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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度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产业投资基金的比较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欧阳良宜由于我国产业基金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关于产业基金的组织形式与运作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产业基金运作的特点,从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激励机制、资金募集、资本退出、举债及连带责任、利润分配模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公司制、信托制以及有限合伙制等三种组织形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

一、背景介绍产业基金在运作模式上接近国际上的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形式,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向机构投资者筹集资金,并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

依照我国法律,产业基金目前可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从实践上来看,由于《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我国法律提供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受限,使得目前多数注册于国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了公司制形式,渤海产业投资基金采取了信托制形式,而在我国运营的多数外资基金则采取了有限合伙制。

(一)有限合伙制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股权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直接管理基金,也可以雇佣外部顾问公司管理基金。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组织形式。下图为美国基金的典型组织结构:

实际控制人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委托管理

基金管理他人基金

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投资项目

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优点:

1、它不是纳税主体,其应缴的税收等同于基金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所需缴纳的

税收,因此它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

2、它是一种有限责任投资形式,基金投资者以承诺资本额为限承担责任

;

3、有限合伙制基金成立时不需要对承诺资本额进行验资,有限合伙人之间没

有控股权之争; 在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下,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费和管理分红不需缴纳增值税1,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合理避税的机制。但是,有限合伙制基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1、在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下,基金投资者在基金获得资本增值或红利收益时便

有缴税义务,而非基金向投资者分派收益时;

2、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基金只能向特定的资深投资者筹集资金;

3 、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权益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二)公司制基金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2

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作为股东参股基金,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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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作为外部顾问接受基金委托管理基金的投资事务。台湾创投基金

85%以上中雇佣外部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其余基金采取公司自行管理的

做法。在实践操作中,一家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家基金。根据2007 年的数据,台湾地区共有101 个基金管理团队管理的基金总数为219 家。

基金管理人股东股东

委托管理基金

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投资项目

公司制基金的优点在于:

1、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投资;

2、它也是一种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

3、它的股份可以上市交易。

但是它也有明显的缺点:

1、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它通常不能将资本增值收益以红利的形式派发给股东,投资者一般只能通过出售基金股份来兑现资本增值收益;

3、管理分红的实现一般要通过期权或认股权证方式来实现,通常数量较小。

(三)信托制基金在信托制模式下,投资者作为基金的委托人兼受益人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则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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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托人责任。我国的《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的资格进行规定,但是

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未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实践来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直接作为受托人。此外,我国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和封闭式)的运作模式也是以基金管理人直接作为受托人。在有限合伙制于2007 年6 月1 日生效之前,我国不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采取了信托制。由于基金管理人多数不具有信托牌照,因此实践中是以有牌照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管理人,实际意义上的基金管理人则作为投资顾问进参与投资决策。

在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采用的组织结构如下: 委托人委托人委托人

基金托管银行资金托管基金受托人委托管理基金管理人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投资项目

其中, 基金受托人应为具有信托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经许可具备受托人资格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如果本身具备受托人资格,则可以直接作为受托人管理基金。实践操作中, 信托制基金一般会聘请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管理信托资金。

信托制基金的主要优点在于:

1、具备免税地位,等同委托人直接投资于被投资公司;

2、委托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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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向200 人以下的普通投资者筹集资。

信托制基金的缺点也非常明显:

1、信托资金通常一步到位,如果没有事前确定的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缺乏效率; 2 、投资者缺乏常设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3 、涉

及多个中介机构,增加了基金运作的成本。

信托制基金的特点符合频繁交易的证券投资的需要。在缺乏其它免税投资方式的情况下,我国的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多数采用了信托形式。但是信托制并不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特点,因此实践中我们很少见到信托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

二、投资者权利

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三种形式的基金投资者权利可以概括如下:

表4 投资者权利的比较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基金管理人的任命股东或董事会任命普通合伙

人任命信托契约规定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股东会合伙人会议信托契约规定参与基金管理不参与不参与不参与

重大投资决策可以干预可以干预信托契约规定

退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需普通合伙人同意不需管理人同意审议批准会计报表股东会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股东投票合伙人投票信托契约的约定

公司制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私募股权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私募股权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干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运营; 实践操作中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重大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或否决权。此外,部分股东能够通过基金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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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与企业与合伙公司的优劣对比.

