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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战斗区别与联合战役

目前,随着人类战争从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转型的加快,联合作战开始成为未来战场拼杀时主要和基本的作战样式。研究联合作战,演练联合作战,已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军队,包括我军的一项重要任务。

不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或偏差,有的同志把联合作战当成了“筐”,甚至把营、团一级的战术演练也称做联合作战,这就未免偏颇了。要知道,联合作战与合同作战虽有不少相近之处,但它们之间也有质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作战力量的构成及相互作用关系不同。合同作战的力量构成通常是以兵种为主。它们是根据协同作战力量单元的内在协同需求、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事先统一编制与训练而成。合成作战力量在编组上,特别强调不同力量成分的比例搭配和融合编组。在编组好的合成力量中,各种不同力量成分一般会失去各自编制上的相对独立性,整个地融入到合成化力量总体结构之中。因而,在作战时,各种不同力量成分的相互作用关系,往往是—种明确的,且是相对稳定的主次从属关系、支援或配属关系。而联合作战的力量构成通常是以军种为主。这些力量成分往往事先没有统—的编制体系,组成联合作战力量后,仍保留有各自体制上的相对独立性;在作战中,它们总体上是一种平等参与、互相配合与协作的关系。虽然在某一时节、某一行动中,联合作战也需要明确不同力量成分之间的主从支援关系,但就整个作战活动来说,各种不同力量间一般不存在明确、固定的主从与配属关系。

指挥机构的设置及指挥方式不同。在指挥机构的设置上,合同作战主要是由单一军种的合成指挥机构对诸兵种实行统一指挥;联合作战是由来自不同协同力量成分的指挥人员共同组成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对诸军种实行统一指挥。

在指挥控制方式上,合同作战强调集中统一指挥,合成指挥机构是合成军(兵)团、部队作战的具体组织指挥者,在战前,要具体制定整个作战以及各专业兵种力量的行动方案,战中要不断调控兵种部(分)队的行动,保证协调一致地作战;联合作战则往往实施任务式分散指挥,联合指挥机构通常只给各参战力量区分任务,明确作战目标,概略规定联合行动中重大时节的协调方案,不具体规定各军种力量的行动方法。

作战的空间及作战样式不同。合同作战的作战空间主要以交战地区的地域、空域或海域为主,陆军、海军、空军分别主宰各自的战场,其范围一般局限于交战双方单一军种力量打击区域;而联合作战的作战空间由传统的三维空间拓展至多维空间,由有限空间拓展到无限空间,由有形空间拓展到无形空间,敌对双方将在陆战场、海战场、空战场、太空战场以及电磁战场、网络战场、心理战场等广阔领域展开综合性的对抗。发生在这种作战空间的任何作战行动,不会是单一战场的较量,而是多维一体的联合作战行动。

此外,合同作战样式通常有攻防两种类型,非攻即防,攻防转换有一定的过程,并且有明显的交战边界;而联合作战样式则是攻防兼备,在作战地区的全纵深、全时空都能同时展开交战。

作战的协同重心及程式不同。在协同重心上,合同作战主要通过力量编组的高度合成、作战行动的密切协调,以形成整体合力而制敌。如果把协同从组织到实现看作是一

个过程,那么,合同作战的协同重心靠前,强调各种力量成分先形成整体合力再作用于对方。而联合作战则侧重于强调各参战力量作战效果的最终迭加与整合,其协同重心相对靠后。在作战过程中,各种不同的作战力量在行动上往往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在协同方式与手段上,合同作战主要通过调控不同力量在时间、空间上协调一致地行动,实现合力制敌之目的;联合作战则主要通过目标、任务和效果的区分与协调,达成多种力量协同作战之目的。两种协同作战样式,虽然都强调计划协同与随机协同、主动协同与控制协调等协同方式与手段的综合运用,但是,选用这些方式与手段的侧重点不同。一般来说,合同作战主要是靠计划协同,虽也强调各方面力量的主动协同,强调战时根据战场态势的发展而进行随机协同,但这些方式、手段的运用只是补充;而联合作战虽也需要在战前制定周密的协同计划,在战中实施统一的调控行动,但却更依赖不同力量成分的自觉主动协调,强调依托先进的信息网络手段,在预先协同计划方案的基础上,更多地实施随机协同。

