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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同时,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3.“地理”说

这也是《论法的精神》里著名的理论之一。它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民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众所周知,地理环境并

不是社会和政制的决定因素。孟德斯鸠也谙知这一点,《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的基本精神和所举事例就是明证;他认为法的“精神”除地理因素而外,还有教育、风俗习惯……等许多因素。他所谓的地理因素并不是绝对化的。(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例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舆论可作为反对犯罪的工具,应刑罚行为,不刑罚思想、语言,攻击教会的所谓亵渎神圣罪和无理的刑罚,还有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等的论说。所有这许多理论是对当时封建残暴的刑法的批评,是对当时即将灭亡的封建统治阶级加紧对资产阶级及平民进行法律上的压迫和残酷的镇压提出的抗议,是为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身、财产的安全和言论出版自由等要求提出的法律论据——这些要求是资产阶级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

(三)、经济理论

《论法的精神》里有不少经济理论。1、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这种主张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同时它十足表明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2、他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因为这可以致富、发展文化、促进国际谅解和世界和平。对当时封建领主和教会手中集中了大批地产,他主张小土地耕作。3、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这是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反对封建寄生主义的进步理论。4、他竭力反对奴隶制。他用公民权利、自然权利、经济理由等等作为反对它的根据。这是因为当时封建殖民主义的扩张大大地发展了奴隶制。

总上所述,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他的学说有破的一面,有立的一面。破的是教会、封建、暴政;立的是资本主义。从他的时代来说,他的这些主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出了进步的道路。

二、三权分立学说及其意义

作为一名法科的学生,我对这本书比较感兴趣的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在此简就此理论作一详述。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

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立法部门不能把

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

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

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

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将三权分立看作是制约权力的手段,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地位。第二,有利于我们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收和借鉴一切有益的经验。

中国不搞三权分立,但可以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课题。

理论上讲,正确认识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现它与我国奉行的“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议行合一”旨在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间有机的结合和统一,强调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的最高地位,强调行使三种权力主体的一致性,但并非反对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监督制约。而“民主集中制”强调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我国具体体现为,人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向人民负责。因此,民主集中制本身已包含了对国家权力制衡的内容。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议行合一”制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代表素质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将来人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时,这种“全权性机关”的性质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倾向,如仅受每年会期不超过20天的人大的监督,权力更会膨胀,这种情况一旦成为现实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绝非福音。有的学者提出建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核审查制,都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填补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权力真空;二是对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权力滥用的防范。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1000字 “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读《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开篇的第一句话。世间万物都有自己要遵循的法则,也都有属于自己的法律。上帝创造世界,保护世界,熟悉世界,是因为他制定了规则,是因为他有智慧和权力。而“造物主”是人类的信仰,是希冀。所以,在这个世界之外如果要创造另一个世界,那这个世界不是永恒不变,就是灭亡。创造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但是永恒不变的规律和法则则是维持它运作的基本条件。规律无处不在,如果没有规则,这个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平的关系。如果说人被成文法所规定的外,就没有公正了,那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人在制定公正的法律之前,公正就已经存在并以确定了关系。但是不是说只能世界和物质世界管理的一样。同时,在兽类和植物相比较,兽类由于生理快感的诱惑,保持了它们的个性。所以,它们并不是完全地遵守自然法律。兽类没有人类的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优点。兽类没有人类所拥有的希望,也就不存在有期望。没有期望就失望,就不会有忧虑和恐惧,也没有烦恼。同时,没有欲望,它们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对它们来说欲望只是为了繁衍。自然法,顾名思义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有的法则。不是人类而经营,是源自生命的本质。自然法使得人类的脑海里树立起“造物主”的概念。是让人类获取知识而不是有多少现成的知识。在远古时期,人类会出去觅食,是自然法的原则;遇到危险想要逃脱,是自然法的规则;畏惧大自然,是自然法的规则;诱捕小动物,逃避大动物,是自然法的规则。而有了社会以后,人类置身于社会,彼此平等的观念逐渐消失,争斗开始。每一个国家拥有自身的力量,而国与国之间又想要得到彼此的东西,这样战争就出现了。战争出现,伤害的不只是人,还有基础设施。然而战争总要被规避,总要完结。就这样,为了减少伤害,人类制定了法律,规定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与其在伤害中疗伤,还不如一开始就没有伤害。在这其中,意志是很重要的连接方式。意志的一致性使得个体力量得以联合。法律的力量得以连接。而支配人类的行为的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只要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有危害他人的行为,能够替人着想。就能真的做到守法。而国家的法律还应该和自然状况相连接。但是他们彼此的联系又是密不可分的。而政治法和民事法也没有分开的必要。法律的精神不在于它在哪一个领域,而在于他说产生的影响是否能够够真正的使各个事物涉及其中。使得其互相相依,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制约人的行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摘要 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总共分为六卷,作者在第一卷首先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则,接着在后五卷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域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法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孟德斯鸠引用大量历史记载,大量经典事例,采用了比较分析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打下很好的基础,是值得我们认真阅读的经典著作,同时还给我们留下很大的思考空间,发人深思。本文按照《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将本著作进行了概括,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政体关系 1 法律和政体的关系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由此可以推断,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身的法。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而这种物质运动是具有某种固定规律的,人同样受到规律的支配。自然法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构成,在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和平、觅食、爱慕、期望过社会生活是自然法的法条。当人类处于社会中,国家间、个人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法律,这就是人为法了,例如,解决国与国之间矛盾的国际公法、政治法、针对全体公民的民法。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它的政治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政府将无法生存,一个民族所建立的政体,较好的状态就是:其政体的特殊支配权与该民族的支配权能够恰如其分地吻合。而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本书主要探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所可能有的种种关

