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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

发文单位:国际劳工组织

文号:第75号公约

发布日期:1946-6-29

本公约截止1965年9月1日仍未生效,于1949年以第92号公约修正。第92号公约生效后,本(第75号)公约不再开放供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3项所列关于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

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6月29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为了商业目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一切机动海船。

2.就本公约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将被视为海船。

3.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500吨的船舶;

(b)主要靠帆推动但配有辅机的船舶;

(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拖轮。

4.但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本公约应适用于:

(a)200和500吨之间的船舶;和

(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第2条

在本公约里:

(a)“船舶”一词系指本公约适用的船舶;

(b)“吨”一词系指总登记吨;

(c)“客船”一词系指下列船舶:

(i)持有按照当时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颁发的有效安全证书或

(ii)持有有效的客船证书;

(d)“高级船员”一词系指除船长以外的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义的高级船员,或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由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高级船员的人员;

(e)“普通船员”一词系指非高级船员的船员;

(f)“准高级船员”一词系指以监督身份或特殊任务身份工作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在无任何有关法律或条例时,根据集体协议或惯例定为准高级船员的普通船员;

(g)“船员起居舱室”一词系指供船员使用的卧室、餐室、卫生间、医务室和娱乐室;

(h)“规定的”一词系指由国家法律或条例或由主管当局规定的;

(i)“认可的”一词系指由主管当局认可的;

(j)“登记的”一词系指在登记领土和船舶所有权同时变更的情况下登记的。

第3条

1.本公约生效的各会员国承诺使那些确保实施本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部分各规定的法律或条例保持生效。

2.这些法律或条例应:

(a)要求主管当局提醒一切有关人员注意这些法律或条例;

(b)确定负责执法的人员;

(c)对任何违法行为规定足够的惩罚;

(d)对保持一个足以确保有效执法的检查制度作出规定;

(e)要求主管当局在制订条例方面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公认的真诚的海员工会进行

协商,在管理方面尽量与他们进行合作。

第二部分船员起居舱室的计划与管理

第4条

1.在船舶建造动工前,以规定的比例展示船员起居舱室的位置和一般布置的船舶平面图应送请主管当局认可。

2.在船员起居舱室建造动工之前和在改建或重建现有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之前,应将以规定的比例详细地展示起居舱室每个空间的分配,家俱和配件的布置,通风、照明和取暖手段和安排以及卫生间布置的详细平面图和资料送请主管当局认可。对于在登记领土以外进

行的应急和临时改建或重建,如果有关平面图随后送请主管当局认可,则应被视为符合本规定。

第5条

在下述各种情况下:

(a)当船舶登记或重新登记时;

(b)当船舶的船员起居舱室进行了重大改建或重建时;

(c)为了防止对船舶造成任何延期,代表所有或部分船员的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或规定

数目或比例的船员以规定的方式及时地向主管当局控告船员起居舱室不符合本公

约条款时,

主管当局应检查该船舶并确保船员起居舱室符合法律和条例的要求。

第三部分船员起居舱室的要求

第6条

1.船员起居舱室与其他有关处所的位置、出入通道、结构和布置应设计得足以确保安全,不受恶劣天气和海洋气候的侵袭。隔热或冷、隔过度的噪音或其他处所散发出来的臭气。

2.货物和机器处所或厨房、灯和涂料室或发动机、甲板和其他散装贮藏室、烘干室、公共盥洗处所或厕所都不应对卧室有直接开口。分隔这种处所和卧室的舱壁部分和外部舱壁应使用钢材或其他认可的材料有效地建造,并应是水密和气密的。

3.卧室和餐室的外部舱壁应具有足够的绝热性能。所有机器外壳、厨房和其他产生热量的处所的所有边界舱壁,只要有可能对起居舱室或通道内产生热作用,就应充分地予以绝热。还应注意防止蒸气和/或热水供应管道产生的热作用。

4.内部舱壁应使用认可的不易聚藏害虫的材料。

5.船员起居舱室处所内的卧室、餐室、娱乐室和通道应充分地予以绝热,以防止冷凝或过热。

6.绞车和类似装置的主蒸气管和排气管不应通过船员起居舱室;当技术上可行时,也不应通过船员起居舱室的通道;如果这些管子必须通过这种通道,它们应充分地予以绝热和包装。

7.舱壁的内镶板或档板应使用表面易保持清洁的材料。不应使用舌槽拼成或任何其他易聚藏害虫的建造方式。

8.主管当局应决定建造起居舱室时所要求的采取防火或耐火的措施。

9.卧室和餐室的墙壁表面和天花板应能易保持清洁;如涂漆,颜色应浅;不得使用石灰刷涂。

10.必要时,墙壁表面应换新或修复。

11.所有船员起居舱室的甲板应使用认可的材料建造,并具有一个不易受潮且易保持清洁的表面。

12.如果地板是组合式的,各接口处应密集合拢以免裂缝。

13.应有足够的下水道。

第7条

1.卧室和餐室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装置。

2.通风系统应受到控制,以使空气处于良好状态;并确保在一切天气和气候的情况下,有足够的空气流动。

3.定期航行于热带和波斯湾的船舶应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4.航行于热带以外水域的船舶应配备机械通风装置或电风扇。主管当局可以豁免通常航行于北半球或南半球寒带水域的船舶受本要求的约束。

5.当船员在船上生活和工作以及环境需要时,只要可行,第3和第4款要求的通风设备的运转电源应一直保持其可用性。

第8条

1.除专门航行于热带和波斯湾的船舶外,应为船舶起居舱室配备足够的取暖系统。

2.当船员在船上生活和工作以及环境需要时,只要可行,取暖系统应一直保持运转。

3.在要求配备取暖系统的所有船舶上,应通过蒸气、热水、暖气或电力进行取暖。

4.在靠火炉取暖的任何船舶上,应采取措施,确保该火炉有足够的尺寸,安装和防护得当,并保证空气不受污染。

5.在航行中易遇到正常的天气和气候的情况下,取暖系统应能使船员起居舱室里的温度保持在良好水准。主管当局应对其标准作出规定。

6.散热器和其他取暖器应放置在适当位置,并在必要时予以罩护,以避免火险或给使用者带来危险或不舒适。

第9条

1.根据客船可能允许的特殊布置,卧室和餐室应有合适的自然采光,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工灯。

