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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文献综述】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文献综述】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文献综述

法学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法院调解已成为解决我国民事纠纷乃至行政纠纷的重要方式。目前,随着全球一体化,民商事纠纷也不在拘束于国内,国际之间也存在着大量的纠纷。针对这种日益增多的民商事纠纷,世界各国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纠纷,已有很多国家制定了类似我们国家的“法院调解制度”。

目前流行的ADR(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概念,其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近几年来,美国一些法院附设仲裁和调停等解决纠纷的方式,实际已经形成了诉讼过程中的ADR,即由双方当事人从调停人员名册中指定,由此在二人选出或由法院指定一名调停员组成的调停委员会主持调停,调停委员一般由律师担任,调停委员会会在听取双方说明并进行一定的询问后拟定调停方案。当事人在接到调停委员和拟定的调停方案后,于一定期限内答复同意或反对,若有一方拒绝,案件即转入法庭审理。

日本则以专门的民事调停法对民事调停作出规定,调停本着当事人互相让步的精神,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民事调停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调停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停止民事诉讼程序,交给调停机关调停。由于调停程序灵活、简便、不伤和气同时有省钱,因而在日本利用率很高。

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也建立了相关的制度,只是没有单独的成立一门法律而是依附于《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我国还规定了有些民事案件是必须先经过调解的,如离婚诉讼、特定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虽然法院调解给我们解决在面对如此大量纠纷的情况下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使很多案件能够友好的解决,并且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人们在适用该制度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是急需我们去解决的。

二、研究主要成果

在《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思考》、《论法院调解制度之改革》、《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新探》、《略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改革》、《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论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等我所找的这些文献的作者对法院调解制度的研究已经比较透彻了,他们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根源进行了彻底的剖析。其是由古代的“调处息讼”不断地完善发展而来,虽然当时的“调处”并不是要保护个人的某项权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权利的维护意识也得到了提高,到了解放战阵时期我国已对调解的原则、方式、效力等作了明确的规定。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民事诉讼法》又将其改为“根据自愿原则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并且经过这些年来不断的完善,法院调解在司法程序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第二、在研究过程中,他们发现了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法院调解制度在现在的司法领域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很多民商案件都是在它的作用下“顺利解决”。然而在近些年来在这巨大的作用背后却反应出了很多问题,“强制调解”“权利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争论的焦点。这些问题也正体现了当前的司法体制还有待完善。

第三、提出了一些解决弊端的方法。针对这些弊端的方法理论界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实行审核制”、“设置庭前调解制度”、“修改调解协议生效的条件,增加恶意调解实行强制措施条款”、“以诉讼和解代替法院调解制度”……

三、发展趋势

在如今这个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的社会中,诉讼和解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了,有很多国家都有了诉讼和解制度特别是经济大国如美国、日本、德国……诉讼和解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今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反应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要以诉讼和解取代法院调解制度的观点。但也有些学者认为在现阶段以诉讼和解完全取代法院调解制度的条件尚未成熟,因此法院调解制度应予以保留,但要进行结构性调整。还有些学者认为以诉讼和解重塑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同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非诉讼民事调解制度。

四、存在问题

第一、法院调解制度的定位存在严重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1、调审结合式。这种模式的法院调解制度没有与审判截然分开的专门的调解程序,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相运行。2、调审分立式。即把法院调解纳入独立于诉讼程序外的调解程序,与审判并立。在实践中,调解常作

为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案件不经过调解不得起诉。调解成立,调解协议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立,则转入诉讼程序,进行审判。3、调解分离式。即把法院调解程序从审批程序中分离出来,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第二、目前有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大部分学者只提出了观点并没有具体的改革措施,即使有改革措施也相差无几,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具体可行性。目前的改革措施基本上只局限在“看的见的地方”,都是些口号性的建议,对于如何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力量,如何实施配套措施等这些一般人员“看不见的地方”却无人涉及。

