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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维护中央银行资产安全,规范再贷款(以及常备借贷便利,以下统称再贷款)质押品、抵押品(以下统称抵押品)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管理指引》(试行)(银发〔2015〕42号)等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成都分行负责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再贷款抵押合同,并通知借款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再贷款合同。

第二章合格抵押品的标准

第3条中国人民银行接受的再贷款合格抵押品包括证券资产、信贷资产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合格抵押资产。

第4条合格的证券资产抵押品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但不包括借款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发行的债券。证券资产的信用评级主要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外部信用评级。

第5条合格的证券资产抵押品包括记账式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金融债、中央政府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A 级的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债项评级为A-1级的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等。

第6条合格的信贷资产抵押品指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正常类贷款(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但不包括金融机构向管理人员、大股东等内部人以及关联机构发放的贷款(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成员、大股东是指金融机构的前十大股东及其他持股比例5%及以上的股东,下同)。

第7条合格的信贷资产抵押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贷款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的正常类贷款(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且贷款不涉及诉讼和仲裁;

(二)贷款不包括银团贷款及金融机构向其管理人员、大股东等内部人以及关联机构发放的贷款;

(三)贷款为人民币贷款,期限固定,剩余期限在3个月(含)以上且超过再贷款贷款期限;

(四)贷款的发放程序符合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要求;贷款的形态真实,还本付息正常,未进行过展期;贷款未被抵押或冻结;

(五)单笔贷款的主体是唯一的中国非金融企业,只接受完整合同层面上的整体抵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评估系统可得的信息,非金融企业近1个年度没有违约记录和黑名单记录;

(六)贷款方式为除股权质押之外的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及保证贷款,保证贷款的担保人是非金融企业,且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七)不包括严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要求的贷款;

(八)贷款企业的中央银行内部评级结果为优秀、很好、好、正常和可接受等五类之一;

(九)不包括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优先受偿权的贷款;

(十)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合格抵押品的价值评估

第8条抵押品的评估价值由抵押品面值乘以抵押率确定。即抵押品的评估价值=抵押品面值×抵押率。

第9条抵押率由基础抵押率扣减附加折扣确定。即抵押率=基础抵押率-附加折扣。各种证券资产和信贷资产的基础抵押率具体见附表。附加折扣的范围为0-10个百分点。

第四章抵押品预先备案程序

第10条鼓励符合再贷款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预先备案抵押品,提高再贷款申请、发放的效率。

第11条预先备案申请。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递交抵押品预先备案申请。申请主要包括预先备案的抵押资产明细、确认抵押资产满足合格抵押品标准的评估材料。如预先备案的抵押资产为证券资产,递交托管机构对抵押资产的确认报告。如预先备案的抵押资产为信贷资产,递交自身托管信贷资产的可行性报告。

第12条成都分行审查借款金融机构的预先备案申请。借款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心支行对借款金融机构的预先备案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分行审查。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与尽职调查的方式,以确认金融机构预先备案抵押资产的合格性和真实性为标准。

第13条金融机构要对自身提交的申请材料切实负责。若某家金融机构申请材料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成都分行可暂停该金融机构再贷款申请资格。

第14条预先备案审查合格后,成都分行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品预先备案协议。预先备案协议包括抵押资产明细、评估价值,授权成都分行成为抵押资产的合法代理人,保证人民银行对抵押资产的抵押受偿权,不受金融机构的关联机构或者清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债权索求影响,以及其他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

第15条预先备案的证券资产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预先备案的抵押资产由托管机构冻结管理,但所有权仍属于金融机构,债务人对金融机构偿付债务。

第16条若抵押资产的风险属性发生变化,金融机构应及时对预先备案的抵押资产进行调整。金融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向成都分行提出调整预先备案抵押品的申请。

第17条成都分行根据金融机构预先备案抵押品的评估价值确定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等情况确定再贷款发放额度。如金融机构申请的再贷款额度超过预先备案抵押品的评估价值,则需追加相应额度的抵押品。

第五章抵押品的变更与处置

第18条为控制市场风险,成都分行实施抵押品调整机制。

(一)触发点水平设置。触发点水平指金融机构提交的抵押品评估价值低于或者高于借用的再贷款本息余额一定水平。触发点水平初步设定为再贷款本息余额的0.5%。当总行调整触发点水平时,成都分行可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并通知借款金融机构。