系之中①。 2 与三种政体相关的法律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在共和体制中,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前者称为民主政治,后者成为贵族政治。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人民的意志体现出来就是只有通过选举才能成为君王,所以,为建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规定投票选举的方式是民主政治中又一项基本法律;人民行使其选举权时,选举理应公开进行,这也应该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法律;还有一条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就是只有人民才能制定法律。而在贵族政治中,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人的手中,正是这些人制定并实施法律的。而当某个人拥有无限多的权力时,这个人几乎相当于不受任何法律范文的约束。在君主政体中,统治国家的是君主一个人,但他要遵循既定的法律,中庸、从属、依赖性的权利特征构成这种政体的性质。君主是一切政治与民事权力的渊源,②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通过“中间途径”才能使权力得以实施,但仅有中间阶级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个产生于众多政治团体之中的法律保障机构,例如,枢密院。这些团体在法律制定时公布于众,当法律被人们遗忘时,它则唤起人们的记忆。而在专制政体中,是由某一个人按照个人意志及情绪领导国家,没有任何法律去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的保障机构。在这种政体中,设立一个可以代替君主自己行使权力并管理国家事务的大臣,似乎就是一项基本法律。在这种政体的国家里,宗教具有超乎寻常的力量,成为一种保障机构,并且具有永久性;若非宗教发挥作用,则是风俗习惯将会受到人们的尊崇。 3 三种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在研究了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的法律之后,紧接着就探讨了与政体的原则相关的法律。他先是区分了政体的性质与政体的原则两者之间的区别,之后详述了几种政体的不同原则。 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和政体的原则即是品德,执行法律的人认为自己不仅要认真执行法律,也要服从法律,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平①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J].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第25页.

