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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解析

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解析
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解析

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通星驿分公司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条国通星驿总部及下属分公司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六条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按照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

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禁止发展的商户和谨慎发展的商户类型。对于谨慎发展的商户,除要求提供除“三证”外,还要求核查相应的行业证明材料,了解其真实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范围,同时提高审批等级。

第七条禁止发展的商户

●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可疑商户”信息库;

●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的商户。

第八条谨慎发展的商户

●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

●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等;

●提供中介、咨询类服务的商户;

●预付款类商户,如美容美发店、休闲健身会所等;

●担保类、投资类等从事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代理理财类行业商户。

第九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发展商户坚持商户现场考察原则,要求商户发展人员及审批人员相分离。

第十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发展收单商户必须收集

审核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和身份证等基础商户资料,并根据商户行业特征,收集行业或品牌资格证书、业务代理协议、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补充材料。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根据商户资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填写《特约商户业务受理申请表(信息调查表),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

第十二条针对商户审批工作,国通星驿总部制定了严格的商户分组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分为初审、复审,初审为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复审为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商户拓展岗位兼岗。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严格审核目标商户申请材料及所拍摄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核通过。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在签约前,对目标商户进行以下审查:

1.审查该商户和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监管部门的相关征信系统以及其他相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2.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商户注册信息,核对与营业执照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4231358.html,. cn)

●商户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

3.通过金融城域网或征信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查询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核对与身份证件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三条根据审批结果,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按照统一规范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与特约商户签订,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商户按照中国银联规范统一编码,且不同商户使用不同的编码。编码由:收单机构代码、地区码、商户类型码及业务顺序号组成。

第十五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商户培训应覆盖商户收银人员和财务人员,培训内容应至少涵盖银行卡业务基础知识、卡片识别要求、POS操作流程、交易

单据保管要求、商户风险责任及防范知识等,对财务人员还应补充培训协议书条款内容、资金结算和对账流程、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

培训分为现场培训和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应在培训登记表中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材料等内容,由参训人员签字确认。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

第十六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国通星驿应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七条国通星驿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

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重新提供或提供合理解释。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的,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

第十八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回访巡检制度,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和现场回访。要求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回访巡检之前应对特约商户基本资料、终端信息、近期交易数据等进行收集掌握。

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

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商户回访巡检工作单中详细记录商户回访情况,对存在可疑风险点应提交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国通星驿总部清算部应按照受理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及对账服务,妥善、及时处理差错和争议,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根据交易发生时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发起差错、退货交易,不得中途截留或退至其他账户内。退货交易不成功时,应主动联系发卡机构,协助将款项退回持卡人账户。

第二十条特约商户发生以下情况时,应与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

1.商户信息变更不再具备银行卡受理资质;

2.商户连续三个月无交易,且不具备培育价值;

3.商户要求终止商户协议,经协商同意解约;

4.符合协议规定或风险商户撤销条件的商户。

第二十一条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银行卡交易,收回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国通星驿申请为特约商户;

2.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受理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套现: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现现金;

5.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受理终端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国通星驿清算;

6.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国通星驿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国通星驿规定的比率;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0.违规移机:商户未经国通星驿许可,擅自将受理终端从国通星驿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

域,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终端;使用固定终端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终端超出商户本省范围使用;

11.商户合谋欺诈:指商户在受理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蓄意进行欺诈交易或纵容、包庇、协助银行卡欺诈交易,如配合欺诈分子盗刷伪卡,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预授权完成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发卡机构信用资金等行为;

12.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3.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国通星驿强制解约;

14.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5.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16.其他风险原因。

经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以上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国通星驿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应先填写《特约商户撤销/终端撤机申请表》,说明撤销原因,由商户签章确认。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渠道部应核实撤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对于商户主动提交申请的,应对商户实地考察,

核对撤销申请信息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撤销原因是否合理。

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商户撤销条件、商户经营状况和业务受理情况,对商户撤销申请进行审批。

对于审批通过的商户,应书面通知特约商户终止银行卡受理协议,出具《解除合作通知书》,并由商户在回执栏内签章确认。

第三章终端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通星驿总部经营管理部应加强受理终端管理,确保受理终端符合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受理终端程序的版本控制。