(二)追加抵押品机制。当[再贷款本息余额-抵押品评估价值]/再贷款本息余额≥触发点水平时,成都分行于当日通知金融机构追加抵押品。金融机构应于通知当日追加抵押品或偿还部分再贷款本息,使抵押品评估价值-再贷款本息余额>0。若金融机构预先备案了抵押品,则由成都分行于当日冻结相应额度的抵押品。若金融机构未按上述规定于相应追加抵押品,则视为违约,成都分行可按照协议处置抵押

(三)释放或退还抵押品机制。当[抵押品评估价值-再贷款本息余额]/再贷款本息余额>触发点水平时,成都分行根据情况需要通知金融机构退还抵押品。金融机构于当日内向成都分行申请退还额外抵押品或将抵押品保留在预先备案的抵押品池。

第19条在再贷款存续期间,成都分行应不定期向借款金融机构以及托管机构核实抵押品状况,并按需要要求金融机构调整抵押品。金融机构清偿全部再贷款本息后,于当日向成都分行申请退还额外抵押品或将抵押品保留在预先备案的抵押品池。

第20条因金融机构违约而持有的抵押品,由成都分行向总行上报抵押品处置方案,经总行批准后选择适当的时间和方式处置抵押品,处置收益用于偿还再贷款本息。

第六章附则

第21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分行及四川各分支机构,由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22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中央银行抵押品基础抵押率

1.财政部代扣归还专项借款的包括黑龙江、贵州、山西、陕西、天津5省(市);欠还专项借款的包括河北、湖北、湖南和辽宁4省;其余为主动归还专项借款或无专项借款的省份。

2.十家中央企业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神华集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科普-常备借贷便利

常备借贷便利 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SLF),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中国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自2013年6月开始实施操作。自此,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又增加了一项。 目录 1基本介绍 2主要特点 3其他国家 4社会背景 5发展历史 1基本介绍 2主要特点 3其他国家 4社会背景 5发展历史 1 基本介绍 常备借贷便利,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中国央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自2013年6月开始实施操作。自此,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又增加了一项。

2 主要特点 一是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申请常备借贷便利; 二是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 三是常备借贷便利的交易对手覆盖面广,通常覆盖存款金融机构。 3 其他国家 全球大多数中央银行具备借贷便利类的货币政策工具,但名称各异,如美联储的贴现窗口(Discount Window)、欧央行的边际贷款便利(Marginal Lending Facility)、英格兰银行的操作性常备便利(Operational Standing Facility)、日本银行的补充贷款便利(Complementary Lending Facility)、加拿大央行的常备流动性便利(Standing Liquidity Facility)、新加坡金管局的常备贷款便利(Standing Loan Facility),以及新兴市场经济体中俄罗斯央行的担保贷款(SecuredLoans)、印度储备银行的边际常备便利(Marginal Standing Facility)、韩国央行的流动性调整贷款(Liquidity Adjustmen tLoans)、马来西亚央行的抵押贷款(Collateralized Lending)等。 4 社会背景 受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不确定性增强以及各种影响流动性的因素波动较大影响,近年来我国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供求的波动性有所加大,尤其是当多个因素相互叠加或市场预期发生变化时,有可能出现市场短期资金供求缺口难以通过货币市场融资及时解决的情形,不仅加大了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难度,而且不利于中央银行调节流动性总量。为提高货币调控效果,有效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客观上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流动性供给及调节机制,不断提高应对短期流动性波动的能力,为维持金融体系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流动性保障。 5 发展历史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成立于1998年12月18日,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在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五省区行政区划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西安分行辖区位于我国广袤的西北地区,地处西部大开发的前沿。分行机关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总行批准,内设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31个。 下辖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4个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47个市(地、州)中心支行、204个县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现有内设处室33个,分别是: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处、金融稳定处、调查统计处、会计财务处、支付结算处、科技处、货币金银处、国库处、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内审处、事后监督中心、法律事务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金融研究处、征信管理处、保卫处、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处、纪检监察二处、党委巡察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工会办公室、团委、后勤服务中心、钞票处理中心、清算中心、反洗钱处、外事处、基建办公室。 陕西省: 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咸阳市中心支行、渭南市中心支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宝鸡市中心支行、汉中市中心支行、安康市中心支行、商洛市中心支行、延安市中心支行、榆林市中心支行。 甘肃省: 兰州中心支行、定西市中心支行、武威市中心支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庆阳市中心支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天水市中心支行、金昌市中心支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张掖市中心支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平凉市中心支行、陇南市中心支行。 在总行的领导下,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按照“唯实、从严、致和”的治行理念,依法履职,开拓创新,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有效执行货币政策,坚定维护辖区金融稳定,高效提供金融服务,推动了辖区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总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总行的授权,在本辖区发布履行职责的命令和规定。 二、负责在辖区内贯彻执行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三、防范化解西安分行辖区及陕西省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四、分析、研究西安分行辖区及陕西省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为总行的货币政策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和依据。 五、负责管理陕西省金融统计工作及信贷征信业务,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管理陕西省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管理总行人民币重点库。 七、管理陕西省人民银行系统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业务,负责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管理协调陕西省反洗钱工作。 八、管理陕西省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 九、经理陕西省国库业务。 十、管理陕西省人民银行系统的科技和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西安分行辖区人事、内审、党群等工作。 十二、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机关内设机构简介 分行机关共由33个部门组成。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贷款通则

