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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编号SZYC2010-WJ-G-36

标书编号:SZYC2010-WJ-G-36

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采购内容:压缩式垃圾车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五月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招标书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

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为其拟采购的3吨压缩垃圾车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压缩垃圾车制造资格的生产商或有授权的经销商前来参加投标。

1.招标编号:SZYC2010-WJ-G-36号

2.招标内容:3吨压缩垃圾车2辆。

3.发标时间:2010年 5 月 18 日至2010年6月4日止9:30-16:00(北京时间、双休和节假日除外),发标地点: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4.答疑问题提交截止时间:2010年 5 月 23 日16:00时前。

提交地点:苏州市人民路905号

电话:(0512)65158669 65158110 Fax:65158669

5.答疑会召开时间:2010年 5 月 24日9:30时

地点: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人民路905号)

6.投标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时间: 2010年 6 月 10日13:00~13:30时

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 6 月 10日13:30时

开标时间: 2010年 6 月 10日13:30时

投标、开标地点:吴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吴江市高新路吴江人民剧院东南侧吴江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7.投标文件:正本份数:一份,副本份数:二份

8.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交纳帐号:

帐户名: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帐号:1102020209000342238

开户行:苏州工行道前支行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支付方式,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达到指定帐号(除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9.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交货。

交货及安装地点: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

10.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5%

11.采购单位: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联系人:姚先生联系电话:0512-********

12.招标代理人(机构):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电话:(0512)65158110 65816522(Fax)

邮政编码:215002

联系人:张尧荣陶元倩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和释义

1. 说明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 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 词语释义

2.1 招标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 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独立法人企业。

2.3 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 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 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6 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2.7 伴随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8 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9 天:日历日。

2.10 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1 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2 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3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投标人

3. 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7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4. 投标委托

4.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2如果投标人是联合投标,须持有《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 投标费用

5.1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 联合投标

6.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7.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代理人提出,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告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2 投标人的疑问提交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日前15天使招标代理人收到,如有投标答疑会,应不得迟于投标答疑会前使招标代理人收到。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代理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 招标代理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9.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代理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于原定投标时间前三天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0. 投标答疑会

10.1 投标人应派代表于《投标邀请函》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

10.2投标人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应知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质疑。招标代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10.3 勘察现场

10.3.1 根据需要,投标人将被邀请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3.2 招标代理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代理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代理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4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答疑会召开期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对疑问提交截止期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在答疑会上解答并以更正公告形式

在政府采购媒体(《苏州城市商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10998545.html,、苏州市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10998545.html,予以发布。

四、投标文件说明

11.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代理人概不负责。

12. 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12.1 投标书一(报价部分):

12.1.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1.2 投标函;

12.1.3 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2.1.4 投标报价表

12.2 投标书二(技术部分):

12.2.1 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品牌、交货期说明表(本表不得出现价格);

12.2.2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12.2.3 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性能、样本、图表等;

12.2.4 投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障(证)及技术支持等。

12.2.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2.2.6 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2.2.7 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2.8 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2.9 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如有);

12.2.10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11 投标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2.2.12 招标代理人在招标书中要求的证书、文件等资料;

12.2.13 生产制造厂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证书(经销商提供),投标产品的制造厂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12.2.14 最近年份的财务会计报表;

12.2.15 有关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情况证明;

12.2.16 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12.2.17 投标人必须提交“12.2.5”、“12.2.6”、“12.2.7”、“12.2.13”款规定的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2.3 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2.4 投标文件由“12.1”、“12.2”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其中“12.1”的全部资料不可缺少,“12.2”按规定提交,否则,投标无效。

13. 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3.1 投标文件按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技术及资格证明部分)分别编

目编码装订成册,其中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和密封,投标书二单独装订成册和密封。

13.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4.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

14.1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4.2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2.1货物组成说明,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如有货物样本,应一并提供;

14.2.2主要材料、结构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需用量、生产厂名);

14.2.3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证书;

14.2.4加工设备情况(包括用于本次招标货物生产的加工、检测设备仪器);

14.2.5货物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14.2.6详细的交货清单;

14.2.7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14.2.8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4.2.9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

15. 投标报价

15.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劳务、运输、管理、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5.2 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15.3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投标书将被拒绝。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经营许可内容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或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15.4 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5.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主要条款另有规定。

15.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邀请函》中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帐号,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形式交纳。