第三、法律规的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从法律的原则上看,法院调解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要是真的已经分清是非了法院还不如直接判决。(2)从其适用的范围看,我国法院调解所适用的范围过广,容易导致弊端的产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的。(3)从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上看,由于我国的调解协议生效是在法院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的,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时间有一段差距,这极容易导致一方或双方反悔甚至利用这段时间从事违反协议的事情,从而导致协议无法生效并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此,我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研究解决目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所存在的相关问题:首先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并要对其在各个方面完善;其次建立多远化的调解制度,以弥补庭前调解制度的不足;最后完善法官的选任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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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pute Resolution[J].Science,2009,10:164-229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一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法院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

论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论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发表时间:2010-07-21T11:41:56.733Z 来源:《价值工程》2010年第3月下旬供稿作者:金哲根 [导读] 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的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金哲根(黑龙江省第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哈尔滨 150000) 摘要: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国有林的一次深层次、根本性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有许多新问题会阻碍林权改革的进程。本文有针对性地分析了林改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成果,以促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健康、稳妥、有序推进。 关键词: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9-0188-01 0 引言 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的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国有林区长期以来存在着资源性、结构性、体制性和社会性矛盾,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水平。而其中的主要矛盾是体制性矛盾,而体制性矛盾主要表现为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滞后。 国有林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木材生产的战略基地,国有森林资源占到全国森林的42.34%。作为产权形态之一的林权,它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对国有林区来说,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林权制度改革是关键。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政策性很强。国有森工林区的林权制度改革始终是我国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热点,它涉及面广,既关系到国家的生态建设和国土安全的大局,又触及林业企业和广大林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既要考虑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评定,又要具体实施林价制度。多年来,国有林区对林权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从国有管护经营承包到营造自费林,由于没有触及林权制度,森林经营成果不能和职工的利益直接挂钩,影响了职工对森林的投入性经营,职工缺乏投入的积极性、经营的主动性、对经营成果的关切性,林地的综合生产力难以大幅度提高。因此,进行林权制度的改革在客观上是有需要的;国家的政策在这方面的准备也是充分的。 1 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林权制度改革之所以令人瞩目,就在于它突破了产权禁区,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未曾触及、也不敢触及的产权问题作为突破口,通过转制放权、公开公平公正地确权,结束了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由于处于虚置状态而严重缺失的局面,真正明晰了所有权,放活了经营权,落实了处置权,确保了收益权,真正实现了林木、林地经营的产权多元化,真正做到了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把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将给职工,将使国有林业产权主体虚置、林木培育保护缺少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从而把职工的利益、职工的积极性和国有林区造林护林等事业完全融为一体。在国有森林资源领域真正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真正实现了“林定权、权定根、人定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广大职工由原来游离于林业经济之外的“雇工”变成了山林的主人,拥有了实实在在的林木所有权、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 2 提升了森林资源的综合经营利用水平,解决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于把森林资源流转给林户,实现了由经营林木资源为主向经营林木资源、林地资源和林区资源并举的发展模式转变。职工承包经营后,取得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不仅营林造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确保成活率、追求高质量,将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林木融为一体,而且,通过立体复合式经营,大力发展林上经济、林下经济和林间经济,从纵深、宽广两个维度全方位地实现了森林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2000年,国家开始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尽管它在一定程度上使国有林区得到了休养生息,却没有从根本上和长远上解决森林资源的恢复与发展问题。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补充了“天保工程”的单向外力作用,实现了国家资金的注入与企业内部体制改革的双向互动,从而为国有林区建立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以及繁荣的文化体系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并且,改革实行的承包经营50年不变,使“天保工程”的成果得以巩固、扩大、延伸,向着更加长远的治本目标迈进。 3 收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效果 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伟大创举,在于它建立了活立木市场,即林户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买卖,无需采伐,就可以把山上的活立木变成资金,实现了由资源不动产向流动资产的转变,解决了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效益兑现慢、生产风险大的问题,促进了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尤其是它实现了两个突破:一是突破了“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传统价值观念,当代人栽树,当代人受益,大大缩短了林木成长、成材以及林业职工受益的周期;二是突破了只有采伐林木才能实现林地价值的传统观念,通过立木活体流转,既保值又增值,确保的是它的生态效益,增加的是它的经济效益。林业职工成为收益者和投资者,扩大了就业渠道,缓解了下岗再就业的压力。概而言之,改革收到了国家得生态、企业得效益、职工得收益、社会得稳定的理想效果,加快了社会主义和谐林区的建设步伐,收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双赢的效果。 4 为森林抚育融资打开了绿色通道 长期以来,由于投入不足,致使森林抚育乏力,已成为阻滞我国国有林区发展的障碍。而林权制度改革,通过资本运营、资本流转,有效地激活了民间资本,妥善地解决了森林抚育资金匮乏的问题。尤其是改革以后,极大地激发了职工群众投资林区、大力营造“民有林”的积极性,使国有林区国家投入不足部分得到了有益补充,并且,也为今后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投入森林抚育,打开了绿色通道。 由此可见,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林区经济大发展的重大举措。

