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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每日一练(2014.2.18)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每日一练(2014.2.18)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每日一练(2014.2.18)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每日一练(2014.2.18)

一、单项选择题

1、竹叶青蛇咬伤后局部主要表现( )

A.无明显炎症反应

B.轻微刺痛

C.麻木感

D.红肿、疼痛剧烈

E.肌抽搐

2、腹部挫伤可能并发严重的损伤是( )

A.腹壁血肿

B.腹肌纤维断裂

C.腹部内脏损伤

D.皮下组织出血

E.急性尿潴留

3、烧伤病人输液时,判断有效循环血量的最简便的观察指标是( )

A.尿量

B.血压

C.脉搏

D.呼吸

E.神志

4、男性,25岁,因车祸造成多发性损伤,急救时发现有窒息,腹部内脏脱出,股骨开放性骨折,病人血压低,脉微速。首先要处理的情况是( )

A.窒息

B.腹部外伤

C.股骨开放性骨折

D.休克

E.脉搏微弱

5、冻伤病程中下述哪项记述不准确( )

A.局部受冷冻作用时,血管收缩组织缺氧

B.进入冻结阶段细胞可以破裂

C.冻结时细胞内渗透压升高

D.冻结时伤处微血管扩张

E.冻伤可引起组织坏死

6、男性,野外工作者,在树丛中被蛇咬伤后,局部皮肤留下一对大而深的齿痕,且伤口出血,周围皮肤迅速出现瘀斑、血疱。应优先采取下列何种急救措施( )

A.伤口排毒

B.首先呼救

C.早期绑扎伤处近心端的肢体

D.立即送医院

E.反复挤压伤口

7、有开放性伤口者伤后注射破伤风抗毒素1500单位,最佳时间为( )

A.12小时内

B.24小时内

C.36小时内

D.72小时内

E.48小时内

8、金环蛇所含的毒性蛋白质属于( )

A.神经毒

B.血液毒

C.混合毒

D.无毒

E.皮肤毒

9、女性,双手、双前臂、右上臂和前胸有3手掌面积的烫伤,创面可见较大水疱疱壁较薄,疼痛较剧。此病人的烧伤深度为( )

A.浅Ⅱo及深Ⅱo

B.Ⅲo

C.浅Ⅱo

D.Ⅱo

E.深Ⅱo及Ⅲo

10、开放性损伤早期处理最重要的是( )

A.清创术

B.应用抗菌药

C.换药

D.止痛

E.补液

11、9%氯化钠溶液

B.5%葡萄糖生理盐水

C.5%碳酸氢钠溶液

D.平衡盐溶液

E.低低分子右旋糖酐

12、容易引起急性肾衰的损伤是

A.严重挤压伤

B.广泛擦伤

C.严重撕裂伤

D.多处刺伤

E.冻伤

13、重度烧伤后补液,晶、胶液体的比例正确的是( )

A.一般为l:l

B.一般为l:

14、开放性损伤的主要特点

A.疼痛

B.肿胀

C.伤口

D.出血

E.功能障碍

15、小而深的伤口多见于

A.刺伤

B.切割伤

C.擦伤

D.撕脱伤

E.裂伤

16、下列哪项不是急救时的注意事项( )

A.抢救积极

B.防治抢救中再次受伤

C.立即进行影象学检查

D.防止医源性损伤

E.不可忽视沉默的患者

17、在下列急诊患者中首先应处理( )

A.休克

B.尿道断裂

C.开放性气胸

D.头皮撕脱伤

E.开放性骨折

18、换药用过的器械处理应( )

A.先清洗后浸泡再灭菌

B.先清洗后灭菌

C.先浸泡后清洗再灭菌

D.先浸泡后清洗

E.先灭菌再清洗

19、9mmol/L. 应考虑为( )

A.创伤性休克

B.右下肢挫伤

C.挤压综合征

D.右下肢闭合性损伤

E.右下肢血栓形成

20、女性,5岁小儿,头、面、颈及双上臂烧伤,烧伤面积为( )

A.17%

B.19%

C.2l%

D.23%

E.25%

21、Ⅰ期缝合的伤口术后换药时间为( )