一、个体和企业有什么区别: 1)雇员限制不同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有限制,包括经营者本人、请帮手和带学徒等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八人;企业没有从业人数限制。 2)民事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没有注册资本或最低出资限额要求,也不用验资,是以家庭或本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企业)有最低出资限额,并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这点是一样的。 3)登记辖区不同 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个体工商户不行。分支机构可以与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也可不是。 4)转让与变更不同 企业可以转让经营,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如果转给他人只能注销后由接收人重新登记。企业可以随意变更投资人(股东)与法人,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家庭成员中进行上述变更。 5)纳税 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定额税(固定税额),企业一般实行比率税。 二、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 总体上讲企业与公司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只是公司的概念的范畴要小于企业。企业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而且还包括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等。 如果这里的企业仅指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主要是前者为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责任;前者规模小些,后者规模大些。 三、个体户与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 1)出资人数不同 个体工商户是一个人出资或家庭以一个人名义出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是两个人以上出资。2)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是一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与风险;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分担民事责任与风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3)转让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而个体工商户不允许转让。 在广州注册公司和注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分别都有什么限制和要求的,以下几点详细说明两者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 业的比较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与联系

公司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及公司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独资企业指以个人财产创办的企业,若破产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当责任。根据<公司法>主要就划分为以下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的优劣势

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 的优劣势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1、公司制基金成立基础更具公示效力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 2、公司制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制基金为独立法人,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财产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人格与财产均独立。公司制有利于隔离不同类别投资风险。 合伙制基金则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制基金稳定性更好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制基金对出资人出资、缴付期限、增减资程序等都有相对明确、严格的要求,基金设立后,投资人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较小,基金的稳定性加强。 有限合伙制基金后续资金不能如期缴付、基金不能正常运营的风险高于公司制,稳定性低于公司制。 4、公司制基金治理结构成熟、完善 公司制基金可依据《公司法》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决策、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固定,管理模式较为统一。基金的运营更大程度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对于灵活的有限合伙制而言,公司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制约机制更为有效。此外,公司制基金的制度设计和结构安排较为规范、统一。 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有更多的差异化设计,这种差异化设计致使合伙制基金不能整齐划一的标准化管理,差异化管理增加了基金的管理难度。 5、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权利得到更多体现 投资人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实践操作中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重大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或否决权。此外,部分股东能够通过基金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有限合伙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与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 公司制基金依法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当地财政增加税额。 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7、公司制基金在退出渠道上壁垒较少 公司制基金在各退出渠道上不存在障碍。合伙制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将面临监管部门严格的审核,因此在退出渠道上存在较多障碍。

纳税筹划理念下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形式选择

纳税筹划理念下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形式选择 叶金育 发布时间:2010-09-07 【摘要】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作为最重要的两种企业形态,在各种制度架构上并不相同。若不考虑企业的其他战略管理问题,公司制企业的税负重于合伙制企业,但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企业的扩张、管理,但要承担双重税负;合伙制企业虽具有税负优势,但多数时候下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至关重要,本文对企业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专门解读。 【关键词】纳税筹划,公司制,合伙制 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均赋予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不同的税法地位。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公司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司的税后利润作为股息或红利等分配给投资者、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筹划理念的指引下,如何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对投资者至关重要。合伙制企业不作为法人看待,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依据各个合伙人分得个人收益课征个人所得税,即合伙企业不属于纳税人,其纳税人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且仅在投资者的水平上赋税,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一、单一税种的比较:所得税内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可以划分为: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税负究竟如何?如上述所言,公司制企业将公司界定为应税实体,而合伙制企业不具备应税实体资格。这意味着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与合伙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孰轻孰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分析如下: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在提高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提高职业质量方面比有限责任制优越得多,在人员构成方面,也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合伙制规模的可塑性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小,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的扩展。 推荐阅读: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 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人员结构相对稳定程度不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的变动对于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合伙人的变动,合伙协议要有严格的规定,如合伙人转让股份要受很多约束。这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趋于稳定。相对于合伙制而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转让股份,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变动自由,这降低了对事务所成员的约束力,也在—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责任感。 (三)规模的可塑性不同。股东人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股东人数多。资金就多,设立公司的规模就相对大。反之亦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之间必然是相互监督、相互信任的,新合伙人的加入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这就限制了合伙人加入。相对于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依据自己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因此对新股东的加入没有过多的限制。股东人数的规定弹性比较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的可塑性强。 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相对于传统合伙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化,就是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改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 推荐阅读: 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形式 (一)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核心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是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合伙的债务可以分成合伙的契约债务和侵权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个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的问题。 最早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即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源于90年代初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一个大事务所中数量众多的合伙人可能为本所中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合伙人的审计疏忽承担个人财产责任,

