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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经济法基础》1-18章节最全内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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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础理论知识

1.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产生、存在的基础不同;形成方式不同;体现主体意志不同;调整关系性质不同;保证实施的力量和方式不同;调整目的、宗旨不同;作用的基础和范围不同。(参见教材P1)

2.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参见教材P3)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含义:

(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

(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

(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参见教材P2)

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是采取国家意志形态的。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法采用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的统治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第四,并非所有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认可和制定的文件都是法。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

第二,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

第三,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予以保证实现的。

(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法是一种具有明确具体形式和严格界限的社会规范,能为人们提供可以预知的行为模式、行为的标准和方向。

第二,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在此范围内,任何人、任何

时候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保护,任何人、任何时候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制裁。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违者要受到国家机器的强制制裁。

第二,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家强制机关,如警察、法院、监狱、军队及其他执法组织。

第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人们的自觉守法是不矛盾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和实现,其主要原动力是靠人们的自觉意识的,但这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法仍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后盾和根本保障。

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参见教材P2-3)

3.法的渊源与结构

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从法的历史看,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君主敕令、法律学说、判例、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条约。

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参见教材P3-4)

法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所组成的内部结构形式。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一种最发达、最完善的社会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要素构成。

(2)法律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应该辅之以调整方法、基本原则等区分标准。(3)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的是各国以宪法为主体,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国内法的统一体系。不同的国家以及它们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会有由现行的或即将制定的国内法所组成的不同的法律体系。(参见教材P4-5)

4.法的效力

即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生效的地域范围、生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人(包括组织)的约束范围。因此法律规范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

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般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确定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1)全国领域内有效。

(2)局部区域内有效。

(3)域外有效。

时间效力。包括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生效时间。法律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①明文规

定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②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生效;③比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生效时间:④经试行期再正式生效。

(2)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法律明文规定终止效力时期;②新法代替旧法,在新法中明文宣告旧法废止日期;③新法公布,相应的同类旧法自然失效;④有权国家机关发布专门决议、命令,宣布废止;⑤法律规定生效的特定条件消失,法律预期的历史任务已完成等。

(3)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和有效的问题。包括两种情况和两个原则:①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要追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

②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各国一般均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人效力。即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对此有不同的原则,有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1)属人主义。即对本国人有效力。凡为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本国法律均对之有约束力;反之,对外国人则无约束力,即使其处于本国领域内。

(2)属地主义。即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在此范围内,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都有约束力;反之,即使本国人,若处于国外,则无约束力。

(3)保护主义。即以本国利益作为标准。只要损害本国利益,

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区域,均一律适用本国法。近代各国在确定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时,一般都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原则,坚持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参见教材P5-6)

5.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特定机关依照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它是以确定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结果。法律制裁方法有:

刑事制裁。违反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适用驱逐出境。

民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应受到民事制裁。主要责任形式有:责令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收缴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等。

行政制裁。主要责任形式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参见教材P7-8)

6.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平衡协调、兼顾结合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表现,也是其机制功能所在。主要有:

(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

(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经济。(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

(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参见教材P13)

7.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主要有:

(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2)经营协调关系。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市场调节为主的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是由民法来调整。但这不等于说民法就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有横向经济关系需要由经

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只有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才使这类关系进入了法律调整领域。(参见教材P13-14)

8.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构建者,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有形财物和无形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行为客体的实施者。它是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没有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出现,更无法运行。有时候,主体的特性还直接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国家机关。②社会组织。③内部组织。

④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⑤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①有形财物。②经济行为。③无形财富。(参见教材P15-17)

9.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过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后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存在的基础。基本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体为主的。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单方面体现国家意志或完全体现企业等组织的意思自治的法律关系,均不属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参见教材P18)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

(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既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相对独立的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限制范围所为民事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

(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包括: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

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特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这里要注意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关系。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中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其他适法行为,非法民事行为中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6.民事法律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

主要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

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8.无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消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人可自行选定是否申请撤销该行为,他人及司法机关不主动干预。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人无权选择是否使该行为继续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应主动干预。(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仍是有效的;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即在法律上视为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后,当事人一般只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无效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除承担前者责任外,有时还要被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甚至被追究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

10.代理的含义、特征及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

(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有些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办理结婚登记、演员履行表演合同等。

11.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行为不等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在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回权。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

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

(1)行为人与本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即无合法的授权;(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1)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2.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