第二十四条终端实物采用国通星驿总部经营管理部集中谈判入围、集中采购审批、集中管理等方式降低终端的采购入库风险。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对市场装机的全面现场巡检,核对商户名称、终端编码、终端序列号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终端应用程序由国通星驿总部技术中心集中开发、测试、发布,版本化管理。国通星驿总部经营管理部设置专门终端仓库管理员对终端实物进行管理,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用机定期配送。

第二十六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指定专人管理受理终端主密钥和相关参数,实现“一机一密”。

要求受理终端维护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

设置和保管密码。

第二十七条日常新装机及换机的终端申请领用以业务系统审批通过为依据。新装机必须采用国通星驿总部统一的“一机一密”系统下载密钥,遵循密文专线传输、系统自动下载,严禁明文密钥操作。撤换机具返回仓库前应完成终端应用程序、应用参数的清除。

第二十八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及实际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布放受理终端。原则上,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功能的特约商户仅限布放POS 机。

第二十九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应审慎为特约商户布放POS机以外的受理终端用于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严格限定其他受理终端的布放范围,遵守有关POS机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结算手续费等的管理规定。

移动受理终端只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款、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难以通过商户固定收银台进行款项结算的行业商户。其他行业商户若需布放移动受理终端,需经国通星驿总部审核同意。为确有支付需要的特约商户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省使用功能的,应经国通星驿总部同意。

读卡装置等功能简单的受理终端的布放,应经国通星驿总部或下属分公司同意,且只能用于小型商户和个体工商户。国通星驿总部应通过限制业务类型、加强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形式加强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国通星驿应强化终端交易功能管理,充分结合商户业务背景和实际需求、坚持审慎原则开通终端交易功能,加强对预授权、消费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联机退货、余额查询等功能开通的审批和交易监控,防范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国通星驿制订了严格的现场作业制度,要求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终端部坚持现场安装终端,对商户考察情况进行监督性核对,同时对商户开展业务和风险培训。

第三十二条国通星驿应加强对商户终端违规移机的风险管理:

1.商户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终端接入电话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主动报告,由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协助商户变更终端接入电话或装机地址;

2.在未经国通星驿许可的情况下,商户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银行卡需要、用固定终端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提出申请,由国通星驿书面审批同意;

3.对于国通星驿许可后商户变更终端接入电话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应及时在商户信息中更新终端电话接入号码或装机地址等信息;

4.国通星驿应加强移动受理终端的风险管理,对布放的移动

终端绑定用户身份识别卡(SIM卡),采取屏蔽SIM卡漫游功能、电子围栏等措施确保移动受理终端不超出本身范围使用。对确有需求开通跨省漫游功能的,应由国通星驿审批,且需坚持“一户一批”原则。

第三十三条国通星驿下属分公司每半年至少巡检一次,登记《特约商户巡检表》,出具回访意见,对商户履约情况、经营情况及银行卡业务受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发现商户有异常情况的,应视情况做如下处理:

1.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商户,应立即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撤回终端设备,并按照业务处理要求办理商户撤销手续;

2.商户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破产、倒闭或被查封等,应撤回终端设备,并办理商户撤销手续;

3.商户因迁址等原因无法联系时,应关闭商户终端交易功能,并采取积极措施,联系查找商户;

4.发生终端设备丢失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在网络系统中关闭该终端的交易功能并与商户协商办理清偿手续;

5.对发现的疑似风险商户,应按照风控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6.商户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应视其风险状况,及时撤回终端设备,并冻结或撤销商户。

第四章交易处理

第三十四条传统银行卡收单,系统目前支持的交易类型包括:余额查询、消费、消费撤销、退货、预授权、预授权撤销、

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等各类银行卡受理服务交易,基本交易流程如下图:

POS终端1国通星驿

交易处理系统

CUPS发卡机构

23

4

5

6

【流程说明】

1.受理终端在持卡人刷卡交易后上送交易到国通星驿总部交易处理系统;

2.国通星驿总部交易处理系统将交易请求向银联CUPS转发;

3.CUPS将交易请求向发卡机构转发;

