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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秩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构成的统一体。

(一)刑罚体系的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

1.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2.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

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1.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3.体现了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司法方针;

4.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三.主刑

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主刑对比表:

(一)有期徒刑可能超过15年的情形

1.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2.死缓期满,可以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

3.无期减为有期,也可减为15 —20 年有期徒刑。

(二)死缓本身并非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有两种结果:

1.减刑:没再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20年。

2.执行死刑:故意犯罪

(三)不能判处死刑的人

1.犯罪时不满18 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女

四.附加刑

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

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1.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如果适用,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单处罚金,即只能单独适和,而不能附加适用。只对单位适用。

(3)并处罚金,即只能附加适用且必须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4)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院2000年11月15日作出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法院应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

3.罚金的执行

(1)一次缴纳: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追缴

(5)减免缴纳:条件为,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由于灾祸而有缴纳罚金的困难。

(二)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最高院1997年12月23日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的:1—5年;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缓期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执行——公安机关

(三)没收财产

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适用方式

(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3)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2.没收财产的范围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收全部的,应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3.执行

由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债务偿还: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驱逐出境

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是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单独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五.非刑罚处理方法

指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罚之外的处理方法。

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

(一)赔偿损失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适用条件:

1.被害人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2.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赔偿损失的优先履行: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金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适用条件:

行为人必须构成犯罪;

犯罪分子被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案件的情况需要给予恰当的处理,并不是对所有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都应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1.训诫

指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谴责,责令其改正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

2.责令具结悔过

指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

3.责令赔礼道歉

指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一种非刑罚方法。

4.责令赔偿损失

指法院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

5.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指法院建议主管部门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6.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指法院建议主管部门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处分,如记过、开除等。

论我国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的种类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 刑罚种类,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一是学理分类,即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是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二、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如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者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5)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征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三、附加刑 ■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

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特点: (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 (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 (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四.刑种分类 1.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能够独立适用与否) (1)单独刑、基本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 (2)从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 2.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性质属性) (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补充: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 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关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节主刑 一.管制 1.概念: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特有) 2.特点: (1)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罪行比较轻微 (2)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开放刑) (3)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对被管制人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3年;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由于管制的开放性需要与人民群众相结合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特点 (1)适用对象:罪行轻微但必须短期剥夺其自由并就近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2性质: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体现惩罚性 (3)刑期:1月以上6月以下(衔接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和行政挽留(1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 (4)执行:刑法第143条;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就近——公安机关对人民法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失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罚种类

刑法 第十章 刑罚种类 第一节主刑 -V :;1 > /' ^ >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相关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前述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前述禁止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1)被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主要包括: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髙消费活动;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2)被禁止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主要包括: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禁止进人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 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3)被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员主要包括: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參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_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刑罚的种类(参见书181页)

刑罚的种类(参见书181页) 一、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二、种类 (一)根据某种刑罚方法是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划分,是法律上分类: 1、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二)根据限制和剥夺权利的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 1、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2、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 3、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4、生命刑:死刑 (三)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 主刑亦称为基本刑,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法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有一个主刑,一个罪犯在一次判决中只能给予一个主刑而不可以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补充附加适用,也可以在犯罪人没有被判处主刑的情况下独立适用,对同一犯罪或者同一犯罪人可以判处一个附加刑,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同时判处二个以上的附加刑。 区别在于:(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可以附加适用,而附加刑则两者皆可;(2)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同时执行一个主刑,而不能同时判处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则可以如此。 三、特点 (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表现为;刑罚由轻到重,主次分明,轻重衔接,有限制、剥夺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和资格刑。(二)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出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体现为虽保留死刑,但对其严格限制,刑罚执行方法,死刑用枪决和注射方法。对判处管制的人实行同工同酬,对拘役的犯罪分子允许一个月回家1至2天,酌情发给报酬。 (三)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四、生命刑 (一)死刑的起源及其泛滥 (二)生命刑的存废之争 (三)生命刑存废的哲学思考 1、死刑是否有必要?--功利之争 2、死刑是否正义?--人道之争 (四)生命刑存废的评价 (1)社会存在的因素。

《刑法学总论》习题及答案集

《刑法学总论》习题及答案集目录 第一章导言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犯罪概述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六章犯罪客体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一章犯罪形态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第十三章定罪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刑罚概述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七章量刑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章导言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是研究( D )的科学。A(刑事法律 B(刑法

