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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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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27 18:03:53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平等保护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和市场秩序,确保依法、规范、文明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和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讲政治、顾大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客观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执行好每一件案件,使所办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案件执行必须坚持审执分离、立执分离和实施权与裁判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执行案件应当依法、迅速、及时、连续地进行,穷尽执行措施,非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暂缓执行。

第五条执行方式、措施应当适当,不得因不当执行损害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执行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本院执行局统一管理、实施执行案件并指导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本院内设其他机构不得办理执行案件。各人民法庭办理本辖区内的执行案件,重大、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八条执行法官执行案件时,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执行中制作的执行笔录、收集提取的有关证明,参加的执行人员应亲笔签字。强制执行时应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司法警察参加。

第九条执行案件一律由立案庭立案。当事人申请或有关审判庭移送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继受人;

(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执行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立案庭在24小时内立案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耐心说明理由,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立案的,在3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条权利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及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还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申请执行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享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十一条执行局负责执行下列法律文书: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调解书;

(二)业务庭移送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书以及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所有案件均需由立案庭统一编案号,经流程管理部门登记后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内勤收到案件后,应进行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立案庭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逐案登记案件的相关情况,并装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证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执行告知书》、《执行流程管理表》后交承办法官签收。

第十三条执行程序终结前,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或承办法官发现正在执行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属实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予以撤消,已被执行的财产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驳回申请执行裁定的,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不服受案法院管辖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第十四条承办法官应在收到案件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举证书》、《申请执行风险告知书》,责令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告知其举证不能的风险;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督促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其不如实申报财产或申报后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能的,在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即可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未在《强制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需采取下列执行措施的,承办法官应在指定期限届满后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局长和分管院长审批: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指定行为;

(四)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或强制转让、交付被执行人财产及其权利;

(五)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

(六)执行被执行人、案外人担保的财产;

(七)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八)留置出境证件;

(九)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

(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搜查措施。前款第(一)至(三)项执行措施由执行法官填写《强制措施审批表》交局长、分管院长审批;第(四)至(七)项执行措施由执行法官根据合议庭讨论的意见在3日内制作出裁定书交局长审批、分管院长审核签发;第(八)至(十)项执行措施由承办法官根据合议庭讨论的意见在3日内制作出裁定书或公告、搜查令文稿,交局长、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审批签发。解除前述执行措施按相同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执行标的物需评估的,承办法官应在合议庭讨论后的2日内,出具评估委托书交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办理。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的标的物名称、数量、权属、所在位置、占有使用情况、评估完成时限、评估机构的资格或条件。

第十七条院对外委托办公室接到评估委托书后应在3日内启动委托评估工作并及时督促评估机构办理评估事项。

第十八条承办法官将评估委托书交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应当留有回执,收到院对外委托办公室交付的评估报告应当签字,并由院对外委托办公室的承办人注明交付的日期。

第十九条承办法官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承办法官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在5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说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说明后,对评估报告仍有异议且理由成立的,可责令评估机构再次作出说明。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而又坚持不放弃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应当准许。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经查证不实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执行标的物需拍卖的,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在委托拍卖前,应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保留价。拍卖委托书的内容包括:拍卖的标的物名称、数量、权属、所在位置、占有使用情况、拍卖保留价,拍卖完成时限、拍卖机构及买受人的资格、条件。承办法官还应该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收集其他资料提供给拍卖机构。

第二十二条院对外委托办公室接到拍卖委托书后应在3日内启动委托拍卖工作并及时督促拍卖机构办理拍卖事项。

第二十三条承办法官应当在每次拍卖的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当事人经通知未到场的,不影响拍卖的进行。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应当对拍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入卷备查:

(一)拍卖公告的时间、期限、媒体、范围及事项;

(二)保证金的预交、处理;

(三)拍卖叫价、应价、成交或流拍过程;

(四)拍卖价款的交付;

(五)佣金、费用的计算、收取;

(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案件执行过程中,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在合议庭讨论后的1日内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裁定书交局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传唤,由承办法官签发传票传唤。需拘传的,逐级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的司法拘留、罚款,由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院长批准。情节严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合议庭讨论决定。承办法官根据合议庭讨论的意见在3日内拟写出书面报告交局长、分管院长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的案款应当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承办法官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收取案款后及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交被执行人作为履行债务的凭证,并提取收据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备查。承办法官不得代收、代交执行款项。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应当将执行款划入院执行专户,据具体情况处理:

(一)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不同意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的;

(二)执行款项未能一次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要求全部款项执行完毕后一次性领取的;

(三)申请执行人另外负有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接到其他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

(四)承办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

(五)接到上级法院或本院有关审判庭暂缓执行通知的;

(六)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

(七)案外人、协助执行人对划拨的款项提出异议的;

(八)拍卖、变卖、转让被执行人财产及其权利所得款项的;

