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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虐童罪_该入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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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11月/1日/第004版

要闻

“虐童罪”该入刑了

曹迪娟

或拎住双耳向上提起,或用胶带封住嘴巴……702张照片,记录了浙江温岭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两年来的虐童行为,照片上哇哇大哭的孩子与神情愉悦的她形成鲜明的对比。

10月24日,颜艳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除了反思,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应将“虐童罪”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心灵伤口谁来医】

被拎耳朵的小林今年5岁,本该是无忧无虑的年纪,然而每到夜晚,他却噩梦连连,睡到一半就惊醒。事发后小林被送去医院检查,“只有些皮外伤”,医生的这句话没有打消父母的担忧。外伤易治,划在孩子心灵上的伤口却难以愈合。

“幼儿园孩童正处在个体发育非常关键的时刻,受虐经历不仅使他们对教育产生恐惧,对其心理健康发育也会产生难以言说的阴影。”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胡小武说。

在儿童心理治疗师余伟看来,由于孩子的年龄特点,他们对是非判断简单、表达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伤害,却不容易被发现。“内心的伤害会直接影响到孩子成年以后,他会认为自己是不被尊重的,会对他亲近的人产生质疑,对其将来的人际交往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直接受到伤害的孩子,余伟认为,“虐童行为”对旁观的孩子产生的危害更大,“这一现象叫做围观暴力,这些孩子会认为老师有权这样做。将来这些孩子也许会产生暴力倾向,用类似方式对待其他孩子,甚至对待自己的孩子”。

【幼师上岗须凭证】

虐童的教师颜艳红属“无证上岗”。来自浙江省教育厅的消息,截至2011年底,浙江幼儿园约四成在职幼师无教师资格证;山东省教育厅抽查了17个地市194所幼儿园,发现53%的幼师无教师资格证书。

目前,民办幼师占据幼师队伍的大头,民办幼儿园教师持证率远低于公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教师由教育局统一招聘不同,民办幼儿园有自己的招聘实权,求职者与幼儿园谈拢即可上岗,对‘持证上岗’没有硬性规定,许多教师都是‘先上岗,再拿证’。”浙江省教育厅巡视员吴永良解释道。

幼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对师德、心理素质要求更高。“较低的工资,较大的生活压力,使他们很难爱起来、笑起来。”胡小武认为,颜艳红等正是将虐童行为作为了心理压力的释放方式。

“政府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改善民办幼儿园的基础设施、教师待遇;幼儿园要健全管理机制,优化幼师激励机制、工作环境;社会要加大对幼师的关注,使其获得应有的社会尊重,如此,才能吸引优秀的幼教人才。”胡小武也建议,幼儿园应建立常态的心理辅导机制,如配备心理咨询师,对幼师心理定期进行跟踪、测评、疏导,使其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

【预防虐待法先行】

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均有禁止虐待儿童的规定。“但目前尚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如果虐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即使性质十分恶劣,按照现行刑法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姚建龙说。

“中国未成年人比例约占总人口的1/4,避免虐待事关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无论从家长的期待还是国家未来的角度,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都应该优于成人,实行‘特殊人群、特殊保护’。”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星水认为,将虐童行为入刑已

具备成熟条件。

“将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加以落实,增设‘虐童罪’,对幼师行为加以约束,才是破解幼师虐童事件频发的治本之道。”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睿认为,对于幼师和教育机构而言,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才是最好的教育。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

2018最新幼儿教师虐童行为研究

2018最新幼儿教师虐童行为研究相信大多数人都看过或者听过某某地方曝光出幼儿教师虐童事件,当我们看着视屏中孩子无助的脸,想想如果那是我们的孩子。那感觉真的是没法形容出来吧。 第一篇 1幼儿教师在我们成长过程中的重要角色 教师工作不仅是一个光荣重要的岗位,而且是一种崇高的事业,它对国家人材的培养,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以及下一代的成长,起着重大作用。搞好教育工作的关键是教育,幼儿教师是国家教育方针的执行者,是幼儿个性全面发展的培养者。在幼儿成长的过程中着主导作用。幼儿的成长,处处疑聚着幼儿教师的辛勤劳动。因此,人们把幼儿教师喻为“辛勤的园丁”。 2幼儿教师虐童思想、行为形成因素 社会地位及社会认可程度。幼儿园教育在整个基础教育环节中的地位无可撼动,其是国内学校教育的关键奠基阶段,然而,幼儿教师的整体待遇与社会地位在教育领域内处于较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但幼儿教师的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却仍处教育领域的较低水平,相较于其他社会性行业相而言,幼儿教师付出的心血与得到的回报严重失衡的,部分刚刚走上幼教岗位