论法的精神摘抄

《论法的精神》摘抄 1. 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状态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 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他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2.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3.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4.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5. 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 6. 任何专制的国家的教育目的都是在极力降低国民的心智。 7.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8.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9.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10. 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 迫做他不应该想要去做的事。 11. 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 休。 12. 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担心 君主或议会可能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 13. 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 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14.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由权贵、贵族或平民组成一个机构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的 权力、执行国家决议的权力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那就一切都完了。 15.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 16. 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的君主的 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 17.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 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18. 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的平等精神。前者会使民主政体走 向贵族政治或独裁政体;后者会使民主政体走向独裁专制主义,就如同一个独裁的专制主义统治往往以征服而寿终正寝一样。 19.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会变坏,成为对国家有害的法律。但是当原则健全 的时候,即使是不好的法律也会产生好的法律效果;原则的力量能够带动一切事物。20.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 权。 21. 如果判决只代表法官个人的观点,那么,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却不明白自己在其中所承 担的义务。法官甚至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即法官与被告是同等人,这样,被告就不觉得他落到倾向于对他施暴的人的手里。 22. 在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是精神上自由的,不受他人的支配,应该使人民集体 拥有立法权。 23.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惩处办法都是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来确定的话,这便是自由的胜利。 24. 一切专断没有了,刑罚不是依照立法者主观意志,而是按照犯罪的性质而定下的。这 就不是人对人施加暴行了。 25. 尽管专制政体,从本质来看到处都一样。但是由于环境、宗教信仰、成见、先例、思想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它不仅是一部介绍法学的书,还是一部介绍各国风俗习惯的书。《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孟德斯鸠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前庭长,法兰西学院院士,普鲁士王家科学与文学院士,伦敦王家学会会员。他从二十岁开始就为《论法的精神》准备材料,并且外出游历,经历二十年,他才完成了写作。他在游历的时候考察了各国的物质和精神,研究各国的法律和体制。《论法的精神》表面混乱但是内部结构清晰,它可以让读者深入地了解作者的意图和他的思想。《论法的精神》曾经被人指责,但是那些人只是引出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并且让孟德斯鸠再次赢得了荣誉。《论法的精神》全篇很长,我只看完前五章,并在此谈谈我的感受。 《论法的精神》中,做着先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然后作者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且把各个政体分开论述他的性质,原则,教育法和立法的原则。 作者认为法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并且指出了人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有自己创造的法则,也有不是他自己创造的法则。人有时会忘掉自己是谁,当人忘记自己是谁的时候就需要借助道德来规范自己,同时人也会忘记他人,这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义务。作者把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人为法。人为法又包括万民法(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政治法(治人者与人者的关系)和公民法(全体公民的关系)。法的种类虽然很多,但是每种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不同国家适用的不完全相同。 而自然法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书中介绍了其中四条:1、把造物主的观念灌输给人们2、设法填饱肚子3、两性之间互献殷勤4、有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作者在“人为法”这一节还提出了“法的精神”的概念,即“法的精神”就是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包括物质条件和各种事物的秩序。 论法的精神中还论述了三种政体以及各政体中“法的精神”。君主政体是有一人依固定和确定的法律单独执政的政体,它的原则是君主执掌最高权力,并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君主政体的动力是“荣宠”。君主政体的教育法也以荣宠为目标,荣宠不禁止阿谀奉承,也允许权术,而且它要求在教育方面讲求礼节,这不只是源自出人头地的欲望,也是基于一种尊重。允许的教育内容也是培养出拥有君主政体要求的美德和品质的君子。荣宠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君主,即君主不能要求人们做有损荣宠的事情。在君主政体下,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过激的行为很罕见。但是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促进可能发生的一切贸易,并整饬征收赋税的方式,让臣民在免遭灭顶之灾的情况下满足君主及朝廷永无止境的需求。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编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第四节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中提到“由于专制政体带来了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所以只要能遏制专制主义,即令是弊端,也是一种好东西。”虽然孟德斯鸠反对专制,但是他还是详细介绍了专制主义。专制政体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既无法律又无原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受命替他行使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所以设立宰相是最简便可行的方法,在专制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在专制政体中,人们对君主产生畏惧。由于专制政体下君主的无限权利全部转交给受他委托的那些人,为了防止一些不同凡响的人造反,就必须以畏惧窒息一切勇气,扑灭野心于萌芽状态。专制政体的教育旨在降低心态,是奴役性的教育。在专制政体中,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专制政体的教育窄而又窄,它先把人培养为不良臣民,再把他们培养为奴隶。在专制政体中保存国家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要保存国家也必须先保存军队。君主专制国家都有王位继承法,这让君主的弟兄们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他的对手,在那里只有实际上的国王,并没有法律上的国王。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院(系)名称 专业班级 学号 学生姓名 2016年10月14日 早在中学时代,在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来到大学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孟德斯鸠与以往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价值理念。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如果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己在上高中的时候,历史书上曾经讲到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正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成为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民国初期,严复曾经翻译《论法的精神》一书,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这种有很多三权分立学说影子,并且孙中山根据这个学说提出了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提出了五权宪法学说。但是为什么现在三权分立不能在中国实施呢?上堂课老师讲到了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有时候看到美国的大选,自己会有种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去了的感觉。中国为什么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呢?感觉三权分立也很合理,行的通啊。但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它比三权分立更适合中国。

