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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省设立全省统一的救助基金,并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其确定的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其同级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承办单位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费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向涉及农业机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受害人和依法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六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费用、办公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费用和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以上费用的具体支出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提取比例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的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费用;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开设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每年3月15日前,根据国家确定的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本省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并按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全省本年度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具体比例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其省级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转入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一条省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上一季度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到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三章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三条发生前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对依法应当救助但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亲属无法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以上规定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在抢救受害人工作结束后,医疗机构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抢救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收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救助通知、证明材料及相关医疗机构的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申请、抢救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等规定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提出的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申请符合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垫付费用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因特殊情况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与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有关的票据等证明材料,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保险公司需要使用以上证明材料时,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加盖救助基金垫付工作专用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的,受害人的亲属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及时通知相关殡葬单位。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收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救助通知、证明材料及相关殡葬单位提交的火化证明、票据等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相关收费标准等规定予以核实,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殡葬单位,并及时拨付应当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因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在核实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时,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殡葬单位和保险公司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最高限额,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垫付费用追偿

第二十三条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追偿。

第二十四条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金额和期限,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将认定书同时抄报救助基金管

理机构。其中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在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赔偿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优先偿还使用救助基金垫付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拒不偿还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公安机关、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助基金垫付、追偿的协调机制,加强对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采用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救助基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救助基金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救助基金绩效评价机制和承办单位动态管理机制,对承办单位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办单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清理审核工作,对已追偿的垫付费用及时予以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费用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省公安机关和省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报省公安机关和省财政部门。

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年度向省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按规定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公安机关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与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有关的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贪污、挪用救助基金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中提取救助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单位,按合同的约定处理;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救助基金垫付等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贪污、挪用救助基金的。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证明材料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二)受害人,是指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除外。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生命体征虽然平稳但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采取必要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丧葬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办理受害人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基本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社会救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筹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下简称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逃逸而导致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家庭进行救助。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财政、公安、法院、卫计、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物价、信访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

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卫医发〔2007〕175号),及时抢救受害人并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 县物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相关规范及时抢救的收费标准的审核认定。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殡葬机构根据县公安交管部门意见,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遗体;负责审核殡葬机构提交的申领丧葬费用资料;负责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

爱心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爱心基金的管理,保障爱心基金的有效使用,确保有限资金发挥最大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心基金秉承“我为企业添砖加瓦,企业为我遮风挡雨”的共赢理念。主要针对员工本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直系亲属或员工赡养的亲属遇到特殊意外情况或患有重大疾病、死亡等特殊情况。 第三条公司爱心基金为扶助公司特困员工而设立,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册合同工。员工本人上月绩效考核不能为C类(员工本人及家属因患病绩效考核得C除外),且无公司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次月不是C类员工时可申请)。 第四条职责 1、公司工会负责爱心基金的预算、费用归口管理、家访抽查、汇总、审核、审批、公示、发放、效果跟踪评价、材料归档。 2、基层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爱心基金的员工进行初审、家访考察、上报申请单、考察单和效果跟踪评价。 第二章爱心基金管理 第五条申请、审批程序 1、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爱心基金申请单(附件2),出示本人家庭成员户口,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患病者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发票,意外事故的有关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基层单位工会安排人员到该员工家中进行走访考察,填写家访考察意见,员工本人

并在走访考察单上确认事实后签字。(附件4) 3、基层单位工会主席、一级主管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上报公司工会,公司工会复审后将名单填写在绩效类别复核单上,报人力资源处对绩效复核。(附件5) 4、公司工会按当月申请爱心基金员工总数的20%比例进行走访考察。 5、公司工会人员汇总审批单(附件6)由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党群室主任)和工会副主席审核后报公司工会主席审批。 6、公司工会人员填报公示单(附件7)、发放登记单(附件8)、请款单,对爱心基金进行发放(标准见附件1)。 7、每年受助员工比例为公司在册员工总数的5%左右,且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如有特殊情况>2000元或超过2次、不含2次的,由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公司工会主席审批;>5000元的公司工会主席审批后再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一级主管参加走访。 8、员工本人收到爱心基金后填写《效果跟踪评价单》,并由随访的主管签字确认(附件9)。 第六条每月12日,各单位将爱心基金申请单、家访考察单及各种证件的复印件报公司工会。 第七条公司工会将每月爱心基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并在新钢铁半月刊中进行公示。 第八条凡属弄虚作假者,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六必到”管理 第九条“六必到”走访慰问内容 1、员工因病因公亡故工会抚慰必到; 2、员工或其家属亡故工会慰问必到; 3、员工家庭遇到突发灾害工会安慰必到; 4、员工或其家属患危重疾病住院工会看望必到; 5、员工家庭突遇特殊情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工会走访必到; 6、员工本人或爱人生育子女工会慰问必到。 第十条“六必到”走访慰问疾病内容执行爱心基金病种统一标准;工伤分轻伤、重

