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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四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2016年5月6日上午,山东省人们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中侦办的四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典型案例1:德州市陵城区检察院监督一起以虚假诉讼逃避法院执行案

2011年11月,崔某向德州市陵城区法院起诉齐某,请求判决齐某偿还个人借款38万元。诉讼中,陵城区法院查封了齐某名下位于名馨花苑的住宅一处,并于2012年3月判决齐某返还崔某借款36.5万元。2012年1月11日,案外人王某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齐某名馨花苑房产的查封,并出具了《购房协议》和收款条,证明其已购买了该房产,非齐某所有,法院遂解除了查封。2012年5月10日,崔某向陵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拍卖齐某自建沿街门市楼。2013年3月27日,案外人王某全又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齐某欠其23万元借款未还,已经法院调解,且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齐某以自建沿街门市楼抵顶,现沿街门市归其所有,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拍卖。陵城区法院以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崔某遂向陵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陵城区检察院及时调取了相关民事审判、执行案卷,经审查,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随即开展调查。最终查明,齐某为达到逃避法院执行的目的,与王某全串通伪造证据,通过恶意调解、虚假出卖等手段转移财产、隐瞒财产,阻挠法院执行,恶意侵害债权人崔某合法权益。陵城区检察院针对齐某与王某全虚假调解案,向陵城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崔某与齐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督促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对齐某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对齐某、王某全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陵城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齐某、王某全虚假调解案件再审裁定予以撤销,对崔某申请执行案恢复执行;陵城区公安局对齐某、王某全以涉嫌伪造印章罪立案侦查。在陵城区检察院有力监督下,齐某在一个月内便将40万元执行款全部交付崔某,使得三年多执行未果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因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而起,随着调查的深入推进,又接连发现了虚假调解案件及以房抵债、虚假转卖等非法转移财产行为,既有民事纠纷又有执行纠纷,还有犯罪行为。在办案中,陵城区检察院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及移送犯罪线索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全方位出击,使案件很快得以彻底解决。

典型案例2:肥城市检察院加强部门联动监督两起虚假借贷纠纷诉讼案件

2015年3月,肥城市检察院在走访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时发现,肥城市法院受理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该两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泰安监狱服刑,肥城市法院对该两起案件裁定中止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经与公安民警共同询问李某得知,几年前,李某为赚取利息差,曾大量借钱再高息借贷给他人,后因资金链断裂,为躲避债权人纠缠,李某与其堂哥、妹妹串通,由其堂哥、妹妹分别去肥城市法院起诉李某归还借款112万元和110万元。公安民警又分别询问了李某的堂哥及妹妹,两人均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

2015年4月8日,肥城市检察院向肥城市法院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驳回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决驳回李某堂哥、妹妹两起民间借贷案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债务人通过诉讼的形式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肥城市检察院办理的这两起虚假诉讼案件,有力打击了恶意虚假诉讼,维护了司法秩序,保障了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3:莱芜市检察机关成功监督一起逃避债务虚假诉讼案

2013年6月20日,杨某以13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为由,将借款人杨某林及其妻张某某和担保人莱芜

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林)起诉至莱芜市莱城区法院,案件审理时杨某林等被告未参加开庭,法院缺席判决确认借贷关系成立。执行阶段,双方和解,杨某林、张某某用其名下冷库26年的使用权作价偿还杨某的130万元借款。案外人钟某某等人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莱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查明,杨某林与钟某某等五人组成联保体向中国银行莱芜支行贷款1000万元,每人200万元。2013年5月31日,钟某某等四个担保人替杨某林偿还贷款200万元。2013年6月4日,杨某林、其妻张某某与钟某等四人签订还款协议。为逃避到期债务,杨某林与杨某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涉案130万元借款系杨某林自案外人李某处借取,后转至杨某名下,杨某又将该款项转至张某某名下。张某某经多次转账将该130万元转回给李某。整个转账过程在2013年6月9日当天完成,其转账目的是获取银行转账凭条证明履行了借款义务。

莱城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系虚假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遂向莱芜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4年5月,莱芜市检察院向莱芜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莱芜市中级法院指令莱城区法院再审,11月26日,莱城区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莱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提请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杨某、杨某林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莱芜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某林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杨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典型意义:该案系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和担保责任,伪造借条,制造虚假转账关系,虚构债权债务,通过缺席判决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和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等手段,依法纠正了错误判决,对相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打击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4:临沂市检察机关监督三起为离婚转移财产虚假诉讼案