由上可见,联合作战与合同作战虽有不少相近之外,但也有许多质上的不同和区别,因而在平时的研究和训练中,我们切不可不分青红皂白,将它们混为一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合同战斗 的三个发展方向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合同战斗的三个发展方向 六队 21100706020苏烨 不同的时代特征,决定了不同的战争形态;不同的战争形态,又决定了不同的作战方式。因而,在人类战争形态由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型的今天,以往的合同战斗也将发生巨大变化,并沿着以下三个方向向前发展。 一、向联合性质的合同战斗发展 联合性质的合同战斗,是指在联合战役的背景下,战术兵团、部队或分队,充分发挥和利用联合信息作战、火力打击和特种作战的效果,适时地采取打击和控制的方式,巩固或扩大战役级作战的效果,以达成某一特定作战目的的一种战斗方式。它是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转型过程中特有的战斗方式,是军队基本实现机械化,并具备一定信息化水平的条件下遂行战斗的主要模式。它既不同于传统以某一军兵种为主,其它军兵种协调配合的合同战斗;也有别于各联合战术兵团在统一的指挥控制下,以相互平等的关系参战的联合战斗。之所以说它具有联合的性质,主要是因为战斗目的与战役目的,甚至战略目的趋向融合,战略决策介入战术层次,战役力量广泛运用于战斗行动,共同遂行战斗任务。之所以说它仍然是合同战斗,主要是因为这种战斗并不组建专门的联合战斗指挥机构,在战术兵团范围内,仍然以配属和支援的方式遂行战斗任务。 联合性质的合同战斗的主要特征表现在:战役层次的体系破击与战术层次的适时控制相结合。具体表现在:一是战术兵团得到的配属非常有限,甚至得不到配属;二是依据不同的作战对象、战场环境和战斗任务,灵活确定主战军兵种;三是不组建联合战斗指挥机构,以计划协同为基础,更加强调依战场变化随机组织协调、自主协同和实时支援请求;四是战术兵团的信息攻击和火力打击力量,融入在战役信息攻击和火力打击体系之中,并充分利用战役力量的打击效果,在战役联合信息攻击、火力打击和特种作战的基础上,战术兵团适时发起攻击,夺取并控制重要目标或地区;五是强调信息主导,火力主战,充分发挥信息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Article 2

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 合同首先是协议,但是协议未必是合同。下面是由小编为你整理的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欢迎大家阅读。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四点: 1)平等主体;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比方说基于行政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就某一事项的所达成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 2)变动民事法律关系;从内容上来看,这一协议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说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了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身份关系; 3)协议;合同首先是一个协议,所谓协议就是指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排除了身份协议由《合同法》来调整;实际上,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物权法》,物权协议也是排除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的;结合前面第2)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实际上它的内容只剩下一点,有关债权关系的协议; 明确了《合同法》上合同的概念,对于“协议”我们也就能够有一

个更清晰的了解了。实际上,《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定义,其中心词还是“协议”,只是在此基础上加了三个限定而已。换句话说,合同首先是协议,但是协议未必是合同。 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工程清工合伙协议书一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承包的景观工程,乙方以包清工形式配合甲方进行施工,施工时间与工程内容由甲方安排、指定。具体达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逐句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逐句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 ??Preamble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decreed as follows: ??本公约个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界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次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 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 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 应不予考虑)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 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Article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 ( 本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 ??(a)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 ( 购供私人, 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除非卖方再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by auction; ( 经由拍卖销售的) ??(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领状的销售)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 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国内招标、2003年版)等等;(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4年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版),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版)等等;(3)其他合同范本,专业工程如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7版),家装合同范本,还有分包工程合同范本等等。范本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 给出一个不很有佐证力的例子是:建设部发布的GF-91-0201合同范本将现在的通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合同条件”,而对于现在的专用条款的内容称为“协议条款”。