(九)其他应当划入院执行专户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对划入执行专户的执行款项,承办法官应及时到财务室核查并将到款情况及时告知执行局内勤,内勤应逐案逐笔进行登记,并随时与财务室核对帐目,做到帐款清楚。

第三十条执行中,扣押、提取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承办法官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并制作交付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入卷备查。由承办法官转交的,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交被执行人作为履行债务的凭证,并将收据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备查。

第三十一条在执行中划拨的款项,扣留、提取的财物,应登记附卷,妥善保管。严禁违法使用、截留、挪用、侵吞、私分执行款物。

第三十二条由执行局暂存保管的执行款物,需发还执行申请人的,由承办法官填写《执行款物发还审批表》,经局长、分管院长审批,始得发还。款物支付或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承办法官应将申请执行人收到款物的凭据连同《执行款物发还审批表》副本收集入卷备查。

第三十三条领取执行款物,应由当事人直接领取,情况特殊的,可经特别授权人领取。执行法官不得代为领取、转交执行款物。

第三十四条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需委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法院执行的,由承办法官备齐下列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内勤审核、局长批准后,报送市中院执行局统一委托执行:

(一)报请市中院委托执行的书面函;

(二)向受托法院出具的委托执行函;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

(四)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

(五)立案审批表复印件;

(六)财产保全状况;

(七)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八)委托法院的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九)其他。

第三十五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在3个月内未执行完毕的,我院可进行执行,但应当通知受托法院。

第三十六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十七条在执行案件中与其他法院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中级法院执行局处理。

第三十八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由承办法官在3日内将案件材料交局长指定其他法官审查,组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合议庭讨论认为案外人异议不成立的,由审查法官根据合议庭的意见在3日内制作出裁定书,交局长签发。合议庭讨论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由审查法官根据合议庭的意见在3日内制作出裁定书,交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一)执行申请人对法院不予执行公正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决定书、裁定书以及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

(二)案外人或第三人对法院驳回其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对法院变更、追加的裁定不服的。

第四十条申请复议期间暂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得解除。

第四十一条对司法拘留、罚款不服的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承办法官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提请合议庭讨论后,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本院作出的,报请院长处理;

(二)上级法院作出的,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三)委托法院作出的,应首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然后函告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2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的,按照答复意见执行;超过2个月未作答复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并将情况逐级抄报至省法院执行局。

第四十三条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及时要求合议庭复议,并可以要求承办法官暂缓执行。合议庭拒绝复议纠正的,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申请执行不预交执行费,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执行兑现的标的额核算,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或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强制扣划。

第四十五条案件中止、终结、执行完毕或以其他方式结案,只要有执行兑现标的额的,无论部分还是全部,承办法官均应据实核算执行费,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或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强制扣划。

第四十六条申请执行人预交的实际支出费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执行返还申请执行人。

第四十七条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执行期届满10日前,填写《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报局长审核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15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第四十九条刑事没收财产刑判决、裁定应当即时执行,刑事罚金刑判决、裁定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五十条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一)公告、审计、评估、资产清理及请示、协调、举证的期间;

(二)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四)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五)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五十一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执行法官应将和解协议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法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官不得强制当事人执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和解协议约定生效法律文书不再执行,并经执行局审查认可的,裁定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反悔要求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不予支持。和解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应当作执行完毕报结。

第五十三条执行和解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写明未执行的金额及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中止裁定书副本,由原承办法官审查后,报局长批准恢复执行,交原承办法官办理。原承办法官调离或不宜继续执行该案的,由局长另行指定执行法官办理。

第五十五条案件中止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中止执行的,应当具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或由执行法官记录在卷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

(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应当具有公民死亡证明书或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应当具有案外人的书面异议书;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具有该法人或组织终止的书证;

(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应当具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可以由其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证明,也可以由执行法官作出调查笔录等证明;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有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益亏损调查笔录、财务报表、注册资金到位等的证据证明;

(七)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关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其权属尚未确定的,应当具有该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并明确指出执行标的物为其正在审理案件争议标的物的书面证明;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应当具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立案通知书》;

(九)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或检察机关抗诉的,应当具有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书;

(十)被执行人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1年以上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由当地派出所和当地基层组织分别出具证明材料;

(十一)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由当地派出所和当地基层组织分别出具证明材料;

(十二)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的,应有申请执行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十三)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已经歇业、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还应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中止执行的案件,执行局应当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其他参加人就中止的事由进行听证,中止事由成立的,方可中止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或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中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依职权中止执行的案件应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法官应根据合议庭评议的意见,在3日内制作执行报告报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的执行案件,由执行法官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五十八条中止执行的案件,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写明未执行的金额及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中止裁定书副本,由原承办法官审查后,报局长批准恢复执行,交原承办法官办理。原承办法官调离或不宜继续执行该案,由局长另行指定执行法官办理。

