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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两办关于支持经营性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湘办发【2011】30号)

《湖南省两办关于支持经营性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湘办发【2011】30号)
《湖南省两办关于支持经营性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湘办发【2011】30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

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文化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我省“四化两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 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省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健全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市县也要相应建立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2.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支持文化改革发展的政策,鼓励各地制定更具操作性、更加优惠的配套政策。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政策扶持。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按规定可以减免的,按程序申请报批。

3.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经济补偿金等,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同级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4.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企改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

5.转企改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企改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6.在保障财政原正常事业费不减的前提下,转企改制后继续通过政府订单或艺术生产项目资助等形式对转企后的文化企业给予支持。

7.为确保转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

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二、资产管理和经营政策

8.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新型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按照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原则,设立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财政厅,负责承办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对清查

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核销;转企改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发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体出售情形的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清查全部资产,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12.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企改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作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

三、投融资政策

13.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投入,在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中,重点支持文化创意设计、数字传媒、数字出版、数字演艺、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创意产业,支持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14.设立湖南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我省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我省骨干文化企业跨越式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国有大型文化企业集团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15.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高收入,缩短审贷流程,降低利率成本,切实支持文化

企业加快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

16.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依法支持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文化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企业,逐步建立多元投融资体系。

17.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伙、公司制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18.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改制。

19.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支持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加强资源整合,加快发展。

四、人员安置、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

20.转企改制单位要妥善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坚

持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自谋职业。经批准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可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21.对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作年限满30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2.转企改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23.转企改制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在职职工签订企业劳动合同,实行企业用工和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引导企业实行工资

集体协商制度,合理分配企业收入,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

24.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在属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我省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缴纳参保费。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城镇职工医保接续医保关系的,执行我省医保政策的有关规定。

25.转企改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原则上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单位要求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可仍保留在原渠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国家启动事业单位分类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再按统一规定执行。

26.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在转企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27.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28.转企改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税收优惠政策

29.2013年12月31日前,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3年营业税。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

成片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30.2013年12月31日前,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

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3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文化企业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文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省未上市的中小文化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4.各类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与个人之间书立的收费凭证,暂免征印花税;出版合同不贴花。

35.2011年12月31日前,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六、土地扶持政策

36.对重点文化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鼓励文化企业租用现有物业从事文化产业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轻文化企业的初期投入。

37.对城镇数字影院、有线网络、动漫基地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

38.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

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要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原批准单位依法收回。

39.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事业或企业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国有文化事业或企业单位使用的出让国有土地提高容积率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提高容积率的差价。

4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和国有文化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政策的规定执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国有文化企业改制,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最长不超过5年;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所得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和国有文化企业改制的成本,支持文化改革发展。

七、工商登记和价格政策

4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规范的,允许使用原名称;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称后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的经营性文化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中标明“连锁经营”。

4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内资文化企业和注册资本(金)符合法律法规最低限额的文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冠用“湖南省”、“湖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登记。

43.省内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以本人或共同投资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44.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

45.国有文化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可以其评估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制文

化企业(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一年。

46.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登记设立企业集团;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允许其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使用母公司字号(商号)且注册资本达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允许将企业名称字号或字号加行业类别用语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47.党报、党刊及其他媒体应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广告经营等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文化企业。实行宣传和经营两分开的新闻单位,可以事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兴办企业,按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48.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创品牌,在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推荐等方面予以支持。

49.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

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50.依法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一律由文化企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八、机构编制和人才政策

5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机构和编制的核销工作,并及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52.将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文化产业经营管理高端人才纳入湖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按照《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人才来湘工作的意见》(湘发[200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鼓励留学人员来(回)湘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1]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转发<中共湖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9?12号)等政策,建立“人才居住证”和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

53.根据国家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单位和文化领军人物进行表彰奖励。探索建立文化人才奖励、股权期权激励政策,促进湖南文化人才崛起。

54.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的建设力度,积极为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增加建站数量,广纳博士后来湘创业。

九、组织保障

55.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文化改革发展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文化改革发展成效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形成文化建设强大合力。

56.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统筹和协调。要定期研究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交流改革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要加强工作督查,通报进展情况,推进改革发展。

57.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党委宣传部门和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

简称文改文产办)要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全省文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由省文改文产办协调指导,各市州具体实施。省文化厅负责全省国有文艺院团及本系统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转企改制和电视剧制播分离改革。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和高校地方出版社改革。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日报社、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分别负责本单位的改革。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物价、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配套政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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