4.发卡机构将交易结果向CUPS传递;

5.CUPS将交易处理结果转发至国通星驿总部交易处理系统;

6.国通星驿总部交易处理系统将交易结果反馈至POS终端,通知商户交易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便民支付业务,系统目前支持的交易类型包括:余额查询、缴费、缴费撤销、转账等各类银行卡受理服务交易,基本交易流程如下图:

用户(持卡人)特约商户星驿公司

中国银联发卡银行①刷卡消费②发起交易

⑨交易返回终端③

扣款请求④转接扣款请求

⑤扣款交易返回

⑥交易返回⑦交易请求⑧交易返回

业务供应商

【流程说明】

1.持卡人通过商户终端,选择其需要缴费的项目、输入户号、金额、刷银联卡、输卡密;

2.受理终端将这些信息发送到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

3.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后,将扣款请求向中国银联平台转发;

4.中国银联平台将扣款请求向发卡银行转发;

5.发卡银行将扣款结果向中国银联平台传递;

6.中国银联平台将扣款处理结果转发至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

7.扣款成功的,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再向业务供应商转发交易请求;

8.业务供应商完成业务交易,并将交易结果向国通星驿总部

传递;

9.国通星驿总部信息系统将交易结果反馈至终端,通知商户交易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国通星驿总部技术中心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保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抵赖性。

国通星驿总部技术中心应适当屏蔽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和芯片卡脱机交易除外),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国通星驿总部技术中心应当根据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真实场景,按照相关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银行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交易发起方式等。其中商户名称原则上应包含特约商户在国通星驿登记的名称,即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主管部门相关批文上的全称,必要时还应增加商户对外经营名称。

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的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禁止多家特约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及多个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

第三十八条国通星驿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

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因预授权类业务需要在资金清算之前存储银行卡有效期的除外。

第五章资金清算及账务核对

第三十九条中国银联生成清算报表

每日系统日切后,中国银联根据CUPS系统银联卡跨行交易数据,生成清算报表;根据商户类别码和交易金额逐笔计算跨行交易手续费及银联转接服务费,以及银联品牌服务费等,将交易本金、银联和发卡手续费等进行借贷轧差后,产生与国通星驿的资金划付数据,并提供交易明细数据和报表。

第四十条国通星驿生成商户结算报表

每日系统日切后,根据国通星驿收单系统交易流水记录,与中国银联提供的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核对,生成商户结算报表;根据商户签约手续费计算商户手续费,并将交易本金、商户手续费、银联和发卡手续费等进行借贷轧差,产生与商户之间的资金划付数据,并提供商户对账文件。

核对结算报表数据准确无误,其中,应收清算资金与中国银联实际划付资金一致,商户交易本金、商户手续费及结算金额正确,国通星驿手续费收入金额无误。

第四十一条资金流转及划付

中国银联根据其清算报表,将扣除银联发卡手续费、品牌服

务费后清算资金划付至国通星驿总部备付金银行。

国通星驿总部清算部根据银行入账回单确认清算账户收妥中国银联划付清算资金,并根据国通星驿结算报表,将扣除商户手续费后的商户结算金额划付至商户结算账户,同时将该清算账户中剩余国通星驿手续费收入划付至国通星驿总部自有资金账户。国通星驿总部清算部向商户提供明细和汇总对账服务,负责协助商户办理交易及资金对账。

第四十二条在会计核算上国通星驿总部财务管理部通过“银行存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暂挂“其他应付款”,付出款项时,冲减“其他应付款”。此科目的账面余额表示国通星驿总部已收但暂时未支付的款项。备付金滞留在公司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通过“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科目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进行核算。利息产生的收益,不定期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国通星驿总部财务管理部建立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国通星驿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全额存放在国通星驿总部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国通星驿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第四十四条国通星驿总部坚持业务操作双人复核,确保岗位分工、相互制约,严禁混岗操作。

设置结算处理岗(分为初审岗、复审岗)、资金划付岗(分为经办岗和复核岗)、退票管理岗、结算管理岗。其中:

结算初审与结算复审分离;划付经办与划付复核分离;结算处理岗与资金划付岗分离;结算管理岗与结算处理岗、资金划付岗相分离。

第四十五条国通星驿总部财务管理部商户资金划付顺序原则为“先收妥、后支付”。除退单交易外,原则上不允许垫付结算资金。

第四十六条国通星驿总部商户审核部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设置和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七条国通星驿总部清算部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国通星驿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十九条国通星驿总部建立了应急情况处理机制

1.结算业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行分级指导及分岗负责的原则,各岗位人员要按照职责范围主动、有序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一接受部门领导的指导和管理。

2.日常结算报表异常情况,应详细登记异常情况原因及处理情况,由结算主管审核确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确保资金结算安全运营。

3.结算系统异常,应通知技术部门及结算业务管理岗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应详细登记异常处理情况。如当日结算系统无法恢复,应及时向商户告示,做好解释工作。

4.采集清算流水异常。若当日上午9时未收到中国银联下发的清算流水,应及时向结算业务管理岗汇报,协调中国银联及时解决,并应登记异常处理情况。

5.资金划付异常,如因结算延迟,造成收单机构当日无法正常划付结算资金,应及时通知,做好解释工作。

6.坚持岗位有效备份原则,即分设当前岗位人员及备岗人员,当前岗位人员因突发事件离岗时,应由备岗人员履行其工作。各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合规运营。

7.其它结算异常事件。编写异常事件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及时协商相关部门解决、处理。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异常事件情况、原因及处理情况;对异常事件风险的预测分析;是否需要修订补充应急预案。

8.异常事件信息发布途径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内部OA 系统等。根据异常事件信息种类的不同,可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方式。

第六章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保证在商户资金结算前,完成对收单交易的实时风险监测。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风险监控系统应能根据不同的银行卡风险类型,设置相应的可疑交易侦测参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第五十一条交易监控。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密切关注下列交易指标:

1.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消费类交易笔数和金额;

2.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手工压单和人工授权交易笔数和金额;

3.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预授权类交易(含联机、离线和手工方式)笔数和金额;

4.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退货交易笔数和金额;

5.商户当日及历史累计失败交易笔数和金额;

6.商户当日余额查询交易笔数;

7.商户当日小额交易笔数;

8.商户近期调单或退单笔数和金额;

以上指标变化异常的,国通星驿总部风险合规部及时通知下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维护良好的收单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业务有序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银行机构及有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约并同意使用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的商户。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联分公司是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坚持“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商户与收单机构双向自主选择、同一商户“一柜一机”、联网通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收单机构管理 第七条在浙江省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机构或已经取得资质从事专业化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二)须在浙江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配备的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收单业务处理系统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五)具备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硬件设施; (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已取得有权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在浙江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于业务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