A.2~3天换药1次

B.2~3小时换药1次

C.每日或隔日换药1次

D.每日换药1次或数次

E.每周换药1次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为规范我院外请专家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及我院得合法权益,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得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会诊范围 1.1 本院医师不能胜任得高难度手术或操作。 1.2新开展得手术项目以及新引进得诊疗技术。 1。3 科室或家属提出要求会诊得疑难危重症、 1.4 为解决医疗纠纷患方或者院方提出得会诊请求。 2。会诊程序 2。1 拟邀请院外会诊时,应由科主任主持进行科室内讨论,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主管医师(要求为科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向患者或家属说明会诊得目得、能够解决得问题、风险意外以及负担费用等情况,并签署院外会诊同意书存入病历、2。2由科主任填写院外会诊申请书提交医务科审批、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需要会诊邀请函得,由医务科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会诊邀请。 2。3 申请会诊科室需提前与会诊专家联系,详细告知患者病情、会诊当日或前日必须请会诊专家查瞧患者并进行有效沟通。 2。4 涉及医疗纠纷由医院提出得会诊申请,需经院领导批准

后医务科负责联系、 2.5 因急诊或其她特殊情况时,申请会诊科室可电话通知医务科,经医务科同意后,申请会诊科室向专家发出电话邀请。会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科室到医务科补交书面材料。 3。基本要求 3。1 院外会诊专家会诊期间,应严格执行有关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与我院得诊疗规定。到达我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患者得病情,完成相应得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手术或操作前应与患方进行术前谈话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或操作未全部结束不得提前离开。会诊结束后,应详细与我院医师及患者家属交代手术过程及注意事项。 3。2 院外会诊专家在我院会诊过程中,申请会诊科室相关医护人员要准备好病历资 料,并详细汇报患者病情、准确记录会诊意见,配合做好会诊工作。会诊结束后,主管医师应配合会诊专家将会诊情况、会诊意见主动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介绍,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会诊情况。 3。3原则上要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会诊专家应在其学科领域有较高得医疗水平及知名度,并与我院相关科室联系较密切。患者及家属自行指定得、在我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

百度文库专用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 一、是非判断题 1、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可直接请被邀请的医师前往会诊。(错误) 2、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可重复收费。(错误) 3、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正确) 4、医疗机构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正确) 5、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其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正确) 二、填空 1、临床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4、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5、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选择题 1、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当患者不具备( A )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才能邀请其他医院医师会诊。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民事行为能力 D:行为能力 2、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如果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 C )批准。 A:会诊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B:会诊邀请机构负责人C: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 D: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LC─045: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1 定义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经医务科批准,医师依法为其他医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 医师外出会诊审批流程 2.1 外出会诊前,邀请会诊医院需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邀请会诊。 2.2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填写《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 批表》。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a 邀请会诊医院所邀请的会诊内容牵涉到该院的医疗纠纷; b 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 2.4 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除外。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 a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b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医师执业范围的; c 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d 所邀请医师达不到副高以上职称者; e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本要求 3.1 在不影响医院及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外出会诊,所派出专家必须 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2 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 业相一致,否则,因会诊引起的纠纷、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3.3 医师会诊要求: a 接到医务科安排的会诊任务到达对方医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病情, 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b 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时,应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c 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 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 院诊治。 3.4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总结”填写在《威海 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表》中;电话、电子邮件邀请会诊由会诊医师携带《威 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告知单》,会诊完毕补办邀请函手续,统一交医务科留存。 3.5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物价局的规定执行。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由财务科向 邀请会诊医院提供收据凭据。 3.6 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3.7 外出会诊医师会诊纪律: a 在会诊期间,会诊医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b 会诊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668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Model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ut-patient consult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2.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1.2.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1.2.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1.2.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医务科长外出,则由分管医疗副院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汇报,后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未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允许外出会诊医师的资质和条件: (一)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三)在不影响本科室、本医疗组正常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部电话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容 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 (一)医务部根据邀请函内容联系相关科室及邀请医师。 (二)被邀请的医师在外出之前须到医务部领取《医师外出会诊反馈表》,会诊后由邀请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由会诊医师带回医务部备案;如邀请医疗机构的条件有限不能发出传真邀请或患者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由医务部批准的外出医师可在会诊后将邀请函和反馈表一同带回医务部备案。 (三)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反馈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医务部。 三、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严 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四、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的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及时、 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五、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等 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六、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相关规 定处理。

会诊制度

1目的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适用范围 医院所有临床业务科室。 3具体内容 3.1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 院外会诊等。 3.2急诊会诊发出电子会诊邀请后,同时以电话形式通知相关科室。 相关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 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 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3.3科内会诊:入院三日未明确诊断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 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应进行科 内会诊,全科人员参加。会诊由科主任或临床责任医师负责组织或 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 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3.4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 疗者,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经临床责任医师或 科主任查房确定需要邀请会诊后,发出电子会诊邀请。受邀科室应 在48 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进行会诊。 邀请科室指定受邀医师的应由指定医师会诊。 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会 诊医师应填写会诊记录。

