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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及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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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其所代表的权利密不可分:票据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是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票据权利是票据的实质内容。因此,要行使票据权利,必以占有票据为前提,持票人一旦丧失票据,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且,一旦票据被他人取得,票据金额还有可能被冒领或被善意第三人取得。为保护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票据法》及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以对丧失票据的真正票据权给予补救。

第一节票据丧失与补救概述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后果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票据丧失又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失。前者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作为一张票据已不存在,也称为票据的灭失。例如,票据被烧成灰烬、被撕成无法复原的纸屑、被洗成纸泥等。后者是指票据只是脱离了原持有人的占有,而在物质形态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作为一张票据仍然存在,只是原来的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也称为票据的遗失。例如,持票人不慎将票据丢失、票据被盗或被抢等。

构成票据丧失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持票人丧失对票据占有的事实。即票据权利人已经现实地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提或基础。

2.持票人丧失票据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不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可能是持票人自己不慎将票据丢或毁灭,也可能是票据被他人盗窃或抢劫等原因造成的,如果是持票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或转让,则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上的票据权利须有效存在。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的补救措繃目的,是为了对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权利予以补救。因此,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如果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是无效票据,则根本谈不上票据权利的丧失;如果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上的票据权利已不复存在,也不发生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例如,持票人所丧失的票据虽为有效票据,但该票据已获付款并记载了“已付款”、“收讫”等字样,这样的票据即使丧失,也不会产生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无论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都将导致票炙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但是,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的法律后果又存在差异:如果票据是绝丧失,失票人虽然暂时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存在票据金额他人冒领或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只要持票人采取了法定的补救措施,最终还是能够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的;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的风险就要大得多,如果其采取补教措施不及时,票据金额就有可能被他人冒领,或者票据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使失票人遭受损失。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在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大致有两种: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前种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為种方法。由于各种制度差异很大,难以统一,日内瓦统一法对此未作规定。

我国《票据法》在对待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的种类上,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例,即将国际上现存的主要补救措施(申请公示催告、提起诉讼、挂失止付)一并规定在法律上。至于失票人具体采取哪一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其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形来选择。这种立法例表明:法律旨在为失票人提供补救措施,而不在于为失票人选择措施。

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由我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失票救济的规章等共同构成。其中我国《票据法》第15条是关于失票救济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至第198条是关于公示催告及诉讼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中关于失票救济的规定,也是我国失票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也可以翻生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措施予以补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由人枉根据丧失票据的具体情形自由选择。其中,挂失止付为票据丧失补救方法中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而公示催告与提起诉坯则是失票人保护票据权利的法定必经程序,失票人即使进行挂失止付,也还必须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才能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第二节挂失止付

一、挂失止付的概念与性质

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下同),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善意第三人取得,下同)的一种补救措施。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补救措施,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失票人采取挂失止付措施后,必须在发出通知的3日以内,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挂失止付将失去其效力。由此可见,挂失止付只是票据丧失后暂时防止票据金额诚他人领取的一种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它无法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恢复,而只是为失票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留出了必要的时间。

二、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

挂失止付并非适用所有的票据。只有当依法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挂失止付。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我们认为这个规定,几乎没有意义。就“未记载付款人来讲,汇票和支票中,出票人不直接对票据付款,而是委托其他人充任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第22条和第85条的规定,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和支票属于无效票据,自然无需挂失。事实上,

失票人应向付款人通知挂失止付,既然票据上未记载付款人,当然无法挂失。如果非法持有人擅自将付款人填写在票据上,他向付款人请求的绝对不可能是挂失止付,而是付款。本票中,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如果票据上未记载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第76条的规定,该本票也当然无效。后果与上述汇票、支票是一样的。就“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人”来讲,我们认为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在我国的票据运作实务中往往是指银行汇票,这种汇票通常不因“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而无效,但一经丧失,没法确定挂失止付通知应发往何处,自然是不能适用挂失止付的票据。

《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票据的挂失止付问题”的规,都对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难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由此可知,转账的银行汇票和转账的银行本票丧失时,不得挂失止付。

三、挂失止付的程序

我国《票据法》第15条对挂失止付的程序规定为: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票据管理里实方办法》第19至20条、《支付结算办法》第48至51条对挂失止付的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两点:

1.失票人应及时向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书面知,并要求通知书记载以下事项:(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2)所失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及联系方法。