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13.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特征:(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

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消灭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消灭或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又称“诉讼时效’”。(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一般时效又称普通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其效力具有普遍意义。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统称为特别时效。短期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别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14.诉讼时效概念与特征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既不是对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惩罚,也不是对义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的保护。

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合理、及时地利用社会财富;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增强企业自身的责任感,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4)有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

民事纠纷,审结案件。

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其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15.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要暂停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要重新计算。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经济法基础模拟试题三

模拟试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填在题目的括号内,本类题共25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经济纠纷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如果当事人发现终审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B.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 C.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D.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是()。 A.审判员 B.审判员和陪审员 C.审判员或者陪审员 D.审判员和书记员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中,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 A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B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C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D双方平均分担损失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人员中,有任期限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的是()。 A.公司的总经理 B.公司的监事 C.公司的股东 D.公司的总会计师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有权决定公司董事工资报酬标准的是()。 A.股东大会 B.股东会 C.董事会 D.总经理 7.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 A.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B.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C.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8.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档案的是()。 A.原始凭证 B.企业的生产计划 C.明细账 D.年度会计报表 9.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的产生方式是()。 A.业务主管部门聘任 B.单位主要负责人聘任 C.政府主管部门聘任 D.上级有关机关聘任 10.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下列各项中,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监督的国家机关主要是()。 A.工商行政机关 B.财政机关 C.审计机关 D.税务机关 1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以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失。该一定的期限是()。 年内年内 年内年内 12.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确定权属于()。 A国务院 B.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征税机关 C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 D.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征收机关 1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属于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其适用的对象是下列中的()。 A.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C.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D.利润率比较低的纳税人 14.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当是()。

2018《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考试真题

2018《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考试真题 1、2017 年9 月王某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租金收入6000 元,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40 元,支付该房屋的修缮费1000 元,已知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费暂减按10%,每次收入4000 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计算王某当月出租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6000-240-800)×10%=496 元 B.(6000-240-1000)×10%=476 元 C.(6000-240-1000)×(1-20%)×10%=380.8 元 D.(6000-240-800)×(1-20%)×10%=396.8 元 【答案】D 【解析】(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 元为限)]×(1-20%)×10%。(3)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00-240-800)×(1-20%)×10%=396.8(元)。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属于免税项目的是( )。 A.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B.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补贴 C.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D.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 【答案】D 【解析】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目是( )。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劳动报酬所得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D.工资、薪金所得 【答案】B 【解析】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2017 年8 月张某在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取得稿酬2000 元,已知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 元,计算张某发表文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2000×20%×(1-30%)=280 元 B.(2000-800)×20%=240 元 C.(2000-800)×20%×(1-30%)=168 元 D.2000×20%=400 元 【答案】C 【解析】(1)稿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2)每次收入额不足4000 元的,稿酬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5、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 )。 A.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B.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答案】ABCD 【解析】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 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2018 年1 月周某在商场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中获得奖金4000 元,周某领奖时支付交通费30 元、餐费70 元。已知偶然所得个人税税率为20%,计算周某中奖奖金的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4000-70)×20%=786(元) B.(4000-30-70)×20%=780(元) C.(4000-30)×20%=794(元) D. 4000×20%=800(元) 【答案】D【解析】(1)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偶然所得按照每次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相关减除规定;(3)偶然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经济法基础》(三)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法基础》考前最后六套题(三)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1.5分,共3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不同,法可以分为(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公法和私法 2.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与其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3.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权利人提出要求 C.权利人所在地爆发洪水 D.权利人死亡,但继承人已经确定 4.王某大学毕业后在甲公司参加工作,10年后调到乙公司工作,现已在乙公司工作满12 年,且全年无病事假。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今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 天数为( )。 A.5天 B.10天 C.15天 D.20天 5. 2014年12月10日,甲公司主动和王某协商解除劳动舍同。已知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 限为18年,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4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主动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 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 )元。 A. 4500 x3 x12 =162000 B.4500 x3 x18=243000 C. 25000×12= 300000 D.25000 x18 =450000 6.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生育保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苏教版三年级下册《轴对称图形》教学设计