科研课题的来源及科研基金申请

课题的来源 科研课题的来源 一、国家级项目 国家973、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计委项目,攀登计划项目。 二、部委级项目:人事部,卫生部,计生委,国家药监局等。 三、地方级项目:省市科研项目,院校和研究所项目 以上是所谓的纵向课题 四、横向课题 1、国外基金项目 2、各类公司的合作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一)面上项目 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主最主要、最基础的类型。20万元左右,3年 1、自由申请项目 2、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3、地区科学基金项目 (二)重点项目指导和自由申请结合,80-160万元,4年时间

(三)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四)人才项目 (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 (六)联合资助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条件是什么 1) 什么人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2)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2) 申请中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如何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如何填报申请书 如何申请面上项目 1) 什么是面上项目? 2) 面上项目何时受理申请? 3) 面上项目资助几年? 4) 面上项目资助强度如何? 5) 面上项目申请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是什么? 6) 什么人能够申请青年科学基金? 7) 什么人能够申请地区科学基金? 如何申请重点项目

如何申请重大项目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旨在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成长,鼓励海外学者回国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该基金资助国内及尚在境外即将回国工作的4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学者,在国内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应按照《关于编写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的要求与说明》的规定,认真编写申请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遴选,经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对口科学部。 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相关科学部负责受理。 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 为鼓励部分海外优秀青年学者回国工作,国家自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根据《办法》设立的救助基金适用本规定。 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定,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四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即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第五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六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九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书面垫付申请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 第十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费用时应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

道路救助基金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道路救助基金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 年工作计划 在年终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有利于来年工作更好地开展。以下是由为大家 在年终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有利于来年工作更好地开展。以下是由为大家 在年终对一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有利于来年工作更好地开展。以下是由为大家 三、2018年工作计划 1、加强宣传,提高基金管理工作社会知晓度。 xx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于20xx年7月正式启动,加上各级财政部门出于担心基金总量不够而不敢宣传,因此导致社会上很少人知道该工作。根据这一情况,该县十分重视宣传工作,以便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申报救助,依据《九江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汇编》,将法规、文件等里面的疑难问题制成了“一问一答”形式的宣传册,一共印制了500余本,分发给交警、卫生、医院等有关部门以及全县财政系统。 2、扩大范围,提高救助福利制度覆盖面。 按照财政部等5部委制定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xx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xx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真正适合救助的人员并不多,因为机动车的强险缴纳情况非常到位,一般不需要启动救助,但是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角往往是电动车及超标助力车,而使用这些交通工具的人往往比较困难,再加上他们又不需要交强险,由此导致这部分受害者往旆不能得到救治,另外,还有一些单边事故受害人,既无责任方,又不能享受医保政策,也使他们得不到及时救治,这些给社会带来了一定不和谐现象。经过调研以及借览外地经验,已正式对这两类受害人进行救助,使该救助制度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3、简化程序,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xx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救助基金拨付都需要较长时间,甚至存在受害者出院后救助基金才拨付到位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县和医院协商一致,根据以往经验,在医院的账户存入一笔救助基金,只要是符合救助的受害人就可以一边动用这笔基金,一边补办相关手续,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对一次账,着力保证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4、灵活掌握,确保受害人得到更多救助。 按照xx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xx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只对受害人救助72小时,实际上,前72小时的费用很小,医院在前72小时基本上对受害人进行消炎,并观察病情,这样的救助往往对受害人帮助很小。该县在

