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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分析

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分析
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分析

国际结算中托收业务风险分析

一、引言

托收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它虽不如信用证应用广泛,但却具有汇付、信用证以及其它支付方式所不具备的诸多专门之处。专门是在竞争日趋猛烈的出口贸易中,善用托收或与之有关的混合支付方式,关于争取客源,增加出口无疑是有益的。然而在多年的外贸实践中,许多企业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认为防范风险与扩大出口属二难咨询题,因而为了扩大出口,在支付方式选择上顾风险,也不进行认确实风险识不与防范工作,随意降低要求,结果导致上当受骗,坏账呆账成堆;另一种确实是不认真调查客户资信,认为信用证万无一失,墨守成规,不管何种情形千篇一律的采纳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果不仅增加了无谓的手续成本,而且也失掉了出口机会与客源。

二、托收的概念

三、托收的差不多情形

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能够免去开证的手续以及预付押金,还有能够预借物资的便利。因此托收对进口人也不是没有一点风险。如,进口人付款后才取得货运单据,领取物资,如果发觉物资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全然确实是假的,也会因此而蒙受缺失,但总的来讲,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

四、托收风险来源与识不

托收与其它支付方式一样,产生风险的因素具有一致性。这些因素可能源于宏观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变动,也可能来自微观资信调查不慎、治理失误、单方面的行为;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有结算的,也有非结算的;包括正常因素,还有非正常因素。探讨托收业务中的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宏观、国际、结算以及正常因素引起的风险,同时也应考虑相应的微观、国内、非结算和非正常因素带来的风险。专门是在风险形式多样、彼此交错、阻碍深远的新形势下,从系统角度综合各层面的风险,以市场观点分析风险产生及其治理成本与收益,不仅有利于深刻认识风险的根源与复杂性,更有利于动态科学有序的治理防范。因此在认识风险一

样性基础上,还要重点把握托收风险的专门性,以更好地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一)风险产生因素具体如下:

(1)政治因素。

要紧指由于政府行为而可能对国际经营企业产生负面阻碍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来源广泛。可能来自国际社会,如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战争等突发事件的发生,也可能来自一国国内,如政局动荡,政策多变等等。如果讲企业的经营立足于国内,或许比较容易进行国内风险的分析和推测,然而一旦走向国际,则往往缺乏对际宏观风险的认识。然而当前政治风险随着全球化趋势形式愈加多样,不仅有战争、地区冲突的危险,还有诸如SARS、新型流感等突发事件的阻碍。这些新特点不能不引起外贸出口企业的重视。

(2)经济因素。

经济形势的变化也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当今世界,各国的联系比以往都要紧密。专门像美国、欧盟、日本这些经济大国同盟,它们的经济景气与否关于世界经济进展具有重大阻碍。而随着信息化、一体化连续加深加大,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趋势将愈加明显。如果讲从前外贸出口企业由于出口量小,出口地区少,关于此种风险产生后果认识不足,那么现在不管如何不能对金融危机、经济萎靡熟视无睹了。

(3)法律因素。

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制订的各项条款或各国对贸易术语的明白得各异同样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当前由于国际性组织如联合国、WTO等在和谐各国事务,促进世界进展方面的职能持续加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大了彼此的合作,制定或签订了各种各样的协议、法律文件。这种由于各国法律方面的差异所产生的争议与分歧因彼此融合会逐步减少。然而外贸企业依旧必须熟谙各类法律条文,灵活应对各种复杂局面下产生的争议,以保证顺利出口。

(4)资信因素。

如果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宏观因素稳固的话,那么资信风险则是外贸出口企业面临的首要的直截了当的风险。当前出口市场竞争猛烈,加之外贸出口经营权放开,外贸企业为了争夺客源,急于出口,往往忽视对客户资信的调查,轻信对方,结果导致巨

大缺失。因此深入了解贸易伙伴经营规模、营业水平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关于出口企业专门重要。