轴对称图形 教学内容: 三年级下册第56~61页。 教学目标: 1. 使学生初步认识轴对称图形,理解轴对称图形的含义,并熟练判断轴对称图形。 2. 通过观察、思考和动手操作,培养学生观察和想象能力,发展学生的空间观念。 3. 引导学生领略轴对称图形的美妙与神奇,感受现实生活、自然世界中丰富的对称现象,激发学生的数学审美情趣。 教学准备: 多媒体课件、试一试的图形学生四人小组一份。 教学过程: 一、猜一猜——体会对称现象 1. 春天到了,万物复苏。猜猜谁来了?(蜻蜓按八分之一、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出示) 老师没有出示完整的图你怎么猜到的? 指出:仔细观察一半想象另一半,所以猜到了。(板书:观察、想象) 打开看看猜的对吗? 2. 这个呢?(三叶草按八分之一、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出示) 你又是怎么猜到的? 指出:据说三叶草每片叶子都代表美好的祝福,得到三叶草的人就会一生幸福。送给你们,希望你们幸福。 3. 你们发现蜻蜓、三叶草有什么共同的特点吗? 指出:像这样两边一样的物体,我们就说它们是对称的。(板书:对称) 二、认识轴对称图形的特征 1.(出示天安门、飞机、奖杯图片)李老师还带来了三样物体,把这些物体画下来,看这三个图形对称吗?为什么?你有什么办法来证明?

2. 拿出这些图形,同桌合作,把这三个图形对折并说一说:你有什么发现? (1)你愿意把你的发现说一说吗? 预设:①这些图形对折后,两边都是一样的。哪里看出两边一样? ②两边重叠在一起。李老师这也有一个图形,对折后两边也重合了。和刚才有什么不一样? 指出:象这样不多不少全部重合在一起的我们可以说成是完全重合。 (2)飞机、奖杯是不是完全重合?为什么? 李老师也把奖杯对折了一下(上下)你觉得呢? 指出:奖杯不能上下对折,只能左右对折才会完全重合。看来要完全重合,怎样折也是很重要的。 3. 指出:像这样,对折后能完全重合的图形是轴对称图形。(边说边电脑演示3个图形分别对折完全重合的过程,板书:轴对称图形) 现在你能说说为什么天安门是轴对称图形吗? 奖杯、飞机为什么是轴对称图形呢?同桌相互说一说。 4. 中间折痕所在直线,我们称它是对称轴。(板书:对称轴) 自己指一指其它两张图的对称轴。(课件演示) 三、识别轴对称图形 1. 试一试。(添个普通三角形) (1)同学们通过刚才的研究与学习,我们认识了一个新朋友——轴对称图形。这儿有几个平面图形,猜猜哪些是轴对称图形呢? (2)要想知道对不对有什么办法验证? (3)验证一下你的猜想? ①追问:几号图形是轴对称图形?为什么? ②追问:5号是不是?同样都是三角形为什么不是了?折一折给大家看看? 指出:看来有的三角形是轴对称图形,有的三角形不是轴对称图形。具有怎样特点的三角形是轴对称图形在以后的学习中我们会来研究。 平行四边形为什么不是轴对称图形? (如有提到剪,则剪出来看看,旋转看看,而轴对称是对折后完全重合) 2. 第1题。 (1)在我们生活中也有很多轴对称图形。下面图形中哪些是轴对称图形?

经济法基础章节测试题及答案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C.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A.被装修的房屋 B.甲乙双方应当收付的款项 C.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 下列各项客观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A.某服装厂与供货商订立了一份合同 B.某沙漠三天没下雨 C.战争爆发 D.海底火山爆发 4. 根据法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列属于程序法的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可以将法分为()。 A.国际法和国内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6.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B.合同无效,仲裁协议也无效 C.仲裁庭无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7. 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B.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C.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苏教版四年级下册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说课稿

