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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5.1.7 的规定。

表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倍计算。

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 5.1.7条的

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

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吊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

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

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

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

门。

5.1.14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1.15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

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

疋: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

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吊,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高规条文摘录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

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1.00倍;当局

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局部面积的 1.00倍计算。

注:2 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

2

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

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

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的防火卷

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

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

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

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且设有一座

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

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

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

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

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 1.2m且为不燃烧体

墙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 6.1.1 规定的公共建筑。

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I.OO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

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

应为乙级防火门。

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安

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

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

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帚。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1 ? 0. 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 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条文解释:本规范把防空地下室区分为甲、乙两类。甲类防空地下室战时需要防核武罪、防常规武器、防生化武器等;乙类防空地下室不考虑防核武器,只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详见本规范第1. 0. 4条的规定)。至于防空地下室是按甲类,还是按乙类修建,应由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

(2001年版)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4.1防火和防烟分区

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

2. 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

区的面积之内;

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

戈V分防火分区;

4. 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

5. 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

人规4.1.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丕

应大于500m。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人规4.1.3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

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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