的心教师,其每月的工资仅仅能够维持最基本的日常开销,这极大削弱了其对于职业的幸福感与自豪感。对生活产生抱怨,日积月累,心理矛盾激化,并且把矛头指向了身边无辜的儿童。教育改革对教师提出新的要求。社会的发展所推动的教育改革,对幼儿教师提出了更新的要求。教育手段和方式上面要求幼儿教师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灵活的上课方式。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任一考定终身。许多其他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由于扎实的专业知识也进入了幼教队伍。社会各界对幼儿教师的角色期望值过高,让教师感到压力重重。幼儿教师准入机制的缺陷。虽然国家教育法明文规定,幼儿教师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才能进入教师队伍,但是实际情况却非如此。我国人口众多由于地域的差异,经济的差异,国家对部分地区学前教育的投入相对较少。如此,学生的人身安全自然没有保障。因为这些教师根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教育小朋友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 3如何加强和改善幼儿教师队伍 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教育的主旨在于以一种规范性的活动,去引导影响儿童,让其能够在学习成长的关键期能够获得最优质的启迪。合格的幼儿教师不仅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专业素养,还应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到教育实践中去的能力。幼儿教师对于儿童的关爱与呵护,也是对于孩子们最大的支持与帮助。因此,优秀的幼儿

浅谈故意伤害罪

浅谈故意伤害罪 [ 张红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

与虐童行为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与虐童行为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与虐童行为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

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将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扩展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3、综上,对于儿童监护人或者儿童的家庭成员或者是对儿童负有看护职责的虐待儿童的将构成虐待罪,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虐待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原公诉机关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红田,又名刘二毛,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河县朱顶镇梁巷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4)五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红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学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红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定,2004年8月30日中午,被告人刘红田与朱志兵(在逃)、贺士金、张运柱四人开四轮机到朱志祥的重晶石矿上帮朱志祥拉设备,矿上四川籍工人甘中明等人以矿主朱志祥欠他们工资为由不让刘红田等人拉设备,为此,刘红田、朱志兵与甘中明发生口角,并引起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对甘中明拳打脚踢,致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被摘除。经五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甘中明的损伤属重伤。 五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红田无视国法,因琐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及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因同案人未归案,无法分清主从犯,且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亦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刘红田始终不承认殴打了甘中明,故此意见不予采信。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上诉人刘红田以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原判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法庭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诉人刘红田的供述证实,其上去拽甘中明时二人都摔倒了。 2、被害人甘中明的陈述证实,其倒地时有二个人用脚踢自己。 3、证人朱志祥、张运良、贺士金、张运柱、江永志、陈善刚、李锡良、何梅林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刘红田伙同朱志兵拳打脚踢甘中明的事实经过。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甘中明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5、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绘制的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及周围情况。 6、被害人病历证实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刘红田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互相印证,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已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诉人刘红田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经查,上诉人刘红田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人重伤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且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二人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原判根据上诉人刘红田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田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红田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11197684.html,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程度分为了三种,包括轻伤、重伤以及死亡。不同的伤害程度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说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

别让“虐童行为”毁了孩子的一生

别让“虐童行为”毁了孩子的一生 别让“虐童行为”毁了孩子的一生 儿童心理咨询专家称:伤害儿童一般分为显性和隐性,显性伤害是指暴力、殴打、攻击等行为上的伤害行为,也包括语言上的暴力批评;隐性伤害指忽略孩子的需求,包括对食物、衣物、卫生及被照顾的需求。近日新闻中曝光了一些,极端的虐待孩童的事件(比如:在公众场合对对孩子打耳光或者钱打脚踢),儿童心理专家称,如果这些伤害处理不当当将影响孩子一生。 被虐待的儿童不只是身体上受到伤害,更为严重的是心理上受到的伤害。儿童心理咨询专家认为,施虐行为至少至少存在三大伤害:

首先,孩子的成长过程是一个社会化的学习过程,孩子往往认为“别人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别人”,这是一种学习和模仿,他慢慢也会形成“别人痛苦我就开心,以虐待别人为乐”的畸形心理。 其次,虐待儿童是对健康人格的破坏,导致孩子的不自信。 最后,就是对孩子情绪产生负面影响,当他们的负面情绪被累积起来,就会逐渐形成冷漠自私的性格,以后也很难会表现出积极的社会交往。此外,对孩子的生理也必将产生影响。 那么,一旦孩子遭受到伤害甚至虐待,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更好地抚慰他?儿童心理咨询专家认为: 首先,家长和孩子周边的人要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孩子受到伤害后,他会以为整个世界都是危险可怕的,他的安全感完全被破坏,这时候他需要温暖和陪伴,需要重建安全感。 其次,家长一定要正确对待,不能反应过度也不能当作没这回事。 第三,家长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来帮助孩子逐步恢复正常,例如邀请幼儿园的其他小朋友一起到家里来玩,帮助孩子交几个热心朋友等。

————————————文章来源:燕园博思深圳心理咨询中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11197684.html,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孙银亮律师 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在与被害人杜某厮打过程中将杜某打成重伤,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

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初探

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初探 发表时间:2019-04-04T09:36:01.21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6月下作者:钟姣 [导读] 加强对未成年这类特殊群体的保护,是当下各国的普遍做法。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严重阻碍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进行刑法规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但所进行探讨大都囿于定罪罪名,而非法益客体的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摘要:加强对未成年这类特殊群体的保护,是当下各国的普遍做法。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轻微暴力行为,严重阻碍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进行刑法规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但所进行探讨大都囿于定罪罪名,而非法益客体的扩大。应当将对未成年的保护扩及至心理层面,纳入刑法伤害罪的保护客体、对‘情节恶劣’情形考量入内,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虐童行为;未成年人保护;伤害罪 一.问题提出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虐童事件屡屡现于报端,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发生一起民办幼儿园老师双手拎男童双耳、致其双脚离地的事件;2016年4月,呼和浩特市某艺术幼儿园的两名教师,以被看护幼童刘某某淘气、不好管为由,多次采取推搡、踢打等方式虐待刘某某,并致其轻微伤等等。2018年12月,深圳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孩子正在写作业时突然暴打女孩,把她从凳子上重重地摔在地上,又拿起扫帚猛抽女孩。这一桩桩、一幕幕触目惊心的虐童事件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一年,被媒体曝光的恶性“虐童”事件就有19起,其中幼儿园成为“虐童”事件的高发地。更加令人恐慌地是,更大比例的虐童事件正在发生,未为我们所察觉。 ‘祖国的花朵’何以遭受如此欺凌?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是最常见的虐待家庭,女孩的受虐发生率明显高于男孩。自古以来,受‘棍棒教育’、‘不打不成才’、‘重男轻女’、‘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似乎父母体罚打骂子女、拿子女出气已不为人所惊诧。然,校园内老师也开始成为虐童主体,其于儿童成长的不可或缺性、与儿童接触的密切性以及儿童本身对其依赖性等特征,以致于很多父母即使明知自己孩子可能受其虐待,仍忍气吞声,或羞于宣之于口,而使施暴者自视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而有恃无恐的施虐于童。尽管我国现行《宪法》、《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项法律文件中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但显然,从实践来看,并未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对此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频发事件,自然也不应当叹为观止,而应积极作为,维护儿童的特殊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虐童行为概述 (一)虐童行为的概念 儿童虐待(Child Abuse , CA),简称虐童,美国疾病控制和保护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将“虐童”定义为:任何对儿童导致伤害、潜在的伤害或恐吓的伤害的行为。