第五十九条案件终结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一)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具有执行申请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应当具有撤销该法律文书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应当具有该权利人死亡证明书或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应当具有该被执行人死亡证明书或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具有当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执行法官收集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益亏损调查笔录、财务报表、注册资金到位等的证据证明;

(七)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有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第五十七条执行中,扣押、提取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承办法官应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邀请有关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强制交付,并作好强制交付笔录,由承办法官和到场人员签字后入卷备查。强制交付后,裁定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六十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执行局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价交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邀请有关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强制交付,并作好强制交付笔录,由执行法官和到场人员签字后入卷备查。强制交付后,裁定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第三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法院发出变卖公告,经过60日无人买受,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作价交由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对该财产又无其他执行措施可采取,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邀请有关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强制交付,并作好强制交付笔录,由执行法官和到场人员签字后入卷备查。强制交付后,裁定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结案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的;

(三)裁定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裁定终结法律文书的执行的;

(五)其他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自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均应制作裁定书或通知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六十四条案件执结后,执行法官应在3日内写出结案报告,并填写结案审批表交局长签署意见。

第六十五条中止和执行结案的案件,执行法官应在中止裁定送达当事人或结案后3日内将卷宗装订完毕并移交内勤。内勤收到卷宗后应及时在收结案登记簿上作好登记,并造册送审监庭检查。

第六十六条审监庭检查合格的,交还内勤。在10日内造册归档,检查不合格的,发还执行法官补正后造册归档,并按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英语发音规则和重音规律

重读音节 开闭音节读音 元音字母重读开音节和闭音节中的读音 a ①在开音节中/e ?/n ame,pl ane,Jane,baby,cake ②在闭音节中 1 一般读作/? /bag,dad,hat,map,black,back 2后面字为st, ss, th时读/ a :/ e ①在开音节中/i:/h e,these,me,Chinese ②在闭音节中/e/b ed,let,pen,desk,yes,egg i ①在开音节中/a?/b ike,drive,time,nice,kite ②在闭音节中/?/fish,big,drink,sit,milk,swim o ①在开音节中/??/th ose,close,go,hoe,home,no ②在闭音节中/?/clock,not,box,shop,sock u ①在开音节中 1. /ju:/st udent,excuse,duty,Tuesday 2. 元音字母u 在辅音字母j、l、r 或字母组合ch、sh、tr 、dr 后面时(辅音字母发音为[?、[?]、[t?、[d?]、[I]、[r]、[tr]、[dr]),读/u:/,例如:JUne, blue, ruler, true。 ②在闭音节中/?/bus,cup,jump,much,lunch 特殊读音 元音字母在重读音节中的特殊读音 a ①在/w/ 音后面/?/want,what,watch,wash,quality ②在f, n, sk, ph, sp, ss, st, th, lm 前/ a after,pl a nt, ask,grasp,glass,fast,father i 在-nd , -ld 和gh 前/a?f ind,child,light,high ①在-st, -Id 前/??/m ost,postcard,old,cold

HR511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实施条例

HR511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实施条例 1. 总则 1.1目的: 《沿海地产投资(中国)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沿海地产投资(中国)奖惩治理制度》系列中,为强化制度与流程执行成效,达到提倡良好的企业执行文化,规范运作、禁止错误连续和改正错误的目的,而建立的专项治理规章制度。 1.2 宗旨: 以爱护国家与企业的法律和规定为目标,通过采纳奖惩治理那个鼓舞工具,操纵企业中的非期望行为的发生,引导职员知法,守法。 1.3奖罚原则 (1) 地区采纳从总经理基金列支,及时奖励的原则; (2) 与绩效治理挂钩的奖励原则 (3) 检查期内累计犯错次数,合并处罚的原则。 (4) 视情节的严峻性,在类别与金额范畴内,量情确定处理程度的 原则; (5) 采纳纪律处罚与经济罚款的手段配合使用的原则。

1.4适用范畴: 本规定奖罚适用于沿海地产投资(中国)全体职员和各所属及合作治理的机构,包括美佳物业总公司,但不包含美佳物业总公司治理下的各项目物业治理处(各项目物业治理处按美佳物业总公司相关奖惩制度执行)。 2. 治理职责 2.1.奖惩决定机构 1)总部各部门及负责人、各地区公司及负责人-有权在日常治理 中按照本规定对所管辖内下属部门及个人,按照集团授予的治 理权限,对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的行为确定奖励与处罚。 2)集团审计治理委员会-有权通过内部审计,对遵守或违反制度 与流程的行为确定奖励与处罚。 3)集团绩效促进委员会-有权通过绩效考评,对遵守或违反制度 与流程的行为,依照集团绩效治理的规定确定奖励与处罚。 2.2. 奖惩建议与执行部门 1)集团职员以及集团各级组织-关于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 的行为,拥有按本规定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与义务。 2)地区人力资源部-拥有是依据本治理规定,对地区遵守或违反 制度与流程提出奖惩建议,并按集团和地区公司确定的《制度