3.5全院会诊:入院七日未明确诊断的疑难病例、病情疑难复杂且 需要多科共同协作治疗的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 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并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确定并通知相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或医务科主持召开,并作总结归纳,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3.6医务科有选择性的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 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由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主持,医院学术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科室主任参加。 3.7院外会诊:本院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 行规定》执行。 邀请院外医师会诊,按照《外聘专家会诊管理规定》执行。 3.8会诊费用:科间会诊及院内会诊,按照《宜昌市医疗服务(价 格)收费标准》执行。所收费用记入受邀科室收入,医院另配套同等费用计入会诊医师绩效收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劳动合同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诊申请程序及会诊管理 1、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的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医务科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公章。因患者病情危急,用电话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 2、邀请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方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我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院或科室应向患方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方同意后,报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和我院医务科,并及时安排其他医师会诊,如均不能胜任会诊工作,则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建议将该患者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6、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7、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本院协助处理。 8、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务科具体对医师外出会诊进行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考核工作由医务科随机抽查和向医疗机构了解相关情况,也可由各临床科室及其它途径反馈的信息等方式进行。 二、对医师擅自外去会诊者的处罚: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 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 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 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安排主治医师。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 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出会诊。 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 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文件《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外出会诊 1.医师外出会诊,须有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会诊邀请函,并由医务科审批后方可外出会诊。 2.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入负全部责任。 3.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检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则、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会诊不得超出医师执业范围。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科备案。 8.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纳入医院财务,统一核算,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9.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1.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

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按照患者需求或诊疗需要分别向患者说明会诊原因及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或由科室应根据诊疗需要主动提出会诊请求; 2.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时间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结束后,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给会诊医疗机构。 5.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6.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 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

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有关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院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文件《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外出会诊 1.医师外出会诊,须有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会诊邀请函,并由医务科审批后方可外出会诊。 2.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入负全部责任。 3.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检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则、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会诊不得超出医师执业范围。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科备案。 8.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纳入医院财务,统一核算,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9.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1.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按照患者需求或诊疗需要分别向患者说明会诊原因及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或由科室应根据

诊疗需要主动提出会诊请求; 2.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时间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结束后,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给会诊医疗机构。 5.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6.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7.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8.科室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任何科室或个人违反本制度,一经查实,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一、目的 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保证会诊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定义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三、内容 (一)会诊程序 1.会诊邀请:外院邀请我院执业医师会诊,需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ID号、年龄、病情摘要,拟邀请医师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目的、理由、时间等内容,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发邮件或传真至医务处。 2.医务处通知:医务处通知受邀医生,并登记。登记内容:邀请会诊医院、外出会诊医师姓名、科室、时间、会诊事项。 3.外出会诊医师: (1)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会诊工作。会诊中,会诊医生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查患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请示科室负

责人或其他专家共同讨论解决。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直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4)医师会诊完成,将《外出会诊通知回执》交到医务科。 (二)外出会诊注意事项: 1.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单位,首先确保完成本职医疗服务工作。 2.外出会诊医师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对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会诊,责任自负,造成后果的按《执业医师法》及医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4.外出会诊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准私自携带本院医疗器材到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 5.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不收会诊费,其他外出会诊医师按规定收取会诊费。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其他报酬,不得私自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

科内会诊制度

为充分体现我院综合业务能力,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规范会诊工作,特制定会诊制度如下: (一)科室间会诊 1、凡遇疑难病例,病情涉及本科以外其它专业的病例、特殊病人,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一般会诊流程: 2.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时间具体到分钟。发送至被邀请科室,同时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 2.2、被邀请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必须在当日内安排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至邀请科室会诊。无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科室,由主治医师承担。 2.3、邀请科室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陪同会诊医师进行会诊。 2.4、若会诊医师不能做出决定,应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并将结果在6小时内由会诊医师补记于会诊记录。 2.5、会诊结束后,被邀请会诊医师认真书写会诊记录,给出较明确的会诊意见。必要时会诊医师应和邀请科室医师共同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病情。 2.6、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录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 3、急诊会诊: 经治医师开写会诊医嘱,填写会诊单,及时发送给被邀请科室;护理人员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护理人员及时通知值班医师,必须随叫随到,1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30分钟内)完成会诊记录。 经会诊需要转科治疗的患者,应在患者病情允许移动的情况下进行,但在转入前应邀会诊科室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医师协助患者所在科室的治疗。 危重抢救患者原则上不转科。 (二)院内会诊