(5)治理因素。

由于决策不当或治理不善,工作环节显现诸多失误,同时又不具备良好的防范风险的机制,缺乏应对出口风险的体会,因此给企业经营带来威逼和缺失。诸如单证缮制失误,包装、运输等不符合同,资金治理松懈等等。我国许多外贸企业缺乏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治理,这是造成风险的重要因素。

(6)其它因素

除了以上产生风险的因素外,还有像汇率波动造成产品计价与结汇方面的风险,技术进步带来产品落后、市场消逝的风险以及由于不可抗力、人为破坏等缘故造成的风险等等。诸如此类的风险不胜枚举,关键在于实际工作中进行有效的追踪与识不,以认清风险产生的根源。

(二)托收风险专门性在托收业务中,由于托收行无检查货运

单据是否完整或正确的义务,也无承担付款人必定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即使在付款人借故拒不赎单的情形下,银行也无义务代为保管物资,因此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出口商而言,不管选择跟单托收,依旧光票托收,不管是跟单托收下的D/P即期或远期,依旧D/A甚至D/P·T/R(买方可凭信托收据借取托收单据),均存在专门大的结算风险。然而,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较之预付货款和信用证方式有利得多,不需占用资金,省去开证手续,必要时还可预借物资,因而此种支付方式被许多出口商所接纳以增强出口商品的竞销能力,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事实上,选用何种支付方式关键在于深入分析具体方式下风险产生的环节、大小,依据情形自觉识不防范风险,最终达到在一定条

件下风险最小化、收益最大化或者风险与收益取得最佳匹配的目标。光票托收不附带货运单据,仅仅是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托收属商业信用,再加之没有货运单据作保证,因而风险产生的环节、可能性较跟单托收大得多,通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等小额费用。常用的跟单托收是出口商将金融单据连同商业单据交于银行托付向进口商代收货款的的一种方式。从托收具体流程看,风险要紧来自进口商和托收行。在D/P方式下,进口商未付清货款则不能取得单据,提不走物资。然而如果进口商拒不付款赎单,则最终会给出口商带来额外的费用和风险。D/A比D/P风险更大。缘故在于进口商只要办了承兑手续,就可猎取单据提货。一旦进口商由于资信较差、倒闭或价格下跌,则

出口商面临钞票货两空的风险。由此看来,D/A方式隐藏着极大的收汇风险,而D/P是将付款作为向进口商开释单据的前提条件,相对D/A风险小一些。至于D/P·T/R做法的性质和D/A差不多,因而风险也专门大。此外,由于出口商向托收行托付中所包含的指令内容不明确,常导致银行在处理单据上不能完全按照出口商的指示行事,如此也会引起风险。

由以上分析能够看出,托收业务外部面临着同其它支付方式同样的风险环境,内部结算过程又有自己的专门之处。它同汇付一样,同属商业信用,然而在风险自身规避方面优于汇付;它不同于信用证,不具备银行信用较为牢靠的保证,然而在争取客源、促进

出口商面又占据优势。整个风险系统中,托收结算风险看起来受到外部风险因素更大

的阻碍,但并非每种风险在任何时候都产生同样的阻碍。

五、托收风险防范与治理

(一)在签订合同之前防范托收结算中的风险

第一,在选定交易伙伴时,必须对进口商进行资信情形调查。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进口商届时是否付款完全依靠于他的信用,因此专门有必要对进口商的信誉、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金偿付能力进行调查。在完成资信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形确定采纳D/P或D/A交单条件,同时制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关于老客户,要建立并完善客户资信档案,并

按照平常业务往来定期评估调整,按照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形确定不同托收交单条件和授信额度。其次,了解和把握有关托收统一规则的国际惯例及进口国的海关适应,银行惯例等。再次,外贸企业要注意进口国政治形势的进展变化,及时了解贸易伙伴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形。