【标题】贷款通则 【发布时间】1996-08-01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货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代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货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代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货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代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代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代款:自营贷款,系指货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代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货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代款。长期代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代款。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大家亲切的称她为五道口)成立于改革开放伊始、金融业百废待兴的1981年,凭借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的刘鸿儒先生以其敏锐的触角、超前的意识,以及各商业银行(专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而创办我校。在外人眼里,研究生部因其低调的作风,突出的成就不免显得有几分神秘和高不可攀,有人将她称为金融界的"黄埔军校",也有人将她比作美国的哈佛商学院。"在美国,获得哈佛工商管理硕士被认为是走向商界成功的通行证,那么在中国,这张通行证便是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的学位证书。"香港《南华早报》的报道即是她在中国金融界地位的一个真实写照。截至2008年7月,已经有1353名硕士毕业生、111名博士毕业生从研究生部迈向中央银行、各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领域,他们曾经参与创办了中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中国第一家法人股份制银行、中国第一家上市银行、中国第一只基金、中国民间最大信用社、中国第一家柜员制银行……“道口人”已成为金融业一道独特的风景而遍布中国金融业。 研究生部简介 一、专业课程设置 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均为金融学专业,下设四个研究方向: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证券投资学和保险学。四个方向的基本课程相同,只是在个别专业课的设置上有所差别,以体现各个研究方向的特点。研究生部北边与清华大学毗邻,西边与北京大学接壤。"北沐清华情,西承燕园风",借着便利的地理条件,研究生部在教学、科研方面与北大、清华等高校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二、教学特色 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担任导师,他们有学识、有经验,对中国乃至国际经济金融问题有符合中国实际的深刻感受,真正教书又育人。建校以来,人行研究生部聘请的历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基本上都是金融界的杰出人士。在研究生部的导师中,约有40%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系统,60%来自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重大特色。二十年来,研究生部除了聘请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著名教授担任学术顾问外,基础理论与工具课的国内教授主要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国际关系学院等院校。外聘而非固定,保证了教师授课的灵活性和高质量。外籍教授的聘请是外聘制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自1981年建校以来,一直坚持开放办学的方针,不断从国外聘请专家、学者及教授来校讲学。二十年来,站在研究生部讲台上的外籍专家、学者及教授不乏国际著名教授、大金融机构高级主管。另外,利用北京外资银行多的优势,经常请外资银行驻京代表来校介绍各国银行制度与业务。现在,每学期至少有两门由国外大学教授用英语主讲的专业课,采用国外最新版的教材,运用最新国际案例,使学生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直接与国际接轨,既拓宽了学生的思路,又提高了外语能力。