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发扬公司团结互助、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关怀理念,体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与关爱,特在公司内部设立“爱心互助基金”。 “爱心互助基金”以帮助因遭遇灾害、重大病症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需要援助的员工为目的,以企业为平台,全员参与为原则,以爱心资助为纽带,凝聚各方面力量,积极筹措资金,开展爱心活动。 第一章定义及用途 1.爱心互助基金是天顺、天亨、天元(含旗下各分子公司)广大员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正式员工)自愿参加的互助组织机构,是企业内部帮扶基金。 2.基金以“企业倡导、员工参与,关爱员工、服务员工”为基本原则,建立员工与员工间、企业与员工间互帮互助的良好机制。 3.为体现公平、效率原则,对员工救助时,将与员工在职时对公司的贡献大小挂钩,适当拉开档次,确定救助金额。 第二章管理机构 1.本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人由总经理担任(管委会成员另行任命)。 2.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权及义务: ①组织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 ②负责基础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 ③负责受理困难员工救助的报告,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④修改基金管理制度; ⑤决定基金会相关重大事项。 3.基金管理委员会年末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临时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会员 1.公司在职员工,凡自愿参加基金会,并按月缴纳会费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2.会员享受以下权力: ①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 ②对基金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的权利。 3.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申请补助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②按月交纳会费,会费在工资中扣交,所缴纳的会费用于自助或互助; ③本基金所有员工退出本基金时,其原有享受本基金之各项权益自动消失,同时已 缴纳爱心基金、捐赠的资金均不予退回。 第四章爱心互助基金筹集及管理要求 1.爱心互助基金筹集及来源: ①公司依据上年盈利情况对基金会的专项配套资金; ②员工爱心捐款和其它客户、供应商及外部机构或公司以外其他社会人员爱心捐赠; ③基金会员每月工资中扣除10元作为基金会基金; ④基金本金存入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以及公司依制度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收入; ⑤公司组织的捐款活动。 2.爱心互助基金管理要求: ①本基金收到的各项款项均要存入本基金会专用账户; ②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基金的安全、完整,基金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③本基金会财务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 用; ④本基金会收支项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检查和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互助基金帮扶范围

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版本: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贯彻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推进和谐公司建设,关心帮助遇有危急和经济上有特别困难的员工,构建和谐、温暖的拓邦大家庭。经公司研究决定,设立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 第二条爱心基金是在公司引导、广大员工捐助下,建立的公益性、互助性、临时性救助资金。爱心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救急解困”原则。爱心基金属于所有员工,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条为规范爱心基金的管理、使用,强化监督,做好困难员工的及时援助工作,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爱心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爱心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每月从四级以下员工的工资中每人扣除3元,从四级及以上员工的工资中每人扣除6元,归入爱心基金。 第三章爱心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爱心基金救助对象: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六条 (一)申请救助的教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人重大伤病的救治,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的; 2、因家人(限父母、配偶、子女)重大伤病的救治,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的; 3、因意外灾害、伤害等因素(如车祸、火灾等),造成家庭人身或财产等巨大损失,经济特别困难的; 4、因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地震、洪水、雪灾等),造成家庭人身或财产等巨大损失,经济特别困难的; 5、其他特殊情况并经过公司领导共同讨论,同意使用的。 (二)申请救助的员工应当道德品质优良,工作勤奋刻苦,相同等级的功过相抵后,不能有处罚的情况。 (三)以下条件不列入爱心基金的援助范围: 1、遇窃、遇盗:个人重要财物因自己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此项责任; 2、因打架、斗殴、酗酒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人身伤害的,不列入爱心基金的援助范围; 3、公司已办理保险的人员,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或医疗费用按相关的保险条例,由相应保险公司和个人承担。 4、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者不予以爱心援助;

科研基金中英文对照

科研基金中英文对照 通常情况下只需列出项目的资助号即可,不必标注具体的项目名称。如: Supported by the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Grant No. 60171009), the Major State Basic Research Development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G2000077405) and the Key Projec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hanghai (Grant No. 02DZ/5002). 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通常只需要统一标注“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的资助号即可,不必再分别标“注面上项目”(General Program), “重点项目”(Key Program), “重大项目”(Major Program)等进一步信息。 科技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National High-tech R&D Program of China (863 Program);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计划): National Program on Key Basic Research Project (973 Program) 国家985重点建设项目: Key Construction Program of the National “985”Project “九五”攻关项目: National Key Technologies R & D Program of China during the 9th Five-Year Plan Period 国家基础研究计划: National Basic Research Priorities Program of China;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National Key Technologies R & D Program of China; 国家攀登计划—B课题资助: Supported by National Climb—B Plan 国家重大科学工程二期工程基金资助: National Important Project on Science-Phase Ⅱof NSRL 教育部 国家教育部科学基金资助: Science Foundation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 Key (Key grant) Project of Chinese Ministry of Education 国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资助项目: Ph.D. Programs Foundation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Research Fund for the Doctoral Program of Higher Education of China (缩写: RFDP) 国家教育部博士点专项基金资助: Doctoral Fund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国家教育部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 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for Returned Scholars,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国家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金: 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for the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Scholars, State Education Ministry (SRF for ROCS, SEM) 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基金: Trans-Century Training Programme Foundation for the Talents by the State Education Commission 国家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基金资助: Science Foundation for The Excellent Youth Scholars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 Foundation for University Key Teacher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China 中国科学院