(二)在确定合同条款时注意防范托收中的风险

第一,规范企业出口合同治理,合同条款要严谨规范,防止“陷阱”条款,注意合同中数量、品质、包装、运输、保险、商检、仲裁、不可抗力等条款的前后呼应,防止对方利用合同的漏洞、不完整,有意不支付货款或拖欠货款。在使用托收时明确D/P即期、D/P远期依旧D/A交单条件,如在订立D /P远期交单条件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其含义,以免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产生不同明白得。

第二,贸易术语尽量选用CIF。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联合,利用与货运代理之间的紧密关系来取得物资的实际操纵权。而在CIF 条件下,由于由出口商安排物资的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出口商交货后,如果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缺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同意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缺失出口商能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第三,在商订付款方式时,部分货款要求进口方以电汇方式预付,并在合同条款中订立以下类似条款,“装运物资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部分预付款为定金,其余部分采纳跟单托收;若买方违约,卖方收取的预付定金将不予退还。”如此万一在物资出运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同意物资时,出口商能够用这部分预付款将物资运回或转售,而不至于遭受缺失。

第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如由于进口商财务、信用发生咨询题不获得付款,或因进口方国家风险导致货款无法收回,出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能够规避风险,提升收汇安全性。

(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防范托收的风险

第一,出口商要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准确及时制作交付有关的一切单据,如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

检验证书、汇票等等,单据与单据之间保持一致,以免进口商以此为借口拖延付款,甚至不付款。同时加大国际物资运输及货运单据治理。

第二,慎重选择托收行和代收行。出口商应选择熟悉信任的托收银行,并要求托收银行按照出口商的托收申请书的指示行事。国外代收行最好不由进口商指定,以免由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倾向于进口商,甚至不按照托收指示行事错误放单给进口商,给出口商回收货款带来不必要的苦恼。在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不可能对进口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专门熟悉,出口商能够通过托收行选择代收行,代收行通常为托收行的海外联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银行。

第三,完善和健全国际贸易货款治理制度,外贸企业业务人员要定期检查未收款项,多与客户联系,了解市场情形,关注进口国该商品价格的走势,专门是该商品在当地市场价格走低时,要及时向进口商催收货款。在有条件的情形下,能够安排专门人员,对未收账款进行全过程跟踪,在未收款期间与托收行及代收行保持紧密联系,查询银行交单及客户付款信息,作到事先操纵,及早发觉咨询题,及时解决咨询题。

四、托收的法律属性及政策规定

托收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差不多做法是:卖方(托付人)按照买卖合同先行发运物资,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托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是各国银行办理国际托收业务的通行惯例,它将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分为托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一样确实是代收行)。关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我们所看到的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1.托付人与托收行订有托付合同,它们之间是托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托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托付代理关系。3.托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截了当的托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截了当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托付人遭受缺失,托付人不能按照托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

六、终止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专门是信息技术的进展,国际贸易双方交易沟通效率也比以往大大提升,同时也使得出口商能较方便地猎取进口商信用状况的信息,出口商较以往更放心使用托收这一结算方式,但我国外贸企业切不可疏忽大意,忽视托收结算存在的风险,在持续拓展市场、提升出口量的同时,更要注重经济效益的增长,在合同签订之前、商订合同条款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严密防范,尽可能降低托收结算中的风险。如果进口商一旦不付款,企业应赶忙追款,除自己组织力量追收外,能够托付专业追帐公司追讨;在有必要的情形下,外贸企业还能够通过法律诉讼或国际仲裁收回欠款,争取将缺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国际结算各种付款方式的比较

D/P,D/A,T/T,L/C,的付款方式 一T/T,L/C付款方式 T/T(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LC 是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 T/T与L/C的区别 (1)在T/T方式下,进口商不需向银行申请开发信用证,有关于信用证部分的流程都可省去。 (2)出口商在办完报关等手续后,不再采用"押汇"方式向银行交付单据,而是在"单据列表"页面中直接将单据送进口商。 (3)进口商收到单据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可销货收回资金后再付款给进口商。 (4)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才能通知出口商结汇。 二D/P,D/A付款方式 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

