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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建[2009]58号文件及其附件

金华市建建[2009]58号文件及其附件
金华市建建[2009]58号文件及其附件

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调整金华市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的通知(金市建建[2009]58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金东、金西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和《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及定额费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及定额费率。

二、调整内容

(一)、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

现行的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二)、定额费率调整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按(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和《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金市建建〔2009〕28号)及《金华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金市建建〔2009〕29号)文件取费的费率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见附件。

三、工程计价方法采用工料单价法的,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与我市每季度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价差,只计取税金,不作为取费基数。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四、本调整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前工程已完工但未竣工结算的工程,或在建工程,或虽施工合同已签定但未开工的工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调整;凡在2009年7月1日以后招投标的工程,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双方另行补充协议给予调整,未签定施工合同的按本文件规定调整。

附件:费率调表

一、施工组织措施费率

二、综合费用费率

三、规费费率

四、税金费率

注: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建设工程设计概算费率

财建[2009]17号.doc

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17号 发布时间:2009-05-0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测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和支出行为,加强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定额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测绘局联合修订了《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略) 2.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略) 3.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略)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目录 总说明 大地测量 (一)电磁波测距 (二)天文测量 (三)基线测量 (四)重力测量 (五)水准测量 (六)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 (七)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建设 (八)控制点普查 (九)数据处理 摄影测量与遥感 (一)测图控制 (二)地物、地貌调绘 (三)航空摄影测量 (四)卫星摄影测量 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 (一)全野外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 (二)地图数字化 地图编制 (一)地形图 (二)普通地理图

数据库入库 (一)地形数据库(DLG) (二)高程模型数据库(DEM) (三)地形图数据库 (四)栅格地图数据库(DRG) (五)正射影像数据库(DOM) (六)大地测量数据库 界线测绘 (一)地籍测绘 (二)房产测绘 (三)境界测绘 工程测量 (一)控制测量 (二)工程测图 (三)管线测量 (四)变形测量 (五)近景摄影测量 (六)特殊精密工程测量 (七)市政工程测量 (八)其他 海洋测绘与江湖水下测量 (一)海洋大地测量 (二)海洋地形测量 (三)海洋其他测量 (四)江湖水下地形测量 总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测绘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准确编制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加强测绘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特制定《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的测绘生产单位。 三、本定额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地图编制、数据库入库、界线测绘、工程测量、海洋测绘与江湖水下测量等专业的工作项目。 四、本定额所列测绘工作项目原则上以产品为成本对象,按《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分三种因难类别计算相应的成本费用。在无人区、荒漠区、常年冰雪覆盖区等难以到达的特别因难地区作业时,在确定这类地区外业工作项目定额时,应在相应的测绘项目因难类别II类所列定额的基础上提高1~3 倍。 五、本定额中各个测绘工作项目的成本费用数据是以1999年至2007年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实际消耗水平为基础,分析影响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变动的各种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论证后确定的。 六、本定额中各个测绘工作项目的“定额工日”是根据当前测绘生产技术方法、产品形式和技术装备水平确定的。 七、本定额中成本费用计算的几项因素的确定:

建设部87号文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

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深基坑安全措施

深基坑安全措施 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在深基坑施工的过程中,安全措施怎么做,主要的措施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网络体系,分阶段分部位做好安全检查与防护,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2、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严格履行经理负责制;签定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奖惩办法等安全保证措施;承发包或联营各方之间应依据有关法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3、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实施指挥部、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对变换工种的工人实施新工种的安全教育,并及时做好记录;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4、施工组织设计要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气、特殊作业、生产环境和季节影响等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手续。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各级管理人员均应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

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6、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作业人员都按要求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7、安全检查: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重点、危险部位明确;检查记录齐全,隐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对大型施工机械等,应做好重要设施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并形成良好的班前检查制度和周一安全活动制度,即经理部每周一要组织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上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本周的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做必要的交底。 8、各级管理与施工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和识别标记的安全帽;遵守劳动纪律、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行为。 9、按规定对各类事故应进行报告处理,事故档案齐全,并做好”三不放过”。 10、安全防火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防火安全制度齐全;建立一定数量人员的义务消防队和响应的活动制度;严格实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到手续完善,监护防范措施得力;重点防范部位明确,防火奖罚、火灾事故、消防器材管理记录齐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莱芜通和建安有限公司 2012.4.20 1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2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原87号文终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内容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划定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 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其它等类型的具体尺度,并分为危大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 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关于专家论证内容,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 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要求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此外,对验收人员、专家条件和专家库管理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17号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 (2011年6月30日) 人口问题是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贵州人口总量已严重超过资源环境承载力,人口问题在贵州具有特殊重要性。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及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继续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作为主要目标,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人口问题事关全省“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人口总量大、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发展速度慢、贫困人口多,是贵州的基本省情和面临的突出矛盾。人口问题是最大的发展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扶贫开发的成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要上“三个大台阶”(即全省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实现生产总值翻番和人均生产总值接近3000美元的目标,到2020年与全国