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的优劣势

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 金的优劣势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1、公司制基金成立基础更具公示效力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 2、公司制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制基金为独立法人,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财产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人格与财产均独立。公司制有利于隔离不同类别投资风险。 合伙制基金则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制基金稳定性更好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制基金对出资人出资、缴付期限、增减资程序等都有相对明确、严格的要求,基金设立后,投资人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较小,基金的稳定性加强。 有限合伙制基金后续资金不能如期缴付、基金不能正常运营的风险高于公司制,稳定性低于公司制。 4、公司制基金治理结构成熟、完善 公司制基金可依据《公司法》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决策、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固定,管理模式较为统一。基金的运营更大程度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对于灵活的有限合伙制而言,公司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制约机制更为有效。此外,公司制基金的制度设计和结构安排较为规范、统一。 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有更多的差异化设计,这种差异化设计致使合伙制基金不能整齐划一的标准化管理,差异化管理增加了基金的管理难度。 5、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权利得到更多体现 投资人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实践操作中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重大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或否决权。此外,部分股东能够通过基金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有限合伙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与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 公司制基金依法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当地财政增加税额。 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7、公司制基金在退出渠道上壁垒较少 公司制基金在各退出渠道上不存在障碍。合伙制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将面临监管部门严格的审核,因此在退出渠道上存在较多障碍。

为什么大多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制难成功完整版

为什么大多数公司的事 业合伙人制难成功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为什么大多数公司的事业合伙人制难成功? 近年来,阿里巴巴和万科这些公司,非常推崇事业合伙人的概念,希望用事业来凝聚关键的领导人才,并且通过共同持股、共同投资的方式让大家的利益得到捆绑,让事业合伙人在公司平台上发挥最大才华,与公司实现共赢。 但是我们在项目实践中发现,这些良好的愿望在大多数企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现。很多企业领导者非常苦恼,他们认为已经将大量股权让渡给了这些所谓的事业合伙人,并且也给了他们极大的授权,但在有些情况下他们不仅业务没有做好,甚至还出现职业操守方面的问题,也有不少人难以突破能力的瓶颈。 实际上,真正意义上的事业合伙人是非常难得的,所谓“千军易得,一将难求”。事业合伙人需要在组织内部进行持续的培养、筛选和提拔,即便从外部引进,也需要一些严格的标准。事业合伙人并不是我们脑袋一热,或者面临着巨大的市场机遇就会自然造就出来的关键人才,这类人才的培养实际上贯穿了一个组织核心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以我在项目中的经验来看,今天的事业合伙人的培养需要突破三个层级的关键阶段,分别是社会人、专业人、职业人,最后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事业合伙人。 这三个层级突破的诉求,源于中国市场的文化特点,市场初步发展后专业人才的匮乏,以及职业化精神稀缺的特殊现状。如果这些基础没有打好,最后落败的将是整个组织。 第一个层级|社会人 首先,我们需要突破的是社会人的瓶颈。所谓社会人,就是一个人应该具备基本的价值尺度、行为规范,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知道什么是尊重他人,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对待金钱和利益。 这些通过社会良俗教育形成的基本人格,如今依旧是比较稀缺的。道德的滑坡,法治的不张,导致人群中有一种机会主义的导向和随心所欲的行为方式。如果这种人进入公司高位,其危害将是巨大的。 所以,对很多有雄心的组织来说,一个巨大的挑战在于:能否在完成组织目标的同时,担负起培养人、教育人的重任,这是今天的中国企业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责任。这项责任本来应该在家庭和学校中完成,但因为家庭教育的迷茫和缺失,学校教育唯升学论而导致的人格和社会责任教育的缺失,还有在人生信仰、法制观念层面,社会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因此企业和各种组织必须承担这个责任,否则我们所培养或者引进的高级人才,从根源上就是不合格的。 这个对很多企业来讲是一项艰难的工作,尤其对创业型、突破型企业更是如此。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不和,导致合伙人分裂乃至反目成仇的例子比比皆是,这是今天中国社会正在付出的巨大的社会成本和代价。 每一个企业领导者都应该明白,一个具有基本价值判断和正确人生观的社会人,才是良好人才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谈下一个需要突破的关键能力。 第二层级|专业人 所谓专业人,就是在自己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做得非常精深,并且成为这个领域真正的专家。