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兹分别示例如下: 付款交单——即期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付款交单——远期D/P after sight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 承兑交单D/A 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应即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承兑交单并不意味买方到期一定付款,这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A.托收的基本涵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B.托收的种类托收是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汇总整编

第一章概述 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本案中,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2.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第三章单据 1.天津ABC贸易公司日前出口英国Brown Brothers Import Co.一批仪器,数量为2000台,贸易双方商定的价格条件为CIFC5%London,单价为200英镑每台。信用证规定"不得

国际结算各章节相关资料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托收和信用证案例分析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 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 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分析: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是: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由香港某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销售合约规定,货物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外套麻袋”;信用证却规定:“均以三夹板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2箱一捆”。在该交易背景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进口商的付款责任,为信用证与销售

国际结算——托收业务操作参考资料

国际结算——托收业务操作参考资料 1、托收的概念:是指由债权人(一般为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托收的分类:托收方式的种类有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类。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对下列单据的托收 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 b.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 3、托收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1)出票人(principal):又称“本人”是委托银行取得国外付款人的付款或承兑后向其交单的人,通常就是出口方,出票人及托运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它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为委托人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它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接受代收行的指示,在取得国外付款人的付款或承兑后向其交单,并最终得到付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drawee) 它是按照托收指示作成提示的被提示人,通常为进口商。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它是向汇票付款人做成提示的代收行。如果托收行不指定一家特定提示行,多数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代收行,但也有时提示行与代收行是分离的两家银行。 (6)需要是的代理人(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这是委托人指定的付款地的代理人,其作用是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拒收货物时,代表委托人接受单据并处理货物。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下,点击观看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流程: 4、托收特点: (1)属于逆汇范畴

(2)代表商业信用 (3)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业务 5、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跟单托收依据交单条件分为承兑交单、即期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3种。(点击黑体弹出) (1)跟单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3)承兑交单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称D/A,代收银行在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后向其交付单据的一种方式。点击观看承兑付款交单流程 6、跟单托收中的汇票与单据 (1)托收汇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卖方,付款人是进口商或买方。收款有三种情况: a. 受益人是收款人。当它把跟单托收汇票提交托收行时,受益人应做成托收背书交托收行。

国际结算之托收

业务操作参考资料 1、托收的概念:是指由债权人(一般为出口商)开出汇票,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托收的分类:托收方式的种类有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类。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对下列单据的托收 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 b.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 3、托收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1)出票人(principal):又称“本人”是委托银行取得国外付款人的付款或承兑后向其交单的人,通常就是出口方,出票人及托运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它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为委托人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托收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它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接受代收行的指示,在取得国外付款人的付款或承兑后向其交单,并最终得到付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drawee) 它是按照托收指示作成提示的被提示人,通常为进口商。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它是向汇票付款人做成提示的代收行。如果托收行不指定一家特定提示行,多数情况下提示行就是代收行,但也有时提示行与代收行是分离的两家银行。 (6)需要是的代理人(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这是委托人指定的付款地的代理人,其作用是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拒收货物时,代表委托人接受

单据并处理货物。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下,点击观看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流程: 4、托收特点: (1)属于逆汇范畴 (2)代表商业信用 (3)主要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业务 5、跟单托收的交单条件 跟单托收依据交单条件分为承兑交单、即期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3种。(点击黑体弹出)(1)跟单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称D/P AT SIGHT,指开出的汇票是即期汇票,进口商见票,只有付完货款,才能拿到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开出远期汇票,进口商向银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交单的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