如果挂失止付通知书欠缺上述事项之一,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接受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进行核查。如果查明该票据确未付款,应当立即停止付款。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则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四、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不是一种效力确定的补救措施,失票人必须将其与其他法定措施结合起来,才能切实起到救济作用。正如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规定实际上表明了一种科学的法律态度:即失票人和付款人所处法律地位平等,失票人单方面约束付款人暂停支付,这无疑是给付款人一种压力。如果这种压力存在的时间不受限制,华辱全违背民商法确立的当事人自由、平等、公平合理等这些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之所以允许失票人先请求付款人暂停支付,旨在给失票人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留下缓冲的时间,并无意于给失票人可以单方面约束付款人的特权。由法律规定的3日的时间可知,挂失止付仅仅是一种“救急”措施。

挂失止付的“救急”性还体现在如下方面:

(1)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的,不再承担责任;

(2)失票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被法院驳回或者撤回者,挂失止付应归于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人民法院的止

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失效。

需要特别解释的问题有二:

一是我国《票据法》规定了3日的期限,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12日的期限,经常被误解。事实上,这两个规定并不矛盾,其中隐含着失票人应当向收到挂失止付通3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证明的义务。即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头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之日起3净內应向法院请求采取一定措施。如果3日内失票人向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得到证明的一方应继失止付的》约束,此约束时间应为原先的3日再加9日。其中的9日实际上是;得到证明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等待法院通知的时间。如果在9日内法院向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发出了止付通知,该通知取代挂失止付通知,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具有相对稳定的效力。如果在9日内未收到法院的通知,挂失止付通知彻底失效。

二是挂失止付这一措施并非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挂失止付原就是一种救急措施,如果失票人丧失的票据是未到期的票据或者丧失的情形属于绝对丧失,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诉讼。

第三节公示催告制度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

公示催告既是票据法中的一种失票救济制度,又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作为票据法中的失票救济制度,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在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后的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在失票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至238条,对公示催告程序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适用的范围

我国《票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此可知,公示催告只适用于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在票据法理论上,根据票据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将票据分为记名票据、指示式票据和无记名票据,记名票据和指示式票据必须依背书方式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则可直接交付转让。薪以,在我国以直接交付方式转让的无记名票据丧失,不能适用公示催告。

《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可见,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以及现金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失票人是我国《票据法》第15条使用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地,如果没有记载票据付款地的,由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所记载的付款地,如果没有记载票据付款地的,由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第6条第2款规定:“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票据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主要内容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还对先进行了挂失止付又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应提供的申请书的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求其载明下列五项内容: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申请的理由和事实;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饿的时间;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二)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2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主从两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法院是否有管辖椒、申请人二是否具有诉讼能力、申请的手续是否完备等;是审查申请的实质要件,包括申请人有无申请权、票据是否丧失等。

(三)人民法院进行公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都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8条规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但2000年11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代?,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对此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质押、贴现或转让。

(四)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申报进行处置

公示催告的目的,是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处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首先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然后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如果利害关系人所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所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则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如果利害关系人所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则应另行以诉讼方式解决双方的争执。

(五)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定,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莉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I箱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应当明确宣告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根据此项除权判决,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即可不凭票据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71条规定:“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矛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款。”

第四节票据诉讼

如前文所述:向付款人中请挂失止付,仅仅是一种救急措施,必须与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相对长时间的防范作用。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又必须要等公告期满方知能否获得确实的救济。倘若失票人确知自己的票据已经绝对灭失、或票据不可能在善意第三人之手(比如该票据依法是不能转让的、或者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或者失票人急需这笔票款(若采用公示催告,一定期限的公告期将会使其坐失良机)等。在这些情况下,票据法上规庭的“提起诉讼”,对失票人来讲就是最适当的救济措施。

一、票据诉讼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对票据诉讼作出明确规定,而只是在第15条中笼统地规定,票据丧失后,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也可以在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后的3日内向人民法院起F。《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都未对票据诉讼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36条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第35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第36条规定:“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依此规定,所谓票据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责令债务人付款的诉讼。

如果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明确知道票据被某个第三人非法占有,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这种诉讼属于一般的返还财产的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已有规定,不属于票据法中所讲的票据诉讼。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11月2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规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票据诉讼可能是在票据丧失,失票人已经采取了挂失止付措施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也可能是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挂失止付程序并不是票据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票据诉讼的程序

