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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教师荣誉证书》颁发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放《教师荣誉证书》颁发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教人字[2005]21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放《教师荣誉证书》颁发权限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各高等院校,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教师荣誉证书》的颁发工作,经研究,自2005年起《教师荣誉证书》不再由省教育厅颁发,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委属和省属高等学校、有关大企业颁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荣誉证书》发放范围和对象
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十年(实行提高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的学校、单位,女教师满二十五年),并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和教育干部,均可发给《教师荣誉证书》。
二、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委属和省属高校、有关大企业是《教师荣誉证书》的发证机关,发证工作由上述部门和学校的人事工作机构或教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一)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电教馆、少年宫等学校、单位的《教师荣誉证书》,按照属地原则,由学校、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颁发。
1、教育部门办的上述学校的《教师荣誉证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
2、其他部门办上述学校、企业办上述学校、中央驻鲁单位所属学校及高等学校所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师荣誉证书》,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
3、其他涉及提高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的学校、单位的《教师荣誉证书》,均由学校、单位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颁发。
(二)部委属和省属高等学校的《教师荣誉证书》,由学校自行审查颁发;市属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教师荣誉证书》,由学校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颁发;国有大企业办高等学校的《教师荣誉证书》,由其归属的大企业负责审查颁发。
(三)各市、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颁发《教师荣誉证书》的规定和权限,认真做好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不得借颁发《教师荣誉证书》乱收费。《教师荣誉证书》的颁发,一般应在每年下半年集中办理。
三、《教师荣誉证书》是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干部的一项荣誉,其发证范围和

对象不等同于提高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的范围和对象。各地在执行提高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时,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提高任教三十年的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鲁人退[1996]3号)和《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鲁人退[1996]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鲁人退[1998]3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四、颁发《教师荣誉证书》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市、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结合颁发《教师荣誉证书》工作,教育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热爱教育事业,树立终生从事教育工作的思想,为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部委属和省属高校、有关大企业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发放办法。
六、我厅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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