社会保障体系文献综述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研究综述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国家管理社会保障事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总称。它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方面面,如社会保障保障立法、社会保障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方法、机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社会保障业务经办等。狭义的概念是指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权限的划分。1本文为了写作需要采取的社会保障管理的定义偏向狭义的定义,但也涉及到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从目前现有的文献来看,单独研究社会保障管理的文章相对比较少。主要是放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中,作为一个部分加以论述。 1、中国管理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1.1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 对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演变过程的划分说法不一,阶段的划分标准也各不相同,三、四、五阶段的都有。不过有几个关键的时间点是公认的,即1978年是改革探索阶段的开始,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标志了中国基本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建立。 根据管理主体的不同来划分,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从1951~1969年的工会管理,到1969~1980年代的企业自管,再到20世纪80年代的多部门管理,直至1998年国务院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结束了社会保险工作多部门分散管理的局面。民政部门主管城乡社会救助事务。2000年国家又成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至此,形成了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2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机构设置,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纵向机构设置,大体分为三个层次:中央、地方和基层。横向机构设置,在从上到下每一层按照不同的职能性质设置包括行政管理机构、业务经办机构、基金运营机构和监督机构四大类机构。(见图1.1) 图1.1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3 从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来看,目前参与社会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等。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农村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等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管理。财政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所有的机构统归国务院管理。 对于中国社会保障管理的研究,学者从不同学科,如社会保障、财政学、管理学、法学的角度,不同角度如社会公平、效率,政府的责任定位,社会管理服务等来进行研究。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管理体制的模式(政府在管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管理的社会化、信息化,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和改进对策,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以及管理体制的国际比较等几个方面。 1康士勇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M),2003年8月第2版 2章晓懿:社会保障:制度比较(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 3对于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部门设置,有各种不一的说法,在这里采用的是其中一种 4关于中央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也是说法各异,本文取其中比较统一的说法。

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我市推行国有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后,林业产权已基本落实到户。如何把林农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对接起来,提高林农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县××镇××村积极探索新路,谋求新的发展理念,在林改后探索林区发展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作用。 ××县××镇××村辖区面积5.3万亩,本地村民自留山、责任山面积4.6万余亩,全村216户736人,有9个村民小组,人平山林面积80亩。××群生林场座落于××镇××村,是在该村村民通过反租毛竹林场山林,实行整体流转后由××籍客商投资购买组建的。目前,该村除9户农户山林面积约3000亩未流转外,其它的山林约4.3万亩已全部实行整体流转,并交由××群生林场运作。××群生林场的经营模式群众普遍反映良好,据调查了解,未参与流转的9户农户及××村周边的部分群众都在陆续加入该林场。 一、基本情况 1、经营理念。按照山下办工厂、山上建基地、“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实现工业反哺林业,村民整体搬迁至县城,到县城就业成为城镇居民。着力整合林区资源,实现林业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探索林改后林区发展新路。××群生林场本着林地分类经营、用材林定向培育、天然林进行保护的经营方式进行开发利用。现在已经编制了林场五年经营方案,今明两年准备营造速生林8000亩,毛竹林改造2万亩,申报省级生态公益林1.5万亩。