英国在1989年公布的儿童法案中规定:凡是影响儿童生理的、智力的、情绪的、社会的行为都是“虐童”。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儿童虐待做出如下描述:儿童虐待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督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其进行经济剥削。从上述三种定义可知,虐童行为决不仅仅限于物理上的有形力的身体伤害,应取广义的定义,即一切有损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现实的、潜在的伤害行为。 (二)虐童行为的分类 美国疾病控制和保护中心将“虐童”分为四种类型:身体虐待、性虐待、忽视、心理感情虐待。亦有学者做如下分类:(1)忽视。持有监护权的成人,对于受扶养的未成年亲属,对于其饮食、教育、医疗、衣物、卫生等基本需求,刻意忽视。特征是明显的营养不良、不合身的衣物、学龄儿童未去学校等;(2)暴力伤害。对于儿童,踢、踹、捏、打耳光、拉耳朵、拉头发、鞭打、捆绑、香烟烫伤,与过度的体罚。往往不是一次性的;(3)性虐待。通常指成人或年纪较大的青少年,对儿童性虐待,得到刺激的快感。强迫儿童裸露生殖器或触摸,或对儿童使用情趣用品,或异物插入等。施虐者可能是儿童熟识的人,家人、亲戚的孩子、朋友的家人、保姆、邻居等,使儿童会主动防备的陌生人仅占少数。可能导致儿童罹患性病,生殖器、秘尿道、直肠遭到细菌感染或撕裂伤。(4)精神虐待。谩骂、嘲笑、羞辱、批评、恐吓威胁、损毁或丢弃物品、烹煮宠物等。这种分类是以虐待形式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笔者认为,虐童行为可用二维矩阵的分类方法,以身体虐待和心理虐待、现实虐待和潜在虐待为参标,以虐待结果为标准作如下分类:(1)现实的身体虐待:上述暴力伤害行为即属此类,徒手或使用工具对儿童进行肢体击打、扭拧等行为导致儿童身体伤害的行为;(2)潜在的身体虐待:暴力伤害往往体现为长期性、反复性、轻微性的特征,施暴者往往会为了躲避家长、执法者的监管,不会对儿童采取一次性的严重的暴力行为,可解释为对儿童身体健康有极大威胁的虐待情形;(3)现实的心理虐待:受虐者受限于其认知能力、表达能力,受虐后不倾于倾吐,而是内化于心,表现出内向、缺乏安全感、恐慌、害怕交际的特征;(4)潜在的心理虐待:儿童心理本身处于发展中,极具可塑性的特征,需要多方关注,加强引导,一旦遭受不良影响,对儿童心理的影响可能是终身性的。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工作小组对中国虐童状况的系统分析,根据估算,中国有26.6%的18岁以下青少年儿童遭受过身体虐待,19.6%遭受过精神虐待,8.7%遭受过性虐待。这些虐待行为将直接导致受虐儿童患上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且成年后倾向于表现出吸烟、酗酒、吸毒、自残等伤害身体的行为。这些精神疾病和不健康行为,不仅毁掉了受虐者的日常生活,还进一步导致了慢性病风险增加、社会生产力降低、劳动力丧失等社会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估算,仅2010年一年,对儿童身体虐待所导致的恶果,就令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损失了500亿美元。因童年情感和性虐待造成的损失则分别为280亿美元和228亿美元。这份报告还使用“伤残调整寿命年”指标估算了受虐群体所损失的全部健康寿命。结论是,对儿童身体施加的虐待,令全社会总计损失了一千一百多万年的寿命。 三.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 当下,我国学者对虐童行为进行广泛探讨,有通过扩大虐待主体的虐待罪说、参照日本刑法将轻微伤害行为入罪的暴行罪说以及虐童行为单独定罪说,还有伤害罪说。虐待罪说,虽能够解决定罪问题,但仍未解决对儿童轻微侵害的刑法保护;暴行罪说则有模糊我国刑法与行政法的嫌疑,虐童罪说则难以保障我国法秩序的统一性,能在现有的刑法体制内实现法益保护就不应当新添罪名,有逃避责任之嫌,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特征分析 摘要:所谓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是指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或不道德,使行为人出于激愤或在感情强烈压抑的情况下当场实施伤害,或由于被害人的行为不合法、不道德或有其他过错,致使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的情形。本文着重分析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为相关职能部门提高认定被害人过错以及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故意伤害;特征分析 一、从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社会角色关系分析:双方关系主要表现为陌生人关系。从分布情况看,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中陌生人角色关系类别比例最大。原因是当陌生人之间发生争执后,必会有一方当事人在言语谩骂上处于优势地位或是先行侵害对方,加之陌生人之间的冲突多具有偶发性、临时性和易快速升级等特点,另一方当事人在受到先行挑衅或人身侵害的刺激下,极易因激愤而当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另外,这与北京城市节奏快,人性淡漠,陌生人之间发生冲突易冲动好面子且少有人劝阻,以及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淡薄等事实也是密切相关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于10年9月21时2时许,驾驶自己的套牌出租车在阜永路附近路边,因拒绝搭载本案被害人徐某,徐某将周某的车门踢坏。之后,周家山因气愤而对徐某头部、胸部拳打脚踢,致徐某轻伤。案发当时代高某、曹某等人只是在旁边围观,均未上前进行劝阻。 二、从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的时间分析:绝大部分发生在故意伤害