2017定额说明书与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GB 50855—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施工及验收规、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围:我省行政区域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运输、堆放损耗,规(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规律教案

规律的客观性与普遍性【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懂得世界万物的运动变化是有规律的;理解规律的含义(特征);能初步辨析“规律与规律现象”、“规律与规则”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2. 过程与方法:通过分析判断所列举现象是否属于规律的辨析过程,引导学生领会规律的定义内涵;通过课堂交流讨论,训练学生的表达能力,培养学生的分析比较综合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能够领会尊重客观规律的重要性,形成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规律观,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二、课前准备 1.学生准备:预习教材内容。2.教师准备:制作多媒体课件。 三、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上节课我们学习的主要哲学观点有哪些?(什么是运动?物质和运动的关系怎样?) 2、(出示材料)英国天文学家哈雷对1682年出现的彗星进行了研究和计算,指出这颗彗星是以76年左右的时间为一周期,沿着一个很扁长的椭圆轨道绕日而行。正如哈雷所言,76年后,彗星又光临了地球。这个事例说明了什么? 3、日常生活中你所观察到事物的运动是杂乱无章毫无秩序的,还是有规律的? 请举例说明。 【导入新课】 通过前面的学习我们知道了:世界是物质的,物质世界是运动发展的。通过哈雷彗星的事例我们又知道了物质的运动变化不是杂乱无章的,是有规律可循的。人们发现、认识和利用规律,就可以科学预测未来,把握前进方向。 二、物质运动是有规律的(板书) 人类在长期实践中不断探索,通过对大量现象的观察、研究,逐渐认识到: (一)世界万物的运动都是有规律的(板书) 特别是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各门科学进一步证明了这一观点。提问:在中学各学科教材中我们主要学习了哪些规律? 生:略 (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老师归纳总结) 【归纳】同学们刚才列举的在中学教材中学到的各种规律,如:生物遗传变异规律、万有引力规律、元素周期率、电磁感应定律、价值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等,都是各门科学所揭示的事物运动的规律。 综上所述,无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人类思维,一切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都是有规律的。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变化的,运动变化是有规律的。那么,什么是规律呢?

会议制度流程与流程

欢迎阅读 会议制度与流程 一、目的: 1.1规范公司会议的管理,提高会议效率与质量。 1.2检查、掌握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规范公司管理,促进公司各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3.1.7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时间,应尽量提前两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如有特殊原 因临时不能与会者,应提前通知主持人。 3.2议题准备 会议召开前会议主持人须做好例会的准备,会议前和相关人员拟定会议议题(主题),通知与会人员等,不能毫无准备地召开例会,各岗位人员要围绕议题做好充分准备,要有明确具体方案或意见,避免会议时间过长。

3.3发言要点 3.3.1与会人员汇报工作、讨论问题等,其发言要围绕会议议程和主要议题,简明扼要,条理清楚,发言时间一般控制在3-5分钟。 3.3.2不要总是围绕一个问题不放,这次例会要解决的问题拿住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来解决,一些特殊的问题可以会后单独处理,要是觉得有必要可以在以后的时间把解决问题的过程公布,对常规的一些问题的进行针对性的渗透。 3.4会议记录 后 3.5.1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会议主题,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并且要注意条理清晰,简明扼要。会议发言应言简意赅,紧扣议题。遵循会议主持人对议程控制的要求。 3.5.2与会人员要准时到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周会,不得迟到、早退,中途不得随意离场。因工作需要主持人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指定主持人;其他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提前将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报表、材料、计划等以书面形式交主持人。

3.5.3与会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周会期间不得接听电话,所有与会人员应将随身携带的手机调至无声或振动状态;如事情紧急可向主持人请假,到会议室外面接听电话。 3.5.4所有与会人员统一着正装,准备好笔和笔记本。 3.5.5例会上讨论的问题属于公司机密,参会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保守公司机密。会议记录为公司的机要档案,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外泄。其调阅应严格按公司文档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8各员工请在会前准备、组织好会议发言的相关内容,若出现没有准备的情况,给予20元罚款。 5.9违反保密制度的人员将视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5.10以上条款涉及的罚款将作为员工活动经费由公司行政部统一保管。 附表1: 早会流程

河北12土建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 一、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GJD-101-95)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进行编制的。 二、 本定额是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造价管理政策法规编制的。 三、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四、 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本定额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五、 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编制最高限价、标底、报价时可以合理调整。 六、 本定额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及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其中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由支挡土板、打拔钢板桩、降水工程、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配合费、工程定位复测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停电停水费、土建工程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组成;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包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七、 本定额适用于供料单价法,也可用于综合单价法。 八、 建筑工程应用于供料单价法计价方式时,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调整;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人工单价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也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制度制定修订发布执行管理流程