合同战斗是信息化战争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军事理论 合同战斗是信息化战争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陈新文 武 进 摘 要 文章从合同战斗、信息化战争概念的基本内涵出发,分析、论证了二者之间的本质联系。认为:联合战术需要合同战术支撑,一体化联合作战形式不仅不排斥合同战斗行为,而且还需要合同战斗行动为其奠定基础,合同战斗是信息化战争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使战争形态全面实现了由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的转变,合同战斗也不会退出战争的历史舞台。关键词 合同战斗 机械化战争 信息化战争中图分类号 E835 8 文献标识码 A 陈新文,军事经济学院勤务指挥系副教授武进,军事经济学院研究生七队 收稿:2006-09-13 战争、战役和战斗的表现形式,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因为不同历史时期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决定了不同历史时期军队武器装备的条件,而 不同历史时期军队武器装备的条件又会产生出与之相适应的作战形式和战争形态,即人们以什么样的方式生产,就会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武力对抗。所谓信息化战争,是指在战争中至少有一方主要使用信息化智能武器装备及与之相适应的战略战术,并通过在多维战场空间内实施一体化联合作战行动战胜敌人的高技术常规战争。它是信息化时代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战争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对传统的机械化战争形态的超越。而合同战斗是相对于单一兵(军)种战斗而言的,是指以某一兵种为主体,诸军(兵)种、专业兵协同进行的战斗。它是战争和军事技术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体现的是作战力量 聚合运用!的一种方式。 由于合同战斗和信息化战争分别是工业化时代战斗的典型样式和信息化时代战争的基本表现形态,因此,当前军事理论界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合同作战形式已经过时,联合作战将是信息化战争的基本作战形式。并且,在前一阶段有人甚至提出我军没有必要再进行合同战术训练,而应改为进行一体化联合作战训练。对此,笔者觉得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对合同作战形式不能一概否定,一 体化联合作战训练替代不了合同战术训练,合同战斗和信息化战争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联系,即使战争形态全面实现了由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的转变,合同战斗也不会退出战争的历史舞台。 1 一体化联合作战是信息化战争的基本作战形式,但联合战斗需要合同战斗作基础 信息化社会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信息网络技术基础上的、由生产者依据市场需求和宏观调控要求自主展开的自组织和自协调式的生产。一个真正实现了信息化的、面向世界市场的企业,就是一个以共同信息网络平台为依托的,以企业总体生产计划和各地市场具体需求情况要求为依据的,按照统一标准和协议,实施信息网络链接下的、广域分布的自组织、自协调式生产与销售的一体化联合生产、销售体系。作为与信息化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具有同一时代特征的作战形式,一体化联合作战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诸军兵种力量的共同作战,它还蕴含有以下更主要的本质内涵,即:是一种在战场信息共享基础上的,在联合指挥机构统一计划和总体控制下的,由诸军兵种力量自主实施的、在行动上相互之间能保持立体、同步和高度协调一致的自组织、自协调式的 并行!作战。 而合同作战,虽然其参战的主体和一体化联合作战的主体一样,也由诸军兵种力量共同构成,但它是按工业时代机械化生产方式来组织实施的一种作战形式,是按目的(任务)、时间、空间、程序 ? 25?第14卷 第1期2007年1月军事经济学院学报Journal of Military Economics Academy Vol 14No 1 Jan ,2007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合同范本)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范本)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在合同成立问题上,公约采用了传统的要约、承诺的理论。 (二)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公约第30条至第44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82.12.10 【实施时间】1982.12.10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 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1节法庭的组织 第2节权限 第3节程序 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 第5节修正案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将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全文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HT-2019-0103 合同编号: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