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管理 2.4.1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类别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卡片的的生产商,可能会出现伪卡,而且被投入使用,会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第二是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会出现的风险是道德风险,诈骗等行为以及卡片丢失的风险;第三是与银行签约的商户,可能会出现虚拟操作、诈骗等风险;第四是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风险,比如利用信用卡套现、洗单等。基于这四个方面的风险来源,可以将风险类别归为以下两种: a.商户面 (1)商户操作风险 商户操作风险是指商户在与客户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这方面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商户在操作培训过程中未熟练掌握整个操作过程,会造成在操作过程中产生问题但商户并不知情的情况;第二,在使用卡片进行支付时,商户未能按照标准步骤和流程从而导致发卡商户银行拒付;第三,商户没有将客户的交易数据及资料进行完整保存,会使得向银行提交资料不完整而遭到发卡银行拒付;第四,商户不能对客户的卡片的真伪及所有权进行识别,有可能会有利用假卡或者偷盗的卡片进行消费的,发卡银行也是不予以支付的。 (2)商户管理风险 商户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商户在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而产生的风险,产生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户自身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使得内部人员可能利用职权之便,肆意勾结进行欺诈,套现等行为;第二,商户对于客户的管理不善,给与一些不法分子持假卡或盗卡消费的机会。 (3)商户欺诈风险 商户的欺诈风险是指商户对于发卡银行的欺诈行为。这种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来源:第一,商户的恶意倒闭,像预存费商户、跳骚市场、二手市场以及街头的个体商铺这样的商户恶意倒闭;第二,商户套现,商户通过投资理财、贸易咨询以及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套现;第三,商户洗单,商户与不良持卡者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通过虚拟交易套取现金。(4)商户经营风险 商户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商户的经营能力所限,导致商户经营失败,从而造成收单方失败,使得该项业务终止。 b.收单服务面 收单服务面主要涉及的风险有:设备程序下装风险、设备参数设置风险以及POS机具损坏、遗失风险。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助力宣传工作落地,构建本行和谐企业文化,激发本行通讯员积极向行内周报、社会媒体的投稿热情,建立科学合理的通讯员工作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本行宣传工作有力开展,确保上下联动的新闻宣传格局,保障信息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由部门(支行)负责人推进或自荐产生,通讯员工作内容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考核并提供奖励和考核依据。 第三条通讯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通讯工作的,由所在部门(支行)另行推荐人选,一周内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工作须围绕杭州联合银行主发起村镇银行的发展实践,结合本行实际要求,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发挥好舆论的宣传导向,推进本行稳健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通讯员任职资格 第五条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良好的道德、思想素养,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 第六条热爱宣传工作,熟悉全行工作导向及部门(支行)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水平和摄影等专业技能。 第八条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具备良好的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九条具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十条积极主动参与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和营销活动。 第四章通讯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围绕企业文化重点工作,宣传所在部门(支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团队建设及业务产品推进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搜集部门(支行)的新闻线索,定期汇总或拟成通讯稿件上报综合管理部。 第十三条保证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每月供稿数量,确保完成全年宣传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杭州联合银行月报的信息上报工作,主动收集关于改进本行企业文化建设、周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本行稿件在报刊、杂志等各大媒体的录用率,扩大本行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完成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本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局等部门的联系。 第五章通讯员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各部门(支行)通讯员每月保证2篇投稿,全年各级媒体录用稿件数量达到年初宣传工作制定的目标。 第十七条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及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和跟踪情况,例如“支农、支小”、“走村镇、访企业”等相关工作动态。 (2)执行各项政策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3)各村镇银行发展进程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4)各村镇银行在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业务营销、创新 (5)各种新产品、新业务的介绍。 (6)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意见或建议;工作中取得的成效,相关经验交流与感受。 (7)文化生活类综合信息。 第十八条稿件要求主题鲜明、文笔通畅、语言生动、清晰简练,内容充实、真实新颖,有思想性、趣味性和可读性,并具有原创性、真实性,名称、时间、数字一定要核实准确。配图要求清晰,原始图片要求存档以备后用。 第十九条报道稿件要注意时效性,要及时,避免因为滞后性导致质量好的稿件未被采纳。 第二十条各部门(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信息宣传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及通讯的报送工作(即部门通讯员)。全体人员要积极参与信息宣传工作,尤其是信息宣传骨干,要在部门中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带头挖掘素材,撰写稿件。 第二十一条通讯员应对稿件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的通讯员将取消通讯员资格,影响恶劣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漏报,报送信息内容严重失实的部门和

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 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信用卡业务发展,充分利用我行优质代发工资客户资源,开展面向大众、链接商户、直接消费的信用卡小额消费贷款业务,总行推出了具有“客户广泛、方便快捷、风险可控、费用合理”优势的银行信用卡产品(以下简称银行卡),并制定了《牡丹“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见附件1)。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与操作,根据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及要求,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银行卡采用专用卡面及卡BIN,卡BIN为622246,卡种为银联品牌个人贷记卡。银行卡须通过牡丹卡审核作业系统完成资信审核和授信审批,且“产品营销编号”、“产品功能编码”、“授权控制代码”、“取现透支比例”设置须符合银行卡相关规定。 第三条银行卡可办理分期付款消费(以下简称“分期消费”)、存款、取现和转账等业务,但不得透支取现和透支转账;仅可在指定商户分期消费,单笔分期消费金额不得低于600元人民币,并可在2至24期内自主选择分期期数,

