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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名录及相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名录及相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名录及相关规定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公示如下: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架盘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计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1999年调整增加以下目录:

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2001年10月26日新增目录

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 热能表:热能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行)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情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可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 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中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对其中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适用范围表》。

附录计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文件)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名录及相关规定

强检计量器具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公示如下: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架盘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计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1999年调整增加以下目录: 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2001年10月26日新增目录 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 热能表:热能表。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统计表 机构名称:×××医院统计日期: 在用受检合格序号强检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名称台件台件台件 1 医用直线加速器 602 Co治疗机 3 后装治疗机 4 χ、γ刀治疗机 5 深度X射线治疗仪 6 医用CT机 7 正电子发射CT(SPECT) 8 医用辐射源单光子发射CT(ECT) 9 医用DSA 系统 10 医用CR、DR系统(数字X光机) 11 乳腺机 12 诊断X射线辐射源(普通X 光机) 13 数字胃肠机 14 模拟胃肠机 15 骨密度仪 16 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 17 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 18 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医用超声源 19 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20 医用彩色多普勒诊断仪超声源 21 骨密度仪(超声法) 22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治疗装置 23 场强计医用磁共振系统(MRI) 24 血压表(计) 25 血压计和血压表数字式电子血压计 26 血压监护仪 27 心电图机 28 脑电图机心脑电测量仪器 29 脑电地形图仪 30 心电监护仪 31 PH计血液气体酸碱分析仪32 火焰光度计电解质分析仪 33 体温计红外温度计 34 听力计听力计 35 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 36 生化分析仪 37 尿液分析仪 38 酶标仪 39 血细胞分析仪 40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41 血红蛋白仪 42 氧气表氧气吸入器 4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44 屈光度计、验光仪屈光度计、验光仪 45 验光镜片组验光镜片组 酸度计、血压计、体 46 血液透析机温计 血压计、压力表、流 47 医用输液泵、医用注射泵、肺功能仪量计 压力表、流量计、氧 48 医用呼吸机、麻醉机气表 体温计、压力表、声 49 婴儿培养箱级计、流量计 血压计、血压表、心 50 多参数监护仪脑电图机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发[1987]31号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适应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保护职工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3.职责 本制度由各车间、部门计量网员具体实施,由设备动力部管理并监督检查。 4.内容 4.1强制检定 4.1.1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4.1.2计量器具、计量设备、工作计量器具 4.1.2.1计量器具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例如生产中所用各种压力表、兆欧表、万用表、游标卡尺、氧压表、秤、天平等仪器、仪表及各种设备的控制指示仪表等。 4.1.2.2计量设备是指能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如生产现场使用的电子秤、电子电能表、密度测试仪、高压试验仪、继电保护校验仪、电缆故障测试仪、机电设备综合测试仪、综合参数测试仪等。 4.1.2.3使用现场是指指包括各生产车间、班组、质检站、变电所、仓库、磅房及其它使用计量器具及设备的部门。

4.2方法与要求 4.2.1登记入册的计量器具、计量设备都要建立台帐,内容包括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相关信息:序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测量范围、出厂编号、生产厂家、使用地点、使用日期、检定(校验)有效日期、检定(校验)编号、使用(保管)人、变动记录。 4.2.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见附录1)。 4.2.3计量器具的流转要符合《计量器具的流转程序规定》 4.2.4计量器具及计量设备的使用与保养要符合《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规定》(见附录2)。 4.2.5计量设备、器具要定期检定,其程序要符合《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规定》,(见附录3),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4.2.6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采购,流转要符合《计量器具、计量设备采购入库、流转、管理规定》(见附录4) 4.2.7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退库、封存、报废管理要符合《计量器具退库、封存、报废管理规定》(见附录 5)。 4.2.8各车间、部门计量网员、使用人员、维护人员要积极配合设备动力部工作,根据标准负责具体内容为: (一)示值例如:电子皮带秤,智能电度表,天平,电子秤,各种压力表,兆欧表,万用表,游标卡尺,钳形表,氧压表,乙炔表,台秤,水表,各种盘表的准确度等。 (二)计量器具的灵敏度。 (三)计量器具在使用中的规范程度。 (四)使用环境、状态。 4.2.9计量器具、计量设备使用人、计量网员必须认真、完整地保管该计量器具、计量设备的原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损坏、丢失计量器具、计量设备或零配件时,对责任人按《计量器具、设备保管、保养(洁)规定及处罚办法》规定处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称之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强检计量器具目录: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热量计:热量计; 7. 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8. 天平:天平; 9. 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0.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1. 轨道衡:轨道衡;12. 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3.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4.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5.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6.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7. 酒精计:酒精计;18. 密度计:密度计;19. 糖量计:糖量计;20. 乳汁计:乳汁计;21. 煤气表:煤气表;22. 水表:水表;23. 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4. 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压表;25.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6. 眼压表:眼压表;27.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28. 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29. 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0. 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31.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2.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3. 场强计:场强计;强制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详细最新)

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 有关规定(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全文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

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最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2002〕386号)。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55 56 57 58 59 质检量 60[2001]162号))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什么叫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什么叫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范围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这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的法制计量重点领域是一致的。多数经 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也都大同小异。有的国家较多侧重于贸易方面的计量器具,也有的国家超出上述范围,还涉及到官方执法、政府统计等方面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颁布以来,各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普遍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了强制检定。通过对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保障了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尤其是在贸易结算活动中,对国营、集体、个体商店和集贸市场使用的各种衡器所实施的强制检定,维护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应当指出,对已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随着全国法制计量管理的不断完善,具体的实施方式会依法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对于未列入强检目录,但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工作计量器具,也可以按法定程序增补进目录中。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与人民生活、安全、健康密切相关的。是能够引起利害冲突的环节。因此,为保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计量不准确的危害,必须按《计量法》的规定,对上述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法》将其列入强制检定范围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符合中国国情。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也就是说,它既是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又是处理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的依据。由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一特殊的法律地位,起着量值传递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到生产第一线的钮带,是保证全国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环节。所以,只有通过其实行强制检定,才能保证其量值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才能起到统一本地区量值,处理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的特殊作用。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它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地位不同,因为它不具有社会公用的性质。对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实行强制检定,使其量值直接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保证部门内其量值准确可靠的必要措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件: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

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发布日期:1987年05月28日实施日期:1987年07月01日(中央法规)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明细目录-(DOC)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明细目录 - (DOC)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 类别: 1、贸易结算 2、安全防护 3、医疗卫生 4、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 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 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表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表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计量法》、《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2、封面编号: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机构根据申请备案区域顺序自行编号。 3、表1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照《强检计量器具目录》将本单位的强检计量器具填入本表。 强检计量器具备案表共十一项,其中1、2、3、4、5、6、8项由申请单位填写,7、9项由检定单位填写,10项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填写。 其中项种号:是指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所列的项别号、种别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最高计量标准则注“标”; 出厂编号或位号:指器具的出产编号(器号),没有出产编号填写单位资产编号。属于定位管理的写位号; 用途:指用于最高计量标准(a)、贸易结算(b)、安全防护(c)、医疗卫生(d)、环境监督(e)、执法监督(f)六个方面。填写a、b、c、d、e、f字母。 计划检定日期:由检定单位根据周检计划的安排填写; 4、表2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变更记录,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填写,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报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5、表4为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表,使用单位应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中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外的计量器具填入本表。 6、本表一式三份,所在市、县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各一份。 7、需使用本表电子表格请登入三明市质量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e9853922.html,)。

表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备案表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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