(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doc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 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 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 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 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 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 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 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 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 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 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 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 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 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 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第 26 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 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 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 24 条规定,“1.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b)对任何 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对照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CISG)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DECREED as follows: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协议和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协议和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因此它又称为契约、协议,合同和协议这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但在其他方面有些细微的差别。 一般情况下,合同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书则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 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有违约责任的规定,协议书没有,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另外,经济合同有合用法作为依据,而协议书暂时没有具体法规规定,协议书比合同应用范围也要广一些,项目往往比合同项目要大,内容不如合同具体,因此,协议书签订以后,往往还要分项签订一些专门合作合同。 总而言之,协议和合同的区别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合同战斗的三个发展方向教学文稿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合同战斗的三个发展方 向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合同战斗的三个发展方向 六队 21100706020苏烨 不同的时代特征,决定了不同的战争形态;不同的战争形态,又决定了不同的作战方式。因而,在人类战争形态由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型的今天,以往的合同战斗也将发生巨大变化,并沿着以下三个方向向前发展。 一、向联合性质的合同战斗发展 联合性质的合同战斗,是指在联合战役的背景下,战术兵团、部队或分队,充分发挥和利用联合信息作战、火力打击和特种作战的效果,适时地采取打击和控制的方式,巩固或扩大战役级作战的效果,以达成某一特定作战目的的一种战斗方式。它是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转型过程中特有的战斗方式,是军队基本实现机械化,并具备一定信息化水平的条件下遂行战斗的主要模式。它既不同于传统以某一军兵种为主,其它军兵种协调配合的合同战斗;也有别于各联合战术兵团在统一的指挥控制下,以相互平等的关系参战的联合战斗。之所以说它具有联合的性质,主要是因为战斗目的与战役目的,甚至战略目的趋向融合,战略决策介入战术层次,战役力量广泛运用于战斗行动,共同遂行战斗任务。之所以说它仍然是合同战斗,主要是因为这种战斗并不组建专门的联合战斗指挥机构,在战术兵团范围内,仍然以配属和支援的方式遂行战斗任务。 联合性质的合同战斗的主要特征表现在:战役层次的体系破击与战术层次的适时控制相结合。具体表现在:一是战术兵团得到的配属非常有

限,甚至得不到配属;二是依据不同的作战对象、战场环境和战斗任务,灵活确定主战军兵种;三是不组建联合战斗指挥机构,以计划协同为基础,更加强调依战场变化随机组织协调、自主协同和实时支援请求;四是战术兵团的信息攻击和火力打击力量,融入在战役信息攻击和火力打击体系之中,并充分利用战役力量的打击效果,在战役联合信息攻击、火力打击和特种作战的基础上,战术兵团适时发起攻击,夺取并控制重要目标或地区;五是强调信息主导,火力主战,充分发挥信息和火力的作用,以信息攻击和火力打击为主、兵力突击或抗击为辅,组织战斗协同、战斗指挥以及各种保障。 二、向联合战斗发展 战斗,作为军事对抗的基本实践活动,已经历了冷兵器时代的阵形战斗,火器时代的线式战斗,机械化时代的合同战斗等历史阶段,现正在向信息时代迈进。当前,随着信息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现代战争正呈现出信息网络一体化、力量联合一体化、指挥控制一体化、作战空间一体化的新特征,交战双方的对抗已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表现为体系与体系的对抗。为了充分发挥诸军兵种的作战效能,使之形成体系化的整体作战能力,合同战斗向“联合战斗”迈进既是有效的途径,又是必然的趋势。 首先,军队编制逐步向小型一体化发展,各军兵种战术单位更加精干,指挥控制能力提高,独立战斗能力增强,使各军兵种在战术范围内共同遂行任务,实施有效的联合作战成为可能。其次,依据一体化作战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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