2014年7月,于某向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起诉,要求于某红(与于某系姐妹关系)返还借款40万元。同年9月12日,罗庄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于某红自2012年起累计向于某借款40万元,要求被告于某红偿还原告40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于某红未履行判决义务,经于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于某红丈夫李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李某不服执行裁定,向临沂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李某认为,罗庄区法院在判决时未将其列为被告,执行法官却在执行时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执行存在违法情形,遂向罗庄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于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发现,其陈述的事实经过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存在前后矛盾,遂对借款来源、时间、用途、交付方式、利息约定等细节进行了详细询问,于某最终承认其与于某红之间没有4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该案系因于某红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为在以后离婚中多分财产,伪造了借款、借据,企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转移财产。罗庄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围绕该案涉及的离婚财产分割可能会有多起虚假诉讼案件,遂依法对于某红、李某夫妻二人在罗庄区法院的诉讼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发现了两起李某为被告的借贷纠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两起案件的原告蒋某、刘某并未实际给被告李某借款,系被告李某为防止离婚时与妻子于某红进行财产分割,与蒋某、刘某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蒋某、刘某于2014年3月持伪造的借条分别向罗庄区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借款,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罗庄区检察院针对上述三起虚假诉讼案件,依法向临沂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15年6月,临沂市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向该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当事人进行处罚。临沂市中级法院裁定罗庄区法院再审,罗庄区法院再审撤销了上述三起虚假诉讼案件原判决,并对涉案人员于某、于某红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是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领域。一方当事人为个人利益,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制造“被告”身份的虚假诉讼,既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又严重损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临沂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灵活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促使法院再审并撤销原判决,同时,建议法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此案的成功办

理,给试图通过恶意串通、蓄意造假、非法获取不当利益的当事人予以重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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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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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岗位责任制

人民检察院岗位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省、市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科、局、室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目标 第一节各科室共同职责 第三条:按照检察院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认真抓好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组织好政治、业务、文化学习,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每年每人完成调研或经验材料1—2篇,信息及宣传稿件2篇,并根据情况提出检察建议。 第六条: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发挥团结协作精神,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及院党组、检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节各科室分职责

第七条:办公室 日常工作 1、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 2、负责文件收发、传阅、催办、督查以及档案管理、印鉴管理、保密等工作。 3、负责统计报表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调研及技术工作。每年编写《检察情况反映》10期以上,负责文件材料打印、复印工作。 4、负责机关日常事务、财务、资产管理、后勤装备、赃款赃物管理、车辆管理、枪支弹药保管等工作。 5、来宾接待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调研工作 1、调查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运用法律、执行政策提供依据和意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2、负责案例分析、经验材料、调查报告的编写和审阅工作。 3、负责全院性的综合材料、检察宣传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及与各新闻媒介联络工作。’ 4、开展与检察业务有关的政策、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检察委员会案件的讨论、开展检察工作和法制宣传。 技术工作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0825094.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0825094.html, 河北省检察院通报六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2016年4月8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6起刑事执行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2月13日,冯某无证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崔某某相撞,造成崔当场死亡。经认定,冯某应负全部责任。2013年3月8日,冯某妻子申请要求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监所检察科经审查发现,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冯某真诚悔罪,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冯某妻子即将分娩,家中老人需要赡养,遂提出检察建议,兴隆县公安局采纳建议,依法对冯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例二:骈某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骈某因犯诈骗罪被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2015年10月20日,磁县法院通知执行局对骈某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并将该通知书送交该法院立案庭立案。该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立案直接转送执行局审查,且该执行局审查无果。对此,磁县检察院立即向磁县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法院采纳了此建议,完善了生效判决中财产刑未执结部分强制执行工作机制。 案例三:司法所所长玩忽职守致社区矫正罪犯脱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犯监管单位古城营乡司法所所长申某某玩忽职守,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致使其在监管期间诈骗,并且还为该犯伪造了部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邱县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申某某立案侦查。2015年12月24日,邱县法院对申某某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四:省监狱管理局一监区中队长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 原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一监区副监区长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在负责报请侯某某保外就医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捏造事实,收受家属礼品,为罪犯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报请。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立案侦查,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案例五:辛集市新城派出所所长等人徇私枉法为罪犯制造假立功材料案。 衡水市检察院监所检察人员在书面审查监狱提请的郝某假释材料时,发现郝某在原审判决中有过立功情节,郝某供出其立功表现是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父花钱买来的立功。衡水市检察院立即建议法院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六:廊坊大厂公安局将涉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2015年2月19日,廊坊大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郝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郝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县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对郝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大厂公安局却未执行法院决定,一直将郝某某羁押在看守所。大厂检察院对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要求县公安局将郝某某送交强制医疗。大厂公安局立即按照要求,将郝某某送交燕郊冶金医院强制医疗。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a10825094.html,/kx1798.html

