由于判例法是最典型的归纳推理,我国不存在判例法,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采用归纳推理,而多用演绎推理。

论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论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 摘要:法律解释的作用在于寻求法律的客观意义,实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在 抽象法律概念和现实之间搭建“桥梁”,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客观性和科学性 为标准,不允许甚至害怕加入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但是作为顺应社会变化的产 生的利益衡量理论对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作为法律解释方法 中利益衡量理论有着广泛存在的根据和积极意义,并且对法律的实际应用有着更 为直接的指导意义,但利益衡量理论有其自身的缺陷和弊端,我们要明确利益衡 量的适用条件和依据,把握利益衡量的限制以此来获得公平正义的解释。 关键词: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科学性;价值中立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 01 一、利益衡量理论的界定 利益是指人类的“实际需要”,是法价值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学者徐显 明指出:利益是指“个人或个人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同时又指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秩序,必须要考虑利益。” 衡量 是指对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比较权衡,确定各个利益重要性及其位阶,从而在 法律上做出保护哪一个利益的决定。这是对利益衡量理论的一般理解,对于对利 益衡量理论的科学界定,我们还需要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利益衡量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 仅以纯粹的逻辑分析而自足的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将其体系 化后,在其发表的《法解释的理论与利益衡量》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有关利益衡 量的主张。他认为利益衡量是指裁判者在案件事实清晰明确之后,首先做的不是 寻找法律法规去适用,而是要综合把握案件的内在实质,结合社会的经济、文化、习俗等情况,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衡量,作出哪一方案件当事人应该收 到保护的判断,再在判断的基础上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二)19世纪的西方主要有三大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 学派。尽管他们的主张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他们“都受制于这样一种批判,即这些法学派都努力只根据法律本身且只从法律本身的方面出发建 构一种法律科学一味的追求法律逻辑系统的内在完善,却使法律越来越来脱离现 实生活,使法律变成了由符号组成的机械体系。最典型的便是由分析法学发展而 来的概念法学,比如在他们的理论中包含有两个信条:一是法官不许造法,二是 也不许在法律上沉默,即禁止造法和禁止法律沉默。而这在逻辑上必然以第三种 信条为前提,即制定法律的秩序是一个封闭的无漏洞之整体。然而随着社会的不 断发展,各种利益冲突的家加剧,利益法学派由此产生,利益法学派主张的利益 衡量基本上是一种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利益衡量,赫克强调,在解释法律概念 时应注意利益因素的影响,法律判决应该在各种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以利 益为出发点,赫克指出,“像医学一样,法律科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其目的是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可见,利益法学派所主张的利益衡量基本上是一 种作为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其具体操作是透过现行法探寻立法者对利益取舍的 评价,以此为标准来衡量当下案件中相互冲突的诸利益,在尽可能不损及法的安 定性的前提下,来谋求具体裁判的妥当性。利益衡量理论是时代的产物,我们要 认同利益衡量理论存在的正当性,对于利益衡量理论的正当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来论证: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9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192011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现行法律虽不承认行政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判例的辅助法源地位已得到肯定。行政判例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形成的判决,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离不开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现从行政判例的技术层面分析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推理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法律和事实材料合乎逻辑地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理由的思维活动[1]84。推理是司法过程中一种必不可少的方法,按照休谟的说法,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2]。这两类推理又可以概括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一般而言,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分析性的思维方法;实质推理是辩证逻辑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法。 (一)形式推理技术 形式推理包括演绎和归纳两种。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有关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含关系,所以它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必然是真实的。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三段论是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借助于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接起来,从而推出另一个直言判断。三段论的逻辑形式是:所有A是B,C是A;因此,C是B。 演绎推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思维工具,它可以使判决更客观明确,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贯性,维护法治的权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演绎推理也有其局限性。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方法的简单性的矛盾,决定了演绎推理只能在处理简单案件中起作用。实践中,许多案件因为作为大前提的规则是复数,不容易确定,需要法官选择时而无法运用演绎推理。另外,在大小前提都虚假或其中之一虚假的情况下,其结论却可能是真实的。例如:①所有的犹太人都是聪明的;②爱因斯坦是犹太人,所以③爱因斯坦是聪明的。这里的大前提是假的,结论却是真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大小前提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但发现大前提的法律解释令所有的司法者感到并非轻而易举,要依靠一些价值判断和政策分析。 归纳推理是由特殊事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归纳推理的基本逻辑形式是:A1是B、A2是B,…,An是B;所以,一切A都是B。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归纳推理则是从特殊到一般。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如果发现没有任何现成的法规可以凭借,便只好从一系列具有先例价值的早期判例中寻找依据。这时,法官就是在运用归纳推理方法从特殊事例中推论出一般性规则。一旦法官心中形成了他认为早期案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他就会再用演绎推理的方法把此项规则或原则适用于他所受理的案件的事实之上。 归纳推理的方法与比较、分类联系密切,它总是通过对大量个别的经验事实进行比较、分类,从中发现某种共同的特征、属性,然后形成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判断。归纳推理的优点在于“同样案件同样处理”。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 栗胜华 摘要:法官适用法律形成的判例离不开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行政判例的辅助法源地位之所以得到肯定,因为其符合归纳推理的逻辑。介绍了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方法以及实质推理的运用形式,阐述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法律解释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实质推理;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9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1)19-0030-03 作者简介:栗胜华(1966-),男,安徽肥西人,硕士,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收稿日期:20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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