中期借贷便利(MLF)小知识

MLF小知识 MLF,M是Mid-term的意思。即虽然期限是3个月,临近到期可能会重新约定利率并展期。各行可以通过质押利率债和信用债获取借贷便利工具的投放。MLF要求各行投放三农和小微贷款。目前来看,央行放水是希望推动贷款回升,并对三农和小微贷款有所倾斜。它跟我们的比较熟悉的SLF 也就是常备借贷便利是很类似的,都是让商业银行提交一部分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并且给这个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最大的区别是MLF借款的期限要比短期的要稍微长一些,这次三个月,而且临近到期的时候可能会重新约定的一个利率,就是说获得MLF这个商业银行可以从央行那里获得一笔借款,期限是3个月,利率是央行规定的利率,获得的这个借款之后,商业银行就有钱了,就可以拿这笔钱去发放贷款了,而且三个月到期之后,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新的利率来获得同样额度的贷款。MLF的目的就是,刺激商业银行向特定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它是通过借用短期的资金,来发放长期的贷款,也就是所谓的借短放长,短期的资金到期之后,商业银行就得重新的借用资金,所以为了维持一笔期限比较长的贷款,商业银行需要频繁借用短期的资金,这样做存在一定的短期利率风险和成本,由于MLF它的的期限是比较长的,所以商业银行如果它用MLF得

到这个资金来发放贷款,就不需要那么频繁借短放长了,就可以比较放心发放长期的贷款。 所以通过MLF的操作,央行它的目标其实是很明确的,就是鼓励商业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并且对贷款发放的对象有一定的要求,就是给三农企业、小微企业发放,以次来激活经济中的毛细血管,改善经过的状况。市场人士认为,由SLF 向MLF转变,标志着央行货币政策正从数量型为主向价格型为主转变。

(财务知识)贷款通则最全版

(财务知识)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现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 ----------------------------------------------------------------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仍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仍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具有运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和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贷款通则条款

贷款通则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现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各单位、个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回复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人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六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浅析常备借贷便利货币政策工具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0571933.html, 浅析常备借贷便利货币政策工具 作者:张雪琪 来源:《商情》2015年第08期 【摘要】2013年6月的银行钱荒事件,使得常备借贷便利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常备借 贷便利在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早有先例,在中国却出现得较晚,但其有针对性且有熨平经济波动性的优势迅速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本文通过研究常备借贷便利的背景及特点分析,对比了其与传统货币政策工具的区别,分析了其运行效果,并得出其推出的意义及启示。 【关键词】借贷便利;货币政策 一、新型货币政策工具的提出背景 后金融危机时代指的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不断扩散的波峰之后,全球的经济运行由非正常波动到正常波动然后转变成平稳过渡的时期。由于金融危机根源并没有或者不可能全部消除,因此这一时代的到来意味着金融危机并没有完全终结,世界经济仍有诸多不确定和不稳定的因素存在。 自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推出最强力度的量化宽松,并把联邦基金利率长期保持在00.25%的低水平。美联储的政策并没有带来人们担心的通货膨胀,反而助推美国经济率先复苏。在美国经济强劲复苏并将步入加息周期的同时,欧盟和日本仍然在为走出通缩推出新一轮量化宽松。新兴经济体则分化严重,俄罗斯深陷卢布暴跌困局。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逐渐成为社会关心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货币当局的挑战进一步加大。受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不确定性增强以及各种影响流动性的因素波动较大影响,我国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供求失衡,2013年6月我国银行出现 钱荒,银行间一日同业拆借利率最高飙升至13.44%,此时的货币政策出台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旦因素相互叠加或市场预期发生变化时,有可能出现市场短期资金供求缺口难以通过货币市场融资及时解决的情形,不仅加大了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难度,而且不利于中央银行调节流动性总量。 二、常备借贷便利类货币政策工具概述 常备借贷便利(SLF),是全球大多数中央银行都设立的货币政策工具,但名称各异,如美联储的贴现窗口、欧央行的边际贷款便利、英格兰银行的操作性常备便利、日本银行的补充贷款便利、加拿大央行的常备流动性便利等。其主要作用是提高货币调控效果,有效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在我国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其网站版块分为多个。 首先最顶上是术语表,网站地图和RSS订阅。术语表就是各种有关金融银行货币的专业术语,如我们平常都有学到的“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等;网站地图就是大概介绍每个版块包括哪些内容,如”会计财务司“就包括”会计财务司简介“”工作动态“”制度法规“”教育培训“四个部分;RSS订阅就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新闻。 接着就是信息公开和服务互动栏。信息公开共包含20个部分。一是新闻发布,主要是用于发布有关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新闻和各种经济金融银行货币的报告,如“2014年前三季度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二是人民币,它包括人民币发行,人民币管理,反假币工作,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其中人民币发行还包含了人民币发行现状和人民币票样,从人民币票样我们可以得知各年份发行的人民币的样式;三是法律法规,它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立法征求意见,比如在国家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有关金融银行法律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就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是经理国库,它包含动态信息,规章制度和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其中动态信息大部分是有关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情况;五是货币政策,它又包括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工具,人民币汇率,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货币合作,在货币政策工具中就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六是国际交往,它包括国际交往和国际金融信息,主要是为我们提供最新的国外金融资讯;七是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它包括政策动态和业务简介;八是人员招录,它主要是用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招录人员的公告和信息;九是金融市场,它包含金融市场运行分析,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外汇市场和房地产与汽车金融,除了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是描述当年每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外,其他都是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动态和业务简介;十是金融研究,它包括各种学术活动,研究刊物和科研服务;十一是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是指一种状态,即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系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主要国家央行的常备融资便利工具对中国的启示译者按作为主要