1、属以下情况者可申请院内大会诊 1.1经科内讨论并请相关专科会诊无法确诊者; 1.2需联合制定治疗方案者; 1.3重症、疑难病例须多科联合会诊; 1.4特殊医疗保健人员及我院职工; 2、院内大会诊程序 2.1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拟定邀请人员,向医务科提出申请; 2.2经医务科审批同意会诊后,组织相关科室相关人员参加会诊; 2.3会诊由患者所在科室主任主持,主管医师记录; 2.4主管科室于会诊结束后向医务科反馈会诊结果; 2.5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 3、相关人员职责 3.1、申请科室:准备详尽系统的病历摘要及各种相关辅助检查、影像学资料,拟定邀请人员、会诊目的、时间、地点。主管医师详细记录讨论意见于疑难病例讨论本,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病历汇报人、发言记录、总结意见,随后主管医师将会诊记录另立专页归入住院病历。 3.2、被邀会诊医师:视情况提前诊察患者,阅读病历摘要,进行充分准备。 3.3、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协调会诊中出现的问题。 4、相关问题说明 4.1、院内大会诊有利于提高全院医务人员诊疗水平,是一种便捷有力的教学手段,欢迎各级医护人员,实习、进修人员积极参加。 4.2、院内大会诊主持人应为申请科室主任。 4.3、无特殊情况,院内大会诊应安排在工作日的下午。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令 (第42号)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高强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4.5.4.2)

月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院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二、我院在接到其他医疗机构的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有权安排相应专业医师外出会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科拒绝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 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各种原因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科将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五、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先到医务科填写并领取外出会诊

月 表(见附页),急会诊除外。在会诊过程中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必要时可请我院相应专业医师到现场共同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我院相应科室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在我院条件不具备时)。 八、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本院医务科。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本院医务科。 九、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医务科将协助处理。 十、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原则上我院会诊人员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收费具体标准见附页。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05版)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科内会诊制度

科内会诊制度(总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为充分体现我院综合业务能力,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规范会诊工作,特制定会诊制度如下: (一)科室间会诊 1、凡遇疑难病例,病情涉及本科以外其它专业的病例、特殊病人,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一般会诊流程: 2.1、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时间具体到分钟。发送至被邀请科室,同时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 2.2、被邀请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必须在当日内安排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至邀请科室会诊。无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科室,由主治医师承担。 2.3、邀请科室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陪同会诊医师进行会诊。 2.4、若会诊医师不能做出决定,应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并将结果在6小时内由会诊医师补记于会诊记录。 2.5、会诊结束后,被邀请会诊医师认真书写会诊记录,给出较明确的会诊意见。必要时会诊医师应和邀请科室医师共同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病情。 2.6、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录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 3、急诊会诊: 经治医师开写会诊医嘱,填写会诊单,及时发送给被邀请科室;护理人员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护理人员及时通知值班医师,必须随叫随到,1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30分钟内)完成会诊记录。 经会诊需要转科治疗的患者,应在患者病情允许移动的情况下进行,但在转入前应邀会诊科室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医师协助患者所在科室的治疗。 危重抢救患者原则上不转科。 (二)院内会诊

1、属以下情况者可申请院内大会诊 1.1经科内讨论并请相关专科会诊无法确诊者; 1.2需联合制定治疗方案者; 1.3重症、疑难病例须多科联合会诊; 1.4特殊医疗保健人员及我院职工; 2、院内大会诊程序 2.1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拟定邀请人员,向医务科提出申请; 2.2经医务科审批同意会诊后,组织相关科室相关人员参加会诊; 2.3会诊由患者所在科室主任主持,主管医师记录; 2.4主管科室于会诊结束后向医务科反馈会诊结果; 2.5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 3、相关人员职责 3.1、申请科室:准备详尽系统的病历摘要及各种相关辅助检查、影像学资料,拟定邀请人员、会诊目的、时间、地点。主管医师详细记录讨论意见于疑难病例讨论本,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病历汇报人、发言记录、总结意见,随后主管医师将会诊记录另立专页归入住院病历。 3.2、被邀会诊医师:视情况提前诊察患者,阅读病历摘要,进行充分准备。 3.3、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协调会诊中出现的问题。 4、相关问题说明 4.1、院内大会诊有利于提高全院医务人员诊疗水平,是一种便捷有力的教学手段,欢迎各级医护人员,实习、进修人员积极参加。 4.2、院内大会诊主持人应为申请科室主任。 4.3、无特殊情况,院内大会诊应安排在工作日的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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