国际结算托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是出口商或委托人将金融票据连同商业单据或不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交予银行,由其代为向付款人或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托收方式。 A.跟单托收 B.光票托收 C.商业托收 D.票据托收 3.我行收到付款人交来的进口托收单据通知书第二联“付款委托书”(同意付款)后,或承兑到期时,应立即根据托收委托书的索汇路线缮制付款指令。一般情况下,收款人应为()。 A.托收行 B.委托人 C.代收行 D.出口商 4.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遭到拒付时,代收行应要求付款人()。 A.出具书面拒付书,并说明拒付理由 B.在汇票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C.立即通知委托人托收单据已被拒付 D.办理拒绝证书 5.如果托收委托书规定代收行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代收行应()。 A.在对外付款后,向托收行收取 B.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收取 C.在对外付款后,向委托人的代理人收取 D.从对外付款的款项中扣除 6.因付款人拒付,代收行按托收行指示将单据退回,但单据在邮递途中遗失,这种责任与风险应该由()承担。 A.托收行 B.代收行 C.付款人 D.委托人 7.D/P at tenor 与D/A at tenor的区别在于()。 A. 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 B.D/P at tenor 付款人于到期日付款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C.D/P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 D.D/P at tenor 付款人承兑后取得单据,D/A at tenor 付款人出具付款保函后取得单据。 8.办理光票(出口)托收业务时,业务人员审核完票据后,应()。 A.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 B.在票据正面加盖“划线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并签字 C.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背面加盖“托收背书章” D.在票据正面加盖“财务专用章”并签字,背面加盖“划线章” 9.以下选项中,()不是托收业务的交单方式。 A.付款交单 B.承兑交单 C.委托交单 11.信托收据所列货物()。 A.由出具公司所有 B.由银行所有 C.由运输公司所有 D.由出具公司和运输公司共同所有 12、跟单托收业务中,即期D/P、远期D/P、D/A做法步骤不同主要发生在()之间。 A.委托人与托收行 B.委托人与代收行 C.托收行与代收行 D.代收行与付款人 13、某公司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单据于2月5日到达代收行,同日向付款人提示。假如(1)D/P即期;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 案例一 国内某出口商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后因我国货源紧张,请求韩国延迟装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买方船到,我方发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交中国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据交韩国开证行,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单证不符,韩国开证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拒付,并称货物已失踪。 经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已从买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也再未到过中国港口,造成中方钱货两失。试分析此教训。 教训 FOB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存在进口商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只或容易违规的船只,给进口商不提单就取货埋下伏笔。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不投保运输保险,出口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信用证不展期,改为“随证托收”,使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不仅付款责任得不到保证,还不易得到银行融资机会。 案例二 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代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失,试分析出口商应接受的教训。 教训 光票托收是指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出口商不能通过控制商业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用于小额交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为减少退票风险,出口商应待光票托收款项收款后再发货或改成跟单托收。 案例三 我出口商向中东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付款金额为155万美元。我出口商委托国内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办理付款条件为D/P 60天的托收业务,并有“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字句。代收行收到后,按D/A 60天方式将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到期时,进口商一直未付款,我出口商受损,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21

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 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 (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 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

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5、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 天的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第一题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第二题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第三题 (1)挪威A银行开来#7636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 Gloves),尺码为 10号(Size 10)。出口公司于 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人(进口方)认为,单据所列工作手套的尺码与原商务合同不符,表示绝对不能接受,也不会付款赎单。(2)据了解,进出口双方原签订的商务合同所列工作手套尺码确为10— 1/2号( size 10—1/2),但挪威 A银行来证却写成Size 10。受益人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即“按合同规定尺码(Size 10-1/2)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Size 10)制单交单”。(3)本案情况十分明显,起因是进口方申请开证时搞错尺码,以致开出的信用证也错写尺码。开证人以尺码不符拒绝赎单是不对的,开证行更不能以开证人拒绝赎单为由提出拒付。(4)受益人为协助开证人在进口报关时解决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开证人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为 Size 10—1/2,最后,顺利收回货款。