论法的精神评价

论法的精神》全书共六卷31章,其中上册是三卷19章,下册是三卷12章。第一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二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三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第四卷谈法律和贸易;第五卷谈法律和宗教的关系,各种部门法的使用范围等问题;第六卷主要追溯法国法律的起源和变革。第一章是全书内容的高度浓缩,孟德斯鸠通过对法和法的精神的界定,指出了他在后面将要研讨的所有问题。 孟德斯鸠开宗明义,给法下了定义。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存在物——上帝、物质世界、高于人类的“智灵们”、兽类和人类,都有他们的法。法的本质是理性,不同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只是人类理性的不同适用。“法的精神”是各种关系的综合。这些关系:法律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的关系,和一国的自然状态的关系,和气候、土壤以及生活方式的关系,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的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指出,《论法的精神》研讨的正是存在与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的种种关系。 第二章探讨法律和政体性质的关系。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其中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两种。民主政治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贵族政治的性质是: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执政;专制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与各自的性质相对应,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是建立投票权的法律。比如,划分有选举权者、规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选举公开、人民可以制定法律等等。贵族政治的基本法律是用选择的方式选举,由参议会去处理贵族团体所不能决定的事务并筹备贵族团体将决定的事务。君主政体的基本法律是以贵族作为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并设有法律保卫机构。专制政体的基本法律是设置一个宰相。 第三章探讨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孟德斯鸠首先区分了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他说,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君主政体的品德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第四章分析了适应各类政体原则的教育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教育的法律也不同。君主国教育的法律是荣誉,荣誉在社会当中处处在引导着人们;在共和国里,教育的法律是品德,也就是注意激发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热爱;在专制国里,教育只把恐怖置于人们的心里,把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而已。 第五章谈论的是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认为,在民主政治中,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俭朴,所以应该把爱平等和俭朴作为立法准则,写入法律,由法律来建立平等,培养俭朴。在贵族政体下,人们的财富很不平等,因此法律应该鼓励宽和的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在君主政体下,法律的原则也应该是荣誉。在专制政体下,恐怖、愚昧、沮丧的人民是不需要许多法律的。所谓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则已。第六章是各种政体下面、刑法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等的关系。孟德斯鸠分析道,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君主同一的、绝对的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所以,他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相反,当一个专权的进修,他首先便是想简化法律。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第七章是政体原则和节减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就越完善。一旦奢侈之风四起,便无品德可言了。体制不完善的贵族政体以法律规定

《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作者出身 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他起初的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所处背景 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这时,宫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就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加上长期的战争、饥荒、疾病,可谓是民不聊生。受到封建砸去的农民和受到重税压迫、饱受创伤的资产阶级,尤感切肤之痛。 但是,这个时期,起义农民没有力量单独推翻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以重利盘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资产阶级在专制之下虽然被压迫,但是任然有发财的机会,所以它不能是激进的革命者。 三、全书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孟德斯鸠的理论包括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等几大类,它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张燃 在《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孟德斯鸠先生对法律和政体、风俗、气候、地理、民族精神、宗教信仰等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孟先生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当把上述因素看作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他认为,制定法律,必须首先理解法的精神。基于法律的精神,才能让制定出适合一定的时间、地域和民族的优良法律。同时,孟先生主张积极地创立法律,主动去适应客观条件、风俗、宗教和地理环境等等。本书从各个方面,以法为中心,阐述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透过这些关系来看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 孟先生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和君主政体。三种政体中执掌最高权力的人是不同的,而得以鲜明地区分开来。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这种归纳是从整体上入手的,并不代表其中的每个人都有美德或者充满畏惧或者都有荣宠。不同政体的国家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政治自由。所以,如何建立自己的国家是人们慎重考虑的一点。孟先生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必须独立,正如孟先生所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担心君主或者议会可能制定一些暴掠的法律并暴掠地执行。司法权如果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置,自由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所以,必须以权制权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通过统筹协调,将自由变成每个人的权力。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做法律允许的任何事。 对一件往事的感悟 在中国,前不久在网络上有一个热火朝天的讨论,即关于是否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定为死刑。网络上的意见几乎是一片倒,大多数人都认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这种令人深