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区别是什么,各有哪些利弊? 先讲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 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基于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2.法律人格不同: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 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3.投资人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 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4.其他区别,都是浮云。 再说利弊: ?合伙之利:自由(也可说是松散)——公司之弊:强制(也可说是规范); ?合伙之弊:无限责任——公司之利:有限责任; ?利弊不在于抽象比较,须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且不同角色立场分析各异。 合伙制的特点: (1)合伙的规模一般不会太大,合伙人数不会太多;公司则可以不断生长,以至变成一个庞大的“帝国”,合伙是长不了这么大的。 (2)合伙相对公司来说最主要的优点是避免双重纳税。 (3)合伙适合人力资源是主要资产的行业(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管理咨询、投资银行);如果主要资产中有大量实物(包括知识产权),需要采用公司的形式。 优劣很难说,合伙建立的方式比较灵活,合作方式也多种多样,合伙更凸现其人合性质,公司制企业更凸现其资合性质,比如合伙经营出现问题或者终止经营,各方可以取回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制企业必须经过清算程序确认各方对清算财产的分配,否则不得取回财产,投入经营的资产进入公司后也就发生混同,投资人拥有的只是份额,而不是具体的某项资产。 补充一下啊,合伙和公司最大的区别还在于税赋不一样。公司有两层所得税,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层面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只有一层税,合伙人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美国法律职业界死活不愿意采取公司制的原因,为此他们还搞了了个有限责任合伙LLP,这种不伦不类的玩意,既占着公司制有限责任的便宜,又占着合伙税制的优惠。

公司制与合伙制的区别

避税:在与《金融街PE资讯》的探讨过程中,大多数PE公司表示“避税”是考虑采用合伙制的主要原因。在美国,大多数的PE公司都采用合伙制,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否则,以公司制形,除了与合伙制企业一样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以外,还需交纳35%的公司所得税。

在中国,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因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经缴纳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至于个人投资者,除了基金主体缴纳所得税,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还要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产生了所谓的双重征税。但如果是合伙制形式,基金主体虽然不交税,但个人收益会按35%缴纳个体工商经营所得(收入5万以上)。
另外,在中国,国家为了扶持创投企业,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如果投资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这样算下来,合伙制的税收诱惑并不算很大。但是创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项目投资两年后才可执行。
利益主体: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有限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没有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认缴资金。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否则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资技能入股,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并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
合伙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拥有绝对决策权,每次项目投资前的入资(Capital Call),对出资方有严格的要求,经常会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假如LP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资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资金或项目股权将归管理人GP所有。
运营效率:合伙制的设置有利于管理人对项目的有效独立决策,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 总结: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普通合伙人虽承担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但因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在基金初设的融资时期,合伙制形式造成的融资成本和难度也可能相应增大。另因为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重要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税收比较.docx

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税收比较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按照集合投资制度的运营规则,共同投资成立的具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法人形式的营业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主营业务是通过集合投资制度从事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在这种组织形式中,投 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成为公司的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 司重大决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分为两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一般只能以现金等实物资产出资,出资额一般占总投资的99%,根据出资比例或合伙企业分享基金的投资收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 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普通各合伙人也称为无限合伙人,负责基金的 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信誉等无形资产出资,货 币形式的出资额一般仅占总投资的1%,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可以获得1%-3%固定比例的管理费及 15%-25%比例的基金收益分成。 二者所需缴纳的税收比较 1.公司制基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缴纳的所得税率一般为25%,但具体缴纳时需要 根据投资性质决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投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 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公 司制的人民币基金,公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投资企业所得税税 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缴该部分所得税。如高于,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 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 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 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就是在投资后如何退出被投资的 企业,因此,股权转让所得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往往数额较大。