16.3 未按16.1和第16.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6.4 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人凭投标人财务收据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16.5.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5.2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16.5.3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6.5.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7.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1 自开标日起30天,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按规定方法退回。

18.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12、13、14、15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邀请函》中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

18.2.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联合投标协议书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18.2.2 投标函;

18.2.3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8.2.4投标报价表;

18.2.5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品牌、交货期说明表;

18.2.6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

18.2.7 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性能、样本、图表等;

18.2.8投标的资料。

18.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如投标人对错误之处进行修改的,在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9.1.1 投标书一(报价部分)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正本及全部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9.1.2投标书二(技术及资格证明部分)密封袋内装投标书二(技术、资格证明部分)合订本的正副本,封口处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9.2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盖印章,招标代理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0. 投标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投标地点。

20.2 招标代理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0.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拒绝接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

标代理人。

21.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1.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人。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代理人为准。21.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六、开标和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人按《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开标仪式根据委托人授权由招标代理人主持,买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2.2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2.3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中产生代表或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验证投标保证金收据,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2.4 招标代理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招标代理人将作唱标记录。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22.6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2.6.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及份数提交;

22.6.2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6.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2.6.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3.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3.1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其法规规定的职责。

24. 评标内容的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中标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中标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4.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中标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代理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4.3 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人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5. 对投标文件初审

25.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5.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5.2.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5.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5.2.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4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5.2.5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2.6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代理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

何外来证明。

25.5 下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5.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规定签署和盖章;

25.5.2 未按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5.5.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5.5.4 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5.5.5 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5.5.6 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5.5.7 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

26. 投标的澄清

26.1 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

26.2 必要时招标代理人可要求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6.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实质性内容。

27.废标

27.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7.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27.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7.2 废标后,招标代理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8.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并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8.2 评价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

评分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28.2.1 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保障)内容;

28.2.2 售后的三包(如系国家规定的三包货物)维修、维护、备件、配件供应及其他伴随服务;

28.2.3 企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28.2.4 其他优惠条件;

28.2.5 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态度及信誉。

28.2.6 最低的投标报价或最高的折扣比例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七、授标

29. 中标单位的确认

29.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和汇总评分结果。

29.2甲方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审核确定中标供应商。

29.3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人在评标结束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30. 中标人标准

30.1 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0.2 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人和招标代理人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履约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招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

30.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32、33、34条规定去做,招标代理人将取消该授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31. 中标通知书

31.1 在公告发布七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招标代理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有关合同签订的期限和地点。

31.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 招标代理人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2. 合同的签订

32.1 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甲方代表签订合同。

32.2 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依据。

32.3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签订增加中标货物和服务数量的补充合同,但增加的数量不得超过中标货物和服务数量的10%及预算金额。

33. 履约保证金

33.1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邀请函》中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 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定后的三日内按《投标邀请函》中的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指定帐户。

33.3 中标的投标人也可以提交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银

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33.4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所有义务后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五天内退返乙方。

八、其他事项

34. 中标服务费

34.1中标单位须按中标总金额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规定(即:100万元以下按1.5%,100-500万元按 1.1%差额定率累进法)再优惠30%计算并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或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

34.2 中标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35. 监督和公证

35.1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5.2招标代理人的投、开、评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九、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36. 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36.1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37. 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37.1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7.1.1 合同的主要条款;

37.1.2 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7.1.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37.1.4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37.1.5 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37.2 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8. 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8.1 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8.2 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39. 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40. 质量保证

40.1 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40.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40.3 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不低于一年,具体质保期按国家标准和乙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1. 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42. 伴随服务

42.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42.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42.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42.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

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2.1.4 对甲方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42.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43. 标的物的交付

43.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43.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3.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44. 检验和验收

44.1 在交货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44.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44.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有权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45.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45.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45.2 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45.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46. 合同价款和支付

46.1 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46.2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

单据结算货款:

46.2.1 合格的销售发票;

46.2.2 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46.3 甲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6.4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47. 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8. 甲方违约责任

48.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48.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49. 乙方违约责任

49.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49.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50. 不可抗力

50.1 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0.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

51. 索赔

51.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

提出索赔。

51.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51.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51.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51.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51.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51.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八)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52.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52.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证金或保函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52.2 乙方如提供履约保函,则应按照第三章所给定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它格式提供。

52.3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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