对于报经总行同意的专项分期业务,分期期数最长不超过36期;分期消费手续费比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折算后的标准收取。银行卡须绑定持卡人代发工资账户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卡片正面: 卡片背面: 第二章参数管理 第四条银行卡业务涉及的参数 (一)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

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用于定义代发工资目标客户预审批推荐额度策略,包括:客户贡献星级、存量客户评分等级、月均代发工资额上限、月均代发工资额下限和比例。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由总行使用“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维护(4721)”交易按照客户贡献星级+存量客户评分等级+月均代发工资额上限+月均代发工资额下限为条件设置维护。 总行、发卡机构可使用“代发工资户预审批额度策略参数表维护(4721)”交易查询。 (二)代发工资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 代发工资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用于定义代发工资目标客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包括:月均代发工资额上限、月均代发工资额下限和推荐等级。代发工资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由总行使用“代发工资客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维护(4722)”交易按照月均代发工资额上限+月均代发工资额下限为条件设置维护,总行、发卡机构可使用“代发工资客户推荐产品等级策略参数表维护(4722)”交易查询。 (三)审核作业系统常量表 审核作业系统常量表涉及银行卡业务的参数包括:目标客户登记簿中星级客户有效期、代发工资客户有效期,由总行使用“审核作业系统常量表维护交易(4781)”设置维护。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第 9 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模板

编号:GR-WR-80200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 模板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模板 备注:本协议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服务外包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 乙方(服务供应商)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的相关服务。 2.“外包服务”是指支付服务中不涉及支付交易下货币资金转移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外包给具备一定标准和条件机构的服务事项。本协议下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服务事项。 3.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是指除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业务以外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受理终端维护、耗材配送、特约商户调单等。 4.“受理终端”是指通过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

银行各类业务流程操作说明汇编

第1章大额支付业务流程操作说明 1.1基本规定 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主系统之一。主要处理同城、异地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大额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2.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目前人行标准为5万元(含)以上。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级行社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4.县级行社在省联社清算中心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省联社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5.大额支付系统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六个阶段。 6.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大额支付系统受理业务时间:8:30-16:30;业务截止时间:16:30-17:00;清算窗口时间:17:00-17:30。 7.经办员应根据支付系统工作状态正确处理支付业务,当日事,当日毕,不得拖延,日终应对各类账务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8.实时监控系统状态,如需进行后续处理的往、来业务,应及时处理。 9.认真处理查询、查复。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对当日收到的查询业务至迟下一工作日的上午9:30前处理完毕。 10.发起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应根据汇款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 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 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 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 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

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特点和作用

2.2银行卡收单业务特点和作用 2.2.1银行卡收单的定义 银行卡收单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商户所提供的一种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持卡人可以在与银行有该业务的商户处进行刷卡消费,由银行最终与商户进行清算。银行该项业务的结算过程是:首先从商户那里获得持卡人的消费记录及数据,然后扣除相应费用,将资金直接划至商户的账户中。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主要任务就是与商户之间受理协议的签订以及按约定承担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过程中的责任。 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1)按照银行受理交易的途径来划分,可以分为联机收单业务和手工收单业务;(2)按照受理卡片的内容,可以分为外汇结算的银行卡收单业务和人民币收单业务;(3)照受理卡片的渠道,可以分为商户收单业务、柜台收单业务以及自助终端收单业务;(4)按按照卡片自身物理特性来划分,可以分为磁条卡收单业务和芯片卡收单业务。 a.外卡收单业务和人民币收单业务 (1)外卡收单业务 外卡收单业务是指持卡人通过境外银行或者境外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可在全球范围内通用的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在我国境内银行指定的提现网点、商户。ATM终端提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国内收单银行代理持卡人进行支付或者完成交易处理的电子商务业务。 (2)人民币收单业务 人民币收单业务是指收单银行为国合法银行卡提供业务培训、人民币垫付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同时从发行银行卡的银行中获取资金偿付的业务。 b.商户收单业务、柜台收单业务以及自助终端收单业务 (1)商户收单业务 商户收单业务是指收单银行通过与合作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为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机具和培训服务,通过其布放在商户端的终端机具受理发卡银行发行的各类银行卡的持卡人发起的购物消费等交易。 (2)柜台收单业务 柜台收单业务是指收单银行在银行网点建立银行卡受理系统,通过此受理系统可以为持卡人办理存款、取款、查询、转账、缴费等交易业务。 (3)自助终端收单业务 自助终端收单业务是指收单银行设立ATM自助终端,通过该终端为持卡人办理查询、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业务。 c.磁条卡收单和芯片卡收单 (1)磁条卡收单业务 磁条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银行只办理以磁条作为信息存储介质的银行卡所需要办理的交易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第9号 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5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