C(犯罪 D(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 C )。 A(组成 B(结构 C(组成和结构 D(总则和分则 3(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 D )行为作斗争。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 1 C(其他刑事犯罪 D(一切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从解释的方法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BC )。 (学理解释 B(文理解释 A C(论理解释 D(立法解释 2(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ABC )。 A(《刑法》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法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 3(刑法的性质包含( AB )两层含义。 A(阶级性 B(法律性 C(严厉性 D(残酷性 4(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AC )。 A(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B(鲜明的阶级性 C(处罚方法的严厉性 D(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利益的广泛性 5(我国刑法的任务中有( ABCD )。 A(保卫国家安全 B(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C(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D(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6(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 CD )。 A(公安部 B(司法部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 7(从解释的效力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ABC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2 C(学理解释 D(限制解释 8(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 ABC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利用合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规定 D(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数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题 1(刑法 刑法,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规范体系组成,二者相辅相成。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中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它规定。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第二编分则分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具体犯罪较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章下均又分设了若干节。 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生效后某些

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的失效。 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刑法规范除附则外,按其内容属性,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组成刑法的诸规范,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既能够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能够保证查阅方便,引用准确。条文之下分款、项。有的条文只有一款(即一个自然段),如《刑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等等。如果条文包含数款,则第2款、第3款、第4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例如《刑法》第6条包含3款;第7条包含2款;第347条(关于毒品罪)包含7款。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三)、(四)等基数号码的,则为项。例如,《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

论我国刑罚的目的

论文摘要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刑罚的惩罚目的,如果刑罚有的只是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唯一后果却是免费受教育的权利时,刑罚存在没有任何意义。手段也好,属性也罢,与惩罚作为刑罚目的并不矛盾,对犯罪分子施加刑罚,追求的惩罚的目的是刑罚这一剥夺载体的应有之义,其它一切刑罚目的包括教育、改造、预防都是在对犯罪分子追求惩罚这一首要前提上进行的。即使统治者不承认,或没有意识到,但在事实上,惩罚作为刑罚的目的内容一直在运行着,其实刑罚目的受刑罚属性的制约,刑罚属性所包括的目的性因素完全能够成为刑罚目的。之所以有许多学者否认刑罚具有惩罚目的,是出于承认它将有损于我国刑罚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善良本意。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刑罚会越来越走向轻缓,原来的以肉刑、生命刑为主的刑罚体系发展到今天的以自由刑为主的刑法体系足以说明这一大趋势。刑罚的轻缓代表着刑罚的人道,随着人道刑罚时代的到来,报应刑的观念会变的越来越淡化。社会的进步,人们物质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提高,犯罪这种社会疾病将会得到有效治理。所以实施犯罪的人将越来越少,这就意味着预防刑之重点将由一般预防转向特殊预防。但是,只要犯罪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存在,国家就会动用刑罚来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一个有序的状态中。 关键词:刑罚目的惩罚教育 一、刑罚的定义、意义和特征:定义: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统治阶级发动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二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①;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统治者所要达到的目的,直到最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我更同意第三种观点。意义: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2)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3)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责任得以最终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只有行刑的方式、内容、制度等一系列环节都与刑罚目的相符合,行刑的效果才能更好。特征:(1)、刑罚目的是国家预先设立的,存在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督刑之前,它对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都有指导与制约意义。 (2)、刑罚目的是贯穿于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的始终,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 (3)、刑罚目的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它是国家掌权阶级的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有可能与这个国家的现实有一段差距,从而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4)、刑罚目的的后面隐藏着刑罚的阶级性。刑罚的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是国家的掌权阶级意志的体现 , 是服务于掌权阶级的,可以说,刑罚目约是国家掌权阶级的目的,是国家的掌权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执刑、督刑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具有鲜明阶级性②。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理论之评述刑罚目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概括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 3.刑法是刑事实体法 二.刑法的基本特征 1.独立性 根据宪法,制定刑法。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2.严厉性 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3.广泛性 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拥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关系 刑法——涉及各种社会关系,涉及许多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4.补充性 (1)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2)只有当民事、行政法律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行为以保护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广义刑法、狭义刑法 1.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刑法:即刑法典 (二)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1.普通刑法:在一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刑法规范的总称 2.特别刑法:适用于特别的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定事项的刑法 (三)形式刑法、实质刑法 1.形式刑法:从名称(形式)上就可以知道其属于刑法范围的法律 2.实质刑法:名称上看不出是刑法但其内容规定有犯罪、刑罚的法律 (四)国内刑法、国际刑法 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刑法的性质(同之前“刑法的特征”)独立性、严厉性、广泛性、补充性 二、刑法的任务 保护法益——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三种利益, 谁居于首位? 2.章:两编之下的单位总则分为五章;分则分为十章,规定了十类 犯罪 3.节:章之下的单位 4.条:刑法规范的基本单位 我国刑法共452条,总则101条,分则351条。不受编、章、节限制,用统一的顺序号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一,刑罚体系概论 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个附加刑 主刑有5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4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1979年刑法参考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②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③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④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⑤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还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它既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刑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①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97年修改后的刑法中,经济犯罪的条文大大增加了,因此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范围也比过去有所扩大。②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附加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刑事犯罪,又可适用于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一般犯罪。 ③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仅适用于危害较大的图利性犯罪,其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④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将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逐出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仅适用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我国现行的刑罚结构以自由刑为中心,这基本符合改造 二,刑罚体系的完善