2.所有船员处所都应有足够的照明;居住舱室的自然采光最低标准,应使具有正常视力的人员晴天可在自由移动的处所的任何部位阅读普通报纸。当不可能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时,应提供上述最低标准的人工采光。

3.房间里人工照明的布置应使居住者得到最大效益。

4.在卧室里,应在每个床头安一电动台灯。

第10条

1.卧室应设置在载重线以上的船舶中部或尾部。

2.在特殊情况下,如船舶的尺寸、类型或营运方式使得任何其他位置不合理或不可行,主管当局可允许将卧室设置在船舶首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置在防撞舱壁前部。

3.在客船里,只要照明和通风布置得符合要求,主管当局可以允准将卧室设置在载重线以下的部位,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设在紧靠工作通道的下方。

4.供普通船员使用的卧室,每人占用面积应为:

(a)在800吨(不含8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0平方英尺或1.85平方米;

(b)在800吨(含800吨)以上但在3000吨以下的船舶里,不少于25平方英尺或2.35

平方米;

(c)在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里,不少于30平方英尺或2.78平方米;

但在每个房间里居住4个以上普通船员的客船里,每人占用的最小面积可为24平方英尺(2.22平方米)。

5.当船舶需要雇用远超过其本应雇用的普通船员数时,主管当局可以对这组普通船员减少每人在卧室里的最低占用面积,但条件是:

(a)如船员数未增加,配给一组或几组船员的全部卧室空间不小于应该配给的空间,和

(b)卧室的最小面积不小于:

(i)3000吨以下的船舶,每人18平方英尺(1.67平方米);

(ii)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每人20平方英尺(1.85平方米)。

6.丈量室内面积时,铺位、储物柜、抽屉橱和座位所占处所应包括在内。对自由移动空间起不到有效作用和不能用来放置家俱的小的或形状不规则的处所应除外。

7.船员卧室里的净高不应少于6英尺3英寸(190厘米)。

8.应设置足够数目的卧室,以便向各部门提供一个或多个独用房间,但对小船来说,主管当局可以放宽本要求。

9.允许占用卧室的人数不应超过下述极限:

(a)负责某部门的高级船员、负责值班的驾驶员和轮机员以及高级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每房间住一人;

(b)其他高级船员:当可能时,每房间住一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人;

(c)准高级船员:每房间住一人或二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人;

(d)其他普通船员:当可能时,每房间住二人或三人,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四人。

10.在客船上,可以允准每间卧室居住不超过十名客运部的普通船员。

11.应在任一卧室里易于看见的地方标注该房间居住的最多人数,字迹清楚且擦不掉。

12.应给船员提供单独的铺位。

13.铺位不应以并排的方式放置,即只有越过一个铺位才能到另一个铺位。

14.铺位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当铺位沿船侧放置时,应仅放置单层铺位。

15.双层铺位的下铺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2英寸(30厘米);上铺应大约放置在下铺底部和天花板横梁下侧的中间部位。

16.铺位的最小内尺寸应为长6英尺3英寸,宽2英尺3英寸(190厘米×68厘米)。

17.铺位的构架和档板(如有)应由认可的材料做成,该材料应坚硬、平滑,并不易腐蚀和聚藏害虫。

18.如果铺位是管式结构,各接口应完全密封,不得留有可钻入害虫的孔状接缝。

19.每个铺位应装配弹性底部或弹簧垫子和由认可的材料做的床垫。易聚藏害虫的稻草或其他物质的填料不得使用。

20.当一铺位放置在另一铺位上方时,以木质、粗帆布或其他合适材料做成的防尘底应装置在上铺的弹性底部下面。

21.卧室的布置和设施配备应确保居住者有适当的舒适感,并能保持整洁。

22.家俱应包括供每个居住者使用的衣柜,衣柜的高度不应少于5英尺(152厘米),截面积为300平方英寸(19.30平方分米),并应配置一隔板和挂锁搭口。挂锁应由居住者提供。

23.每间卧室应配置一个固定、或活动翻板或滑动式的工作台或书桌和必要的舒适座位。

24.家俱应由平滑、坚硬且不易弯曲和腐蚀的材料做成。

25.每个居住者的抽屉橱或相同物的空间不应小于2立方英尺(0.56立方米)。

26.卧室应装置舷窗窗帘。

27.卧室应配置一面穿衣镜、放置盥洗必需品的小箱子、一个书架和足够数量的外衣挂钩。

28.船员铺位的安排应尽量分开,值班时间不同的人员、做日工的人与值班员不应同住一房间。

第11条

1.在所有船舶里都应提供足够的餐室空间。

2.在小于1000吨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

(a)船长和高级船员;

(b)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3.在1000吨和以上的船舶里,应为下述人员提供单独的餐室空间:

(a)船长和高级船员;

(b)甲板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

(c)轮机部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只要:

(i)供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使用的二个餐室,一个可以配给准高级船员,另一个可以配给其他普通船员;

(ii)可以为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准高级船员和其他普通船员提供单一的餐室,如果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有关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表示同意这种安排。

4.应为膳食部提供足够的餐室空间,或者提供单独的餐室或者授权他们使用配给其他团体的餐室;在5000吨或以上的船舶里,应考虑为具有5人以上的膳食部提供单独的餐室。

5.每个餐室的面积和设备应足够一定数目的人员同时使用。

6.餐室应配备足够一定数目的人员同时使用的餐桌和认可的座位。

7.主管当局可以对上述关于餐室空间的规则准许满足客船特殊条件所必要的例外。

8.餐室的设置应离开卧室,但尽可能靠近通道。

9.如果所用餐具室与餐室不通时,应提供足够的餐具柜和合适的餐具冲洗设施。

10.餐桌和座位的顶端应由无裂缝易清洗的防潮材料做成。

第12条

1.在所有船舶的露天甲板上,应提供可供船员空闲时出入的一个或多个处所;这些处所应具有足够的面积,但要考虑到船舶的尺寸和船员的人数。

2.应向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位置合适且装备适当的娱乐室。如果娱乐室与餐室不是分开的,应对后者进行规划和配置娱乐设施。

第13条

1.所有船舶都应配置足够的卫生间,其中包括洗脸盆、浴缸和/或淋浴。

2.应提供下述最小数目的独立的厕所:

(a)800吨以下船舶:3个;

(b)800吨或以上但小于3000吨的船舶:4个;