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

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就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开通的交易类型、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服务外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服务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

供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的相关服务。 2.“外包服务”是指支付服务中不涉及支付交易下货币资金转移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外包给具备一定标准和条件机构的服务事项。本协议下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服务事项。 3.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是指除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业务以外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受理终端维护、耗材配送、特约商户调单等。 4.“受理终端”是指通过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专用设备及其终端程序。 5.“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银行卡收单业务(2014版)

一、判断题 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2、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3、收单机构里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可以兼岗。()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4、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可以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一定附加费用。()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收单机构可以对实体特约商户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7、收单机构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首先进行现场检查,再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现场检查,该办法目前只明确适用于实体特约商户。

9、收单机构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 答案:正确。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0、收单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但收单机构可以存储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1、关于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 答案:错误。 解析:参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终止收单业务,仅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答案:错误。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臵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联网通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 (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 (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 (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 (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臵,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 (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核心业务是指第七条中的第(一)、(三)、(四)、(六)。

某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办法为完善我行市场营销体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管理,提高客户经理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展业能力,充分调动和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各项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推进我行精细化管理与职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客户经理岗位等级设定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承担相关业务开发与客户关系管理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客户经理是我行对外展业代表,负责开拓市场,了解客户需求,推介产品,争揽业务,同时协调、会同行内有关部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密切联系,实现业务稳步发展,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条按照“资格认定、管户对等、业绩优先、阅历适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客户经理按年聘用,按季考核,能上能下。各级客户经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业绩考核,对达到年度规定的业绩标准,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考核奖励办法,在聘用期间,根据季度考核所达到的业绩标准,按季享受业绩奖金以及相应等级的职位工资、两费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条我行客户经理职位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习六个等级。对由于综合能力、身体或年龄等原因,不适合一线营销工作岗位,经组织安排在各中心支行营销科从事内部资料管理等工作的内勤人员,不享受客户经理相关待遇。 第四条客户经理职位等级与行员等级对应为: 客户经理等级行员等级 高级客户经理 5 等 一级客户经理 6 等 二级客户经理7 等 三级客户经理8 等 四级客户经理9 等 见习客户经理9 等 第五条客户经理实行资格认定,聘用上岗。每个岗位等级客户经理上岗前,均需达到分行对其岗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并由分行客户经理管理小组根据其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级别客户经理资格。获得客户经理资格的人员,分行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其本人实际能力聘用为相应岗位的客户经理。 第六条见习客户经理见习期为一年。 第二章客户经理岗位条线设置与配备原则 第七条公司客户经理指承担各类表内外资产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新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职能,做好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的营销人员。 第八条已被聘用为高级客户经理者对外统称“高级客户经理”;已被聘用为各岗位的客户经理,对外统称“客户经理”。 第九条客户经理配备原则及在岗最低业务指标。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 (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 (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第六条电子银行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清算数据接收和账务查询及差错处理的管理部门,内设业务处理管理岗。 业务处理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接收银联清算数据并及时提供清算资金入账流水明细;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 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0100221稿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三条境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国内外行业技术标准、保障业务安全运行、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申请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等的相关信息安全。未经申请人、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书面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卡业务特点,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协助发卡银行提供初审录入、卡片制作、信函制作和传输、客户资料保管、信息传输、交易处理、系统维护、增值服务、欠款催收等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对信用卡受理终端具备所有权、使用权的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约或形成授权关系,并完成支付交易结算的服务。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