犯罪之前,如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首先对被告人进行谩骂、挑衅、先行侵害等。根据被害人过错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下面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在故意伤害犯罪之前,如被害人挑衅、伤害被告人在先。这种情况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最为常见。第二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发生在故意伤害行为之时,常见于互殴案件中。第三种情况,被害人过错行为还可能发在故意伤害犯罪之后,如由于被害人延误治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更大的伤害后果。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三、从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性质分析:大部分表现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被害人的污蔑挑衅行为,被害人的无理取闹行为以及被害人借钱不还的行为等等。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法律上的过错、道德上的过错及习惯上的过错。谈及法律上的过错,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最常见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或其亲属加害行为在先、酒后寻衅滋事、与被告人的配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等行为,引起被告人报复而加害被害人。谈及道德上的过错,应当以社会主流价值观或者以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来评判道德标准。故意伤害案件中,违背道德的过错通常表现为,因琐事引发冲突后被害人恶语相击、侮辱推搡被告人,被害人长期欠债不还,被害人争抢摊位、宅基地,就餐后拒绝支付费用以及被害人在饭店无端摔打餐具等等有悖道德的过错行为。谈及习惯上的过错,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侵犯风俗习惯或违反交易习惯而最终引发犯罪。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在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至少造成了轻伤的损害结果,否则的话是不能够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而此时结合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是存在差异的,那其中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赔偿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

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 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

女幼师虐童事件反思

女幼师虐童事件反思

浅析女幼师虐童事件 摘要:近段时期以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幼童事件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们的社会一直在倡导素质教育,当前教育改革也要求以人为本,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什么在这样的背景下会发生如此不和谐的事件,引人深省。本文通过对虐童事件的类型,发生的原因,对儿童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虐童虐待儿童教育幼师 一、引言 近段时期以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幼童事件屡屡发生。3岁女童的下体被老师放置芸豆,7岁男童被逼接受紫外线“消毒”的惩罚,还有7名儿童因上课说话而被老师用电熨斗烫伤,女童被扇耳光,幼童双耳被老师强行揪住并向上提起……一起起虐童事件让人震惊不已,为什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会对祖国未来的花朵下毒手,为什么虐童事件屡见不鲜,不得不让人深思。本文通过对虐童事件的类型,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建议。 二、虐童的定义 一般而言虐童是指对十二岁以下儿童做出危害或损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或因不作出某行为以致儿童的身心健康受到危害或损害。虐童行为使人们利用自身与儿童之间权力差异的特殊地位(如年龄、身份、知识、组织形式)是儿童处于一个易受伤害的境况而作出的。虐童并不限于发生在儿童与父母或监护人之间,也包括任何受委托照顾和监管的人士(如儿童托管人、亲戚、教师等)。 三、虐童的类型 (一)身体虐待。身体虐待指对儿童造成身体伤害或痛苦(包括非意外使用暴力、蓄意下毒、使窒息、灼伤等),而且有证据可以肯定或怀疑这些伤害并非意