国际结算托收案例

托收的交单条件 托收意指银行依据所受指示,处理资金单据(汇票、本票、支票)和/或商业单据(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以求: 1、获得付款和/或承兑,或 2、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或 3、按其它条件交付单据。 各国银行从事的托收业务,虽在具体操作上可能稍有不同,但基本上还是遵循国际惯例,即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处理,而目前采用的是199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URC522(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代收行交单与进口商付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D/P远期)不鼓励使用远期汇票,以免有些银行将D/P远期按D/A方式处理,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风险,也违背了“付款交单”的初衷; (2)若托收中含有远期汇票,托收指示就应说明具体的交单条件是D/A或是D/P,如无此交单条件,代收行将按D/P处理,但对晚交单引起的后果不负责; (3)对于带有远期汇票的D/P远期托收,只能在受票人付款后交单,不能按D/A处理。

案例1 一起D/P远期按D/A处理引起的纠纷 一、案情 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中东地区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批合同,向其出售衬衣,付款条件为D/P 60 days。 自93年10月至94年2月份,A公司相继委托国内某托收行(A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B银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60 days,付款人为B公司,金额总计达 USD1,556,702.67。托收委托书中列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ue date/tenor 60 days sight,并有Subject to ICC322字句。B银行收到委托书后,陆续以承兑交单(D/A 6O days)的方式将单据放给了进口商。而到期时,承兑人一直未付款,使A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托收行向代收行提出质疑,要其承担擅自放单的责任,但代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二、处理经过 94年2月到5月份远期汇票陆续到期,但B公司未曾付款,A公司于5月份开始与B公司联系,催其付款,B公司称资金紧张,虽签署了一张还款计划书,但随后又提出各种理由,推迟付款。因此在94年底,A公司邀请托收行一同前往中东,从银行托收业务角度向B银行说理,要其承担擅自放单造成损害出口商利益的责任。托收行也认为B银行有明显过失,因此向其阐明下述观点:国际商会ICC322

托收的案例

D/P 远期托收的风险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00 年初,国内A 公司与印度B 公司签订50 多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并向我公司投保信用险,我公司批准该印度买家信用限额为DP90 天USD400000 。A 公司分9 批出运货物,支付方式为DP90 天。A 公司仅在2000 年11 月收到 2 万多美元,其余货款USD492589买家至今逾期未付。 2001 年6 月,A 公司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经海外调查发现,A 公司在印度的代收行CANARA BANK 存在违规业务操作,DP 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造成保户收汇损失。 二、案情分析 D/P 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较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是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方可取得单据(货运单据、提单等)。但事实上常发生代收行擅自放单和付款人承诺付款但拖欠以至不付款。 本案中,出口商在选择代收行时迁就进口商,未选择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最终指定了CANARA BANK ,而该银行未按惯例办事擅自放单,且信誉不佳,明知错误又拒不付款,最终造成A 公司的收汇损失。另外,D/P 远期托收业务尚有其它风险。如目前有些国家一直将D/P 远期作D/A 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进口商信誉又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三、本案启示 1、在出口商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通过投保信用险,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相关的风险。 2 、要积极向银行咨询,尽量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案例1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 案情: 山东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W 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

国际结算 习题3(托收)

1、(1) China National Instruments Imp. & Exp. Corp., Tianjin Branch, Tianjin (Principal )出票人wishes to issue a draft dated 14 July, 200X drawn on Continental CO., 46 Rue de Ancient, Paris (drawee) at sight for USD1,200.00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ianjin (remitting bank) which will make a special endorsement 背书给to Bank deu Paris, Paris marked “Drawn against shipment of 20 sets of transistors shipped per s.s. Chenghua from Tianjin to Le Harve for collection”. (2) The principal presents an application for collection accompanied by draft and documents to the remitting bank for collection. An application for collection shows as follows: Commercial documents surrendered are below: B/L in triplicate (一式三份) Invoice in triplicate Insurance policy in duplicate (两份)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Packing list in duplicate Collection instruction are given below: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Remit the proceeds by airmail Airmail advice of payment Collection charges outside China from drawee, waive if refused by him. Airmail advice of non-payment with reasons Protest waived When collected, please credit proceeds to principal’s account with remitting bank. Remitting bank complete a collection instr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principal’s application to add other requirements as follows: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案情: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 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情: 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 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分析: 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 “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