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黄石市商业银行柜面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行社会信誉,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提升社会形象,规范服务行为,加强柜面服务人员管理,根据本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面服务人员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从事储蓄、会计、出纳、结算等综合业务,直接面向客户、服务客户的内勤人员。 第三条本行柜面服务人员分为正式柜面服务人员和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两类。 正式柜面服务人员根据其工作和考核业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92分(含)以上为一级,83-91分为二级,75-82分为三级。 年度综合考试、考核得分在75分(为不合格)以下或虽然考核合格但达不到竞争上岗比例的降为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临时柜面服务人员与本行只存在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章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及服务规范 第四条柜面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规守纪,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精神。 (二)熟悉银行会计、出纳、储蓄、票据、结算、电脑等基本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举止文明,仪表端庄,服务规范,形象气质较好。 (四)反应敏锐,动作熟练,临危不乱。 (五)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第五条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职责和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 (二)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待客周到,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柜面各项业务,做好柜面服务宣传。 (三)认真审查各种帐、单、折、证、印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及时登记各种帐册和编制各种报表。 (四)严密保管现金、实物、凭证、印章和密押,防止丢失、被盗。 (五)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做好“三防一保”工作。 (六)保守本行和客户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综合柜员的基本要求:单收单付、自管帐款;自我复核、人机核对;大额现金双人清点、特殊业务双人办理;个人负责、独立对外;授权操作、人机制约。 第七条柜面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道德规范;服务语言规范;服务态度规范;服务仪表规范;服务技能规范;服务质量规范;服务纪律规范;服务环境规范等。其具体内容及要求按本行员工行为规范和服务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聘用与解聘 第八条为改善柜面服务人员素质结构,我行将有计划地招聘部分柜面服务人员。主要聘用对象为:

银行分行个人客户经理管理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分行个人客户经理管理考核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零售业务转型,提升个人优质客户的营销和维护服务水平,促进全行由“做业务”向“做客户”转变,网点由“交易核算型”向“营销服务型”转变,进一步提升我行零售业务市场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特制定个人客户经理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个人客户经理 第一条、个人客户经理(以下简称客户经理),是指我行从事贵宾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新客户拓展以及个人金融产品营销和服务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条、客户经理的服务对象是我行贵宾客户(PCRM系统中符合条件的金卡及以上客户),兼顾成长型客户。 第三条、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型网点各等级客户经理的配备数量。理财中心最低配置3名专职客户经理,精品网点(支行营业部及个人存款1.5亿元以上的网点)最低配置2名专职客户经理。贵宾客户数量较多的网点,可由专职客户经理管理维护资产额较高的贵宾客户,由柜员做兼职客户经理管理维护资产额较低的贵宾客户。1名客户经理指派签约贵宾客户数:钻石卡客户30户以内、白金卡客户100户以内、金卡客户200户以内。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 第四条、客户关系管理与维护。依托个人贵宾客户管理系统(PCRM)和理财专家支持系统(CFE),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并及时

更新所管理客户的各种信息(包括客户个人信息、家庭信息、财务信息等),及时将客户信息录入PCRM系统,完善客户档案;经常性地与所管理客户进行沟通和联络,不定期约见或拜访客户,实行客户关怀,了解所管理客户的金融需求,关注客户交易动态和需求动态,及时与客户沟通,提供建议和解决方案,维护和提升客户关系,推动客户升级。 第五条、新客户拓展。充分运用我行PCRM系统、CFE系统、网点其他员工(大堂经理、柜员等)提供的客户推荐信息、客户提供的推荐信息以及其他各种方式,获取新客户线索;及时跟进维护,了解客户信息,建立客户关系,努力将其发展为我行的贵宾客户。 第六条、个人金融产品营销与服务。在客户关系维护的过程中,通过了解客户需求、挖掘客户潜在需求、实施顾问式营销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客户营销和推荐我行的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与客户达成交易;协助客户完成交易操作;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第七条客户经理在客户管理维护、综合营销过程中应落实以下制度。 1、客户档案制度。客户经理要建立和完善所管理客户的信息档案,在PCRM系统上及时准确地录入、补充或更新客户信息资料,并对其进行动态的维护和管理。 2、客户精细化管理制度。客户经理要对所管理的每一位客户进行分析,充分利用所有可能获得的客户信息,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贡献度和忠诚度,撰写分析评估报告,制定客户关系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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