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既要加快经济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同时必须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均占有水平。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人口问题事关全省“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高度上来,深刻认识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发展经济、社会管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一起抓,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2.全省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省少生1700多万人,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十五”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十一五”继续保持创新发展的良好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仍然较高,人口数量、素质不适应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新要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未富先老”问题进一步凸显。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必须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

住建部【2009】87号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200987号文

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号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发布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财建〔2009〕286号)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9〕286号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耕地保护工作,现将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费按因素法分配的因素 从2009年起,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中确定的分配因素调整为截至上一年l2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不含建设占用补充的耕地)面积,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l0%。 二、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促进新增费合理使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等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新增费的支出结构,加大对土地整理复

垦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的投入力度。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可以由各省结合国家确定的重点任务统筹使用,重点支持: (一)国务院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 (三)《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和后备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四)“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建设; (六)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严重地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三、统筹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各省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平台,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中央分配和地方分成的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在保护耕地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监督,促进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8]157号)、《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财建[2008]3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

建设部87号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财政部财建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

关于印发财建[2009]17号

关于印发财建[2009]17号

关于印发《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1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测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和支出行为,加强国家基础测绘项目定额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测绘局联合修订了《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略) 2.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略) 3.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略)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目录 总说明 大地测量 (一)电磁波测距 (二)天文测量 (三)基线测量 (四)重力测量

(六)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测量 (七)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建设(八)控制点普查 (九)数据处理 摄影测量与遥感 (一)测图控制 (二)地物、地貌调绘 (三)航空摄影测量 (四)卫星摄影测量 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 (一)全野外地形数据采集与编辑 (二)地图数字化 地图编制 (一)地形图 (二)普通地理图 数据库入库 (一)地形数据库(DLG) (二)高程模型数据库(DEM) (三)地形图数据库 (四)栅格地图数据库(DRG) (五)正射影像数据库(DOM) (六)大地测量数据库 界线测绘

(二)房产测绘 (三)境界测绘 工程测量 (一)控制测量 (二)工程测图 (三)管线测量 (四)变形测量 (五)近景摄影测量 (六)特殊精密工程测量 (七)市政工程测量 (八)其他 海洋测绘与江湖水下测量 (一)海洋大地测量 (二)海洋地形测量 (三)海洋其他测量 (四)江湖水下地形测量 总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测绘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准确编制预算,监督预算执行,加强测绘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特制定《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的测绘生产单位。

建质〔2009〕87号

建一安全字〔2009〕24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集团公司各区域公司、直营项目部:  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410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相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专门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1 —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转发 市建委 安全生产 技术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领导,总部各部门  中建一局集团公司安全部2009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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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5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财建[2009]630号

全国供销总社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县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名单的通知 2010-10-15 22:51:49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作者: 【大中小】浏览:636次评论:0 条 供销厅经联字[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政局: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服务网络协调发展,夯实“新网工程”建设基础,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水平,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与财政部共同研究,从2009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用“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支持全国700个薄弱县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建设。 按照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供销合字[2009]45号)和《供销合作社薄弱与空白县经营服务网络振兴工作方案》(供销经字[2009]46号)精神,经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申报,现将2011年县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扶持的266个 供销合作社名单印发各地(名单见附件)。 请各地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的规划、申报、评审和组织实施、审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扶持资金;总社将会同省级供销合作社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各地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扎实推进县级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的振兴发展,巩固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基础。

附件:2011年县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名单 附件:2011年县级经营服务网络建设 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名单 (共266个) 北京市(1个) 1、门头沟区供销合作社 天津市(1个) 2、宁河县供销合作社 河北省(12个) 3、康保县供销合作社 4、定州市供销合作社 5、衡水市桃城区供销合作社 6、永年县供销合作社 7、宁晋县供销合作社 8、深泽县供销合作社 9、黄骅市供销合作社 10、滦南县供销合作社 11、滦平县供销合作社 12、孟村县供销合作社 13、邢台县供销合作社

建质[2009]8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解读

陕建发【2009】3号文件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财政部建设部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发[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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