制度制定、修订、发布、执行管理流程 (行政内部)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行政工作流程,加强行政工作的规范化,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制度的制定 1、制度的草拟: 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草拟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 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订立部门规章或管理制度,可由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自行拟订。 2、行政人事部草拟的各项规章制度,经适用部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 部门及分子公司拟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须经综合管理部对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审核、审查规章制度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束。 3、行政人事部、其他拟订制度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根据修改建议或意见,做好制度的修正工作。 4、经审核、审查的规章制度修正后,由行政人事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制度。 5、制度会签后,由行政人事部公布,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须落实执行。

6、新制度试行三个月,在执行过程中须检查制度的合理性、实用性、可行性;在确定符合公司需要的情况下,报经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修订 1、行政人事部定期检查公司已有制度的执行状况,发现规章制度在合法性、实用性等方面影响到公司经营环境时,应主动提出修订。 2、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现部门规章或公司制度影响公司经营时,也可以提出修订。 3、制定修订的内容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对修订的制度条款进行列表分析,说明原因。 4、制度修订的过程参照制度制定流程:草拟、审核、修正、会签、审批,原则上,修订制度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5、修订后制度,须重新编号,标明版本级次。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1、新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董事审批后,由行政人事部适合的场所进行公布;同时以邮件方式,将规章制度发送给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2、部门及分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均经行政人事部备案。行政人事部可协助职能部门公布,并组织部门内部实施,或由部门自行实施。 3、行政人事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均对公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存在宣导或督导义务。 4、公布的新制度或修订的制度,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或公司)人员学习。 新进员工入职时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学习规章制度。

2017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5—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Ol一31—2015)及国家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施工中的应用编制的。 二、本定额的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的作用:是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评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争议和纠纷、审计和司法鉴定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和概算定额的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使用本定额时,应遵循本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计价。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力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编制的。 五、本定额是在国家规范、消耗量定额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项目设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进行了适当的补充和完善;一个定额项目就是一个清单项目。本定额是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表现的,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六、本定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 人工工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以综合工日表现,是按八小时工作制编制的,人工等级分普通工(简称普工)、技术工(简称技工)和高级技术工(简称高级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生产班组组织者用工。 2.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分别为:普工85元,技工130元,高级工260元。 3.定额人工费,是指本定额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章节说明规定按系数调整的人工费以及定额中规定调整人工工日数量的人工费。按人工工日数量调整的人工费除章节有规定的工种外,均按普工工资标准调整人工费。 (二) 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的;材料消耗量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零星材料;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了施工操作损耗和场内运输、堆放损耗,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包括在损耗率中;用量很少、占材料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2.本定额材料的场内搬运距离按300m考虑的;设备场内搬运距离为150m。 3.本定额材料价格包括材料供应价(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保管费。本定额项目中的材料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税前价格。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计算出摊销量进入定额消耗量。 5.本定额的砂子用量,是按含水率为零的干砂计算的。 (三) 施工机械台班: 1.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功效确定的,并已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未列入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其费用包括在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其燃料动力消耗量包括在相应定额项目的材料项目内。 3.本定额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及动力机械的操作人工均含在相应定额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中。4.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现行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标准》确定的。

会议流程制度(执行)

为了更好的提高会议质量,达到时间及工作效益的提高,现制定公司每周例会流程。 一、会前准备 1.常务副总提前一天调查各个部门所遇见的问题和困难。(主管副总要把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便于常务副总调查工作时能把问题统一汇总。以此避免在会上提问题或打电话浪费领导和大家的时间) 2.主管副总至少提前半天开一次主管部门碰头会议,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并确定会议中将要解决的程度和要求。 3.常务副总至少提前半天开一次小型公司(副总)级碰头会议,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并确定会议中将要解决的程度和要求。 二、会议传达 会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时间,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决策。 1.主持人,在会议过程中任何人出现偏题、跑题、争执、抬杠或者扩大范围的情况都有权利对发言人进行制止。 2.汇报工作要清楚,针对要点汇报,汇报时间要有限制。(除主持人外,其他人发言限5分钟) 3.会议总结必须精、准、简,将本次会议的情况做出总结。如有

通告批评则应建立在有建设性意见的基础之上,不扩大范围。 三、会议追踪 会议落实重在追踪。 1.行动追踪: 追踪会议决策时谁在做,是何时在做,在哪里做, 2.执行追踪: 是否及时执行,执行到何种程度, 3.完成时间追踪: 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 4、跟踪情况向常务副总汇报和对完成情况进行下周例会点评。 四、例会程序及内容 1、参会人员汇报本周工作总结、下周工作计划。需要公司帮助 解决的问题。 2、公司领导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及各部门工作点评。 3、公司领导针对提出的问题要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及建议。 4、学习公司制度。 5、企业文化及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提升。(高管宣词) 五、参会人员 1、各门经理、主管副总 六、开会时间(每周一下午一点)