外造成。 (二)性侵犯。性侵犯之前社儿童的非法性活动(如强奸、口交),或儿童不能做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动。侵犯行为可能以个别或有组织的方式进行。它包括以奖赏或其它方式引诱儿童加以侵犯,侵犯者可能是儿童认识的人或陌生人。 (三)疏忽照顾。疏忽照顾指严重或故意忽视儿童的基本需要一直危害或损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疏忽照顾主要表现在身体、医疗、教育、情感等方面。 (四)精神虐待。精神虐待指危害或损害儿童情绪或智力发展重复行为及态度模式或极端时事件。例如羞辱、恐吓、孤立、利诱、漠视儿童的情绪反应,向儿童传递没有价值的讯息。这些行为会临时或长久的损害儿童的行动、认知。情感或生理功能。 四、虐童事件发生的原因 (一)幼教自身素质普遍偏低。目前中国幼教行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整体偏低,从而导致幼儿教育质量堪忧。由于整个社会对幼儿教育事业不重视,导致幼师行业准入门槛比较低,大多数幼师只具备专科学历,她们知识结构单一,文化功底薄弱,表达能力差;一些学校在招聘幼师的时候,只看重个人学历和外在表现,忽视个人内在品德,工作考核也“重量不重质”,更不注重师德师风的培养,某些民营幼儿园的的教师更是无证上岗;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幼儿教师工资低,社会地位不高,多数是外编教师,教师队伍的流动性非常强。幼师的低素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家长与儿童缺乏沟通一项对儿童家长的调查显示,相当部分家长缺乏与孩子沟通的意识针对“对孩子在校学习与活动的情况是否了解”,近半数家长表示“不了解”。而涉及家校沟通问题时,52%的家长“有时主动沟通”,30%的家长“有问题时才沟通”,另外一部分家长则直言“没有沟通”。多数家长由于忙于工作,与儿童相处的时间很少;部分家长并不主动了解孩子,有些家长认为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就是把教育的责任交给了学校,儿童有问题便是学校的责任,殊不知家长的关怀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txt如果中了一千万,我就去买30套房子租给别人,每天都去收一次房租。哇咔咔~~充实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可能是唐僧;带翅膀的也不一定是天使,有时候是鸟人。 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罗兢发布时间: 2010-05-26 15:27:38 近年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该类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宁和谐的重要因素。近日,该院对近三年审结的150件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特点 犯罪主体中绝大多数系男性。在三年来审结的150件170人故意伤害案件中,男性167人,占98.2%,女性仅3人,占1.8%。 “民转刑”案件比重较大。在审结的150件案件中,有129件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邻里关系、家庭矛盾等小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占86%。 青少年犯罪上升趋势明显。涉案170人中,25岁以下有37人,占21.8%。这些人大多聚集在网吧、游戏厅、广场、酒吧等场所,成帮结伙,争强好胜,倚仗人多势众欺凌他人,为一点小事甚至一句话便大打出手。 犯罪主体大多是农民、无业人员,素质较低。涉案170人中,农民有65人,占38.2%,无业人员有44人,占25.9%。两者合计有109人,占总人数的64%以上。有的案件原本是被告人有理,却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和正当途径解决,最后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犯罪突发性强。大多数被告人在犯罪时都是一时冲动,就大打出手,在造成严重后果后,又不同程度地后悔,能够积极进行经济、物资等方面的赔偿。 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率及自动履行率较高,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逐渐提高。在审结的170名被告人中,附带民事部分成功调解的有165人,调解率高达97.1%,最终适用非监禁刑的32人,占18.9%。 二、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法制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涉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与他人发生矛盾与冲突时,一方面很少思考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用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的代价认知不足,片面以为自己占理,或者认为打架是小事,不知道还要进行赔偿、甚至可能判刑,从而做出过激行为。 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不明显,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的学校虽然开设了法制课,但不够全面、深入,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健康成长的引导。有一些未成年人辍学或义务教育读完后流入社会,但其处于没有劳动能力阶段,家庭和社会教育、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他们无所事事,引发了不安全因素。 就业率不高,收入低引发犯罪。大量企业改制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无业人员的迅速增加,这些人长期闲散于社会,容易引发犯罪。 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部分基层组织没有发挥治保、民调等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治保、民调等机构建设未能及时跟上,综合治理等措施无相应机构进行落实,致使一些普通