小数额为付款数额。”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 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分析: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 公司。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 远期均视作D/A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代收行对托收指示的态度: 1995年11月,荷兰A银行通过国内B银行向C公司托收贷款,B银行收到单据后,将远期汇票提示给付款人承兑。据付款人称,出票人已告知,货物已抵达香港,必须承兑汇票后,出票人才肯交货。付款人为尽快取得货物,遂承兑了汇票。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以下判断及案例分析题,仅供参考,若造成误导,责任自负 1.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2.信用证审单时,横审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3.在托收业务中提示行一定是代收行。(×) 4.代理行关系中止后,双方可将控制文件视为失效。(×) 5.海运提单只是货物权利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6.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7.每家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要开展业务,必须有足够的分行。(√) 8.通知行的责任是合理谨慎地验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9. 预付金保函金额小于预付金的金额,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日期为止。(√) 10.叙做议付的面比较宽,除议付信用证还包括凭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 11.旅行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不同是一人。(×) 1.本票可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其中银行本票多为不记名本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能有一个 3.代收行将一张跟单汇票提示承兑或付款时,必须保证所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内提及的货物的确存在。 4.委托人未予以偿债时,担保人有权处置委托人的押金、抵押品和担保品,而委托人债务的清偿额也以此为限。 5.出票地必须是真实签发汇票的地点。 6.信用证最好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因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 7.英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禁止转让”字样,汇票就不可以转让。√ 8.打包放款金额是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限6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9.如信用证的有关各方都同意接受修改书中的一部分,此接受是有效的。 10.提示行应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11.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款必须开具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银行审单相符后即向出口商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12.循环信用证可省去开证申请人多次开证的麻烦和费用支出,因此适用分批的均匀交货的合同。 13.汇付方式是一种对买方或者卖方有较大风险的支付方式。 14.如果某人不是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而仅在票面上签上他的名字,则他对持票人不付任何责任。 15.第一受益人可保留是否通知修改的权利。√ 16.为了避免货物中途转船延误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造成货损货差,在按FOB条件进口时,最好争取在合同中订上“不准转船”的条款。 17.议付与出口押汇都是银行对出口商垫款或融资的授信行为。 18.与信用证业务相比,托收方式对买方更为有利。 19.在一份不可撤销承兑信用证下,假如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承兑了受益人的汇票,但到期却未付款,则开证行仍须对此汇票负责。 20.在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不符点递交保函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 21.某公司将一份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其国内供货商,该供货商交来的保险单上的金额应该高于原证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22.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附有限制条件的背书。 23.在第二受益人交单议付之后,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接到转让行的通知后及时去转让行换单,此转让信用证即失效了,因为转让行是不可以径直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往原证的开证行索偿的,它必须始终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24.各种票据行为中,最重要的是付款。 25.要式性指票据的格式、票据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26.顺汇法的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即由收款人主动开出汇票交由银行收款。 27.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28.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可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29.议付行就是付款行。 30.保函的索偿条款中,一般规定凭受益人自己签发的说明委托人已违约的声明索偿。 31.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便可向受益人付款,它对受益人付款有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1

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 案情 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 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

(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但从南美的习惯做法看,南美客商认为,托收方式既然是种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就应体现其优越性。D/P远期本意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而现在的情况是货到南美后,若按D/P远期的做法,进口商既不能提货,又要承担因货压港而产生的滞迟费。若进口商想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则必须提早付款从而提早提货,那么这D/P远期还有什么意义?故南美的做法是所有的D/P远期均视作D/A 对待。在此情况下,B′银行在B公司承兑后放单给B公司的做法也就顺理成章了。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处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原则上我们应严格遵守《URC522》。托收行在其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表明按《URC522》办理,这样若遇有当地习惯做法与《URC522》有抵触时,可按《URC522》办理。 当然我们在具体操作时,也应尊重当地的习惯做法。将来凡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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