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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
员工手册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员工手册

二○一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工作守则 (3)

第三章录用 (4)

第四章试用期管理 (7)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10)

第六章工资福利 (17)

第七章考勤 (18)

第八章加班 (28)

第九章出差 (29)

第十章培训 (30)

第十一章保密 (31)

第十二章奖惩 (32)

第十三章考核 (34)

第十四章离职 (38)

第十五章安全与卫生 (39)

第十六章附则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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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让员工了解在职期间的有关准则、权利、责任和义务,增强自律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述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规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本手册所称的“我院”是指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员工”是指依法与我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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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作守则

第五条员工应遵守下列守则: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不得有公物私用的行为。

四、团结协作,互助互爱,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五、自省自律,廉洁奉公,不得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

六、自觉维护集体利益,不得从事与我院利益有冲突的相关事宜。

七、提高工作技能,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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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录用

第六条录用细则

1、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提出的人员增补需求,结合我院人力资源现状及规划,确认招聘的专业和人数,最后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2、人员招聘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招工政策及我院的相关规定执行。人员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面试、测试、体检和必要的手续后择优录用。

3、面试合格者必须到我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4、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需填写《入职登记表》,同时按人力资源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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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入职的人员报到时必须携带如下证件及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资历(或技术)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效健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免冠照小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并附上照片电子版。

(6)我院指定银行的个人存折复印件。

(7)户口本和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8)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换发的《婚育证》或计划生育证明。

(9)劳动部门核发《外地人员就业证》。

(10)辞职证明或失业证(或外出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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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卡等)。

(11)提供档案挂靠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其中,调动人员除携带上述(1)-(8)等证件及材料外,还需携带干部关系介绍信原件和工资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应届大学生毕业生除携带上述(1)-(7)等证件及材料外,还需携带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明原件。

6、新入职人员必须提供齐全、真实的证件或材料。如未能及时提供证件或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而造成的有关损失及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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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试用期管理

第七条试用期管理细则

1、试用对象:所有新入职的员工。

2、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在员工入职时予以明确。

3、试用期的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4、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若以上部门

(岗位)空缺要补员时,则应由一至二名资深员工对试用期的员工进行业务(技术)把关或监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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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

准执行。

6、试用期内,员工除遵守我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外,如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我院将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1)旷工1天的;

(2)当月迟到3次以上(含3次)的;

(3)当月早退3次以上(含3次)的;

(4)事假达5天或病假达10天的;

(5)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6)任何违反我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的;

(7)患有不适合从事本岗位的疾病,或填写虚假体检信息的;

(8)故意违反技术规范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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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伪造学历、证书或工作经历的;

(10)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的;

(11)在执行业务时,接受客户或他人贵重财物的;

(12)泄露我院秘密及机密资料的;

(13)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14)在生产场所吵闹、斗殴、互相搬弄是非、造谣惑众、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

(15)未经允许擅自携带公物出我院工作场所的;

(16)参加任何非法组织和集会的;

(17)败坏我院和行业形象的不良行为的。

(18)其他违反现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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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所有人员一经录用,我院将会在规定期限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手续。

我院具有事业单位关系的职工,原有的人事关系保留不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我院与员工可以根据双方意愿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合同期限一般首次为一至五年,续签为三至五年。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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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

第十条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一)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由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并聘任(任命)为相应行政管理领导职务的员工担任。

(二)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由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水平,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员工担任。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由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员工担任。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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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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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4、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院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院为招收录用员工而直接支付的费用;

2、院为员工支付的培训、教育费用;

3、对院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

4、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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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不再存在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

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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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续约,任何一方不得强

迫对方续约。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我院应当为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若按规定由我院给予经济补偿的,我院在员工工作交接手续办结时支付。

(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必须按院的《离院手续表》办理离院手续。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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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劳动合同的附件。

由院出资送外培训的员工,还应与院签订《培训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对掌握院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岗位(工种),院将视实际需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书》或《竞业限制协议书》,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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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十六条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或奖金)、加班工资等组成。

(一)基本工资:根据员工被聘职务、职位,结合本人工龄、职称等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工资管理规定或双方协商的标准确定固定工资。

(二)效益工资(或奖金):根据我院和各承包集体完成生产任务情况,发放效益工资(或奖金)。效益工资(或奖金)属于浮动工资。

(三)加班工资:我院安排员工加班的,我院将按规定给予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的,我院将按国家规定给予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工资按月存入指定银行的员工帐户。工资发放日期:每月基本工资的发放日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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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0日(节假日提前);月效益工资(或奖金)的发放日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每年年终奖金在次年的农历春节假期之前发放。

第十八条新进员工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十九条员工可以享受年度体检、重大节日津贴和防暑降温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考勤

第二十条考勤管理

(一)我院的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部门的考勤情况登记表需经部门领导确认后于每月一日(遇节假日可提前)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计发员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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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院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

(三)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因公外出必须向部门领导汇报,部门领导外出应向分管领导汇报。无故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四)若发现考勤中有弄虚作假现象,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缺勤管理

(一)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早退:没有按规定时间下班而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当月迟到、早退合计达5次者,作书面警告处理;当月迟到、早退合计5次以上者,作书面严重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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