2、流转方式。根据客商与村民的协商,××群生林场经营的4.3万亩山林,其中50%的山林面积按竹林地计算实行租赁,租赁价格为25元/亩,同时以目前一尺竹13元市场价格为基数,市场价格每增加一元,竹林地租赁费相应每亩增加一元。即一尺竹市场价格达到14元时,租赁价格按26元/亩计算,依此类推。另50%的山林面积按树山计算,转让经营权30年,实行一次性付款,成交价为300元/亩。据测算,××村民平均80亩山林,其中50%即40亩按树山计算,人平可获得1.2万元,50%即40亩按竹林地计算实行租赁,现在每年人平可获得1000元。今后随着竹子价格的提高,租赁费每年将不断增加,基本解决了村民生活问题。通过××群生林场的运作,××村村民不仅可在林木采伐、竹林改造、造林抚育等务工上获得劳务收入,而且可在群生林场创办的工厂务工获得工资性收入。××村山林流转一半卖、一半租的形式,既解决了农民发展急需起步资金的难题,又解决了农民长远的基本生活问题。 3、合作方式。××群生林场是××县最大的私营林场,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一期总投资800万元,实行股份制合作。总投资折合1000股,每股8000元,其中客商出资408万元,占股份的51%为510股;另外49%的股份490股折合392万元,由村民自愿认购。据调查,××村民参与流转的207户农户中,有44户认购了股份。认购股份最高的为23股,入股18.4万元,认购股份最低的为2股,折合人民币1.6万元。其他42户农户认购的股份为2-23股不等,投资1.6-18.4万元。 4、管理方式。××群生林场为股份制公司,法人代表为董事长创维集团副总杨东文,董事会设有5人,其中投资客商代表3人,××村代表2人。监事会有5名股东组成,全部为××村村民。××群生林场完全按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方

论法院调解制度

论法院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7-28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谭宝昌内容提要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但由于我国采取的调审结合、交互运行的调解模式往往会造成调解与审判的混同,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重点分析我国调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并就如何对其进行制度完善和改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法院调解制度完善改革建议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调解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原始社会纷争的解决基本上都采用民间调解的方式,到了阶级社会,调解更是被官吏及普通老百姓所接受,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之所以这么盛行,是由于深受儒家贵在持中、贵在尚中思想及"合文化"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儒家的纲常伦理深深的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普通性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这种文化传统使调解的

作用经久不衰。同时也正由于调解的盛行,从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整套的制度,为以后西方国家把调解作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借鉴提供了依据。当然,这种制度辨明是非、平息纠纷对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又因为调解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及宗法关系的基础上的,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秩序为目的,忽视了个人的权利,所以又具有明显的落后性。它要求通过劝和的办法折中妥协的解决双方的纷争,追求息事宁人的效果,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法治的形成,与现实的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法权要求明显相悖。 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绝对多数,这也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模式虽然已暴露出许多弊端,但并不全是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调解作为处理和消弭纠纷的一种方式,确实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且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心理定势、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在审判实务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实用价值,如避免可能因此而造成的反目成仇,促使他们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以及对改革我国诉讼模式的超职权主义也可起一定的作用。 (二)法院调解的基本模式 根据调解和审判间的关系的不同,各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以下3种模式:

关于当前国内外企业薪酬制度的文献综述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工商管理系 学年论文 题目:关于当前国内外企业薪酬制度文献综述 专业:人力资源管理班级:2011级一班姓名:陈叙学号:110520135 完成时间:2014年2月25 指导教师评语: 成绩: 教师签名: 评阅时间:年月日