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36条关于票据诉讼的规定,大大提高了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票据诉讼的规定的可操作性,但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仍然没有就讼的具体3程序作出规定。票据诉讼这种补救措施是从英法系学来的,《英国票据法》第69条、第70条规定了票据诉讼汲其程序,其第69条规定,丧失汇票的失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发复本汇票,如果出票人有要求,则应提供担保;如果失票人发复本汇票,如果出票人有要求,则应提供担保;如果失票人供了担保,而出票人拒绝给予汇票复本,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强令其给予。其第70条规定,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其提了令法庭或法官满意的担保,法庭或法官就可以判决,票据丧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赶务的抗辩事由。我国《香港汇票条例》第69条、第70条有相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之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我国票据诉讼的程序如下:

1.票据丧失后,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以前,失票人可向出票人提供担保,请求其补发票据;如果出票人拒绝补发,失票人、则可以出票人为被告,向出票人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票据丧失后,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以前,失票人也向票据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提供担保,请求其付款;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拒绝付款,失票人则可以付款人或承兑为被告,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基层院提起诉讼。

3.失票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所提起的票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失票人所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担保适当、足以障出票人或付款人、承兑人在所失票据出现时不受损失,则应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判令付款人、承兑人承担付款义务;如果为担保不适当、不足够,则应判令失票人重新提供担保或补足担保。

4.当所失票据的权利时效消灭后,失票人有权请求解除担保;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对票据付款后,所失票据重新出现,且善意持票人向其主张票据权利,而失票人所提供的担保确实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则付款人或承兑人有权向失票人请求补偿。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6:票据权利的取得(★★★)(P177) 1.票据权利的种类 (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 (1)对价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178)(一)挂失止付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提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二)公示催告 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一、票据丧失概述 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例如,烧毁、撕毁等。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 (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 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如:曾世雄在《票据法论》中说:“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的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需要法律提供救济。”董安生主编《票据法》中也认为票据丧失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丧失的事实。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有人。这里的合法持有人是不是仅指票据权利人,并不明确。 是否是这里的持票人,主要考虑票据丧失是否对自己存在风险以及有无权利获得救济,因此: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 摘要: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救济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本文对失票救济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 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 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比如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1、票据必须脱离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这又包括绝对的脱离和相对的脱离。2、对票据权利人来说其主观上脱离是非自愿性的。也就是说丧失票据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获票人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其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了。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存有争议。在此情形下,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3、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及补救措施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62.5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 1、根据《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有效期为( )。 (12.5 分) ? A ? 10天 ? B ? 12天 ? ?C ? 15天 ? D ? 30天 ? 正确答案:B ? ? 2、公示催告的有效期由人民法院决定,应当不得少于( )。(12.5 分)

A ? 30日 ? B ? 45日 ? ?C ? 60日 ? D ? 90日 ? 正确答案:C ? 多选题 ? 1、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12.5 分)? A ? 挂失止付

B ? 公示催告 ? C ? 仿真制造 ? D ? 提起诉讼 ? E ? 行使追索权 ? 正确答案:A B D ? ? 2、以下对公示催告作用的描述中,正确的是()(12.5 分)? A ? 法院通知承兑行止付 ? B ? 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C ? 为可能的除权判决奠定基础 ? D ? 组织第三人善意取得 ? 正确答案:A B C D ? 判断题 ? 1、票据被抢,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12.5 分) ? A ? 正确 ? ?B ? 错误 ? 正确答案:错误 ? ? 2、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则失去票据的权利。(12.5 分)? A

正确 ? ?B ? 错误 ? 正确答案:错误 ? ? 3、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 书并签章。(12.5 分) ? ?A ? 正确 ? B ? 错误 ? 正确答案:正确 ? ? 4、票据丧失后,失票人提起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付款人。(12.5分) ? A ? 正确 ?