(c)3000吨或以上的船舶:6个;

(d)在无线电报务主任或报务员居住在隔离位置的船舶里,应在其居住处附近或邻近设

置卫生设施。

3.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对配给各组船员的厕所做出规定,但受本条第4款规定的约束。

4.对居住室里未配置专用卫生设施的所有船员,应按下述比例为各组船员提供卫生设施:

(a)每8人或少于8人,一个浴缸和/或淋浴;

(b)每8人或少于8人,一个厕所;

(c)每6人或少于6人,一个洗脸盆:

就本公约而言,只要每组超过的人数少于所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超过的人数可被忽略不计。

5.当船员总数超过100人时和在航程通常不超过4小时的客船上,主管当局可以考虑特殊布置或减少要求的设施数。

6.应在所有公共冲洗处所设置冷淡水和热淡水或水加热设备。在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公认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主管当局可以确定要求船东为每人每天提供的淡水的最大数量。

7.洗脸盆和浴缸应有足够的尺寸,并用认可的表面光滑、不易裂缝、剥落腐蚀的材料制做。

8.所有厕所都应有露天通风口,独立于起居舱室的任何其他部分。

9.所有厕所均应符合经认可的形式,配备足够的水,随时可用,并能独立控制。

10.粪便管和废水管应具有足够的尺寸,其结构应使阻塞减至最小程度并便于清洗。

11.打算一人以上使用的卫生间应符合下述要求:

(a)地面应由认可的耐用材料铺成,易清洗和防潮,并应配置合适的下水道;

(b)舱壁应由钢质或其他认可的材料做成,从舱面往上至少9英寸(23厘米)应是水密

的;

(c)起居舱室应具有足够的照明、供暖和通风设备;

(d)厕所应位于卧室的盥洗室附近,但与其隔开;从卧室或从卧室与无其他入口的厕所之间的通道不能直接进入这些厕所。如果厕所设于居住人数不超过4人的二间卧室之间的舱室,本要求应不适用。

(e)如果一个舱室内设有一个以上的厕所,应对其进行充分的遮护,以确保使用者互不干扰。

12.在所有船舶里,应按船员人数的适当比例和航次的正常期限提供洗衣和干衣设施。

13.洗衣设施应包括合适的洗衣槽,如果没有合适可行的单独洗衣间,洗衣槽可以设置在盥洗室,并供应足够冷淡水和热淡水或水加热设备。

14.干衣设施应设置在隔离于卧室和餐室的舱室里,应配备足够的通风和加热设备以及供晾衣服用的绳子和其他器具。

第14条

1.在载有15名或以上船员和航次超过3天的任何船舶里,应设置单独医务室。主管当局可以对从事沿海贸易运输的船舶放宽本要求。

2.医务室的位置应合适,易于出入,病人住得舒适并在一切天气里都可以得到适当的关照。

3.入口、铺位、照明、通风、供暖和供水布置的设计应确保舒适,便于病人的治疗。

4.所需医疗铺位数应由主管当局规定。

5.应提供专门供医务室的病人使用的厕所,或者作为医务室的组成部分或者设置在附近。

6.医务室不应用作医疗以外的目的。

7.每条不配备医生的船舶应载有一个经认可的带有易懂说明书的医药箱。

第15条

1.应在卧室外边方便的地方设置供挂油布衣裤的适当的和足够通风的处所。

2.在3000吨以上的船舶里,应为甲板部和轮机部各提供一间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3.在定期出入多蚊子的港口的船舶里,应对露天甲板的侧舷窗、通风筒和门装置合适的纱窗,以防止蚊子进入船员居住舱室。

4.定期开往或在热带和波期湾航行的所有船舶应配置布蓬,以遮盖船员起居舱室和甲板上娱乐处所上方的露天甲板。

第16条

1.关于第10条第5款所述船舶和船员,考虑到其不同的国家风俗习惯,主管当局可以对上述各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尤其是可以对占用卧室的人数、餐室和卫生设施作出特殊布置。

2.在修改所述要求时,主管当局应受第10条第1和第2款所述规定的约束和受第10条第5款为这种普通船员规定的最小住宿处所要求的约束。

3.在各部门船员的国籍风俗习惯大不相同的船舶上,必要时应提供单独和合适的起居舱室,以满足不同船员组的要求。

4.应对第10条第5款所述船舶提供医务、进餐、洗澡和卫生设施;在其数量和实用性方面,它们应与同类船型和属于同一登记的所有其他船舶上的设施保持同等或类似的标准。

5.按照本条制定特殊条例时,主管当局应与公认真诚的有关海员工会和船东组织和/或雇用海员的船东进行协商。

第17条

1.船员起居舱室应保持清洁,使其处于良好的可居住状况,室内不得存放非居住者个人财产的货物和供应品。

2.在一个或几个船员的陪同下,船长或其专门指派的一名高级船员应每隔一周检查一次所有船员起居舱室。每次检查结果应予以记录。

第四部分公约适用于现有船舶

第18条

1.依照本条第2、第3款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本公约对登记领土生效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

2.至于在本公约对登记领土生效之日完工但低于本公约第三部分所定标准的船舶,为使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主管当局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可以要求对该船舶进行在下述情况下其认为可能的改装,但要考虑到所涉及的实际问题:

(a)当船舶重新登记时;

(b)当由于长期规划而不是由于事故或应急对船舶进行重大结构改变或大修时。

3.至于在本公约对登记领土生效之日仍在建造和/或改建过程中的船舶,为使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主管当局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可以对该船舶进行其认为可能的改装,但要考虑到所涉及的实际问题;直到该船舶重新登记时,这种改装、最终应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第五部分最终条款

第19条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都不应影响确保比本公约规定更优惠的条件的任何法律、裁决书、惯例或船东和海员签订的协议。

第20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

第21条

1.本公约应仅对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有下述国家中的七个国家的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美利坚合众国、阿根廷共和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希腊、印度、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瑞典、土耳其和南斯拉夫;其中至少包括4个每个至少拥有100万总登记吨船舶的国家。以此写入本规定旨在便利和鼓励会员国早日批准本公约。

3.此后,对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

第22条

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规定通知解约。

第23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使本公约生效所要求的最后一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24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其按照上述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第25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第26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22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第27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XZ01-06船员值班安排须知