某集团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实施管理细则

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实施条例 1. 总则 目的: 《****公司制度与流程执行奖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系列中,为强化制度与流程执行效果,达到提倡良好的企业执行文化,规范运作、制止错误延续和改正错误的目的,而建立的专项管理规章制度。 宗旨: 以维护国家与企业的法律和规定为目标,通过采用奖惩管理这个激励工具,控制企业中的非期望行为的发生,引导员工知法,守法。 奖罚原则 (1) 地区采用从总经理基金列支,及时奖励的原则; (2) 与绩效管理挂钩的奖励原则 (3) 检查期内累计犯错次数,合并处罚的原则。 (4) 视情节的严重性,在类别与金额范围内,量情确定处理程度的原则; (5) 采用纪律处罚与经济罚款的手段配合使用的原则。 适用范围: 本规定奖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各所属及合作管理的机构,包括美佳物业总公司,但不包含美佳物业总公司管理下的各项目物业管理处(各项目物业管理处按美佳物业总公司相关奖惩制度执行)。

2. 管理职责 .奖惩决定机构 1)总部各部门及负责人、各地区公司及负责人-有权在日常管理中按照本 规定对所管辖内下属部门及个人,按照集团授予的管理权限,对遵守或 违反制度与流程的行为确定奖励与处罚。 2)集团审计管理委员会-有权通过内部审计,对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的 行为确定奖励与处罚。 3)集团绩效促进委员会-有权通过绩效考评,对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程的 行为,根据集团绩效管理的规定确定奖励与处罚。 . 奖惩建议与执行部门 1)集团员工以及集团各级组织-对于违反集团制度与流程规定的行为,拥 有按本规定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与义务。 2)地区人力资源部-拥有是依据本管理规定,对地区遵守或违反制度与流 程提出奖惩建议,并按集团和地区公司确定的《制度与流程奖惩处理决 定》,执行奖罚或监督相关部门执行的权力与义务; 3)集团人力资本经营部-拥有依据本管理规定,对集团遵守或违反制度与 流程提出奖惩建议,并按集团确定的《制度与流程奖惩处理决定》,执 行总部奖罚或监督相关部门执行的权力与义务; 4)集团知识管理部及地区常务董事-拥有依据本管理规定对遵守或违反制 度与流程实施过程检查、审计、提出奖惩建议并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的权力与义务;

河北12土建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土建 河北省消耗量定额说明及其计算规则 A.1土石方工程 一、定额说明 1.土壤、岩石分类详见本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2.土石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材料为准,含水率≥25%时为湿土。人工挖湿土时,乘以系数1.18; 机械挖湿土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3.土石方工程有关项目的划分: (1)土方工程: 平整场地: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土方:挖土厚度在30cm以上,坑底宽度在3m以上及坑底面积在20㎡以上的挖土为挖土方。 沟槽: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地坑: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挖土为挖地坑。 淤泥:是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 流砂:在土方工程施工时,当土方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有时地面和侧面的土形成流动状态,随着地下水一起涌出,这种现象就是流砂现象,这种砂称为流砂。(2)石方工程: 平基:沟槽底宽在3m以外,坑底面积20m2以外的为平基。 沟槽: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槽长大于槽宽三倍的为沟槽。 基坑:凡图示底面积20m2以内的为基坑。 摊座:是指石方爆破后,设计要求对基底进行全面剔打,使之达到设计要求标高。 修整边坡:修整石方爆破的边坡,清理石渣。 4.挖沟槽、地坑、土方及挖流沙、淤泥项目中需要排水时,应另行计算。

5.人工石方、机械石方、爆破石方等工程,允许的超挖范围内的石方数量计算在石方工程量内。允许超挖量:次坚石、普坚石为200mm,特坚石为150mm。 6.人工土石方 (1)人工挖土方、挖沟槽、地坑项目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超过部分土方量套用6m以内项目乘以系数1.25。 (2)人工挖淤泥、流沙深度超过1.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垂直深度每1m折合成水平运距7m计算,深度按坑底至地面的全高计算。 (3)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4) 人工挖桩间土方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0。 (5)场地竖向1置挖、填、找平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6)回填灰土适用于地下室墙身外侧的回填、夯实。 7.机械土石方 (1)土石方机械按单种机械不同规格划分。 (2)编制标底、最高限价时,机械土石方按常用机械规格考虑。 (3)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在5%以上,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坡度在15%以上,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列系数计算。项目推土机、铲运机人力及人力车坡度(%) 5以上、10以内15以内20以内25以内15以内系数 1.75 2.00 2.25 2.50 5.00 (4)土石方运输中机具上坡(坡度在5%以内)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项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5)机械挖土中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人工挖土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厚度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的人工挖土厚度按30cm计算,套用人工挖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0。 (6)挖掘机挖松散土时,套用挖土方一、二类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0.70。 (7)机械挖桩间土时,按实际挖土体积(扣除桩所占体积),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50。. (8)自卸汽车运土,使用反铲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土台班数量乘以系数 1.10。 (9)装载机装淤泥、流沙套用装载机装土方相应项目乘以1.50。