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说明书_文秘知识

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对每个岗位都是很重要的,橙子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说明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岗位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最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1 / 6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岗位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处岗位职责: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脏贿赂局岗位职责: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脏、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局岗位职责: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1、指导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案件; 2、组织并查办渎职侵权案件侦查协作。 4、负责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协工作; 4、侦查监督处岗位职责: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2 / 6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涉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法学家教学案例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9日公布涉及铁路刑事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包括破坏铁路交通设施,骗逃铁路运费、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涉铁团伙盗窃等。十大案件分别为: 一、黑龙江“4.13”破坏交通设施案(黑龙江K7034列车脱轨事件) 2014年4月13日,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海伦线路车间工人吴某某(男,44岁)为发泄对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满,采用拆卸钢轨的手段破坏铁路设施,造成由黑河开往哈尔滨的K7034次旅客列车脱轨、倾覆,致1人轻伤、6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该案发生后,哈尔滨铁检机关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管检察长带领两名业务骨干组成公诉团,对卷宗进行了认真查阅,及时提审被告人,并两次深入案发地复核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证据开示等方式解决庭审程序和证据列举等相关问题。因为铁检机关的工作充分、有力,在案件审判中,法院完全采纳了铁检机关的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振军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被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经济损失413万余元。 二、云南“2013.11.21”特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案 这是昆明铁检机关在专项活动中办理的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是公安部“灭枪专项行动”的第11批督办案件,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名。该案共计查获9mm大口径制式手枪4支,制式手枪子弹396发,弹匣7个,火药枪2支。 三、枝江22名村民特大涉铁团伙盗窃案 该案由武汉铁检分院襄阳铁检院办理。经查明,邓某某等22名枝江市安福寺镇丰山岗村四组的留守村民利用其毗邻枝江车站编组场的便利条件,8次携带自制铁钩、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趁夜潜入编组场内,采用掀盗等方式盗窃共计4万余元的铁路运输物资(主要是大米、玉米和黄豆),再用皮卡车、轻型卡车运走销赃。经铁检机关的努力工作,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对该盗窃团伙22名被告人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四、衡阳铁检院监督立案的破坏京广高铁交通设施案 这是广州铁检分院衡阳铁检院承办的一起案件。2014年1月3日,京广高铁耒阳区间发生一起人为在钢轨上放置两根树木,造成G1129次列车被撞,中断行车36分钟的事故。了解到公安机关仅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衡阳铁检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破坏交通设施案,公安机关处理明显错误,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派员提前介入,并于4月18日向衡阳铁路公安处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以铁路有关部门对事故性质定性为铁路治安事件为由进行解释,衡阳铁检院充分阐述应立为刑事案件的理由和依据,并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当日,衡阳铁路公安处即以破坏交通工具设施案,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男,汉族,31岁,湖南耒阳人)立案侦查。 五、重庆铁检院监督立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4年3月18日,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大修段职工王某某在梁平火车站施工作业中,违反操作规定,施工完毕牵引运行前,没有认真履行检查义务,疏忽大意,致使施工作业的物料运输车侧翻、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成都铁检分院重庆铁检院得知公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鲁检发政字[2011]第7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1.09.16 【实施日期】201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鲁检发政字[2011]第75号) 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监督和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始终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

进,弘扬正气,激励斗志,根据高检院、人事部联合颁发的《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等13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等13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为张鲁生等5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为吕洪宾等7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坚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抓队伍促业务,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筑牢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线平台。同时,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再立新功。 2011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今后检察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繁重。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十三检”会议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抓好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努力开创我省检察工作新局面,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3月23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以“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了“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十个典型案例,彰显了我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所树立的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一 梁某某等8人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4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7年7月5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南昌市城镇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路下沙沟7号的商品房共13套。同时约定,公司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一个月内负责办妥房屋产权证。现其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某开发公司却迟迟未办理产权证,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为争议房屋办理房屋备案及产权证。同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分别为8人作出了8份民事调解书。同年1月30日,梁某某等8人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并向南昌市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昌市房管局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经检察机关查明:该8起案件均系原审案外人万某、方某等人制造的虚假诉讼。万某、方某等人为了赚取梁某某等8人的办证费,将10套梁某某父亲自建的农房,3套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虚构成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且伪造了用于诉讼的房屋买卖销售合同、购房发票、该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原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被告的和解协议、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等。之后,万某委托案外人梁某处理诉讼事宜,梁某带着伪造的8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找到原审法官郑某,郑某在未审核原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套用梁某提供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8份民事调解书。后梁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蔡某应梁某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向南昌市房管局发出了要求该局为梁某某等8人办理13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昌市房管局遂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监督情况及结果】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8起案件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且,该8起案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原审法官郑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原执行法官蔡某因犯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梁某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万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方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连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典型案例二 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7日,江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投资公司两年内投资4000万元,酒业公司投资1亿元,用于共同兴建厂房等设施。2010年10月21日,酒业公司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投资公司支付投资款4000万元及违约金800万元。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12月3日,南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2010)丰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继