XZ01-06安全管理须知---船舶值班安排须知 1/0 第6节船员值班安排须知 1.责任 1.1船长是船员值班和作息时间安排的负责人,确保船员值班安排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的规定。 1.2船长可根据船舶实际配员情况对下述值班作适当安排和调整,但需安排给适 任人员,同时值班人应承担规定的值班职责。 1.3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船员值班和作息时间安排的执行人。 2.实施 2.1留船、护船值班安排 2.1.1全体船员必须按规定值护船班,护船值班船员未经批准不得离船。在港停泊 (包括装卸、待命、厂航修)时,在船船员人数至少应符合如下规定: ●港口(装卸、待命),各部门应有不少于2/3的各职船员护船。 ●厂、航修及系浮筒船舶应有不少于1/2的各职船员护船。 ●港口外锚地锚泊,除特殊情况外,各职船员应全部在船护船。 ●如停泊港港口当局另有要求,应遵照港口当局规定执行。 2.1.2无论何时,船长与大副、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船长离船时,由大 副行使船长职责。 2.1.3护船值班人员第二天应照常工作。如夜间起来工作,次日由各部门负责人酌 情安排休息。 2.1.4上岸船员晚间应在2300前回船,全体船员必须在开航前1.5小时前到船。 2.1.5船舶在外港时,除家在该港的船员经批准可回家过夜外,其他船员原则上不 得在岸上过夜;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岸上过夜的应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合适的人员当值并需验证符合2.1.2的规定后,方能批准离船。 如离船需超过24小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报请船长批准后,方能离船。 2.2航行值班安排 2.2.1航行值班时间安排如下: 版次/修改号:1/0 生效日期:2011.02.18 江苏省苏铁航运有限公司

船员船上工作时间安排表0126

FI-MS-01—A 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船上工作安排表 TABLE OF SHIPBOARD WORKING ARANGEMENTS 船名:青云河国籍:中国IMO号码:9214513 更新日期:2010-01-26 Name of ship QINGYUNHE Flag of ship CHINA IMO number 9214513 Latest update of table 本表最多工作时间和最少休息时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编制的,其符合1996年ILO海员工作时间和船舶配员公约(NO.180),以及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The maximum hours of work or minimum hours of res t are applic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ules of Seafarers Watchkeeping of P.R.C. issued in conformity with ILO’s Seafarers’ Hours of Work and the Manning of Ships Convention 1996 (No.180) and with any applicable collective agreement registered of authorized in accordance with that Convention and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as amended, (STCW Convention). 船长签字(Signature of Mast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员岗位职责..

船长岗位职责 船长是全船的最高领导者,对本船的安全、生产、行政、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全体船员使船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上级下达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和生产任务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全面完成。执行上级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并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一、日常工作 1、按时制订生产工作计划并进行总结,审阅、审批有关日志、报表等。 2、定期召开船员大会,船务会,传达有关制度,命令和任务,布置并落实,检查和总结各项工作。 3、督促各部门按时开展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各种预防措施,督促全体船员定期实施演习,确保安全,审核本船执行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规定的情况。 4、教育船员遵守国家法令,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审核各项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组织船员搞好船舶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并教育船员厉行节约。 6、组织船员的技术、业务学习,搞好培训工作,正确指导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生产技能,提高生产效率。 7、每日认真审阅,《绞吸挖泥船施工日志》、《船舶日志》,并填写意见、签名。 8、关心船员思想状况,关心船员生活。 9、及时向上级正确反映船上的各种动向,参加上级指派的各种会议,向上级提出对船员的升、调、任、免、奖、惩等建议。 二、船舶调遣 1、船舶调遣前严格贯彻有关规定,做好各种设备的检查准备工作及封仓等工作。 2、调遣前检查船员的到岗情况,顿促并安排好各部门班次,检查并顿促落实食品,淡水、燃物料等的储备情况。 3、熟悉本船性能、结构,熟练掌握船上各种航行仪器的使用,并能熟练驾驶。 4、明确调遣目的地,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保证航行安全。 5、靠离泊位时亲自驾驶,航行过程中督促各部门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6、调遣时指定专人驾驶附属锚艇或拖带,并注意锚艇安全。 三、施工 1、研究工程资料,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确定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措施和防污染措施,指挥船舶进点定位。 2、督促各部门及操作人员落实各项施工措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有效的进行施工,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表;督促检查各疏浚设备的运转情况。 3、不断研究改进施工方法,督促指导操作员进行施工,控制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 4、密切与配合施工的单位进行联系,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5、掌握施工区域的潮汐、水深、地质、泥层厚度等情况及船舶进出工地动态,制定安全措施并督促执行,确保安全施工。 四、修理 1、督促各部门制定检修计划,审核上报。 2、平衡各部门的修船协作,监督厂修、自修的进度和质量,解决存在的问题,重点工程要亲自深入现场。 3、核实更换设备及零件的质量,确保维修后各项性能的恢复。