关于当前国内外企业薪酬制度文献综述要有摘要、关键词等,按格式来写。内容暂且这样。 一、前言部分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企业内外经营环境日趋变化和具有挑战性,企业竞争,不仅是产品的竞争、技术的竞争,更是人力资源的竞争。管理好人力资源,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人力资源竞争的背后是机制的竞争,特别是薪酬机制,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面对形势发展,企业在薪酬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然而薪酬体系则是把企业的战略目标转化成员工的具体行动方案,并引导、激励员工实施这些行动,形成企业、社会与员工利益一致的共同体的重要环节。因此如何搞好企业中薪酬机制的研究,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本文一方面主要研究企业如何通过设计科学适用的薪酬体系,来达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以及发挥人才最大潜力;另一方面,找出企业薪酬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从而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益。 二、主题部分 (一)国外研究状况 《薪酬系统理论》(Matt Bloom)一文中指出:对于一个组织的内部,薪酬系统是比补偿系统跟简单的一种机制,为了确保薪酬系统能够在提供金融报酬的组织的雇佣者和由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之间创造一种经济有效的交换。但是,薪酬系统在组织内部也扮演着一种重要的社会和象征角色。通过这些角色薪酬系统也影响着各种各样的例如员工关系、雇员环境以及绩效等自然的产出。高绩效组织的研究强有力的表明:大组织在诚信、相关,关怀、尊重的基础之上创造和养育了相关的交换。Reilly and Pfeffer以这些方式汇总了这些著作:“大公司的人们想在大的环境下工作,在那里他们可以准确的发挥他们的天赋,在那里用尊严、诚信和尊重来对待他们。并且组织的文化是值得他们去尽情的承诺和高的努力。研究组织公平对于理解薪酬系统的非经济影响特别重要。这些研究表明公平问题是怎么成为员工关系的一个重要的部分。这也为理解公平是怎么成为一个精心设计的薪酬体系的一个临界成分创造了基础。一种水平的薪酬系统被看做是公

(工作总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XX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2010年对于我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来说,既是决战年、又是攻坚年、也是成功年。一年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直是各级党政工作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农民期盼的焦点、加强农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切入点和林业发展新的起点。这一年里,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力领导下,全区上下严格按照“县(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林改工作机制,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通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林业部门的精心指导和热情服务,全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明晰产权及确权发证”的核心基础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区、乡林业工作机构、编制、经费全面落实。 一、我区林改工作基本情况 我区共有集体林地43.32万亩,林改涉及2个乡3个涉农街道、28个村、292个组 2009年以来,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了全市林地的稳权发证工作,全区以“均股均利”为产要经营模式。到目前为止,全区共完成1109宗、9.32万亩林地的登记确权和发证工作,高处纠纷8起,外业勘界率、纠纷调处率、林权发证率平均达到100%。总之,经过2年的努力,我区林改工作取得较好成

绩,对促进我区的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1、通过确权发证,明晰了产权,调动了林农的积极性,加快了林地的流转速度,加速了造林绿化进程。 全市已有100%的林地核发了林权证,这些地方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确权发证调动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一是表现在造林上,许多农民,特别是个体承包大户在自己拥有林权的山上开展人工造林。二是表现在管理上,群众自觉上山防火、防盗、防虫、去杂、施肥,真正做到了“把山当田种,把树当粮管”。三是表现在林地流转上,稳权发证以来,社会上不少人以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参与到林业生产经营中来,形成了全社会办林业的大合唱。 2、林地流转加大了社会力量对林业的投入。 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和稳权发证后,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明显提速,今年来,全区集体林地流转比例达到26%。林地流转后,经营主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林业生产。 3、项目建设增加了林农收入,进一步巩固了林改成果,实现了林改目标。 2005年以来,我区实施了退耕还林项目,项目的实施给林农带来了极大的收益,进一步调动了林农加大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 4、配套改革的完成,建立了林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区政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问题越发复杂化,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今,我国的法律资源十分有限,法官人数十分有限,因此在这有限的资源里如何解决日益增加的法律纠纷问题是当务之急。大家知道经济发展过程的出现最多便是民事纠纷,而且有些民事纠纷十分的繁琐,有时法院不能很好的解决,于是这些案件就日积月累下来了,所以我们要提高民事纠纷解决的效率。那么如何才能提高效率呢?我们知道中国至古以来都讲“以和为贵”,那么要是能和平友好的解决法律纠纷问题是提高效率的最好方法。而法院调解在这里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古代的人都是厌讼的,那是便有了调解的方法,由衙门的大人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得到满意的答复。因此,我们在现在民事争议如此多的情况下更要发挥好调解制度的作用,这样既可以节约法律资源的浪费提高效率而且可以不伤和气,岂不是一举两得。 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法院所应用的调解制度有一定的缺陷,它并不能很好的提高效率。为什么呢?因为法院的调解和审判并没有分开......因此我们国家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法院调解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日益增加的法律问题。 (二)选题的意义: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者擎起只有友好和睦的蓝天。 从更高的意义上讲,加强法院调解的研究和适用,利用这种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既不会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彻底断裂,还可以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 研究目标:发掘法院调解制度在现阶段的缺点,寻求合理措施完善该制度,使其在案件审理中发挥充分的作用,提高诉讼效率。 主要内容:一、法院调解的基本理论概述