主要国家央行的常备融资便利 工具对中国的启示 译者按:作为主要国家央行普遍采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常备融资便利有利于提升批发融资市场的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oan Facilities)工具,有效满足了金融机构大额流动性需求。近期我中心支行组织开展了主要国家央行的常备融资便利工具研究,现编译如下,供参阅。 一、常备融资便利 (Standing Facilities) 工具概述 常备融资便利是与存款机构在中央银行的透支和市场利率密切相关的一种制度性融资安排,具体指存款机构是否可以方便地和以适当利率向央行存款和得到借款。 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国家央行都采取了融资便利作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既有常备借贷便利、存款便利,也有应对特殊时期的融资便利,如美联储曾经设立“同业信贷融资便利”工具救助美国国际集团(AIG)1。融资便利工具可以提供 12008年9月16日,美国国际集团因持有许多信用已经违约的到期合约而被调低其信用评级,该保险集团自身也陷入了一场清偿危机。在美国国际集团证实其已经无法找到愿意给它提供贷款、拯救它避免破产的出借人的情况下,美联储应AIG要求,向AIG提供高达850亿美元的同业信贷融资便利服务(credit facility),条件是获取AIG79.9%的权益性资本,并有权对之前已经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

和吸收隔夜流动性、宣示货币政策的总体态势和确定隔夜市场利率的上下限,是中央银行限制银行间利率波动性的直接手段;也是主要通过资产方科目创新解决金融市场在不同阶段面临的不同问题的一种方式。 表1:主要国家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一览 二、主要国家常备融资便利工具简介 很多国家的央行都已经成熟运用常备融资便利工具为市场参与机构提供和吸收流动性,但各国央行经常性融资便利操作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欧元体系的经常性融资便利 作为欧央行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常备融资便利包括保证金借贷便利(Marginal Lending Facility)和存款便利(Deposit Facility)。 保证金借贷便利是欧央行系统向欧元区金融机构提供的隔夜拆借服务,使用保证金借贷便利有两种方式。一是在 暂停派发红利或股息。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情况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情况简介 一、机构情况简述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前身是1950年3月成立的人民银行楚雄专区办事处,后改称人民银行楚雄专区中心支行。1978年2月27日,经中共楚雄州委批准,州财政和金融分开,3月,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正式恢复。1984年12月11日,根据省人民银行关于人、工两行分设的指示精神,建立楚雄州工商银行,将原来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交新成立的工商银行办理。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9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心支行(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并沿用至今。2003年12月13日,根据上级行文件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楚雄银监分局分设后,原来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对辖区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由楚雄银监分局履行。 二、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经过一系列职能调整及机构改革,截止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下设国家外汇管理局楚雄州中心支局、15个职能科室及9个县支行。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认真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努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及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主要职责如下: 【传导货币信贷政策】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针对我州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结合全州经济发展规划,适时制定信贷指导意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立足彝州实际,加大对全州重点项目、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教育、“三农”等事关经济发展全局和民生事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对不同时期的过热行业及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信贷风险进行预警,促进彝州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严格辖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及时传达货币政策,做好民间借贷情况及利率水平监测工作,灵活运用再贷款调剂金融机构资金余缺,积极参与辖区金融机构改革及有问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发[2001]416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12.19 【实施日期】2001.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提出: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现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和考核办法。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经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试点和试运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见附件),从2002年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施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在华的外资银行均应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原理,制定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贷款质量分类办法,报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在部分地区试行。 二、实施标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是各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基本标准。各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种类和特征,制定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具体标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新老贷款质量分类方法的衔接和时间安排从2002年1月1日起,各类银行应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对所发放和管理的贷款,根据日常风险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各行要以2001年12月31日五级分类数据为基数,按季汇总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果。 今后,各行仍应对逾期贷款进行严格的统计和监测。2002年,各行要继续按原来四级分类的有关管理要求,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一逾两呆”不良贷款数据。从2003年起,要分别按月统计并向人民银行报送逾期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四个档次的贷款数据,作为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和日常信贷管理的基础数据。 四、组织管理。各行要制定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就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在分类工作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对内部管理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落实贷款分类责任部门。明确上级行对下级行的检查监督职责,确保对贷款分类工作的有效监督,保证贷款分类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中期借贷便利(MLF)