第35期轮机长考试题-轮机长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04年第3期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试题(总第35期) 科目:轮机长业务试卷代号:811 适用对象:3000KW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本试卷卷面总分100分,及格分为70分,考试时间100分钟) 答题说明: 本试卷试题均为单项选择题,请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并将该答案按答题卡要求,在其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涂黑,每题1分,共100分。 1.轮机长职责规定,轮机长在厂修期间的主要工作是: Ⅰ、组织监修、自修、测量测量记录和验收工作 Ⅱ、亲自参加重要机电设备和应急设备的验收 Ⅲ、监督施工人员测量记录的操作过程 Ⅳ、会同大副对舵叶的密性和锌板安装情况进行验收 A.Ⅰ+Ⅱ B.Ⅰ+Ⅲ C.Ⅱ+Ⅳ D.Ⅰ+Ⅱ+Ⅲ+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纪记分管理办法》规定,海事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 A.应记录在《适任证书》的等级与职务“适用限制”一拦中 B.应记录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一拦中 C.当地海事机构签发违纪记分抄报单,附在《船员服务簿》中 D.当地海事机构签发违纪记分抄报单,附在《适任证书》中 3.船员调动交接班制度规定,轮机长在交接时其工作应包括实物交接和情况介绍,在下列交接 工作中属“情况介绍”的是: A.在港期间本职范围正在进行的和待办的工作 B.船存备件、属具和燃、润物料清册 C.备件外购开票单据 D.航次报告及各种例行报表 4.1998、1、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规定,船上应做好_____,接 受______检查。 ①船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②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处 ③船级社检查④授权的海事机构 A.①/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④ D.②/④ 5.STCW95公约规定,轮机长应保证做到将______通知负责值班的轮机员. A.主、副机技术状态 B.值班时的修理工作 C.设备的维修工作 D.船舶动态 6.下列______造成的机损事故不属于船员责任事故: A.部件检修周期过长 B.厂修所用材料不符合要求 C.厂修所用材料符合要求 D.驾驶台操作指示不当 7.轮机长在安全工作中主要的作用是组织和激励,“组织”作用主要体现在: A.影响员工的行为 B.确定组织的目标,调节组织关系,指挥和控制组织的行为 C.影响对员工的激励行为 D.确定组织的目标,激励员工行为 8.当船舶进出港时: A.如果风平浪静只开一台发电机 B.轮机长一定要亲临机舱 C.轮机长可以不下机舱 D.全体轮机员必须进入机舱 9.轮机部的航行和停泊表,一般应由______安排。 Ⅰ、轮机长Ⅱ、大管轮Ⅲ、船长 A.Ⅰ对 B.Ⅱ对 C.Ⅰ+Ⅱ D.Ⅱ+Ⅲ 10.为防止应急设备所用蓄电池发生极板磁化现象,在轮机员的管理工作中,轮机长应特别关注: A.蓄电池壳体和盖子的除尘 B.按时进行过充电和定期进行全容量放电 C.极柱上涂的凡士林油膜是否合格 D.注液孔上胶塞是否旋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同时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 和吨位(功率)提高,应持有与所申请______适任证书,且任职满______月。 A.较低一级航区,相同等级和职务 / 12个,而且只能申请原职务 B.较低一级吨位(功率),相同航区和职务 / 18个 C.航区和吨位(功率)均较低一级,相同职务 / 18个,而且只能申请原职务 D.航区和吨位(功率)均较低一级,相同职务 / 12个 12.Simplex尾轴密封装置工作条件恶劣的主要原因: Ⅰ、轴系的振动Ⅱ、剧烈摩擦Ⅲ、摩擦高温 A.Ⅰ+Ⅱ B.Ⅰ+Ⅲ C.Ⅱ+Ⅲ D.Ⅰ+Ⅱ+Ⅲ 13.影响发动机加速时间长短的因素是发动机: Ⅰ、运动部件的质量惯性Ⅱ、受热部件的热惯性Ⅲ、固定部件的热惯性 A.Ⅱ+Ⅲ B.Ⅰ+Ⅱ+Ⅲ C.Ⅰ+Ⅱ D.Ⅰ+Ⅲ 14.在进行电站容量计算时,必须掌握电机额定功率到机械实际用电之间的效率,对下列参数 理解正确的是: A.电动机利用系数k1是机械实际使用功率与电动机额定功率之比 B.机械负荷系数k2是机械实际使用轴功率与最大轴功率之比 C.电动机负荷系数k3是机械实际使用功率与电动机额定功率之比 D.电动机利用系数k1是机械最大功率与电动机额定功率之比 15.当主柴油机功率为5800~7350KW时,余热汽轮发电机组(T/G)装置)发电量: A.已能满足全船用电的需要 B.只能满足全船部分用电的需要 C.不能满足全船用电的需要 D.都不正确 16.除专门有要求的船舶外,一般船舶都设: A.交流电站 B.直流电站 C.备用电站 D.都正确 17.在可靠性的定义中所叙述的“规定的时间”,理解错误的是∶ A.时间的累计 B.转数的累计 C.距离的累计 D.次数的累计 18.备用部件数与工作部件数之比称为备用比,按贮备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Ⅰ、装用分数比备用件Ⅱ、装用整数比备用件Ⅲ、装用流动比备用件 A.Ⅰ+Ⅱ B.Ⅰ+Ⅲ C.Ⅱ+Ⅲ D.Ⅰ+Ⅱ+Ⅲ 19.造成产品耗损故障期的主要原因是: A.疲劳、磨损、老化 B.设计、制造上的缺陷 C.使用环境不合适 D.操作管理不当

船员适任等级职务以及航区划分

船员适任等级职务以及航区划分 一、按航区划分 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二、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 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各类适任证书 一、甲类适任证书 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

三副 2. 无限航区主推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 GMDSS 一级无线电子员 4. GMDSS 二级无线电子员 5. GMDSS 通用操作员 二、乙类适任证书 1.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蟾薄⒍ 薄 ⑷ ? 2. 近洋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3.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4.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航区的值班水手 6.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三、丙类适任证书 1. 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

油船船员各岗位职责

船长职责: 1. 船长是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公司的领导下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指示、决定和命令,贯彻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并激励船员遵守;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船舶各部门的工作。 2. 评审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组织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复查,发现船上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体系的不足之处及时向公司报告,按公司要求制订纠正措施并实施。 3. 执行船舶会议制度及航前会议制度、安全管理体系季报制度,并查签各项活动的记录。 4. 审批各部门年、月度预防检查和维修养护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审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载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审签各部门的报表,拟(或签)发电报。 5. 负责管理船舶证书,及时提出检验申请。对船员的调动、升降、培训、奖罚等有权向公司提出建议。并组织开展船舶的在岗培训工作。 6. 督促、落实各部门做好开航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船舶的适航和适货。 7. 督促检查各部门、岗位严格执行航行值班制度,在港内航行、靠离泊位、抛锚、起锚时应亲自指挥,遇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以及通过冰区、礁区、浅、狭、险要航段和主要转向点应上驾驶台指导或指挥。 8. 当被值班驾驶员唤请时,应尽快到达驾驶台;必要时,应将航行指示、注意事项和其它有关布置明确写入夜航命令簿。在引航员引航时,应主动配合,但并不解除船长对航行安全的责任。当发现操作不当时,应立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中止其引领工作,接替其指挥。 9. 严格执行和检查、督促各部门人员执行船舶停泊值班制度,以及船舶装卸等有关规定。 10. 在船舶出现紧急情况,履行总指挥职责,按公司有关程序和规定指挥全体船员进行反应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如决定弃船,指挥船员迅速撤离,最后离船。 11. 审核并签署应变部署表,严格按公司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各类演习。 12. 船舶进厂修理,负责审核各部门修理计划,核定厂修工程和自修项目,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监修和自修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 13. 按规定进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复查,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遵守船员调动交接制度,与接任船长做好交接工作。