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年终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工作2016年度工作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补助。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我县自去年九月份开始着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前期准备工作,并于今年3月份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工作。目前救助基金工作进展整体运行顺利,救助工作开展取得明显进步。现将我县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进程 2016年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调整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成员名单,并对相关成员单位印发文件,更新并强化了组织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建立了工作运行机制,为该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组织保障;坚持制度先行,规范运行程序,认真贯彻学习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使救助基金工作的开展有章可依;加强救助基金监管,设立专户,专户专管,建立规范的资金保障机制,做到专款专用。5月份参加市局关于省级调研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座谈会,省级领导在了解了县区救助基金运行情况后对如何开展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截至目前,救助基金工作中共受理申请案件21例,经中原农险审核符合规定的20例,已垫付救助基金共计913260.08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存在的困难主要为救助基金垫付追偿难度大,一是群众认知存在误区。有的“受益人”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后,不主动告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有的甚至故意逃避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导致垫付的基金无法追偿。二是逃逸案件无法破获。交通事故案件因种种原因没能破获,对于该部分案件,受害人无法得到责任人的赔偿,垫付的社会救助基金也就无法追偿。三是事故责任人无力偿还。经过法院调解或判决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垫付款,但其中部分案件责任人确无支付能力,肇事车辆又没有保险,垫付的救助基金确实无法追偿。 另外仍存在的问题主要为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及时,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相关部门人员和多数医疗机构不清楚救助基金相关规定、垫付申请流程等,给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不便,协调和沟通仍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三、工作计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确保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顺利推进。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运转有序、服务高效的工作格局。二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依规办事。在上级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相互衔接配合。三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培训,扩大宣传。加强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员、参与救助工作有关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卫科教字[2002]10号 时间:2003-04-01文章来源:浏览:48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首发基金有效合理地使用,根据国家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首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并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资助基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首发基金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基金管理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监督和使用项目经费。受资助单位应加强资助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维护国家财经法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三条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经费的申报和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预算,充分讲求保证首发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首发基金来源主要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首都医学的发展,以科技为先导,保证基金合理的应用于北京地区医学科技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依据《京卫物字(1997)16号》规定,提取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费收入的10%专项用于本基金。用于支持北京医学科技应用研究项目。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首发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于每一财政年度内,按项目一次审定,分年度内拨款到位,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填报决算并作出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及效益分析。 第二章项目预算编制

办公厅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渝办发〔2010〕260号 【颁布时间】2010-9-6 【实施时间】2010-9-6 【正文】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

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 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能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省设立全省统一的救助基金,并依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相关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垫付等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其确定的负责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其同

级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承办单位按规定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垫付费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向涉及农业机械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受害人和依法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六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费用、办公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后的追偿费用和委托代理费用等,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以上费用的具体支出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七条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提取比例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二)省财政拨付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的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费用; (六)社会捐款;

集团公司员工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员工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以人为本、和谐奋进”的企业文化,倡导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中华传统美德,帮扶救助中国*集团特困员工,设立中国*集团员工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关爱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关爱基金是中国*集团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工会”)发起设立并负责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的内部非公募基金,不参与社会慈善捐款。 第三条关爱基金来源主要为中国*集团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内退、离退休员工的自愿捐款,行政经费、工会经费拨款以及外界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捐助等渠道。 第四条关爱基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透明”与“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关爱基金用于救助中国*集团各级机构因遇突发灾害事故、伤残疾病等导致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内退、离退休人员(其中因病致困的集团委托管理退休人员救助按《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人员大病住院医疗救助试行办法》*集团发[2013]166号