中期借贷便利 (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MLF) MLF,M是Mid-term的意思。即虽然期限是3个月,临近到期可能会重新约定利率并展期。各行可以通过质押利率债和信用债获取借贷便利工具的投放。MLF要求各行投放三农和小微贷款。目前来看,央行放水是希望推动贷款回升,并对三农和小微贷款有所倾斜。它跟我们的比较熟悉的SLF也就是常备借贷便利是很类似的,都是让商业银行提交一部分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并且给这个商业银行的发放贷款。最大的区别是MLF借款的期限要比短期的要稍微长一些,这次三个月,而且临近到期的时候可能会重新约定的一个利率,就是说获得MLF这个商业银行可以从央行那里获得一笔借款,期限是3个月,利率是央行规定的利率,获得的这个借款之后,商业银行就有钱了,就可以拿这笔钱去发放贷款了,而且三个月到期之后,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新的利率来获得同样额度的贷款。MLF的目的就是,刺激商业银行向特定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它是通过借用短期的资金,来发放长期的贷款,也就是所谓的借短放长,短期的资金到期之后,商业银行就得重新的借用资金,所以为了维持一笔期限比较长的贷款,商业银行需要频繁借用短期的资金,这样做存在一定的短期利率风险和成本,由于MLF它的的期限是比较长的,所以商业银行如果它用MLF得到这个资金来发放贷款,就不需要那么频繁借短放长了,就可以比较放心发放长期的贷款。

所以通过MLF的操作,央行它的目标其实是很明确的,就是鼓励商业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并且对贷款发放的对象有一定的要求,就是给三农企业、小微企业发放,以次来激活经济中的毛细血管,改善经过的状况。市场人士认为,由SLF向MLF转变,标志着央行货币政策正从数量型为主向价格型为主转变。 事件: 北京时间2014年12月17日消息,据彭博社援引不愿具名知情人士称,中国央行今日对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MLF)进行了续做。 该人士没有透露该操作是否针对全部到期的MLF,还是仅针对部分,也没有透露具体操作金额、期限和利率中国央行此前公告称,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期借贷便利向主要商业银行投放基础货币共5000亿元;10月,向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投放基础货币共2695亿元,期限均为3个月,利率为3.5%。

贷款通则全文

贷款通则全文(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央行宏观调节工具中SLF,SLO,MLF,PSL

央行宏观调节工具中SLF,SLO,MLF,PSL 各有什么特点 SLF(常备借贷便利) 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它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主要特点: 一是由金融机构主动发起,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申请常备借贷便利; 二是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一对一”交易,针对性强; 三是常备借贷便利的交易对手覆盖面广,通常覆盖存款金融机构。

PSL(抵押补充贷款) 抵押补充贷款(PSL,即Pledged Supplementary Le nding的缩写),PSL作为一种新的储备政策工具,有两层含义,首先量的层面,是基础货币投放的新渠道;其次价的层面,通过商业银行抵押资产从央行获得融资的利率,引导中期利率。 PSL这一工具和再贷款非常类似,再贷款是一种无抵押的信用贷款,不过市场往往将再贷款赋予某种金融稳定含义,即一家机构出了问题才会被投放再贷款。出于各种原因,央行可能是将再贷款工具升级为PSL,未来PSL有可能将很大程度上取代再贷款工具,但再贷款依然在央行的政策工具篮子当中。 在我国,有很多信用投放,比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支出类的信贷投放,往往具有政府一定程度担保但获利能力差的特点,如果商业银行基于市场利率水平自主定价、完全商业定价,对信贷较高的定价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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