(完整版)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天津2012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计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和编审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建设项目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与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生产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施工工序虽未作说明,但基价中已予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规定和说明: 1.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的《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考虑了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在施工现场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劳动力价格水平综合测算的。按技术含量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96元;二类工每工日77元;三类工每工日61元。 3.人工单价是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以及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其中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4.人工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项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规定和说明: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和材料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为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在本基价中逐一列出消耗量;零星材料费为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材料,以“元”为单位在本基价中列出;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施工单位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并包括工地仓库的储存损耗。 2.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3.材料的消耗量包括按国家消耗量定额标准规定的正常施工消耗和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运至施工操作或安装地点的堆放损耗和运输损耗及不可避免的施工操作损耗。 4.材料价格是以2012年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综合取定的价格,包括了由材料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施工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5.材料采购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还建设单位 1.68%,施工单位留0.42%。 6.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

元素周期表规律总结(同一主族-对角线规则)

知识网络 中子N 原子核 质子Z 原子结构 : 电子数(Z 个)核外电子 排布规律 → 电子层数 周期序数及原子半径 表示方法 → 原子(离子)的电子式、原子结构示意图 随着原子序数(核电荷数)的递增:元素的性质呈现周期性变化 ①、原子最外层电子的周期性变化(元素周期律的本质) 元素周期律 ②、原子半径的周期性变化 ③、元素主要化合价的周期性变化 ④、元素的金属性与非金属性的周期性变化 ①、按原子序数递增的顺序从左到右排列; 元素周期律和 排列原则 ②、将电子层数相同的元素排成一个横行; 元素周期表 ③、把最外层电子数相同的元素(个别除外)排成一个纵行。 ①、短周期(一、二、三周期) 周期(7个横行) ②、长周期(四、五、六周期) 周期表结构 ③、不完全周期(第七周期) ①、主族(ⅠA~ⅦA 共7个) 元素周期表 族(18个纵行) ②、副族(ⅠB~ⅦB 共7个) ③、Ⅷ族(8、9、10纵行) ④、零族(稀有气体) 同周期同主族元素性质的递变规律 ①、核外电子排布 ②、原子半径 性质递变 ③、主要化合价 ④、金属性与非金属性 ⑤、气态氢化物的稳定性 ⑥、最高价氧化物的水化物酸碱性 电子层数 相同条件下,电子层越多,半径越大。决定原子呈电中性 编 排依据 X)(A Z 七 主七副零 和八 三长三短一不全

判断的依据 核电荷数 相同条件下,核电荷数越多,半径越小。 最外层电子数 相同条件下,最外层电子数越多,半径越大。 微粒半径的比较 1、同周期元素的原子半径随核电荷数的增大而减小(稀有气体除外) 如:Na>Mg>Al>Si>P>S>Cl. 2、同主族元素的原子半径随核电荷数的增大而增大。如:Li Na +>Mg 2+>Al 3+ 5、同一元素不同价态的微粒半径,价态越高离子半径越小。如 Fe>Fe 2+>Fe 3+ ①与水反应置换氢的难易 ②最高价氧化物的水化物碱性强弱 金属性强弱 ③单质的还原性 ④互相置换反应 元素周期表有7个周期,有16个族和4个区。 关键词:同一主族 对角线规则 一、同一主族元素性质的递变规律 同一主族元素结构和性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递变性:从上 到下原子半径逐渐增大, 元素的金属性或非金属性强弱的判断依据