规定实施),不向外界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捐助。 第二章关爱基金管理 第六条集团工会负责组织设立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关爱基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管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审批关爱基金募集方案; (二)研究制定关爱基金管理、使用相关制度规程。 第七条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管委会主任由集团工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工会专职副主任担任。管委会委员由集团工会兼职副主任、各子公司工会主任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离退休人员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管委会下设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管委会的工作机构。设主任1名,由集团工会专职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各子公司工会工作部总经理或工会办主任、负责关爱基金具体工作的工会干部组成。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持召开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申请特困人员情况,研究确定每次救助人员数量、救助标准与救助金额; (二)审议通过关爱基金使用情况、投资计划与收益报

各项基金资助书写格式(中英文对照)

各项基金资助标准书写格式(中英文对照) 注:为节省版面,基金没有特别要求的,本刊建议括号内的文字“项目编号:”或者“NO.:”删除,只保留编号。 中国科学院基金资助 Supported by Science Foundation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国科学院九五重大项目(项目编号:)资助 Supported by Major Subject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项目编号:) 中国科学院院长基金特别资助 Supported by Special Foundation of President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重点项目资助 Supported by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经费资助 Supported by 100 Talents Programme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Supported by One Hundred Person Project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资助 Supported by Knowledge Innovation Project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Supported by Knowledge Innovation Program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国科学院西部之光基金(项目编号:)资助 Supported by West Light Foundation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项目编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编号:)资助 Supported by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项目编号:) [Supported by NSFC(项目编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资助 Supported by Major Program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199148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项目编号:)资助 Supported by Project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NSFC(项目编号:)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项目编号:)资助(973计划项目) Supported by Major State Basic Research Development Program(项目编号:) Supported by China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der Contract(项目编号:)Supported by State Key Development Program of (for) Basic Research of China(项目编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资助 Supported by National High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of China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告知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救助(删除)的相关政策,协助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道交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丧葬费用的审核及追偿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

“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XXXX公益联合会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爱心基金”它是由********牵头,社会各界代表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并接受全体会员和捐款人监督的专门负责资金筹集,对有需要帮助的特困信徒及社会弱者实施捐助的组织。 第二章、目的 1、汇聚爱心,扶危救急,帮助减轻信徒及社会弱者家境特殊困难。 2、省下你的零花钱,帮助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发生重大困难,遭遇不可抗力的天 灾人祸,有困难自身难以解决的急需救助者。 第三章、资金来源 一、*******捐赠作为助困基金会启动费用; 二、****自愿捐款; 三、****捐款; 四、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捐款; 五、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的资金来源。 六、其他来源 第四章、基金管理 1、爱心基金会是单独设立基金,独立核算,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2、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的资金。 3、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资助对象,资助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无异议批准予以资助。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1、会长:XXX ,负责统筹管理基金委员会工作。 2、秘书长:XXX ,负责协调完成基金会各项日常工作,筹备召开会议。 3、监理:XXXX、XXX 、XXX、XXX、XXX、XXX、XXX , 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估,协商表决申请者的请求。 4、财务:XXX ,基金的收支均通过财务中心统一管理。 5、基金管理委员会拟定资助对象,资助方案,公示征集意见,无异议批准予以资助。第六章、补助条件及申领程序 一、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爱心基金会申请爱心基金: 1、个人和家庭成员因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确有困难无力救治者急需 医疗费救助; 2、遭遇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自身难以解决基本生活费补助。 3、********** 4、********* 二、补助标准: 1、资助人员的费用标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视其困难程度商定给予补助的额 度。 2、如有特殊困难仍需进一步资助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募捐,所募捐款项 全部用于资助该项解决困难。 3、****** 三、爱心基金申办及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并填写《爱心基金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2.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并进行投票决议,超过2/3票数视为决议通过。

科研项目资助体系

我院科研项目资助体系概况 第一部分:科研项目资助体系 我院现有科研项目资助体系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一是纵向项目: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科研规划部门立项批准,并列入其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 二是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由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学院发展需要划拨经费设立的的科研项目。 三是横向项目: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 四是国际(境外)合作项目:是指由国(境)外政府、基金会、国际组织、大学、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 这四类中,我院教师重点申报的是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和校级科研基金项目,下面就这两类项目重点介绍一下。 第二部分:我院重点申报项目的特点及申报要求 一、纵向项目类别及资助特点: 纵向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厅(局)级。 1、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由各相关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如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教育部归口管理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此类项目偏重基础理论创新。每年度集中受理一次,12月发布申报指南及公告,次年3月份左右提交材料。 其中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者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2、省部级科研计划项目:指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和省(自治区)、市(直辖市)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 文科类:主要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及各类专项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由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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