刑罚种类题库

刑罚种类题库

问题1: [单选]下列描述不符合内毒素特性的是A.化学性质为LPS B.抗原性较弱 C.毒性作用相对弱 D.热敏感 E.产生于革兰阴性菌

问题2: [单选]吴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2008年7月27日考验期满,其所在服刑的监狱于当日上报了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的材料。两天后即7月29日,吴某因为同监狱的郑某无故辱骂他而将郑某的一只眼睛打瞎。对吴某应当如何处理?() A.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B.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以无期徒刑和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D.撤回减刑材料,延长考验期限

问题3: [单选]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有期徒刑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对甲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A.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B.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C.1999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D.199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问题4: [单选]根据我国《刑法》的实际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刑罚不能单独适用?() A.剥夺政治权利 B.罚金 C.没收财产 D.驱逐出境

问题5: [单选]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情节较轻,且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 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 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 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明确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其一,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各个刑种宽严相济,可以适应同不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如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12 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12 个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 1 、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即指国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练习题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自测练习题 一、选择题 1、在不实行数罪并罚时,法定的管制期限为( C )。 A.3个月以上3年以下 B.1个月以上2年以下 C.3个月以上2年以下 D.6个月以上2年以下 2、下列刑种中,属于限制自由刑的是( A )。 A.拘役 B.拘留 C.管制 D.监视居住 3、裴某尚在管制执行期间,裴某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反管制规定的行为?(AC ) A、与他人合作写了一本《股市参与技巧》,使用化名出版 B、悄悄回云南老家为父亲办理丧事 C、家中经常去人,来去匆匆非常可疑,且从未报告 D、每天买一叠报纸回家,不知在干什么 4、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个月可回家( C )天。 A、1天B、3天C、1天至2天D、2天至3天 5、下列哪些人员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ABCD ) A.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C. 被缓刑的犯罪分子 D.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6、在下列刑种中,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有(BCD )。 A.管制 B.驱逐出境 C.拘役 D.有期徒刑 7、某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l0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年,服刑2年时,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8年。甲还需关押( B )。 A.4年 B.5年 C.6年 D.7年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 C )。 A.6个月以上20年以下

B.15个月以上l5年以下 C.6个月以上l5年以下 D.15日以上20年以下 9、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A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10、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 D )。 A.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B.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 C.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 D.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1、甲,1982年11月出生,无业。1998年12月甲为了“捞钱”,将一富家的孩子乙绑架,并向乙的父亲勒索人民币50万元,因发觉乙的父亲报警,勒索未成,气急之下,将乙杀死。中级法院于1999年12月公开审理了此案。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甲应:( D ) A、判处死刑 B、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C、判处死刑,暂不执行,1年后执行 D、不能判处死刑,可判处无期徒刑 11、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BCD )。 A.罪行极其严重 B.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C.有重大立功表现 D.有悔罪表现 12、死缓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C )。 A.没有故意犯罪 B.遵守监规 C.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D.接受劳动改造 1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下列哪一种情况,2年期满后,经合法程序批准减为无期徒刑?( B ) A.有悔罪表现 B.没有故意犯罪 C.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D.有立功表现

法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比如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绑架他人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它的特点是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 但对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如条文对具体犯罪只规定“依法制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至于如何具体处罚,则完全由审判机关决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建国初期法制不完善的时候曾出现过,但由于其没有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而由法官确定,这样法官的裁

量权过大,难以保障公正、合理地适用刑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当前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绝对不定期刑。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行政法律、经济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往往规定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商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因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依照刑法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上述条款中的行为已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上述条款只是重申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一种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立法上有确定的刑种和刑度,在司法上又有具体裁量的余地,克服了前两种法定刑的弊端,有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刑罚的目的,因此这种法定刑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相关阅读: 法定刑的意义 法定刑表明了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由于社会是动态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当然也是动态的,立法者会根据社会的状况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对法定刑作出修正,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一、刑罚的体系 1.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供人民法院严格遵循适用的、由相互联系的诸刑种按照一定次序排列构成的有机整体。刑罚体系的特征是: (1)有机整体是由诸构成要素组成的。 (2)刑罚体系是由诸刑种按照一定次序排列构成的有机整体。 (3)刑罚体系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 (4)组成刑罚体系的各种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循适用的。 2.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1)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政策根据,同时也是刑罚体系确立的政策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基本精神是根据犯罪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实行区别对待。 (2)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 (3)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 二、主刑 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33条的

规定,主刑的种类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刑。 (1)管制的特点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居住地工作和生活,不剥夺人身自由,只限制其一定自由。 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工作、活动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③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执行。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1)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2)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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