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缺点比较_合伙制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制和公司制的优缺点比较_合伙制企业的优 缺点 合伙制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制公司是指两人或是两人以上合伙注册的公司,叫合伙公司。合伙公司有分为两种,一种叫普通合伙,另一种叫有限合伙。这种类型的公司一般都是由有共同的目的的人组建起来的,他们之间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而且合伙制公司没有法人,所以公司产生的利益,都是以书面或是口头的形式来分配。那注册这样的公司有什么优势和劣势呢? 优势: 1、合伙企业设立难度低,手续相对简便和费用相对较低。合伙协议就是公司运行的法律依据。 2、合伙制公司中,有限合伙人不但可以承担有限责任,吸引资金和人才。而且连无限责任,很都可以很有效地解决。 3、税收较低。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只要把个人所得税交了,就行了。 4、政府监管力度低。 5、合伙人可直接参与管理,且管理全不分大小。 劣势:

1、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最大的劣势就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是合伙人中一但有一个人经营失误、或是退出、死亡,则会对企业的存续和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合伙人的选择和合伙协议的拟定就相当重要。 连带责任是债权人根据自己的清偿权益,请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个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2、易内耗 虽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享有管理权利,但是在企业决策不一致时,公司业务的开展就会比较困难。所以最好在合伙协议中提前做好规定。 3、合伙人退出困难 由于合伙企业是共进退的,所以只要其中一个合伙人想将财产转让或是退出,这就很有可能会影响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向外转让或退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可以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最好在拟定合伙协议时明确规定合伙人转让、退出原则,否则很难退出。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

备忘录Memorandum 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持股平台对比分析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是拟上市公司最常采用的两种持股平台模式,现我们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从注册登记、合伙企业/公司治理、财产份额/股权转让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对两种不同的持股模式进行比较,详细内容如下: 一、注册登记 二、合伙企业/公司治理

三、财产份额/股权转让

四、税收优惠

有人追求时,内心的一份矜持是必要的,即使心里很爱,也需要给追求者时间和难度,这样两人走到一起才会珍惜感情、地久天长。 十六、我从来不会在分手很久后才会哭,因为不值。 十七、高兴呢,就允许自己高兴一天;难过呢,也允许自己难过一天。关键是这一天过去了,你得继续往前走。 十八、对于世界而言,你是一个人;但是对于某个人,你是TA的整个世界。 十九、我们渐渐的放开了对方的手 二十、为爱投入不应该被苛责,只是忘记自己却是爱情里的最大弊病,也许,爱情里最好的状态不是牺牲与忍让,而是站在可以看到彼此的位置里,在对方的眼里可以看到最真实的自己。二十一、人生一世,总有个追求,有个盼望,有个让自己珍视,让自己向往,让自己护卫,愿意为之活一遭,乃至愿意为之献身的东西,这就是价值了。 二十二、“做自己”很难,但更难的是遇到能接受你“做自己”的人。

二十三、只有在你最落魄时,才会知道谁是为你担心的笨蛋,谁是形同陌路的混蛋。 二十四、老天在送你一个大礼物时,都会用重重困难做包装。 二十五、很奇妙的一种感觉是,曾经的陌生人,突然之间成为了你的整个世界。我们不可能再有一个童年;不可能再有一个初中;不可能再有一个初恋;不可能再有从前的快乐、幸福、悲伤、痛苦。昨天,前一秒,通通都不可能再回去。——生命原来是一场无法回放的绝版电影! 二十六、有时阳光很好,有时阳光很暗,这就是生活。 二十七、再多的“我爱你”也抵不过一句“分手吧” 二十八、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有所期待,所以才会失望。因为有爱,才会有期待。所以纵使失望也是一种幸福,虽然这种幸福有点痛。 二十九、当生活给你设置重重关卡的时候,再撑一下,每次地咬牙闯关过后,你会发现想要的都在手中,想丢的都留在了身后。 三十、人生没有真正的绝望。树,在秋天放下了落叶,心很疼。可是,整个冬天,它让心在平静中积蓄力量。春天一到,芳华依然。只要生命还握在手心,人生就没有绝望。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一时的成败得失对于一生来说,不过来了一场小感冒。心若累了,让它休息,灵魂的修复是人生永不干枯的希望。