人才机制文献综述

人才机制研究文献综述(一)人才机制的文献综述 1.人才政策研究 人才政策界定来看,人才政策是指包括人才培养、开发、利用等方面规定的一系列法律体系,旨在促进人才作用的发挥(萧鸣政,2009)。对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开发、配置和利用的措施体系,最终是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目标(陈颖,2009)。在宏观层面,为实现人才的聚集以及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杨蕾等,2017),在人才引进、激励、培养、使用、管理等各项环节的一系列干预措施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瞿晓理,2016)。 从人才政策内容来看,中央战略及政策的引导、地方政府战略的调整是各地人才政策创新的重要动因,京、沪、浙三地在府际竞争和府际学习的过程中,也在不断进行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胡威,2018)。通过对国家近40年发布的系列高端人才政策为分析样本(黄海刚等,2018),发现中国高端人才政策具有显著的政府主导性和变革渐进性、强调“引”大于“育”的政策价值隐喻等特征,也经历了政策工具从单一到多元、发文机构从相对独立到协同的制度变迁。借助文献编码和计量分析法(刘忠艳等,2018),以改革开放以来的科技政策为基础数据,解读了政策性文本阶段性分布、政策发文主题、政策要素,揭露了政策变迁与选择间的

深层关系。人才政策在层级传递执行过程中,基层政府会出现政策功能异化、多部门执行中的政策实施梗阻、政策对话中的信息传送阻塞三种执行偏差不适应的情形(陈丽君、傅衍,2017)。凡是时间上较晚出台相似政策的示范区,都从已出台该政策的示范区产生了政策转移。示范区之间通过政策的学习、借鉴和模仿,能够促进不同程度上的政策创新,降低政策成本,提高政策制定水平,提升政策的竞争力(程瑨等,2017)。 从人才政策区域比较来看,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人才政策的评价体系(刘玉雅、李红艳,2017),将京沪粤苏浙地区的人才政策进行比较,指出人才引进标准及人才激励发展性和福利性为主要影响因素,将人才政策的完善度比较顺序排列为京沪粤苏浙。通过对北上广深四地人才政策的对比(黄怡淳,2017),挖掘了其他三大城市科技人才政策可借鉴的优点,针对广州提完善人才政策的若干举措。以京沪深的创业人才政策作为研究对象(郭俊华、孙泽雨,2016),发现三地共同存在由于过度运用创业融资及创业促进支持政策,造成政策冲突、打架的问题,以及在减少障碍、创业教育维度的政策运用上存在空白的现象。 从人才政策研究方法来看,人才的发展可归结为学术科研、参政议政、社会地位三个方面,运用相关回归分析的方法(郭名等,2018),探究了政策对于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的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最新版】

【仅供参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7 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山西省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夏店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人口情 况 全村现有总户数169户,总人口730人。(其中: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数38户。 (二)资源情 况 林业用地总面积600亩。村集体经营600亩,其中: 有林地600亩,灌木林地200亩,宜林地500 亩。其它租赁、流转、拍卖、转让亩,其中:有林地亩,未成林造林地亩。 (三)改革范 围 本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集体经营的林业用地。参与林改面积1300亩,人均各类林地1.7亩。不参与林改面积亩。(要注明不参与林改的类型和原因。) 第 2 页共 7 页