票据丧失,怎么办

票据丧失,怎么办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那么票据丧失怎么办呢?其效力又该如何维护呢? 相关案例 某玩具厂供销员刘某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立即报告了厂方,厂方当即通知了开户银行,并于当晚在当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出了遗失声明。事隔4天,某商店持银行退回的支票到该厂要求支付8500元货款。厂方以该支票已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商店遂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如果发生票据丧失,《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可采用“挂失”的方法来补救,由于票据种类不同,具体手续也不一样。(1)对于银行汇票,《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和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第13条第15款)。(2)对于银行本票,该《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第14条第12、13款)。(3)关于支票,该《办法》规定: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予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第16条第9款)。 《票据法》第十五条,据丧失及其救济: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丧失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 但是同时,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我国法律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如果发生,可以及时进行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银行分行申请票据挂失止付办法

##银行##分行申请票据挂失止付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参加当地人民银行主办的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交换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补救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条可以挂失止付票据的种类 (一)支票; (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以下简称现金银行汇票); (五)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以下简称现金银行本票)。 第五条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

各种空白的票据凭证不得挂失止付。 第六条挂失止付的通知对象 (一)支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 (二)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办理持失止付; (三)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办理挂失止付; (四)现金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汇票上记裁的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 (五)现金银行本票丧失,应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办理挂失止付。 第七条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应填制一式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附式一)并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身份证件。 第八条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 (三)票据金额; (四)出票日期; (五)付款日期; (六)付款人名称; (七)收款人名称; (八)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票据丢失后有什么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为:一是申请。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 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 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三是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 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四是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 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 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3.提起诉讼 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进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 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 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1、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 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 2、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 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 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 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

论票据丧失及其法律救济 提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是否占有票据 ,直接关系到票据权利的享有和丧失 ;而票据的丧失在票据实务中经常发生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 ,使得票据在丧失之后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 ,很可能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 .但同时失票人所采取的措施又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否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救济效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 ,特别是加入了 wTO 这个经济大环境 ,国际流通票据的丧失如何补救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法律规定哪些救济方 法 ,既要考虑到我国实务中的习惯 ,手段的及时有效以及有利于 3事人采用等 ,还要考虑到国际上的惯例 .因此,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及风险承担的学习与研究是相 "-3 有必要的 . 关键词:票据丧失 ;救济制度 ;法律规定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票据丧失的基础理论 票据的丧失 ,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失信._簪船 f 穆橙 l 受经 _叛 f 论票据丧失及

其法律救济 口文/赵蕴文褚奕 去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有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之分 .前者又称票据的灭失 ,指票据从物质形态上的丧失 ,如被火烧毁 ,被洗化 ,或被撕成碎片等 ;后者又称票据的遗失 ,指票据在物质形态上没有发生变化 ,只是脱离了原持票人的占有 ,如持票人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等.但是,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 ,只要权利人措施及时得当 ,票据的权利是可以得到有效救济的 . 票据的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本身不可分 ,权力的产生 ,转移与行使都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在实务中 ,从出票人出票作成票据 ,到背书转让票据 ,到持票人承兑或请求付款而提示票据 ,以及票据权利行使后交付票据等等 , 系列的票据行为的实施都必须实现占有票据.因此,票据是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持票人一旦丧失对票据的持有 ,就丧失了行使权力的依据 .但是票据又不同于其他的金券 ,票据丧失并不意味着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予以补救 .当然 ,如果权利人故意毁坏票据 ,则属权利人放弃权利 ,票据上的权利也因此消灭 .另其次 ,法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可以放弃 . 当私权利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时 ,公权力出面对私权利进

丧失票据后如何处理

丧失票据后如何处理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法》规定的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此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为: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上述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的,必须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是银行给挂失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银行凭以登记登记薄,第三联银行凭以拍发电报。失票人可以向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向代理付款人申请挂失止付,也可以同时向双方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委托付款人向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应当立即向代理付款人发出挂失通知。 请注意,这里所讲的失票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该失票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而不能是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或票据的代保管人等。 失票人应当认真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详细填明挂失止付人名称、票据丧失时间、票据丧失事由、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以及挂失止付人联系地址或电话等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挂失止付的效力只是暂时的,挂失止付的行为本身只能起到暂时让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暂时起到防止票款被冒领、骗取,还不能从根本上产生确定的阻止付款作用,也不能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当人民法院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出具止付通知书后,才真正起到阻止付款作用和解决失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问题。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兑汇票过期了处理办法