苏教版四年级下册《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说课稿 一、说教材 本课时教学内容是:苏教版四年级下册第八单元第62~63页。对称是《数学课程标准》"空间与图形"领域中"图形与变换"的重要内容。学生在三年级下册已经初步认识了轴对称图形和对称轴,也接触过根据对称轴所在的位置,画出轴对称图形的另一半的过程。那么本课要在这基础之上,着重在对"对称轴"这部分知识的进一步探究,学习,能画出一些简单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正确判断对称轴的条数.学生经过三年级的学习应该已经有这方面的朦胧认识,但要通过今天的学习使这种认识浮出水面,在头脑中形成清晰的,有条理的知识结构,进而加深对轴对称图形特征的认识,发展学生的空间观念。 根据《数学课程标准》和教材特点,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我确定本课的教学目标为: 知识目标: (1)让学生经历长方形,正方形等轴对称图形各有几条对称轴的探索过程,会画简单的几何图形的对称轴. (2)根据对称轴所在的位置,画出轴对称图形的另一半,并借此加深对轴对称图形特征的认识,发展空间观念. 能力目标:在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大胆猜想,分析判断,动手操作,实践验证的能力. 情感目标:进一步感受对称美,感受数学知识在生活中的运用,增加学习数学的兴趣. 教学重点:经历发现长方形,正方形对称轴条数的过程. 教学难点:正确画出平面图形的对称轴.根据对称轴所在的位置,画出轴对称图形的另一半。 二、说教法和学法 《数学课程标准》指出:"有效的数学学习活动不能单独的依赖模仿与记忆,动手操作,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数学的重要方式."依据这一教学理念,本课时主要采用"实验发现法"进行教学.教学中,通过小组合作,借助操作活动,让学生经历知识的形成过程,从而发展学生的数学技能。 三说教学准备 带有图案的方格纸,平面图形,多媒体课件 四、说教学流程 结合本课的特点,我设计了四个教学环节: (一)复习旧知,导入新课 (二)动手操作,探索新知 (三)巩固深化,拓展应用 (四)总结欣赏,反思延伸 具体教学过程如下: (一)复习旧知,导入新课 本课的开头,通过让学生对图片的分类,从而自然的回忆对轴对称图形的认识,如何判断一个图形是否是轴对称图形,如何表示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调动其已有的知识储备,也为本课进一步认识轴对称图形,探究对称轴的条数,正确画出对称轴打下一个知识基础.接着让学生明确今天的学习内容并板书课题:图形的对称. (二)动手操作,探索新知 这部分我分为三个层次来教学: 1、探索长方形对称轴。 2、指导学生画对称轴。 3、探索正方形的对称轴和长方形的对称轴。首先第一部分探索长方形的对称轴,我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学情,他们是有能力根据以往的知识经验进行操作并得出结论:长方形有2条对称轴,可以上下对折,也可以左右对折.这对于学生来说,并不难,所以我没有在这里放过多的时间. 2、指导学生画对称轴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 1.5分,共3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两审终审制度 D、一审终局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 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效 B、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C、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5、A公司为员工贾某支付培训费30000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贾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那么贾某 应支付违约金( )元。 A、0 B、10000 C、20000 D、30000 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与劳务 派遣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B、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免三减半政策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三免三减半政策三免三减半政策 (2)三免三减半政策 ①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所得 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 免税+减半征收 (1)农林牧渔业

长期待摊费用 4. 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提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资产的税务处理 3. 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提示】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四单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 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批次 真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按照一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标准为()。 A.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B.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C.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D.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答案】D 【解析】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P355) 【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 【东奥相关链接】 (1)黄洁洵老师冲刺班第18讲涉及该知识点;(2)黄洁洵老师习题班第19讲涉及该知识点;(3)黄洁洵老师习题班第41讲涉及该知识点;(4)黄洁洵老师基础班第69讲涉及该知识点;(5)黄洁洵老师考前突击班第3讲涉及该知识点;(6)郭守杰老师直击70分第50讲涉及该知识点;(7)郭守杰老师再攻20分第13讲涉及该知识点;(8)郭守杰老师再攻20分第14讲涉及该知识点;(9)陆中宝老师习题班第15讲涉及该知识点;(10)陆中宝老师习题班第16讲涉及该知识点;(11)陆中宝老师模考班第6讲涉及该知识点;(12)陆中宝老师基础班第71讲涉及该知识点;(13)轻一P539页涉及该知识点;(14)轻二P229页涉及该知识点;(15)轻四第四套多选第15题涉及该知识点;(16)过关必刷300题单选第12题涉及该知识点。 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含税收入318万元,取得奖金5.3万元,咨询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该业务应计算的销项税额是()。 A.(318+5.3)/(1+6%)×6%=18.3万元 B.318/(1+6%)×6%=18万元 C.[318/(1+6%)+5.3]×6%=18.318万元 D.318×6%=19.08万元 【答案】A 【解析】(1)题目明确说明是含税收入;(2)取得的奖金为价外费用,为含税金额;(3)应纳税额=(318+5.3)/(1+6%)×6%=18.3(万元)。(P128) 【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东奥相关链接】 (1)黄洁洵老师冲刺班第5讲涉及该知识点;(2)黄洁洵老师考前突击班第2讲涉及该知识点;(3)黄洁洵老师基础班第30讲涉及该知识点;(4)郭守杰老师直击70分第21讲涉及该知识点;(5)陆中宝老师模考班第6讲涉及该知识点;(6)陆中宝老师基础班第34讲涉及该知识点;(7)陆中宝老师习题班第6讲涉及该知识点;(8)轻一P214页涉及该知识点。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是()。 A.甲有限责任公司 B.乙事业单位 C.丙个人独资企业 D.丁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C