二、组织机构 村林改领导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组长:范苗锋 副组长:李剑 成员:范春云范生宏范树文 三、改革遵循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收益权。 2.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 3.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客观实际确定改革形式。 四、改革形式 1、非集体林地的处理办法 (1)对于合同完善,群众没有异议的,依法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或授权的村林改领导小组确认后直接确权发证。 (2)对于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不大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变,可以通过调整承包费缴纳比例的办法对合同进行完善。 (3)对暗箱操作,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群众意见较大的,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依法进行纠正。 (4)对承包的宜林地没有按要求完成绿化任务的,一是限期绿化,二是作为合同违约处理,按照程序收回,归村集体所有,列入这次改革范围。 2、集体林地的改革办法 第 3 页共 7 页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今天,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与法院大讨论心得体会三汇编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与法院大讨论心得体会 三汇编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 今天,市委政法委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市民事调解工作会议,X法院系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终于等到了一个期盼已久的机会,与尊敬的人民调解员们一起阐述调解心得、交流调解经验,探求调解真谛,我们倍感荣幸。这是一个探讨调解方法、创新调解途径的大会,也是民事审判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互相学习、携手共进的大会。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对于加强我市民事调解工作,构建和谐X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此,我代表X中院党组,向长期关心法院工作的市委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一直以来帮助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司法局领导与人民调解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也借此机会对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表示亲切的慰问!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它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并取得很大的成就,“着重调解”曾被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确定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司法调解曾在一段时期受到冷落,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几乎成为全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另一种现象是民事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案件审结以后上访和缠讼仍然不能停息,已生效判决的自觉履行率极低,甚至在执行中遇到抵制和对抗。这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讼累乃至被动局面,而且大大地削弱

了司法公信力,造成案虽结但事未了的状况,甚至成为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发了人们重估法院解调的价值,重新审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们认为,从宏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从微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法官审判艺术。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之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作用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官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 一、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实行了几十年,论证了几十年,现在还讲意义谈价值似乎是老生谈,不合时宜,但是我认为在今天还谈这个问题仍然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调解的积极性还不够高,主动性还不够强,态度还不够端正,方法还不够灵活,调解结案比例不够高,调解工作效果不够好。这源于对调解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些片面观点。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诉之于法院就是为了争端能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而调解只不过是“和稀泥”,未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正义更应该体现在判决当中;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只是“市场买菜,讨价还价”,无道理可讲,因而法官无法写出充分说理的判决书,用调解的形式结案,是法官没水平的表现;更有的法官认为调解是马锡五时代的产物,已经过时了,已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潮流。这些都是极端错误的观点。当然,在客观上由于审限的要求,由于统计指标片面追求结案率,由于法官办案任务和数量太多的压力等等与调解需要耐心细致的思想调和工作和引导说服工作所需要大量时间之间是矛盾的,迫使法官放弃调解,尽快判决结案。还有,由于随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律知识的增长,他们