DMLC PART II 编写指南

编写写指南南 DMLLC PAART III 编写写指南

DMLC PART II 编写指南 前言本指南给出了DMLC PART II 内容要求,船 东可参照本指南结合船旗国海事劳工立法以 及公司具体的规定编写实船DMLC PART II 。 DMLC PART II 内容要求为确保检查之间持续 符合所采取的措施后附本声明的海事劳工证书中具 名的船东制定了以下措施来确保检查之间的持续符 合:(为确保满足符合声明第一部分的各项要求而制 定的措施陈述如下) 一、最低年龄(规则1.1) 1. 1. 明确规定不得聘用16岁以下人员上船工作(标准A1.1.1)( 船旗国如有更高的最低年龄要求应写明)。如:本船东招募和雇佣年龄满XX(船旗国规定的更高的最低年龄)周岁及以上的海员。 2. 2. 规定18岁以下人员不得从事夜间工作(夜间时间按船旗国定义,它应该包括从不晚于午夜开始至不早于上午5点钟结束的一段至少9个小时的时段)(标准A1.1.2) 如: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海事条例》(MI-108) §7.49.2-夜间工作 本要求中“夜间”定义为从20时至6时结束的时段。 1. 3. 公司将满足主管当局可以对严格遵守关于夜间工作的限制做出例外(标准 A1.1.3) 2. 4. 明确规定18 岁以下海员不得从事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标准A1.1.4) (具体描述可引向海事劳工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 相应部分) 5. 在规范工作和生活条件时,应特别注意18 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需要。(导则 B1.1) (如船旗国引用B1.1 条,考虑B4.3.10.3 和B4.3.10.4 的要求。) 二、体检证书(规则1.2) 1. 明确规定海员上船前需体检并持有由正规资格医师签发的有效体检证书。 (标准A1.2.1, A1.2.4,B1.2.1)

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船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1. 总则 1.1 每个船员必须以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为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 度,以高度责任感谨慎操作,避免差错,确保安全。 1.2 不论航行或停泊,船舶实行昼夜不间断轮值制度。 1.2.1 航行中,驾驶台、机舱每班均为四小时,无人值班机舱船舶的机舱值班制 度另作规定。 大副、大管轮值04:00—08:00,16:00—20:00班。 二副、二管轮值00:00—04:00,12:00—16:00班。 三副、三管轮值08:00—12:00,20:00—24:00班。 驾驶员值班时,每班至少应有一个水手同时值班。在海区宽敞、天气良 好,不影响安全的原则下,经船长同意,可以使用自动舵。雾航、狭水道、进出港或船长认为有必要时,增派一名水手操舵。 1.2.2 停泊时,甲板部由大副、二副、三副轮值,经船长同意,也可由驾驶助理 员代大副值班,但大副仍应在船上负责;未配备驾驶助理的船上,大副值白天班,二副和三副轮值夜班,每班不超过十二小时。水手每班两名。停泊中水手的值班时间,原则上规定,每班四小时,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但每班不应超过六小时。 1.2.3 港内停泊时,护船人员不得少于全体船员的三分之一,以适应日常生产管 理,安全,防火等紧急应变的需要。特种船和定员少的船舶,船长有权根据特殊情况临时规定留船值班人员。 1.2.4 任何时间,船长和大副不能同时离船;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1.2.5 值班人员在当值期间应切实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擅自 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除船长外,不得在驾驶台坐着值班。 若因故不能值班时,船员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二副、二管轮以上船员必须得到船长或轮机长同意,并指定适任人员代替。 1.2.6 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交接班并按规定交接清楚。任何情况下,交接班不得在 交接人员未到达岗位或未曾确认接班之前离开岗位,也不得通过第三者代为交班。 1.2.7 全体船员均严禁醺酒,当值船员和接班的船员均不准饮酒。 2.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的职责 2.1 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2.1.1 认真执行《航海日志记载与保管须知》、《海图作业须知》、《船舶夜航命令 簿记载须知》等有关规定。 2.1.2 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对 来往船只、鱼栅、浮标及各种漂流物做到安全避让。不做与驾驶无关的工作。任何情况下,驾驶台应保持有人认真了望。

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710-15 船员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

虑船员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船员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员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1571 船员管理规定 Crew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虑船员

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0年10月1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5届会议, 注意到《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对船上卧室、餐室、文娱室,通风、取暖、照明和卫生设备已作了详细规定, 考虑到由于现代船舶制造和操作性能变化很快,应进一步改善船员起居舱室的条件,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2项所列关于船员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以补充《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于1970年10月30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或为任何其他商业目的受雇的和在本公约对该领土生效之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 造阶段的一切海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船。

3.在合理可行时,本公约适用于拖船。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1000吨的船舶; (b)帆船,不论其是否配备辅机; (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水翼船和气垫船。 5.如果合理可行,本公约适用于: (a)200~1000吨的船舶;和 (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6.根据本公约第3条,可以修改适用于任何船舶的任一要求,只要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深信将要进行的修改能提供相应的有利条件且由此使所有条件不次于完全实施本公约规定所产生的条件;有关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修改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 7.就下述船舶来说,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应根据休班人员起居舱室的需要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当容许例外和偏离本公约的规定:(a)未连续配备固定船员的海上渡船、供应船和类似船舶; (b)除船员之外,临时载有修理人员的海船; (c)从事短程航行的可容许船员每天回家或利用类似便利条件的海船。 第2条