制度流程执行检查制度

制度流程执行检查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制度和流程管理,使各项制度流程切实贯彻执行并不断优化改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制度和流程执行情况的检查管理工作(不含EHS体系文件)。 第三章职责 第三条各中心负责本中心制度流程的贯彻执行及自查、整改工作。 第四条制度流程检查小组负责对制度的检查、监督、考评、改善追踪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考评奖惩的兑现工作。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六条公司组织的检查,具体工作由制度流程检查小组负责,检查小组由各中心负责人和部门经理组成。各中心、部的自查,由各中心、部自行组织。检查成员应熟悉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具有较强的原则性。 第七条检查范围:公司和各中心、部已签发各项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检查方式:制度流程检查小组检查与中心、部自查相结合。 第九条检查频次:制度流程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各中心、部制度和流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时间以通知为准。各中心的自查由中心负责人组织,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人员由各中心、部自行确定。 第一款季度检查按照“行政线”、“生产线”、“销售线”、“发运线”、“安全线”和“客服线”六条线进行检查,原则上被检查部门人员不参加本部门检查。月度自查根据各中心、部制度汇编文件进行。 第二款检查中查看过程记录文件、资料凭证,对照有关制度要求进行,确定制度是否执行落实;检查业务开展情况,确定是否按照流程办理。 第三款检查通过现场提问或书面测试,检查被查部门人员对相关制度和流程内容了解、熟悉、掌握情况。 第四款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要实事求是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参加的人员、时间、检查项目内容、检查结果等。检查完成后,由检查人员填写《制度流程检查记录汇总表》,对不合格项开具《整改通知单》,明确责任部门,整改期限。责任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应分析原因,积极整改,在限期内由检查小组或所在单位检查人员复查验证整改效果。

2018新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A、1、1土石方工程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回填方及其她,共三节。 二、规定 1、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得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分类表》、《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2干土、湿土得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

土,以下为湿土,如采用降水措施得,应以降水后得水位为地下常水位,降水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3、平整场地、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划分规定:场地厚度≤士30cm得就地挖、填运、找平为平整场地: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则为一般土石方。 4、本章末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地下水位以下施工得排(降)水、地表水排除及边坡支护,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5、本章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运距在30km以内得运输,运距超过30km(但不超过50km)部分按每增加1k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运超过50km 得按相关管理部门得规定计算。 6、本章土石方运输子目就是按每天8小时得运輸作业时间综合考虑得,如各市对土石方场外运输有时间限制,作业时间不足8小时得可计算工效损失费,每减少1小时按土石方机械运输子目中得机具费乘以4、2%让算。 7、推土机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三、土方 1、土方定额子目就是按干土编制得。人工挖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18,机械挖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1、10。 2、桩间土不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内或类似尺尺寸桩体所占体积。人工挖桩间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人工费乘以系数1、30:机械挖桩间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人

元素周期表规律总结材料(同一主族_对角线规则)1

文档 知识网络 中子N 原子核 质子Z 原子结构 : 电子数(Z 个)核外电子 排布规律 → 周期序数及原子半径表示方法 → 原子(离子)的电子式、原子结构示意图 随着原子序数(核电荷数)的递增:元素的性质呈现周期性变化 ①、原子最外层电子的周期性变化(元素周期律的本质) 元素周期律 ②、原子半径的周期性变化 ③、元素主要化合价的周期性变化 ④、元素的金属性与非金属性的周期性变化 ①、按原子序数递增的顺序从左到右排列; 元素周期律和 排列原则 ②、将电子层数相同的元素排成一个横行; 元素周期表 ③、把最外层电子数相同的元素(个别除外)排成一个纵行。 ①、短周期(一、二、三周期) 周期(7个横行) ②、长周期(四、五、六周期) 周期表结构 ③、不完全周期(第七周期) ①、主族(ⅠA ~ⅦA 共7个) 元素周期表 族(18个纵行) ②、副族(ⅠB ~ⅦB 共7个) ③、Ⅷ族(8、9、10纵行) ④、零族(稀有气体) 同周期同主族元素性质的递变规律 ①、核外电子排布 ②、原子半径 性质递变 ③、主要化合价 ④、金属性与非金属性 ⑤、气态氢化物的稳定性 ⑥、最高价氧化物的水化物酸碱性 电子层数 相同条件下,电子层越多,半径越大。 判断的依据 核电荷数 相同条件下,核电荷数越多,半径越小。 决定原子呈电中性 编排依据 X)(A Z 七 主七副零 和八 三长三短一不全

文档 最外层电子数 相同条件下,最外层电子数越多,半径越大。 微粒半径的比较 1、同周期元素的原子半径随核电荷数的增大而减小(稀有气体除外) 如:Na>Mg>Al>Si>P>S>Cl. 2、同主族元素的原子半径随核电荷数的增大而增大。如: Li Na +>Mg 2+>Al 3+ 5、同一元素不同价态的微粒半径,价态越高离子半径越小。如 Fe>Fe 2+>Fe 3+ ①与水反应置换氢的难易 ②最高价氧化物的水化物碱性强弱 金属性强弱 ③单质的还原性 ④互相置换反应 元素周期表有7个周期,有16个族和4个区。 关键词:同一主族 对角线规则 一、同一主族元素性质的递变规律 同一主族元素结构和性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递变性:从上到下原子半径逐渐增大, 元素的金属性或非金属性强弱的判断依据

河南08定额解释及计算规则

A.《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九、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自主决定。 十、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 十一、本综合单价中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人工单价可调差价。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十二、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一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一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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