硕士研究生应该如何撰写文献综述

第七章硕士研究生文献综述的撰写 7.1 文献综述的概念及作用 一、文献综述的概念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学科、专业或专题的大量文献进行整理筛选、分析研究和综合提炼而成的一种学术论文,是高度浓缩的文献产品。根据其涉及的内容范围不同,综述可分为综合性综述和专题性综述两种类型。所谓综合性综述是以一个学科或专业为对象,而专题性综述则是以一个论题为对象的。 文献综述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历史现状、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文献综述是针对某一研究领域分析和描述前人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到何程度,要求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动态、前沿性问题做出较详细的综述,并提供参考文献。作者一般不在其中发表个人见解和建议,也不做任何评论,只是客观概括地反映事实。 二、文献综述的作用 文献综述在于高度浓缩了几十篇甚至上百篇散乱无序的同类文献之成果与存在问题或争论焦点,对其进行了归纳整理,使之达到了条理化和系统化的程度。它不仅为科研工作者完成科研工作的前期劳动节省了用于查阅分折文献的大量宝贵时间,而且还非常有助于科研人员借鉴他人成果、把握主攻方向以及领导者进行科学决策。 三、学写文献综述的意义 1、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科学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 2、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科研选题及进行科研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 3、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4、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可难可易。对于毕业设计的课题综述,则要结合课题的性质进行书写。 文献综述与“读书报告”、“文献复习”、“研究进展”等有相似的地方,它们都是从某一方面的专题研究论文或报告中归纳出来的。但是,文献综述既不象“读书报告”、“文献复习”那样,单纯把一级文献客观地归纳报告,也不象“研究进展”那样只讲科学进程,其特点是“综”,“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和林改工作总结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和林改工作总结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省林改办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以及在全体林改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林改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1、筹备工作情况 自09年始,我市就开始筹备林改工作。一是组织有关人员到福建、江西和省内试点市县澄迈、屯昌学习考察、汲取经验;二是积极组织各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参加省组织的林改培训学习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三是制定本市林改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四是编制林改工作预算经费,并报市政府审批;五是招聘106名大学生和社会人员,培训后充实到林改队伍,加强林改队伍建设。 2、动员部署,成立机构。 自4月30日召开全市林改动员大会后,全市各镇积极响应,按照林改工作的流程,制定本镇林改实施方案,成立林改领导机构,并召开全镇林改动员大会,传达市林改动员大会精神以及安排部署本镇林改工作。接着,各镇陆陆续续召开村级林改动员大会,传达市和镇的林改会议精神,成立村级林改机构。至目前为止,各镇基本已完成村级林改动员大会的召开和林改机构的设立。 3、林改宣传情况

市林改办宣传组和各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标语、横额、发宣单、**调声等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林改宣传活动。并派出工作队深入林区、村庄召开群众大会和走村串户进行面对面讲解林改的政策精神,林改的好处,把林改政策精神灌输到群众的头脑,使老百姓接受林改,自觉主动地配合工作队开展林改工作。在林改宣传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全市林改宣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尤其是我市南部地区,老百姓特别欢迎林改,盼望林改工作尽快开展。 4、培训情况 (1)、政策培训 我市林改政策培训工作采取三级培训方式。一是邀请省林改办专家到市里讲课,把各镇的分管领导和骨干人员以及市林改办各职能组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在市里加强政策培训;二是市林改办派出林改专家,以镇为单位,召集本镇林改办工作人员及村委会、村民小组林改组长集中培训;三是村一级林改队伍的培训,由镇林改办负责讲课培训。通过层层培训后,使林改工作人员真正了解、掌握、吃透、贯彻、落实林改政策精神,使林改工作顺利开展。 (2)、内业培训 主要是制图软件的操作和表格填写制作等技术培训,至目前为止,已培训了70名工作人员,并按照集体林地面积分派到各镇林改办,负责本镇的内业工作。 (3)、外业培训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 论文摘要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所主持的调解活动;二是指调解协议。因此,不能将法院调解片面地理解为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仍属法院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第一,诉讼外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或组织所进行的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有的属于民间性的调解,有的属于行政性的调解,它们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上的一项制度,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的内容包括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第二,诉讼外的调解,不论是民间调解还是行政调解,调解的主持者只是进行调解活动,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而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诉讼开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进行协商活动,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协商活动的结合。第三,诉讼外的调解协议不论是否制作调解书,都不是诉讼文书,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其效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记笔录,确认其效力。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适用法院调解。 一、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以下除标题外统称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自愿协调,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又称诉讼中的调解。上述调解制度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对双方进行的说服教育工作,即使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也应属于调解活动。如果不是出于这一初衷,只是为了顺利对案件作出判决,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的活动则不属于调解。 其次,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可以运用判决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外,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说理讲法,进行劝导,多做思想工作,促使他们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所以,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法院调解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调解活动既可以在合议庭也可以在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下,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 一方面,在各个审判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在某一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也可以进行调解。如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在开庭前,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结束后随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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