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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章程范本

本溪市学信教育文化艺术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自己填写)。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指导方针,保证教学质量。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提高青少年及成人文化艺术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自己填写)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本溪市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溪市民政局。

第二章学校办学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范围:办学层次、类型、类别、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专业设置、办学区域;

(一)办学层次:初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办学类别:文化艺术培训;

(四)办学形式:业余教育培训;

(五)办学规模:教室 4 间,教室平均面积50平;

(六)招生对象:中小学学生及成人;

(七)专业(课程)设置:国学、数学、英语、历史、思想品德、语文、地理、政治

(八)办学区域:本溪市。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拾万元整,由(姓名自己填写)等一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关博出资拾万元整(以验资报告为准)。

第十条出资人关博(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5 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2 人,教职工代表 3 人。董事会每届任期 4 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变更,由举办者推荐。新任校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至少由董事会3人通过后产生决定。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召开 1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十六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学校下设董事会、财务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自己填写)。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经费来源为个人自筹、举办者持续投入、学费等。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 25 %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

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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