论法的精神

永不落架的书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杰出的思想,每个时代都会产生一些比大众对真理的形态看得更清楚的人物。美国思想家,诗人埃默森说:“从所有文明国度里精挑细选出那些最具智慧、最富机趣的人来陪伴你,然后再以最佳的秩序将这些选择好的伴侣一一排列起来。”在网上搜索要了解法学,应该首先读的书,映入我眼帘的即是这本最经典的著作,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拜读后,受益匪浅,我不禁感叹:“不愧为法学经典”。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它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现在读来这些详细的有关立法的记录,几乎达到了面面俱到,考虑到了所有影响法的精神的因素,是一本教化人类的指导性著作。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四卷,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开宗明义,法是从客观存在物的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是处理与协调人与客观存在物之间关系。所以所立的法律必须要起到协调这些关系的作用,而这些关系与国家的政体选择以及自然状态,譬如与气候的冷热,土壤的品质,国土的面积,人口的多少,人民所从事的活动,风俗习惯、

宗教等息息相关,所以在立法时便要考虑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特殊性,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内部之间的关联性,这便构成了“法的精神”。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我们从书中不难看出孟德斯鸠在各个方面的详细调查与研究,贯穿古今,结合对货币和经济的研究,使整部作品更加内容丰满,更提高了其研究价值。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禁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节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认识法律现象必须结合一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结构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说起孟德斯鸠,身为理科生也一定可以第一个想到他提出的三权分立学说,当然三权分立制度也在本书中占有极大的部分,书中对于三权分立是这样解释的: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类

浅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浅析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摘要:《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本文主要是以我自己的理解简要地对孟德斯鸠之“法的精神”分析。主要分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气候与法律的关系和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 关键字:法的精神;政体;气候;一般精神;习俗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抨击封建主义和当时黑暗的君主专制政体的代表作。利用大量的历史及当下的实例来试图描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即封建专制必将被资本主义替代。 “法的精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与下面几个方面有联系: ⑴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他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 ⑵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孟德斯鸠在书中大致将国家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所以,法律要与这些国家的政体以及它们治理国家的原则相适应。 ⑶法律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应。即与气候,土地质量,地形地势等。还要与人民的生活方式等相适应。 ⑷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等相适应。 一、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何为政体,现代人对它的解释是: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但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对于政体就有三种解释:

⑴政体的意义与公务团体相同,而公务团体就是每一个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不确定; ⑵政体是城邦公职的分配制度,公民团体凭这个制度分配公职时,或以受职人员的权能为依据,或以所有受职人员之间的某种平等原则为依据; ⑶政体是一种宪法,是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 到了孟德斯鸠,他对于政体的分类就简单多了,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用了大量的笔墨讨论政体与法律的关系。 我就孟德斯鸠的想法上简要分析下各政体与法律的关系并加入自己的看法。 首先孟德斯鸠讨论的是“共和政体和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 何谓“共和政体”,即“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然,如果要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有点不现实,所以,要推选出部分人民来代表其他人民行使权力,并且固定在一定的数量。孟德斯鸠提到罗马因为其议会的人数不一定而导致罗马帝国的毁灭。在固定人数后,能让人民信服地推选出官吏的办法就只有投票了。于是,“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为什么共和政体为什么要对于选举进行立法,并且“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另外,人民对于官员的能力和道德素质都是心知肚明的。以正常人的评价标准是绝对不会让一个贪婪又无德的人行使公共职权。正如孟德斯鸠说的,人民知道哪些法官秉公执法并且能让人民从法院回来后感到满意;哪些将领英勇善战,致力于保卫家园。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愿望投下神圣的一票。 但是,人民在治理家园方面没有任何经验。一个经验丰富,能力超人的官吏尚且不能将国家治理好,何况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平民。人民往往不是出于客观而是主观意识来判断被选者得能力或品德。若某些人口才雄辩,在公开演讲中能激起人们的情感,使之产生共鸣,那

《论法的精神》摘要

《论法的精神》摘要 一、关于政体的划分 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 二、关于自由 在自由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 三、关于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四、三权分立的相关思考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国,美国正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成现在的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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