船上船员等级及工作

船上船员等级及工作 1. 什么是高级船员,什么是普通船员?他们的工作是什么? 高级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 普通船员包括:水手长、机工长、水手、机工、厨师、服务员、实习生。 驾驶员的主要工作是:驾驶台八小时值班,负责指挥水手操纵船舶、定位、避让等。 轮机员的主要工作是:机控室值班,负责船舶动力系统、机电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 水手的主要工作是:驾驶台值班操舵、加班日常维修保养,如除锈、刷漆等。 机工的主要工作是:机器的日常维修保养。 2. 海员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普通海员,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高级海员,培训时间2至3年,取得国家承认的航海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培训地点武汉、上海、大连等国家海事局认可的海事大学或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3. 船上有哪些组织系统? 远洋货轮一般都在万吨以上,全船人员一般定员19—24人。除船长、政委外,高级船员8人,普通船员10人,厨师2人。船员组织系统分为甲板部、轮机部。每个部门内部都有明确的岗位分工。 1、甲板部。主要负责船舶航海、船体保养和船舶营运中的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航行中的货物照管;主管驾驶设备包括导航仪器、信号设备、航海图书资料和通讯设备;负责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舱、锚、系缆和装卸设备的一般保养;负责货舱系统和舱外淡水,压载水和污水系统的使用和处理。 2、轮机部。主要负责主机、锅炉、辅机及各类机电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负责全船电力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3、事务部。主要负责全船人员的伙食,生活服务和财务工作。 4. 甲类、乙类和丙类海员是如何划分的?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一

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船员在船上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的主要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70年10月1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55届会议, 注意到《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对船上卧室、餐室、文娱室,通风、取暖、照明和卫生设备已作了详细规定, 考虑到由于现代船舶制造和操作性能变化很快,应进一步改善船员起居舱室的条件,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2项所列关于船员起居舱室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以补充《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于1970年10月30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条款)公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 1.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或为任何其他商业目的受雇的和在本公约对该领土生效之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一切海船。

2.国家法律或条例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船。 3.在合理可行时,本公约适用于拖船。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1000吨的船舶; (b)帆船,不论其是否配备辅机; (c)从事捕鱼或捕鲸或同类作业的船舶; (d)水翼船和气垫船。 5.如果合理可行,本公约适用于: (a)200~1000吨的船舶;和 (b)在捕鲸或类似作业的船舶上从事海上日常工作人员的起居舱室。 6.根据本公约第3条,可以修改适用于任何船舶的任一要求,只要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深信将要进行的修改能提供相应的有利条件且由此使所有条件不次于完全实施本公约规定所产生的条件;有关会员国应将所有这种修改的细节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 7.就下述船舶来说,主管当局经与船东组织和/或船东和真诚的海员工会协商后,应根据休班人员起居舱室的需要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当容许例外和偏离本公约的规定:

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1 一般规定 船员公休、病假或工作调动时,应按本制度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才能离船。 1.1交接船员接到调动通知,应按规定做好交接准备,抓紧完成(段落)工作,集中并整理好各种应交物品,及时交接,接班船员接公司通知到船以后,应立即向直接领导人报到并按指示抓紧接班,不得借口拒绝和拖延接班。 1.2交接时,交方应耐心细致,接方应虚心勤问,不含糊接班。属于设备问题和遗留工作一定要交待清楚,接方不可因本身业务能力而过多地拖延时间,有争议应报告领导处理。 1.3 交班船员中凡涉及事故处理,各种海损、机损、货损报告以及保险索赔等手续的当事者和有关负责人等均应亲自办理完毕,不得移交给接班船员代办,但应向接班船员详细说明情况。 1.4交接完毕应共同向直接领导人汇报交接情况,并办理书面“调动交接记录”(格式见记录),双方签署后,由直接领导人签署监交;持船员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不论离职或到任,应由船长、轮机长分别在有关日志记载并签署;船长、轮机长、大副交接后应分别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共同签署。经直接领导人认可或监交签署后,交接方告完毕。在此之前,工作由交班船员负责;之后,由接班船员负责。 1.5凡接班船员到船而交班船员已先离去,因此未能对口交接者,应由直接领导人或由其指定的人员代为交接,或者由接班者全面清点物

品,熟悉情况,但也应填写“调动交接记录”,详细注明情况并由直接领导人签署。 1.6 调动职务交接由情况介绍、现场交接和实物交接三部分组成。各种现存问题,遗留工作,正在进行尚未结束的工作,重要待办事项等均应详细交接并记入交接记录内。 2 情况介绍 2.1 本船、本部门和本专业的概貌、特点、总的技术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除公司和上级领导机关规定以外的本船自订或补充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本专业和本职的部门。 2.2 根据分工明细表和本职在本船的具体分工职责及有关规定。 2.3 本职和别的部门、专业、工种相衔接或协作配合的工作项目及其主次关系和工作习惯等。 2.4 本职、本部门和本专业的各项生产、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5 公司最近下达的重要指示和新的规章制度。 2.6 在港期间,本船、本部分或本专业、本职范围正在进行的和待办的工作以及领导布置的工作。 2.7 公司及船舶SMS情况介绍。 2.8 下航次任务和开航准备的进行情况。 2.9 本职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和职责,实地交待救生衣、《训练手册》、应变任务卡及应携带或操作的设备、器材的位置、用途、性能、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船员岗位职责

船长岗位职责船长是全船的最高领导者,对本船的安全、生产、行政、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全体船员 使船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上级下达的规章制度命令、指示和生产任务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全面 完成。执行上级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并激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一、日常工作 1、按时制订生产工作计划并进行总结,审阅、审批有关日志、报表等。 2、定期召开船员大会,船务会,传达有关制度,命令和任务,布置并落实,检查和总结各项工作。 3、督促各部门按时开展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各种预防措施,督促全体船员定期实施演习,确保安全,审核本船执行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规定的情况。 4、教育船员遵守国家法令,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审核各项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组织船员搞好船舶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并教育船员厉行节约。 6、组织船员的技术、业务学习,搞好培训工作,正确指导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生产技能,提高生产效率。 7、每日认真审阅,《绞吸挖泥船施工日志》、《船舶日志》,并填写意见、签名。 8、关心船员思想状况,关心船员生活。 9、及时向上级正确反映船上的各种动向,参加上级指派的各种会议,向上级提出对船员的升、调、任、免、奖、惩等建议。 二、船舶调遣 1、船舶调遣前严格贯彻有关规定,做好各种设备的检查准备工作及封仓等工作。 2、调遣前检查船员的到岗情况,顿促并安排好各部门班次,检查并顿促落实食品,淡水、燃物料等的储备情况。 3、熟悉本船性能、结构,熟练掌握船上各种航行仪器的使用,并能熟练驾驶。 4、明确调遣目的地,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保证航行安全。 5、靠离泊位时亲自驾驶,航行过程中督促各部门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工作。 6、调遣时指定专人驾驶附属锚艇或拖带,并注意锚艇安全。 三、施工 1、研究工程资料,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确定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措施和防污染措施,指挥船舶进点定位。 2、督促各部门及操作人员落实各项施工措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有效的进行施工,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表;督促检查各疏浚设备的运转情况。 3、不断研究改进施工方法,督促指导操作员进行施工,控制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生产效率。 4、密切与配合施工的单位进行联系,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5、掌握施工区域的潮汐、水深、地质、泥层厚度等情况及船舶进出工地动态,制定安全措施并督促执行,确保安全施工。 四、修理 1、督促各部门制定检修计划,审核上报。 2、平衡各部门的修船协作,监督厂修、自修的进度和质量,解决存在的问题,重点工程要亲自深入现场。 3、核实更换设备及零件的质量,确保维修后各项性能的恢复。 大副岗位职责 大副是甲板部门负责人,负责全船生活管理及领导本部门的行政技术和安全生产工作。担任调遣、施工、停泊值班,领导本部门船员进行技术业务,规章制度的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管理体系。船长不在时,临时代替船长职务。 一、日常工作