承兑汇票过期了处理办法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十天内有效,也就是说十天内要提示承兑银行付款,过期无效。你如还是十天内的话,请马上去银行办理。但要写证明,就说过期的原因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负责。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十天内有效,也就是说十天内要提示承兑银行付款,过期无效。但可以向前手任一背书人追索,直至出票人。 承兑汇票过期了,银行让我出示一份证明,能否帮我出示一份,让我仿照以下 我帮你出个样子,你模仿着来就行。 过期说明 某某支行(出票银行): 贵行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出票人:某某,出票人帐号是:,收款人:某某,收款人帐号是:,票面金额为:,到期日为某年某月某日(就是把票面内容介绍一下)。由于工作失误,忘记发出委托收款,现该票已过期,特此说明,若为此发生经济纠纷我单位愿意承担责任(这句话是关键,必须有)。 某某某公司 年月日 (加盖公章、财务大小印)根据票据法: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

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你们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检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银行)提示付款。因此,银行承兑汇票(一般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后10日内提示付款的话,不用做出说明,银行也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 (3)要将该笔业务合法化的话,还要曲折革命,具体操作还要和销售会计商量。 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有一年未承兑了,怎么办? 有没有什么问题?是不是还可以承兑的呢?请问下大家? 没关系,只要单位出具一个延期证明就可以了! 在延期证明上要加盖单位的公章以及预留印鉴,然后到单位开户行填写托收凭证,交给银行办理就好了! 6月8日到期承兑汇票,10日办理托付,如退回但已过十日咋办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比如1月1日开的,到期是7月1日,则6月20日内承兑和提示付款.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票据丧失补救法律实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1301763.html, 票据丧失补救法律实务 1、概念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合法占有。 分为票据灭失、票据遗失。 票据灭失,又称票据的绝对丧失,是票据本身不存在。 票据遗失,又称票据相对丧失,是票据丢失、被盗而失去合法占有。 2、挂失止付 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它是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之前的应急补救措施。

注意事项: ①、失票人(票据权利人)有权通知停止付款,银行对非票据权利人的通知不应受理; ②、挂失止付应当及时,在票据权利人挂失前银行已经支付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③、挂失止付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情况紧急无法采用书面形式时,票据权利人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止付,并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银行应当慎重对待之,以防挂失止付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 ④、银行应当要求票据权利人在挂失止付时能证明其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了解票据丧失的经过、丧失票据的类别、帐号、号码、金额、票据付款到期日、失票人的自然状况及证明文件; ⑤、丧失的票据应当是有效票据,如没有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和支票均为无效,不得申请挂失止付,被司法机关扣押、没收或者判归他人的票据,原票据权利人也不得申请挂失止付;

⑥、银行在应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及时审查挂失票据的基本情况,如票据是否到期、是否已为他人冒领、出票人帐上是否有足额的资金等,并立即止付; ⑦、尽管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失票人没有尽上述义务,挂失止付是否仍然有效,票据法及其他法律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只有《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因此,银行应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一段时间内维持挂失止付的效力;即使合法的持票人主张权利(如票据灭失),银行仍应保持止付状态,除非挂失止付通知已失效或挂失止付通知虽未失效而申请人书面同意。 ⑧、银行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应再接收挂失止付。 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⑩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支付

采用哪些措施补救票据丧失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911301763.html, 采用哪些措施补救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全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它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但是对于票据权利的丧失还可以采用一定的措施来弥补,那么,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的学习一下采用哪些措施补救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1)含义: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2)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使用: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解析】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含义:失票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4)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

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5)公告期: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采取这种措施应确指票据在谁手里,否则法院无法受理。有些国家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丧失票据的,其票据所有人应就其对票据的所有权,阻止其提示票据的事实以及票据条款作出适当证明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向票据上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追偿。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会以这种方法作出判决。