苏教版四年级数学下册 《轴对称图形》优质教案【新版】

轴对称图形 教学目标: 1.能用折纸等方法确定对称轴,根据对称轴判断已知的图形是否是轴对称图形,并能画出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 2.能够利用轴对称图形对称的特点画出图形的另一半,使之成为轴对称图形,加深对轴对称图形的理解。 3.进一步发展学生的空间观念,培养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教学重点:认识轴对称图形的特点,找出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 教学难点:在方格图中利用轴对称图形对称的特点画出图形的另一半,使之成为轴对称图形。 课前准备:课件。 教学过程: 一、情境引入 1.出示飞机图、蝴蝶图和奖杯图。 提问:这三幅图有什么共同的特征?(都是轴对称图形) 师指着蝴蝶图问:你怎么知道它是轴对称图形的? 指名学生到讲台前折纸演示。 2.导入新课。 这节课我们将继续学习有关轴对称图形的知识。(板书课题) 二、交流共享 1.进一步认识轴对称图形。 (1)取出课前从教材第113页剪下的长方形、正方形和平行四边

形,折一折,说说哪些是轴对称图形。 学生动手操作,教师巡视指导。 (2)组织汇报交流。 (3)指名演示并汇报:长方形和正方形是轴对称图形,而平行四边形不是轴对称图形。 追问:为什么长方形和正方形是轴对称图形,而平行四边形不是轴对称图形? 引导学生认识到:长方形和正方形经过对折,折痕两边能完全重合;平行四边形经过对折后,折痕两边不能完全重合。 2.认识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 (1)提出问题:把长方形纸对折,使折痕两边完全重合,有几种不同的折法? (2)指名汇报不同的折纸方法,并说说折纸时应该注意什么。(3)小结:像这样对折,折痕所在的直线叫作轴对称图形的对称轴。 (4)画对称轴。 请学生在长方形纸上画出它的对称轴。 引导:刚才我们用折纸的办法找到了长方形的对称轴,那么画在黑板上的长方形能对折吗?如果要画出它的对称轴,你有什么办法?先独立思考,再在小组内讨论。 学生充分发表意见。 学生说怎样画对称轴,教师指出:因为对称轴是折痕所在的直线,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苏教版八年级轴对称与轴对称图形讲义

苏教版八年级轴对称与轴对称图形讲义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第2章轴对称图形 第1课时轴对称与轴对称图形 知识点 1.轴对称 如图①,把△ABC沿着直线m_______,如果它能够与△A'B'C'_______, 那么称这两个图形关于这条直线_______,也称这两个图形成_______,这条直 线叫做_______,两个图形中的对应点叫做_______.请写出图①中的一对对 称点:_______. 2.轴对称图形 如图②,把已知图形沿着某一条_______折叠,如果直线两旁的部分能够 _______,那么这个图形是_______,这条_______就是对称轴. 3.轴对称与轴对称图形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轴对称是指_______个形状、大小一样的图形的位置关系;轴对称图形是指 _______个具有特殊形状的图形. 联系:如果把成轴对称的两个图形看成一个整体,那么这个整体就是一个_______;如果把一个轴对称图形位于对称轴两旁的部分看成两个图形,那么这两部分图形就成_______.例题精讲 例1.在下列永洁环保、绿色食品、节能、绿色环保四个标志中,是轴对称图形的是( ) 例2.(1)如图①是从镜子中看到的一串数字,这串数字实际上应为_______. (2)如图②是一辆汽车,的车牌在水中的倒影,你能确定该车的车牌号码吗 例3.如图,由4个全等的正方形组成L形图案, (1)请你在图案中改变1个正方形的位置,使它变成轴对称图案. (2)请你在图中再添加1个小正方形,使它变成轴对称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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