解读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解读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十五种犯罪之一,是律师辩护业务中的传统项目之一, 一、量刑起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设置了三个法定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了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幅度。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个案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伤害手段、伤害部位、轻伤等级、伤残程度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 1、轻伤等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其中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等级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不能作为增加刑罚的根据,但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一级轻伤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于二级轻伤的量刑起点。 2、轻伤伤残程度 首先人体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认定标准不同。由于轻伤伤残程度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故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伤残程度是反映故意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量刑时应以考虑。致人轻伤造成伤残的,伤残程度一般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伤害行为造成残疾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对于在量刑起点考虑尚不足以体现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浅析家庭虐童行为解读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家庭虐童行为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专业 年级 学校

目录 一、家庭虐童行为的定义和现状 (2) (一)家庭虐童行为的定义和特点 (2) 1.隐蔽性强 (2) 2.社会纵容度高 (2) 3.惩罚力度小 (2) 4.持续性强 (3) 5.危害性大 (3) (二)家庭虐童行为的现状 (3) 二、家庭虐童行为的原因和心理分析 (4) (一)非亲生父母的虐童行为 (4) (二)亲生父母的虐童行为 (5) 1.生存压力让孩子成了父母的“出气筒” (5) 2.夫妻关系恶变拿孩子进行报复 (5) 3.“望子成龙”导致拔苗助长 (5) 4.歧视子女造成的人性冷漠 (5) 5.从家暴的受害者演变成施暴者 (5) 6.“孩子是自己的”的强权意识 (5) 7.犯罪成本低导致的侥幸心理 (6) (三)其它家庭成员的虐童行为 (6) 三、家庭虐童行为的法律责任 (6)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6)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7)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7) (四)《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7) (五)《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7) 三、家庭虐童行为的干预和救济 (7) (一)建立收养评估、培训、试养和走访机制 (7) (二)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8) (三)增设虐待儿童罪,普及法制教育 (8) (四)增强社区和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8) (五)设立儿童保护部门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近年来,虐童案件的频发受到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谴责。家庭虐童行为,作为虐童案中的特殊案例却很容易被忽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往往被当做“家事”而不了了之。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只要为他好可以任意处置,外人不便干涉,这也造成了家庭虐童行为的泛滥和习以为常。事实上,家庭教育是儿童成长的关键。监护人的虐待行为将会对儿童留下永久性的创伤,这样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本着“儿童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完善相关法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来对家庭虐童行为说“不”,保障儿童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虐童行为完善法制建设儿童合法权益

虐童行为的法律规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11197684.html, 虐童行为的法律规制 作者:尚姝含 来源:《商情》2013年第23期 [摘要]:近年来虐童事件频发,广州番禹虐童案、浙江温岭虐童案更是让虐待儿童的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儿童权利应该如何受到保护的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对虐童事件所引起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分析是否应当设立虐童罪及其利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增设虐童罪儿童保护 一、虐童行为引起的法律问题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其权利向来是国家及政府保护的重点,国家及政府也一直从各个方面致力于儿童权利保护,但是当各种虐童事件出现的时候,在公众对暴力者愤恨之余,很多隐藏的问题浮出水面,发人深省。从广州番禹虐童案到浙江温岭虐童案,我们不得不去反思,为何许立欣获判六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而颜艳丽却仅仅被处以行政处罚,只是因为许立欣将孩子重伤而符合刑法的故意伤害罪么?如果像颜艳丽一般虐待孩子但没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就只能科以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么?我国是否也应该增设虐童罪,以免导致将来类似事件的发生无刑法可依呢?由此可见,当残酷的案例摆在我们的面前,那些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法规就会变得苍白无力。 虽然我国在很多法律法规中对儿童权益进行规定,例如《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规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可以看出,在这些条文里,大多数条文只对儿童的权利作出表述,而没有进一步规定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时该如何解决。那么,如果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指引作用,而失去强制作用,不仅不能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更起不到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效果,再多的保护性法律规范也是没有实质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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