票据挂失止付制度

浅析票据挂失止付制度 内容摘要:挂失止付制度是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紧急补救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失票人造成损失,对于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多种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均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确认,进而明确了票据挂失止付制度的概念、范围、程序、所要提交的材料、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挂失止付相对于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而言,更为方便快捷,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同时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思考,有助于以后对这一制度的学习运用、完善以及健全。 关键词:挂失止付票据丧失补救措施 引言 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票据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申请贴现、背书转让、提示付款等票据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我国承认挂失止付的传统习惯做法,同时又强调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的补救措施,为失票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有利于失票人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其中,挂失止付相对于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而言,更为方便快捷,有其特点,但是,其自身也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挂失止付制度概述 挂失止付是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的一种。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制度是指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①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 ①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一)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制度浅析(一) 内容提要: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救济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本文对失票救济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分析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比如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1、票据必须脱离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这又包括绝对的脱离和相对的脱离。2、对票据权利人来说其主观上脱离是非自愿性的。也就是说丧失票据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获票人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其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了。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存有争议。在此情形下,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3、票据丧失人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也就是说除了票据有效外其占有也应当是有效的,否则就不可能期待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救济制度来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对于票据丧失,我国《票据法》在第15条中一共规定了三种救济的办法: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的方式。二、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的法理分析和比较性分析票据丧失后救济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由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票据权利的产生以有效票据为前提。持票人所持票据一旦丧失,其权利便失去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票据相对灭失的情况下,更有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然而,票据毕竟不是纸币,也不像一般财产权那样随着物的形态的丧失而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如果并非基于持票人本人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当然消灭,只是在行使权力上发生相应的困难,必须而且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获得补救。因此,保障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损害,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利,以调整票据丧失后各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是各国票据立法设计票据丧失后补救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所在和依归。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的特点之一就是它仅仅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不是事前的防范,救济途径也必须在票据权利尚未被实际侵害时进行,否则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就没有生存的空间了。因此,失票救济措施的有效性是非确定的。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但这种救济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救济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救济的途径中去。在普通的救济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救济。国外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一)票据丧失概述 1.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 2.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是票据的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撕毁,泡成纸泥等,也可以虽然存在,但是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遗失、被盗、被抢。 3.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用。因此法律上设置了几种制度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 失票人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后,应当暂停止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4.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三)公示催告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论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摘要: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丧失票据后补救措施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通知债务人对该票据立即停止止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挂失止付,这属于非诉讼途径的解决。但这种补救只能是一种紧急的和临时的措施,并不能达到补救兑现其票据权利的功能。因此,票据丧失人就必须寻找另外一个途径来最终恢复对权利的行使,而转向了诉讼补救的途径中去。在普通的补救途径中,又存在一个票据行踪的问题,从而需要一种能够昭示失票人是否拥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果有两种,但通常都会引起下一个诉讼程序的进行,从而实现对于票据权利人的补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各种补救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权利丧失人的权利成为一个既重要又棘手的问题。本文针对失票补救做了法理和制度上的考察和分析,希望能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简称《票据法》,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要求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卷,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受《票据法》所保护的仅指狭义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一、票据丧失的概念及其性质票据丧失既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并为我国票据法所提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失、被盗、被抢等等。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票据丧失往往大量地表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推定为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票据丧失以票据的有效性为前提,至少应当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比如必须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等等。票据丧失的一般构成要件除了票据的有效性,这一当然性前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 1、票据必须脱离票据权利人的占有,这又包括绝对的脱离和相对的脱离。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在此情况下,票据的物资容体可能已经消失,或者虽然存在,但失票人不知其在何处。2、对票据权利人来说其主观上脱离是非自愿性的。也就是说丧失票据并非出于持票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是合法持票人自愿主动放弃或转让该票据,则该行为将对获票人产生积极的法律后果。其由此而获取的票据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可能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了。值得一提的是因受欺诈而丧失票据是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存有争议。在此情形下,尽管原持票人表面上是出于自愿交出票据,但实际是因被误导和蒙蔽的结果,它只是一种形式上、假意的自愿,而非真实愿望的表达,我们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所以,受欺诈而导致的票据丧失依然有权得到法律救济。3、票据丧失人对票据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也应当是有效的占有,否则就不可能期待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补救制度,来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也就是说,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如果是已经付款的票据,或者属于必要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或时效其权利已消失的票据等,不能采取该等补救措施。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票据一但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为此,我国《票据法》在第15条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该补救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的方式。二、票据丧失后补救措施的法理和比较性分析丧失票据后补救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要保护失票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还有一个就是要寻求一种新的手段来实现其权利。由于票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 详细描述: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 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注意】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提示】程序内容做一般了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 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遇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 1.关于票据挂失止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先申请挂失止付 B.办理挂失止付应有确定的“付款人”,因此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 C.银行网点营业时间终止后,因为紧急情况可以到该银行网点负责人的家中提示付款 D.公示催告可以在当地晚报上刊发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公示催告应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先申请挂失止付 B.办理挂失止付应有确定的“付款人”,因此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 C.银行网点营业时间终止后,因为紧急情况可以到该银行网点负责人的家中提示付款 D.公示催告可以在当地晚报上刊发 正确答案:B 解析:选项A,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选项C,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选项D,公示催告应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 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法院有()。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票据支付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票据出票地法院 正确答案:B,C 解析: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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