合伙人企业的优缺点

我们组选择的是合伙人企业 合伙企业的非法人性,使得它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相区别;合伙企业的营利性,使得它与其他具有合伙形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相区别;合伙企业的组织性,使得它与一般民事合伙区别开来,从而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特点: 1、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企业的资本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构成。共同出资的特点决定了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地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各合伙人互为代理人。 共同出资的特点也决定了对于合伙经营的收益和风险,由合伙人共享、共担。合伙企业作为人和企业,它完全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因此各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义务并无不同,不存在特殊的合伙人。 2、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合伙人能够谨慎、勤勉地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使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和实现。这一特征是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合伙企业的优点 (l)1、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米徐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2)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一、在概念上的异同 不同点: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显著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成员均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股合伙企业除外),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成员则被划分为两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同点: 1,二者都有普通合伙人的参与 2,执行事务的合伙人都在普通合伙人中产生 3,两种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未作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有限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50个一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1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的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5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按期足额出资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6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应该算作登记事项的不同点】

小度写范文[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区别模板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区别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在提高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提高职业质量方面比有限责任制优越得多,在 人员构成方面,也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合伙制规模的可塑性比有限责任制事务所小,不利于事务所规模的扩展。 推荐阅读: 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的比较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定,以个人财产承担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并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出资者所负的责任不同。在合伙制形式下,当合伙制事务所发生索赔案件时,合伙人首先以事务所的合伙财产按其承担债务的比例来清偿。如果不足,则要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来清偿。并且,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制对投资人的约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务所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分离, 出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比合伙制小得多。 (二)人员结构相对稳定程度不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的变动对于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合伙人的变动,合伙协议要有严格的规定,如合伙人转让股份要受很多约束。这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趋于稳定。相对于合伙制而言、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转让股份,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变动自由,这降低了对事务所成员的约束力,也在—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责任感。 (三)规模的可塑性不同。股东人数的多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股东人数多。资金就多,设立公司的规模就相对大。反之亦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事务所,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之间必然是相互监督、相互信任的,新合伙人的加入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这就限制了合伙人加入。相对于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依据自己的出资额承担债务,因此对新股东的加入没有过多的限制。股东人数的规定弹性比较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的可塑性强。 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合伙相对于传统合伙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化,就是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改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 推荐阅读: 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形式 (一)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 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核心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是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合伙的债务可以分成合伙的契约债务和侵权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个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的问题。 最早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即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源于90年代初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一个大事务所中数量众多的合伙人可能为本所中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合伙人的审计疏忽承担个人财产责任, 这种不合情理现象给人们强烈的刺激。因此,最初的责任限制仅仅针对合伙的侵权债务。德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三篇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三篇 篇一: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以企业法律形式为标准,根据产权形式、责任承担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典型的企业法律形式。 合资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公司都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都具有以营业为目的的特点,都要求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但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第一,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大人企业;而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 第二,设立条件不同。 表现在:1、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而设立,合伙协议依法订立而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而公司的设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签名、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

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米徐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3、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第三,内部治理结构不同。 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而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责任形式不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由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则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1.投资人的人数和主体身份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人,而且是自然人;而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为2人以上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则不得少于5人,投资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资人承担债务的责任形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故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企业事务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持股平台优劣评析个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比较

持股平台优劣评析:个人、有限公司、有 限合伙比较 拟上市公司通常采用员工持股的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持股方式主要有员工直接持股、通过公司间接持股、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三种,示意图如下: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不同持股方式的税收及其优缺点,以供参考。 一、员工直接持股方式的税收 1、关于所得税 (1)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限售股转让所得税为20%,如按核定征收,税率为股权转让所得的20%*(1-15%),即17%。 (2)股息红利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第三条第五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为百分之二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直接持股时,如果长期持股,在限售期内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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