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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7]23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4.19

【实施日期】2017.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

革的指导意见

(国卫医发〔201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不断深化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分级诊疗体系初步建立,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扎实开展,多元办医格局加快形成,医疗服务资源供给数量持续增加,潜能不断释放。为做好新形势下医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医疗机构、医师、

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思维,改进行政审批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着力构建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线上线下并行审批,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和信息资源。坚持创新驱动。推动注册登记与电子化创新模式、先进技术的深度融合,加快业务创新与服务方式变革,构建电子化注册的新机制。

坚持开放共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服务资源和数据资源平台化,促进各类业务电子系统条块联通,实现资源互认共享、多方利用。

坚持安全可控。正确处理创新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强化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夯实信息化支撑能力,确保安全可靠,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6月,各省份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电子化管理。

到2020年,在全面实行电子化注册管理的基础上,基本完成电子证照的发放使用工作,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便捷高效,事中事后监管动态及时,人人享有医疗资源信息服务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电子化注册系统建设。

1.统一建设管理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电子化注册系统建设、管理、操作的规范和技术文件,统一数据标准、系统运行规则和应用管理机制,建立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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