司法文书写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

检诉[]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检察院职能+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教学设计】《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山东人民)

《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 本课是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三单元《撑起法律保护伞》中的第 5课第二框题《法 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的内容,本课主要讲述: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知识,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知识与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知识,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能力目标:分析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资料,能够认识和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和行为。 【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学校、社会的案例资料,感受家庭、学校、社会给予特殊保护,体会今天我们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幸福。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观察、思考社会生活现象等,自觉接受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 【教学重点】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 司法保护的内容。 1 、多媒体多功能教室; 2、素材(故事、图片等)。 【一、生活回望】 教材P74 【二、讲授新课】 1.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制定两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 2.家庭保护 (1)探究分享 教材P75,小瑞的故事 讨论:

1.小瑞的父母为了他的健康成长都做了些什么? 2.父母为你的成长都做了些什么? 强调:家庭是我们成长的第一站,家庭环境深深影响着我们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涉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等内容。 知识拓展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家庭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 相关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进入学校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心灵对话 教材P76,心灵对话 提问: 1、安安为什么要求妈妈“换个爱的方式”? 2、未成年人应该怎样适应家庭保护的要求? 2.学校保护 探究分享 教材P76:广文中学内容 讨论: 学校的这些做法对学生的成长有什么作用? 图片展示: 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小学的学生们在安全课上了解警示标志的含义

刑事诉讼起诉书

刑事诉讼起诉书 刑事诉讼起诉书,诉讼起诉书能够自己写哦,以下的刑事诉讼起诉书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刑事诉讼起诉书范文【1】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不、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照。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刑事诉讼起诉状【2】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 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讲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

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假如完全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非常轻的刑。 为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讲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 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依照(判决书上讲我供认不讳,罪行严峻)判处徒刑10年。 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全然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的那一辆才是确实,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依照党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的。 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19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咨询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刑事诉讼起诉书【3】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书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不、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 拘传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11月13日)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各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尤其是认罪价值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慎重严格把握。 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 第四条【“认罪”的认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第五条【不认定“认罪”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罪”: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第六条【“认罚”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认罚”: (一)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三)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 第七条【不认定“认罚”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或者对已签署的具结书所记载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暗中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 第八条【“从宽”的适用】从宽处罚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简从快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5月5日发布“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使用权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615件4445人,提起公诉4484件8025人,显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正不断加大。 典型案例之一: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2003年4月,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IP核技术,用于航空航天设备的测试,该IP核由三个主要功能模块组成: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被告人房树磊作为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被告人房树磊在1553BIP核BM 模块尚未完成情况下(BC、RT等模块已研发完成),提出辞职申请,离职获批准后遂转到其妻子付永利为法定代表人的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微公司)工作。因1553BIP核技术一直由被告人房树磊负责研发,欧比特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与被告人房树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欧比特公司出资5万元,由被告人房树磊继续负责BM模块的研发,同时约定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被告人房树磊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房树磊向欧比特公司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整套技术已研发完成。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房树磊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矽微公司使用其掌握的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技术。矽微公司先后生产销售系列1553B测试仪17个,销售金额达800多万元,其中,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销售相关产品11个,给欧比特公司造成250余元经济损失。经鉴定,欧比特1553BIP核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553BIP核技术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矽微公司与欧比特公司源代码文件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代码段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由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立案,并指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2日对房树磊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并于2014年3月12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矽微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房树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6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是侵犯上市公司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利用专业办案机制优势,针对此案技术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审查认定难的特点,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的检材提取、办案程序的完善、涉案技术的鉴定、产品利润的审计、损失的计算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扎实基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两次前往广州听取鉴定专家对涉案技术的讲解与分析,保障精准有力指控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提出的关于涉案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法,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和采纳,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和示范。案件办理后,检察机关主动回访被害单位,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风险漏洞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受到了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好评。本案历时两年半,一审五次开庭、二审三次开庭、审计鉴定达七次,侦查、审计、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员均先后到庭作证说明情况。案件的办理不易,彰显了我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水平。 典型案例之二:宋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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