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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思考

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思考
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思考

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思考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即宣告夫妻经济共同体的解散。随着我国人民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和处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离婚时财产分割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不足

1、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缺乏合理性

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正在离婚诉讼等而导致分别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或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国内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规定不符合常理。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留着夫妻关系,但实质上这种关系可能已经中断,夫妻各方在分居期间的劳动收入以及购置的物品的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等各项权能已经由各方独立行使,另一方极少参与,夫妻各自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各自以自己的收入进行生活和对外发生经济交往,事实上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单位。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如果仅仅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难免有失公允,不能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2、夫妻各自继承或受赠财产的归属和其他法律相悖

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不仅违背被继承人的意志,而且与民法、继承法上的有关规定相矛盾。首先,这一规定与民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原则不符。公民通过合法的合同和遗嘱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对这种处分权之最基本的肯定与保护是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如果把夫妻一方个人依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接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违背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其次,这一规定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也相违背,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都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度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本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员;如果把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实际上是把夫妻双方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与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相违背,同样也与继承中法定继承的内容相矛盾。

3、夫妻共同财产制缺乏完善的财产管理机制

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一直未设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虽然《婚姻法》第 1 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这里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财产管理制度,而且,仅凭此一个条文,也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比如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出现分歧意见,或者行使管理权的一方最终侵害了另一方或第三方利益,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生活多样化,财产形态也随之复杂化,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动态运行的过程,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在经济社会中也存在着保值、增值及减少损耗的问题,所以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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