船员生存解读:困境与曙光

船员生存解读:困境与曙光 船员生存解读:困境与曙光 据数据显示,我国现有船员多达155万,是名副其实的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曾几何时,浪漫、冒险、刺激、待遇丰厚、职业体面、见多识广,是社会对船员职业的形象描述。然而,随着航运业的持续低迷以及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行业因素,当前中国船员的社会地位下降、劳动强度增加、福利待遇与生活质量不尽如人意等问题凸显,使船员职业的优势正在淡化,并进一步困扰着航运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建设海洋强国,船员队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船员生存现状面临着哪些需要正视的问题?如何稳定船员队伍,重塑船员的职业认同感?一系列的困局亟待破解。 船员社会地位的下降“弃海登陆”现象突出 “诸生今日来校学习航海,日后,个个要到海上做事,看大浪,吹巨风,航海生活是枯燥的,辛苦的。一个生命财产之安危,均操在船长手中,试想所负这个责任,又何等重大。同时诸生亦应记得,商船驾到国外,其实是国家的势力所达之处。此外还赚外国人钱,以富裕自己的国家,试想这样的意义,更是何等重大。还有国家一旦有事,诸生即是海军,故东西各国,均特别优待商船人才,今朝廷效外国,亦决定优待你们,愿诸生学成致用,不负朝廷厚望。勉之,勉之。” 这是吴淞商商船学堂在1911年7月招生时校长唐文治慷慨激昂、掷地有声的训词。那时,报名投考者达2000余人,但“取额及隘”录取不到十分之一,商船学堂开学典礼十分隆重。 当时船员的地位可见一斑。在那时,国家为了增强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甚至倾全国之力培养船员人才。然而,时光荏苒,时代变迁,进入上世纪90年代,海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正在慢慢发生着变化。 年轻的阿伟大学毕业后选择了在一家远洋运输企业当船员,这是他上学时梦寐以求的职业:既可以多看看世界,还可以有不错的经济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及划分

船员适任证书等级的划分 根据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的发证规则》,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与等级划分如下: 一、按航区划分 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即甲、乙、丙、丁类)水手、机工只有乙类和丙类 二、按船舶等级划分 分为一等适任证书,二等适任证书,三等适任证书,(即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是值班水手和机工适任证书的等级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按船员职务和部门划分 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统称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统称驾驶员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称轮机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轮机员。另有船上无线电人员有:GMDSS一级无线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无线电人员。 各类适任证书 一、甲类适任证书 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 无限航区主推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3. GMDSS 一级无线电子员 4. GMDSS 二级无线电子员 5. GMDSS 通用操作员 二、乙类适任证书 1.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蟾薄⒍薄⑷? 2. 近洋航区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3.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4.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航区的值班水手 6. 无限航区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三、丙类适任证书

船员配备、聘用管理程序(程序-001)

【安全管理程序】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程序版号:1 编写:人事主管批准:总经理 文件修改记录 版次生效日期修改页次修改标识审核批准1.02012-8-1新版 目录 1 目的8 船员调动 2 适用范围9 船员健康保障 3 职责10 船员综合素质考评 4 定义11 船员档案管理 5 船员配备12 附件 6 船员聘用要求13 附录 7 船长适任要求14 相关文件

[本文件共10页] 1 目的 本程序对船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以确保为船舶配备合格、健康的船员。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对船员的配备、聘用和管理。 3 职责 3.1 总经理参与制定并批准《船舶配员表》。 3.2 人事主管负责制定船舶配员,负责普通船员的聘用评审,负 责船员调动、体检和订立劳动合同,负责船员档案管理,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3 海务主管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船长、电子操作员和甲板 部高级船员的聘用评审,负责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4 机务主管参与制定船舶配员,负责轮机长和轮机部高级船员 的聘用评审,负责船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5 体系主管参与制定船舶配员,协同海务主管对船长管理能力 的聘用评审,参与对船长综合素质考评。 3.6 船长负责船员值班安排,负责甲板部高级船员、电子操作员 和轮机长综合素质考评,负责本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保管。 4 定义 船员:指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船长:指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高级船员:指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分甲板部高级船员、轮机部高级船员、电子操作员。 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5 船员配备 5.1 公司在确定船舶配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

船员管理制度

船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队伍素质,促进船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标准化,维护船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公约,结合本公司实际和船员工作特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船员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全体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的船员,以及本公司从事船员管理工作的部门、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所派遣船舶实习、见习、随船的人员,参照本办法。与本公司建立劳务合作关系的船员中心或公司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 第五条按照STCW公约的要求,船员划分为管理级、操作级和支持级。其中,管理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船员;操作级是指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并聘任为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的船员;支持级是指除管理级、操作级以外的其他船员。 为了便于公司对船员实施管理,本办法将船员划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两大类。其中,高级船员是指管理级、操作级以及聘任为政委、电机员等职务的船员或上述职务的实习、见习船员;普通船员是指不属于高级船员的其他船员。 第二章用工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船员的用工制度应遵循拥有和控制并举的方针,逐步实现高级船员由公司所拥有,普通船员由公司所控制等多元化用工形式。 第七条高级船员的录用 原则上以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招收作为高级船员的主要补充形式,由公司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统一与各院校协商,确定招收计划后,组织有关人员赴各院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或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院校。 本公司以外的高级船员,满足适任适岗条件的,可以视情况录用。 第八条普通船员的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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